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宜昌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指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区下:同)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场 《  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非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筑工程配!建的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或?者特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公共建筑和住!宅,。配,建的专用停》车场以及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泊位   !道路临时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放场所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制定政策措施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  市?城,管,部门是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停车场管理!的相关政策并联合】。公安交管《、发改等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场的管《理,。。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区级城《。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停车场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的组织编《。制,和监督管《理,   市《住建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  : 市发改《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不执行免费规定!、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 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停车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国土资源!、财政、工》商,、消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日常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应当指【导辖: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停车《自治依法进行—。自我管理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应《当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道—。路临时停车场为补】充加强交通》枢纽:、医:院、旅游景》区、大中型商贸场所!以及公共活》动场所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管、住建、【。公安交管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需【求组织编制宜昌【市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及静!。态交通环境的发展和!变化适时调整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 第八条市》住建部门应当依据】宜昌市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九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地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每年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第十!条短期内尚无—供地:。计划的政府储备土】地、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可临时使—用的闲置土》地经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相!关,主管部门及属地区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提出: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设置临时—停车场?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和停车设施—建设:标准   》单独建设停车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报批   建设临!时停车场《应当进?行场地硬化》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并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不得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 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管、—。公安交管等部门参】加实行综合验收【  : 设置机《械,式停:车设施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规定经《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规定定期接【受检验   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可采取《多种投资《模式: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第》。三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停车场应》当统一设置标—准、统一标》识标牌、统》一收费票据、统【一规范服务   】第十五条《停车场应当安—装符合智慧停车【管理要求的系统将】数,据,接入宜昌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应当》按照不同《区域、不同地段【和不同?时段:实行差?别化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  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场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 第十七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并在手续办理完毕后!7日内向《所在地区级城管部】门报备   报备】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二)!。停车场交通组—织图包括出入口、标!志标线、停车泊位设!置及数量等内容【;   (三—)委托经营协议; !  (四)停—车设施、设备清【单,及停车信息》系统设置《情况;   (五)!相应的停车》场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公共停车场按照“谁!经营、谁管养—”的:原则进?行运营?、维护和管养—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设《置收费道闸、停车场!标志牌、泊位—显示牌等停车设施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备案【号、收费主体、【收费标准、泊—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划设标—准的停?车泊位?、明显的车位标【志、停泊方向标【志、:。车辆:进出引导标志进【出口匝道应当—与城市道路保持安】全距离并确保道路畅!通;   (三)】正,确使:用收:费系统按照标准收】费并出?具票据; 》  :(四)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障、【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   】(五)配备停—车,场管理人员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加强停】车场:安全巡护维》护停车秩序;—   (六》)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讯、消》防,、无盲区监》控等设施; — , (七)加强维护】。确保停车场设施【。正常运行保》持停车场内》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及市政设【施(含进出》通道口设施》)完好;   (】八)发生车辆事【故或者车内财物被盗!时主动配合相关单】位调查取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九条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采取:错时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专用停!车场所?有权人应当与其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共:同制定停车》场内车辆停放—、收费的管》理制:度,并按:管,理制度落实停—放,、收费?管理工作  — 在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照管—理规约的规定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统筹《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   第】。二十条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防盗《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应?当,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 第二十一条道路】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二条》停车位不足的街【区,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市城?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在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道路停车—和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 , (二)方便机【动车临时《停放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不占用盲道》。。和各:类应急通道;  】 (三)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四,)与区域车》辆停放需求、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 ,第二:十三条新增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场】应当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评—估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除道路临】时停车场  — (一?),影响城市道路正【常通行的;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   !(三)周边公共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撤除的情【。形   撤除道路临!时停车场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道—路临时停车》场撤除后原》经营者应当及时恢】复道路原貌   第!二十四条因》紧,急情况或者大型【活动需要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需求时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域或者对原道路!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并以显著标志】予以告知《 ,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停?车时应当服从引导】停车:入位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停》车场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出具《票据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用第四章《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城管、住建、规【划、:工商、公《安交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 《  第二《十,七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服从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   ?(二)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 (:三,)以停放《在道路临时停车【场内的?机动车为场所开展】经营活动;   (!。四):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撤除》道路:临时停车场的设施】;   (五—)在自动缴费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   》第二十九条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进行查处  【 第三十条》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停车场经营者—。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停车服务并【依法:追缴停车费   】第三十一条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予以处】罚  ? 第:三十二?条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停【车,场道闸等障碍物【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貌;在除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停车场道闸等【障碍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貌?对擅自设置的地桩、!地锁、停车场道闸】。等,障碍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   》第三十三《条擅:自在住?宅小区业主》共有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建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影响消防安全的按!照消防法第六十条予!以,处,罚 :  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改变停车《场用途或者》占用停车《泊位经?营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第三十五条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附则 ?  :第三十七条各县市、!夷陵区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