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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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指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区下同)】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非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筑工?程配建?的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或者特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公共建筑和住!宅配:建的专用停》车场:以及: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泊位
—道路临时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放场所
】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制定政—策措施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市城管?部门是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停车场管《。理的:。相关政策并联—合公安交管、—。发改:等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场的管理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区级】。城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停—车场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 市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的》组织编制和监—督管理
《 市住建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
?。市发改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不执?行免费规《定、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停车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国土资【源,、财政、工》商、消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日常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应当指导辖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停车:。自,治,依法进行自我—管理: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 ,。 第六条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应当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道路临时【停车场为《补充:加强交通枢纽、医】院、旅游景区、大中!型商贸场所以及公】共活动场所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管、住建、公】。安交:。管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需求组织编制宜昌市!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及》静态交通环境的发】展和变化适》时,调,整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第!八条市住建部—门应当依据宜昌市】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地】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每年?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 第十条短期【内尚无?供地计划的政府储】备土地?、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可临:时使用的闲置—土地经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相关?。主管部?门,及属地区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提出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设,置临时停车场—
,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和停车设施建】设标准
单【独建设停车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报批【
建设临时【停车场应《当进:行场地硬化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并符合相关标准【
: 第十二条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不得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 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 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管、公安交管!。等部门?参加实行《综合验收《
?。设置机械《式停车?设施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规定经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规定】定期接受检验
!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可采取多种投!资模式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第三章—。使用:和管:理
: 第十《四,条停车场应》。当统一设置标准、统!。一标识标牌、—统一:收费票?据,、统一规范服务【
, 第十《五条停车场》应当:安装符合《。智,慧停车管理要求的】系统将数据》接入:。宜昌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应当按照不【同区:域、不同地段和不同!时段实行差别化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场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十七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并在手续】办理完毕《后7日内向所—在地区级城管部门报!备
《报备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 (二)《停车场交通组—织图包括出入口、】标志标线、停—车泊位设《置及:数量等内容;—
(《三)委托经营协【议,。。;
? (:四):停车设施《、设备清单及停【车信息系《统设置情况;—
: (五)相应—的停车场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第十八条公》。共停车场按》照“:谁经:。营、谁管养”的原】则进行运营》、,。。维护和管《养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规定设?置收费?道闸、停车场—标,志牌、?泊位显示《牌等:停车:设施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备》案号、收费》主体、?收费标准、泊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划?设,标准的停车泊位、】明显的车位标志、】停泊方向标志、车辆!进出引导《标志进出口匝道【应,当与城?市道路保持安—。全距离?并确保道路畅通;】
(三》)正确使用》收费系统按》照标准收费并出【具票:据;
(四【)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障、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
— ,。(五)配备停—车场管理人员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加强停车】场,安全巡护维护—停车秩序;
(!六)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讯、消防、!。无盲区监控等设施;!
(七)加强】维护:确保停车场设施正】常运行保持停—车,场内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及市政设施—(含进出通道口【设施)完好;—
?(八)发生车辆【事故或者车》。内财物被盗时主动】配合相关单位调查】取证;?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九条》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采取【错时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专用【停车场所有权人应】当与其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共同制定停车场内】车辆停?放、收费的管理【制,度并按管理制度落实!。。停放、收费管—。理工作?
在《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照:管理规约的》规定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统《筹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
第二十条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防盗【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应当: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一【。条道路?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二条停!车位不足的》街区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市城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在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符合【道,路停车和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二)方便】机动车临时停放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不【占用盲?道和各类应》急通道?;
(三—)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四)与区《域车辆?停放需求、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 第?二十三条新增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场应当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评估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除道—路,临时停车场
— (一《)影响?。城市道?路正常通行的;【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
—。 (三)周边公共!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要的;
》 ,(四)其《他需要撤《除的情形
— 撤除道路临时【停车场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道路临时停车场!撤除后原经营—者应当及时恢复道】路原:貌,
第二十—四条因?紧急情况或》者大型活动需要【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需求时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域或者—对原道路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并以显《著标志?予以告知
》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停车时应当服从引!导停车?入位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停车场【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出,。具票据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用,第四章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城,管、住建《、规划、工商—。、公安交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
第二十七】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服从?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
》(二)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 (三《)以停放《在道:路临时?停车场内的机—动车为场所开展经】营,活动;
(四)!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撤除道路临—时停车场《的设施?;
(五)在自!动缴费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
: 第二十九条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进行查处
【 :第三十条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停车】场经营者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停—。车服务并依法追缴停!车费
? 第三十一条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予以处罚
】 第三十二条【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停车场道闸等】障碍:物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貌;在除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停车场道》闸,等障碍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貌,对,擅,自设置的地》桩、地锁、》停车场道闸等—障碍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
第三十三条擅!自在住宅《小区业主《。共有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建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影响—消防安全的按照【。消防法第六十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改变停车场用途!或者占用停车泊【位经营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县市、夷陵】区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