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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信用【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市—场行为增强》园林绿化工》程企业诚信经营意】识促进园林绿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社?会信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和宜昌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园林绿化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活动的工程企业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用》信息包含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的】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状:。。况、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等 (?二)变更情况—包括变更事项、变】更,时间等 (三)良】好行为包括企业和】工程: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园林绿化行业学!。。。。会表:彰奖励和考核合格的!行为 ?。(四:),不良行为包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业?规范和执业行—为规范以及本—市有关工程建设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五)信用等级由】诚信:管理系?统根据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影响或危害程度所!。记录的相应分—值而自动《形成:企业信用等级— 第四条  在【宜昌市城区从事园林!绿化施工和管—养的本地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和【。外地:来宜: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均由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 信用?。信息的采集与管【理 第五条》  园林绿》。化工程企《业信用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方式采集 》(一)基《本情况和变更情况由!企业录?入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 (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掌握并》经核实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设计、施【工、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工程【业绩和问题等信息】; :(三)园林绿化【、建设、规划、【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民银—行、法院、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部门向】社会通报的与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和—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关:。的信息?。; (四)由企业】自行申报并》经其信用信息主【管部门核实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五)媒体!公,开披露并经核实【的园林?绿化工程企业—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六》)其他社会渠—道反映并经》核实的园林绿化【工程:企业信用《信息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宜昌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良好?行为记分标准—和宜:昌,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以?下分别?简称为良好行为记分!标准和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第七—条 : 园林绿化工程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按下:。列规定认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市级以上园【林绿化行业学会表】彰,奖励文件;》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市?。级以:上园林绿化行业【。学,会的通?报批评文件及—其他查证属实的材料!; (三)》良好行为《记分标准和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列!明的行为《与,。事实;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八条  园林绿【化工程企业信用【信息基础《积,分均为80分—有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情形时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加分或扣分 第!九条  园》。林,绿,化工程企《业信用记《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企,业良好行为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核实—相关依据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记分 (二)企业】不良行为《按照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应当记《分10分《。以下的适用简易程序!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发现该行》为,。后及时进行》记分并在记分—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记分】。。企业送达《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三)企业【不良行为按照—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应:。当记分10分及以上!或,因扣分信用评价等】级降级时适》用一般程序即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增加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并决?定是否记分》审核认为《。应当记分的在记分】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记分企业送达【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第十条 】 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的具—体记分期限按良【好行:为记分?标准和不《良行为记分标准【执行;记分》期,限届满该项记分系】统自动清零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等级《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企业积分1【00分及以上的为】A级:表示信用优秀; 】(二)?企业积分65分及以!上不足100分的】为B级表《示信:。用尚可; (—三,)企业?积分不足65分【的为C级表》示信用较差》 第十二条 — 重大失信》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扣《减20?分,扣分以后积分超【过6:5分的降为6—5,分;扣分《以后积?。。分低于65分的【据实记分《记分:期限:为2年 《(二)?。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或因企业!原因发?生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扣《减3:0,分扣分以后积—。分超过64分的降为!64分;扣分以【。后,积分低?于64分的据实记分!记分期限为3—年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扣减50分】扣分以后积分超【过50分的降—为,50分;扣》分以后?积分低?于5:0分:的,据实记分记》分期限为3年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变更与申》诉 第十三条—  企业良》好行为的认定依据】被撤销?。或不良行为认定【依据:。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监督或其】它原因?被变更、撤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变,更或撤销《原行为记录和—记,分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原被记分】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对】信用记分《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在,收,到申诉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发现原信用记分!。确有错误的》应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并?将复核结《论,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单位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保存与运用 !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工程:企业:信用信息《录入数据库后—将永久保存需—要对原录入信—息进行变更的可【录入变更的相—关事项但不得删除】原有信息以保持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对诚信企》业进行激励,—对不诚信企业—。进行惩?戒 (一)对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1、向业主优先【推荐:A,级企业?参加工程投标; 2!、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二)!对,B级:企业实?行预警机制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C级【企业实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红牌警?告制度及以下信用惩!戒机制 1》、在:申请办理相关—。事项时重《点审:查; 2、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检查对象; —3、定期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 !4、不准予参加本】市,园林绿?化行:业评优?活动; 5、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通报其信》用记分详《情 第五章  【附   《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后原信》用记分继续》有效期限按20【15年12月30】日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印发?的宜昌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如有其他规定】或办法公布》实施本办法自—动废止   —附件1.《宜昌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良》好行为记分标准 】2.宜昌《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3.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附件1 】宜昌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良好行】为记:分标准 》 》 ,。。 序号》 行为—类别 企业良!。好行为 【。加分:分值 —有效期(月) 【 备注 】 1 !综合表彰 — 国 家 级 】 ?国务院表彰 【 , ,25 ? ?36: 国家级表】彰,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25分 !。 》2 《 住建部通报表彰 ! 20 — 36 ! , 3 《 ?国家级园林绿化【。行,业学会通《报表彰 —。 15 2】4, 4 ! ?国家其他主管—部门通报表》彰 》。15 ?。。 2《4, 【5 省  】 级: ? 省政府表彰 】。。 , 20 — 1:。8 省级【表彰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20分? 》 6 — 省住建厅》通报表?彰 》。15 18】 【。7 ? 省级园》林绿化行业》。学会通报表彰 ! 10 》 18 》 8 ! 省级其他—主管部门通》报表彰 《 10 — ?18 《 》9 市  】 ,级 市政府】通报表彰 1!5 1—2 市级表彰!。(扬:)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15分 ! 《 10 《 市建设、园】林主管部门通报表】扬 : 10 【 12《 》 11 】市级园林绿化—行业学会通》报表彰 — 5 》 12? 《 , 12 【 市级其他主管部】门通报表扬 — 5 — 12 — : , 13 县! (市)《 区 ? : 县(市)区政府】通,。报表:彰 : 10 — , 12《 , 县(市)【。区表彰?(扬)加分同一时】。。间累计不《超过10分 】。 , 14 — 县(》市)区建《设、园林《主管:部门:通报表扬 》 : 5: , ?12 !15 《 县(市)区其他!主管部门《通报表扬 》 ?2 12【 《 :。 16 《 项目获奖 ! 国?家优质工《程奖 —25 《 36 】  》 17 — 国家级安【全、质?量观摩示范工程 】 : 20 【24  【 ? 18 【 全国“AA】A”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全国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等专业奖项 】 : 15 【24  【 — 19 《 ?专利(与工》程建设相关)— 国家发【明专利? 5 】 ,1,2 》按,获得专利的项目数加!分 》 20 】 国家实用新型【专利 1【 12— ? 21 !。 ,省级:安全、质量观摩【示,范工程 — 15 1】8 《 同一工《程项目获安全、【质量观摩工程—则撤销其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奖加分 —。。 《。 22 省级!。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省级科技示范工程 ! , 5 》 , 1:8   【 ? , 23 省!优质工程 — :10 18】   】 24— 《省,安全文明工地— ?。 6 18】   ! 2《5 ? 市安全》、质量观摩示范工程! 1》0 : 1《2 同一【工程获?安全、质量观—摩工程奖则撤—销其市?。安,。全文明工地奖—加分 》 26 ! 市级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市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专业奖项 【 3 1【。2 》  】27 市【优质工程 【 4 12 ! ,。   》 28【。 : 市安全文—明工地 《 2 1!2 ?   — 29 ! 智慧工地》(3星) 》 5 【 12 》  ? 《。 ?3,0 《 智慧工地》(2星) 4! : , ,12   】 : 31 】 智慧工地(1星!) 》3 12 !   — , 32 !业绩考核 》 ?企业严格遵循—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操《作工程经市》园林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合格【 : 10 】12: 同一时间累!计加分不《超过:30分? 【33 ? 园林绿化管】养考核合格 【 5 《 12 — 同《一时间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 ,。 34《 , 在宜昌市行政!区域内所分包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每1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200万元 】 2 —。 12 — 同一时间累计加】分不超过30—分,。 : 35 】 其他 】 及时响应政府号】召在抢险救灾—、慈善捐助》、精准扶贫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5 】 12 《 宜昌》市行政区域内该项累!计不超过10分 ! 注企—业同:一行为或同》一项:目受到不同》行业、不《同层级表彰的—其记:分分值和有效期按照!最高层级执行不重复!记,取;若奖《项升:级后加分《。时同:时,撤销低一级奖项加分!   附件2【 宜昌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 ? ? 序号 ! 行为类《别 ?。 企业不良行为 ! ?。。扣,分分值 《 有效》期(月)《 : , 备注 》 1 【 : 投标管理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20【 ? 24 —   《 2 【 投《标人中标后》无故放弃中标 !。 5 —6   ! : 3 》 :安全文明施工和质量!管理 现场因!质量安全问题被下达!整改通知责令停【工 ? , 10? 12—   【 4 【 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现场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监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责令整改 】 10 】12 —  5! ?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违反行《业技术规范标准造成!不良影响《。 1》0 : 12 】  : 6 ! 发生一般安全!。责任责?任事故的 【。 20 — 24 扣】分以后积分超过【。65分的《降为65分;扣分以!后积分低于》65分的据实记【分 《。 ? 7 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50 》 ,36 扣分】以后积分超》。过5:0分的降为50【分;扣?分以后积分低—。于50分的据—实记分 【 , 8? ,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 》 ?30 》 36 — 扣分以后》。积分超过6》4分的降为6—4分;扣分以—后积分低《于64?分的据实记分 【 9 】 在施工中【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 10— 12 】   】 10 》 ,。 未按要求设置】围挡:、公示?标牌因施《工造成?工地:扬尘、噪音扰民【、车辆带泥土—污染路面等不文明施!工行为 —。 5 6 】   — 11【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 , 5 6 !   】 12《 分部分项】工程未?组织质量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 5 【 6 》   !13 》 无故停《工累:计达3?0天以?上 :。 , 10 2!4 :   】 : 14 【其它管理 》 , 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 1?0 《 24 》 :  】15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 10 》 12 !  — 16 施!工养:护,。。期及保?修期:内不按合《同约定及行业—标,准养护?和保:修 10 】 12 !  1!。7 》日常养护不按合【同约定?及行:业,。标,准养护和《。保修 《 :10 》 12?。 ?   — , 18《。。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参加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的验收或!验收:文件未签字确—认或者?由他人代签字 ! 5 6 】   【 : :19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 5? ?。 ,6 ? ,   】。 20 《 未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的未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的 ! 5 6】 ,。。 :   】 21 》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5 ? :6, 《  《 ,。 ?2,2 申请分】部工:。程验收时未同—步上报?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的 】5 《 6   】 23 ! 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 3 】 6 》   !24 施工现!场项目管《。理,关键岗位不到岗履】责或:与登:记,情况不符且未—。办理:变更手续 【 1 》 ,6 每人每次!扣,1分:每,人每月累《计不:超过3分 【 ? 2:5 ? 因?企业原因发生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如群体性上访、围】。堵党政机关、堵塞城!市道路等) !30 36 ! 扣分以后积分!。超,过64分的降为6】4分:;扣分以后积分【低于64分的据实记!分 : 26 !。 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者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12 — ,24 《  ? , 》 2:7 因—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直接服务】于工程的相关—合同义务被》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裁决、裁定)履行】的 1—0, 12 !。   ? 28 ! 被检查—单位:拒绝或隐瞒》给监督人《员提:供有关工程文件和】资料 —10 12】   ! 29》 拒绝监督人!员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1—0 12【 ?   】 30 《。 , 对监督部门下发!的整:改通知单提出—的,。问,题拒绝整改或整改】期满:复查:仍,不合格 》 :10: 12 【。   — ,。 31 【。 : 受到住建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2》0, 24 】 ,   】 32 受】到,湖北省住建》厅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15【 18 !   !33: , 受到市—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 ?10 ? 12 !  【 34 【受到县(市、—区,),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5 ! , , 6   ! 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园林绿?化行业学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 10《。。 12—   ! 注以上行为描】。述中:所列的行为同—时,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其记分》分值和记《。分期限按最》高的记取 — 附件3 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宜市园》林扣分通知〔  】 〕(  )号  !      —  :   ?。 ,  :  :  :         !  :  : 你单—位    》    《  :         !      —       【   ?。   ?      — ,     》   ? ,       【违反了     】       【 ,        】     》    《 ,       【   ?     》       【 , 规定依《据宜昌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宜,昌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第(:  )项《的规定现决》定给予你单》位扣  《 分:    《 若对本通知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宜,昌市住建委政—策,法规科?提出书面申诉 【         !    《        】      —        】。       年】    月 —   日 》  ﹉?﹉﹉﹉﹉﹉﹉﹉﹉﹉!﹉﹉:﹉﹉﹉﹉﹉﹉—﹉﹉﹉﹉《﹉﹉﹉﹉《﹉﹉﹉ 受送达人!/代收?。人(签名)    !     单位【     》        】     职务【       【  : ,    身》。份证号      !    《    《 ,     》    《   签《收日期     】 年  《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交—当事人第二联—执行单位留存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