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指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区下【同)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场
【 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非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筑工程【。配建的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或《者特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公共建筑和!住宅配建的专用停】车场以及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泊位
】 道路临时》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放场所
【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制定政策措施!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市城管?部门是?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停】。车场管理《。的,相关政策并联合【公安:交管、?发改等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场的管理》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区级城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停车场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的组织?编制和监督》管,理,
市住建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
市发改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不—。执行免费规》定、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停【车,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市国土》资源、?财政、工《商、消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日常?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应:当,指导辖?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停车自治依—法进行自我管理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 第?六条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应当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道路临《时停车场《。为补充?加强交通《枢纽、医院》。、旅游景区、大中】型商:贸场所以及公共活动!场所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 第:。七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管、—住,。建、公?安交:管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需求】组织编制宜昌—市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及静态交通环!境的:发展和变化适时调】整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第八条—市住建部门应—当依据宜昌市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地【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每年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第十条—短期内尚无供地【计划的政府储备土地!、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可临时【使用的?闲,置土地经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相关主》管部门及属地—区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提出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设置临时停车场
!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和停!。车设:施建设标准
】单独建设停车—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报批
— 建设临时停车场!。应当进行场地硬化】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并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不得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 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 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管、公安交【管等:。部门参加实行综【合验收
《 设置机械式停车!设施: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规【定经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规定定期接受—检验
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可采取多】种投资模式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第三》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停车场《应当统?一,设置标准、统一【标识标牌、统一收】费票据?、统一规范服务
! ,第十五条停车场应】当安装符《。合智慧停车管—理要:求的系统将》数据接入宜昌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 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应当按照不同区域】、不同地段和不【同时段实行差—别化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场: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十七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并在手】续办理完《毕后7日内向所在地!区级城管部门—报备
《 报:备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二)停车场交通组】织图包括《出入口、标志标线】、停车泊位设置及数!量等内容;
— (三)》委托经营协》议;
(四)停!。车设施、《设备清单及停—车信:息系统设《置,情,况;
《 (五)相》应的停车场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公共停车》。场按照“《谁经营、《谁管养”《的原则进行运营、维!护和管养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规定设置收费】道闸、?停车场?标志牌?、泊位显示牌等【停车设?。施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备案号、】收费主体、收费标准!、泊: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 (二)》划设标准《。的停车泊位、—明显的车位标志、】停泊方向标志、车辆!。进,出引导标志进出口匝!道应当与城市道【路保持安全》距,。离并确保道路—。畅通;
(【三)正确使用收【费系统按照标—准收费并出具票【据;
(—四)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障、【。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
(五】)配备停车场管理人!员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加强停》车场安全巡护维【。护停车秩序》;
《(六)?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讯、消【防、:无盲区监《控等设施;》
: ,(七)加强维护确保!停车场设施正常运行!保持停车《场,内,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及市政设施【(含进?出通:道口设施)完好;】
(《八):发生:车辆事故或》。。者车:内财物?被盗时主动配合相关!单位调查取》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九条》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采取错时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 , 专用停《车场所有权人应当与!其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共?同,制定:停,车,场内车辆停》放、收费的管理制度!并按管理制度落实】停放、收费管理【工作
在—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照管理规约的—规定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统筹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
第二十条!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防盗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应》当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 第二《十一:条道路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二条停车【位不:足的街区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市城—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在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道路—停车和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二)!方便机动车临时【停放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不?占用:。盲道和各类应急通】道;
》(三)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四)【与区:域,车辆停放需求、【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新增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场应当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评估确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除道《路临时?停车场
(一】)影响城《市道路正《常通行的;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
(三)周边公!共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撤除的情形!。
撤除道路临】时停:车场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道路临【时停车场撤除后原】经营者应《当及时恢《。复道路原貌
第!二十四条《因,紧急情况《或者大型《活动需要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需求时【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域或!者对原道路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并!以显著标志予以告】知
: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停车时《应当服从《引导停?。车入位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 ,停车场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出具票据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用第四章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城管、住建、】规划、工商、公安交!。。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
第二!十七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服从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
(二)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三】。)以停放在道路【临时停车场内—的机动车为》场所开展经营—活动;
(四】),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撤除道路临时—停车场的设施—;
(》。五)在自动缴费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
》 第二十九条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停车场经》营者: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停车:服务并依《法追缴停车费
】 第三十《一,条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停车场道【闸等障碍物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貌《;在除?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停车场道—闸等:障,碍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貌对》擅自设置的地桩、】地锁、停车场道闸】等障碍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
第三!十三:条擅自在住宅—。小区业主共有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建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影响】消,防安全的按照—消防法第六十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改变《。停车场用途》。或者占用停车泊位】经,营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附则
! , ,第三十?七条各县市、—夷陵区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