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宜昌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指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区下同)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非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筑工程《配建的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或者特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公【共建筑和住》宅配建的专用停车】场以及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泊位】   道路临时【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放场所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制》定政策措施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  市城管部门是】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停车场!管理的相关》政策并联《合公安交管、—发改等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场的管?理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区级城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停车场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  市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的组?织,。编制和监督管理  ! ,市住:建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   市发!改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不执【行免:费规:。定、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停?车,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市国?土资源、财政、工商!、消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日常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应当指导辖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停车【自治依法进》行,自我管理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应当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道路临时停车场为】补充加?强交:通枢:纽、医院、旅游【景区、大中型商贸场!。所以及公共活动场】所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管—、,住建、公安交管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需》求组织?编制宜昌《市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及静?态交通环境》的发展?和变化适时调整【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第八!条市住建部》门应当?依据宜昌市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地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每》年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第,。十条:短期内尚《无,供地计?划的政府储备土地】。、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可临时!使用的闲置土地【经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相关主管!部门及属《地区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提出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设置临时《停车场?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和停车设施建!设标准   —单独建?。设停车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报批  》 建设临时停—车场应当进行场地硬!化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并—。符合相关标准  】 第十二条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不得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 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管、公安交管等部门!参加实行综》合验收   —。设置机械式停车【设施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规定经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规定定】期接受检验  【 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可采取多种!投资模式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第三》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停车场?。应当:。统一设置标》准,、,统一标识标》牌、统一收费—票据:。、统一规《。范服务  》 第:十五条停车场应【当安:装符合智慧停—车管理要《求的系统将》数,据接入宜昌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 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应?当按照?不同区域《、不同地段和不同】时段实行差别化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场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十七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并在手续《办理完毕后》7日内向所在—地区级城《管部门报《。。备   报》备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一)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  (二)停车场交!通组织图包》括出入口、》标志:标线、停车泊位【设置及数量》等内:容;   》(三)?委托经营协》。议;   (四【)停车设施、设备清!单及停车信息系统】设置情况;  【。 (五)相应的停】车场: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公共停车场按照“!谁经营、《谁管养”的原则进】行运:。营、维护和管养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规定设置《收费:道闸、停《车场标志牌、—泊,位,显示牌?等停车设施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备案《号、收费主体、收费!。标准、泊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划设标准的停车【泊位、明显的车【。位标:志、:停,泊方向标《志、车辆进》出引导标《。志,进出口匝道应当【与城市道路保持安全!距离并确保道路【畅通;   —(三)正确》使,用,。收费系统按照—标准收费《并出具票据》; :  (四)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障、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   (五)配备!停车场管理人员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加强停车场安全巡】护维护停《车秩:序,;   (六)【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讯、消防、无!盲区监控等设—施;   (七)加!强维护确保停—车场设施正常运行保!持停车场《内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及市政!设施:(含进出通道口设】施)完好;  【 (八)发生车辆】事故或者车》内财物?被盗时?主动:配合相关单》位调查?取证;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采《取错时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  专用停车场所有!权,人应当与其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共同制】定停车场内》车辆停放、收—费的管理制度并【按管理?制,度落实停放》、收费?管理工?作,。   ?在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照管《理规约?的规定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统筹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  【 第二十条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防盗—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应当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一条道路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 《  第?二十:。。二条停车位不足的】街区: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市城?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在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符合道路】停车和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二)方便机动车临时!停放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不占《。用盲道和各类应急通!道;   (—三)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  (?四,)与区域《车辆停放需求、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新》。增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场《应当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评,估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除道路!临时停车场  【 (一)影响城【市道路正常通行的】; :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   (三)周边】公共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撤除的】情形  《 撤除道路临时停车!场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道路临时停车场撤】除后:原经营者《应当及时恢复—道路:原貌   第二【十四条因紧急情况或!者大型活动需要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需求时?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域或者对原道路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并以显著标—志予以?告,知, ,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停车时!应,当服从?引导停车《入位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  停?车,场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出具票据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用,第四:章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城管、住建、规【划、工商、》公安交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 —。  第二十七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服从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 ?  (二)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三)?以停放在道路临【时停车场内的—机动:车为场所开展—经营:活动:。;   (》四)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撤除道路!临时停车场的—设施;   (五】)在自动《缴费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   】第,二十九条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进行查处【  : 第三十条》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停车》场经营者《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停,车服务并依法—追缴停车费   】第三十?一条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停车场道闸】等障碍物《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貌《;在除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停:车场道闸等障碍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貌,对擅自设《。置的地?桩、地锁《。、停车场《道,闸等障?碍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   !第三十三条擅自在住!宅小区业主共—有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建!。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影响消防《安全的按照》消防法第《六十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改《变停车场用途或者】。占用停车泊位经营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第三十五条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附】则 :  第三十七条各】县市、夷陵》区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