6.7 站场供配电
6.7.1 输油站的电力负荷分级应根据输油管道工艺系统的运行要求来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热输送原油管道的首站、设有反输功能的末站、压力或热力不可越站的中间站应为一级负荷;
2 常温输送管道的首站、压力不可越站的泵站宜为一级负荷;
3 减压站宜为一级负荷;
4 其他各类输油站场应为二级负荷;
5 线路监控阀室、独立阴极保护站可为三级负荷。
6.7.2 一级负荷输油站场应有双重电源供电;当条件受限制时,可由当地公共电网同一变电站电气联系相对较弱的两个不同母线段分别引出一个回路供电,供电电源变电站应具备至少两路电源进线和至少两台主变压器。输油站场每一个电源(回路)的容量应满足输油站的全部计算负荷,非受限制区域两路架空供电线路不应同杆架设。
6.7.3 二级负荷输油站场宜有两回线路供电,两回线路可同杆架设;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可由一回线路供电,但应设应急电源。
6.7.4 输油站场中站控制系统、通信系统、紧急截断阀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蓄电池组的后备时间应满足站控制系统、通信系统及紧急截断阀的后备时间要求,且不宜少于2h。
6.7.5 在无电或缺电地区,站内低压负荷可采用燃油发电机组供电,发电机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电机组运行总容量应按全站低压计算负荷的1.25倍~1.3倍选择,并应满足低压电动机的启动条件;备用机组容量可按运行机组容量的50%~100%选择;
2 发电机组的台数应为2台及以上,同一输油站宜选择同型号、同容量的机组;应根据机组的检修周期、是否设值班人员及机组运行台数,合理确定备用机组台数;
3 发电机组应满足并联运行、具有自动-手动并车功能。
6.7.6 在无电或电源不可靠地区,输油管道线路监控阀室、通信站、阴极保护站宜选择太阳能发电、风能发电或小型燃油发电装置供电,应根据负荷容量、气象、地理环境、燃料供应条件合理选择。
6.7.7 变(配)电所的供电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配)电所的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容量、供电距离、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合理确定,宜为10(6)kV~110 kV;
2 输油泵、消防泵电动机额定电压应与一级配电电压相匹配。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380V/220V。
6.7.8 变(配)电所的主接线和变压器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一路电源进线和1台变压器的变电所,可采用线路-变压器组接线;其主变压器的容量宜按全站计算负荷的1.25倍~1.33倍选择,且应满足输油主泵电动机的启动条件。
2 当有两路电源进线时,主变压器应为2台。变电所主接线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或桥形接线、二次侧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每台主变压器容量应满足全站计算负荷,并应满足输油主泵电动机的启动条件。
3 配电变压器的台数及容量选择宜按主变压器选择原则进行。
6.7.9 变(配)电所的无功补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油泵配10(6)kV异步电动机台数在5台以下时,宜采用单机无功补偿方式;台数在5台及以上时宜采用集中补偿方式;
2 低压配电侧宜采用集中无功自动补偿方式;
3 当工艺条件适当时,可采用高压同步电动机驱动输油泵。
6.7.10 6kV~110kV变电所应采用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实现对变配电系统的保护、数据采集与监控,并应同时备有手动操作功能。
6.7.11 变电所的电力调度通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输油管道内部通信电话;
2 应设置与地方供电部门电力调度中心的外部电力调度通信,主、备电力调度通信方式应符合当地电网的要求;
3 无人值班变电所,除在变电所装设电力调度电话外,还应在站控制室装设并机电力调度电话。
6.7.12 输油管道输油站场和阀室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设施电气设备安装区域一级、0区、1区和2区区域划分推荐作法》SY/T 6671的相关规定;危险区域内电气装置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相关规定。
6.7.13 输油站场和阀室的防雷、防雷击电磁脉冲、防静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油站场内的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相关规定;信息系统设备所在建筑物,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进行防直击雷设计;
2 阀室应按照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进行防直击雷设计;
3 输油管道的防雷、防静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相关规定;
4 供配电系统和电子信息系统的防雷、防雷击电磁脉冲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GB/T 5006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相关规定。
6.7.14 输油站场的接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场内的建(构)筑物的接地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相关规定;
2 站场中的电气装置或设备,除另有规定外应使用一个总的接地网;
3 同一建筑物或区域内,防雷接地、电气设备接地和信息系统设备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系统,其接地电阻取最小值。
6.7.15 输油站场内用电设备负荷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6.7.15的规定。
表6.7.15 输油站场内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
注:1 可压力越站的中间泵站,主泵的用电负荷等级降为二级。
2 可热力越站的中间热站,加热炉区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降为二级。
3 计量间内流量计算机系统的负荷等级为一级。
* 消防泵房内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