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用词说】明,
》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
【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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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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