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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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
,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 《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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