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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指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区】下同)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非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筑工程配建【的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或者:。特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公共建筑和住宅配】建的专?用停车场以及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泊位 《  道?路临时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放场所  】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制定政策措施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市城管部【门是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停车场管理—的,。相关政策并联合公】安交管、发改等【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场的?管理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区级城?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停!车场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的组织编制和监】督管:理 :。  :市住:建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  《 市发?改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不执行免费规】定、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  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停车【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市国土资源—、财政、工商、【消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日常管理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应—当指:导辖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停《车自治依法进行【自我管?理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应?当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道路临时】停车场为补充加强交!通枢纽、医院、【旅游景区、大中【型商贸场所以及【公共:活动场所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管、住建、公【安交管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需求组织编】制宜:昌市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及静态交通【环境的发展和变化】。适时调整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第八条市《住建部门应》当依:据宜昌市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地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每年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第十条短】期内尚无供》地计划的政府储备土!地、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可临】时使用的闲置土地经!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相关主》。管部门及属地区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提出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设置临时停车场【 ,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和】停,车设:施建设标准  【 ,单独建设停车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报批 《  建?。设,临时:停车场应当进—行场地硬化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并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不【得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 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管:、,公安:交管等部门参加【实行综合验收 【  设置机》械,式停车?设施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规定经?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规定定!期接受检《验  ? 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可采取多种投资!模式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第三!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停车场应当统一】设,置标准、《统一:标识标牌、统一【。收费票据、统一【规范:服务   》第十五条《停车场应当安装符】合智慧停车管—。理要求的系统将数据!。接入:宜昌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应当按照《不同区域、》不同地?段和不同时段—实行差别化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场【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  :第十七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并在手续办理【完毕后7日内向所】在地区?级城管部门报备  ! 报备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一)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二!)停车场《交,通组织?图包:括出:入口、标志》标线、?停车泊位设》置及数量等内容; !  :。。(三)委托经营协议!;,。   ?(四:)停车设施、设备清!单及停车《信息系统设置—情况;   (五)!相应的停车场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公:共停车场《按,照“谁经营、—谁管养”《。的原则进《行,运营、?维护和管养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设置收—。费,道闸、停车场—标志:牌、泊位显示—牌等停车设施—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备案号、】收,费主体、收费标【准、泊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划设标准的停—车泊位、明显的车位!。标志、停泊方—向标志?、车辆进出引导标志!进出口?匝道应?当与城市道路保【。持安全距离并—确保道路畅通; 】  (三)正确使】用收:费系统按照标准收】费,并出具票据;   !(四)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障—、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 】  (五)》配备停车场管理【。人员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加强停】车场安全巡护—维护停车秩序;【   (六)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讯、—。消防、?无盲区?监,控等设施;   】(七:)加强维护》确保停车场设—。。施正常?运行保持停》车场:内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及市政设施(!含进出通《道口设施)完好; !  (?八)发生《车辆事?。故或者车《内财物被盗时主动】配合:相关:单位:调查取证《。;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采取错】时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专用—停车场所有权人【。应当与其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共?同制定停车场内车辆!停放、收费的—管理:制度并按管理制度】落实停放、》收费管理工》作   在》。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照管?理规约?的规:定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统筹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   —第二十条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防盗《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应当】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一《。条道:路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二条停车位不—足的:街区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市,城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在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道路停《车,和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二)【。方便机动《车临时?停,放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不占用盲【道和各类应急通道;!   (三)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四)与区域车辆停】。。放需求、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 第二十三条新增】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场:应当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评估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除道路临】时停:车场:   (一)影【响城市道《路正常通行的;【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  : ,(三)周边公共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要的?;  ? (四)《其他:需要撤除的情形 】  撤除道路临【时停车场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道路临】时停:车场撤除后原—经营者应当及时恢】复道路原貌 —  第二十》四条因紧急情况或者!大型:活动需要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需求—时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域!或者:对原道?路,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并以显著【标志予以告知 【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停:车时应当服》从,引导停车入位—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停车场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出具票据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用第四章监【督和处罚  —。 第二十六条城管、!住,建、规划、工商、】公安交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 ,  第二十七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服从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 , , (二)《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 (三?)以停放在道路临】时停车场内》的机动车《为场所开展经—营活动;   (四!)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撤《。除道路临《时停车场的设施【。。。;   (五)在】自动:缴费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  !。 第二十《。九条: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停车?场经营者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停车【服务并?依法追缴《停车费   第三十!一条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停车场道闸—。等障碍物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貌;在除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停《车场道闸等障碍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貌对擅《自设置的地桩、地】锁、停?车场道闸等障碍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   》第三十三《条擅自在住宅小【区业主共有》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建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影响消—防安全的《按照消防法第—。六,十,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改变停?车场用途或者—占用停车泊位—经营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附则  —。。 第三十七条各县市!、夷:陵区: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