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指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区下同)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场
》 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非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筑工程》配建的公共》停,。车场
《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或者特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公共建筑和住】宅,配建:的专用停《车场以及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泊位
道】路临时?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放场所》
: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制—定政策措施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市城管部《门是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停车场管理的【相关政策并》联合公安交管、发改!等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场的管理《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区—级城: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停车场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 市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的组织编制和—监督管理
》 市住建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
》 市发改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不执行—免费规?定,、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停车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市国土资源、财】政,、工商、消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日!常管理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应当指导《辖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停车自治依法进!行自我管理》。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应当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道路临?时停车场《为补充加强》交通枢纽、医院【、旅游景区、大中】型商贸场所以及公共!。活动场所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管、住建、【公安:交管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需求组》织编制?宜昌市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及静态交通—环境的发《展和变化适》时调整?。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 第八条市住建【部门:应当依据《宜,昌市: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地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每年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 第十条短期【内尚无供地》计划的政府储备土地!、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可临时【使用的闲置土地【经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相关主管【部门及属地区—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提》出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设置!临时停车场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和停车设施》建,设,标准
? 单独建设—停车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报批
》 , 建设临时停车场】应当进行场地—硬化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并》符合相关标准
【 , 第十二《条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不》。得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 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管、公安】交管等部《。门参:加实行综《合验收
》 设置?机械式停车设施【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规定经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规定定?期接受检验
】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可采取—多种投资模式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第三【章使:用和管理
》 第十四条—停车场应当统—一设置标准》、统一?标识标牌、统一【。。收,费票据?、统一规范服务
】。 第十《五条:停车场应当》安装符?合智慧停车》管理要求的系统【将数据接入宜昌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 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应当按【照,不,同区域、不同地段和!不同时?段实:行差别?化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 :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场《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十七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并在手续【。办理完毕后7日内】向所在地区》级城管部门报—备,。
报《备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二)停车场交通组织!图包括出入口、标志!标线、停车泊位设置!及数量等内容—;,。。
(三)委托经!营协议;
(四!)停车设施、设【备清单及停车信息系!统设置?情况;
(五)!相应的停车》场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公?共停车场按照“谁经!营、谁管养》”的原则进行—运营、维护和管【养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设置收?费道闸、停车场标志!牌、泊位显示牌等】停车设施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备案号、收费【主体、收费标准【、泊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划设标准的停车】泊位、明显》的车位标志、停泊方!向标:志、车辆进出引【导标志进《出口:匝道应当《与城市道路保持安全!距离并确保道—路畅通;《
, , ,(三:)正:确,使用收?费系:统按照标准收—费并出具票据;【。
, (四)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障、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
! (五)配备【停车:场管理人《员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加强停车场!安全巡护维护停【车,秩序;
(【六)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讯、消防、】无盲区监控等设施;!
: (七?)加:强,维护确保停车场设施!。正常运行保》持停车场内》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及市政设施(含】进出通道《。口设施)完好;【
(八)发【生车辆事故或—者车内财物被盗时主!动配合相《关单:位调查?。取证;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九条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采取】。错时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 专用停车场所有权!人应当与其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共同制定停—车场内?车辆停放、》收费的管理制—度并按管理制度落】实停放、收费管【理工作
在【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照管理规约的【规定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统筹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
第二!十条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防盗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应当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一条!道路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
【 第二十二条停】车位不足的街区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市城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在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符合道路停车—和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 , (二)方》便机动车临时停放】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不!占用盲道《和各类?。应急通道;
】(三)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 (?。四)与区域车辆停放!需求、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 第二十三条新【增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场应!当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评估《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除道路临时停】车场
(—。一)影响城市道【路正常通行的—;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
!(,三,。)周边?公共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撤除:的情形
撤除】道路临时《。停车场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道】路临时停车场撤除】后原经营《者应当?及时恢复道路原貌】
第二十—四条因紧急情况或者!大型活动需要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需!求时: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域或?者对原道路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并以显著《标志予以《告知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停车时应当服—从引:。导停车入位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 停车场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出【具票据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用:第四章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城管、》住建、规划》、工商、公安交【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
第二十七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服从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
(二)—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三】),以停放在道路临时停!车,场内的机动车为场】所开展?经营活动;》
(四)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撤除》道路临时停车场的】设施;
(【。五)在自动缴费【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
第二十!九条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停车场经营者!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停车服【务,并依法追缴》停车费
》 ,第三十一条》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停车【场道闸等障碍物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貌;在】除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停车场道闸等【障碍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貌对擅》自设置的《地桩、地《。锁、停车场》道,闸等障碍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
【 第三十三条擅】自在住?宅,小区:业主共有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建《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影响消防安全的按照!消防法第六十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改变停车场用途或】者占用停车》泊位经营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第?三十五条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县,市,、夷陵区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