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襄,阳,市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行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襄: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及跨县!。。(市)区《域规划、下辖县(】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组织编制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四条 跨县!(市)区域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 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周边重点(》乡)镇?(尹集乡、卧—龙镇、?欧庙镇?、牛首镇、》太平店镇、伙—牌镇:、双沟?镇、东津镇、峪【山镇:下同)?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襄州区?所辖一般《。镇(石?桥镇、龙《。王镇、黄集》。镇、古驿镇、—朱集镇、程河—镇、张家集镇—、,黄龙镇下同)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襄州区人民政—府审:。批
老河《口市、枣阳市—、宜城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襄阳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配,合省住建《厅组织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谷城县、保康县】、南:漳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襄阳—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分!区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对总体规划【。的有关内容进—行细化落实》、对:有关专业规划—进行综合平衡—、对重大建设—项目和?实施时序进行—综合统筹《的专项规划》(综合交通、公【共,停车场、海绵城【市、综合管廊、城】市色彩、地下—空间、城市更新【和旧城改造等)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各:。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专业性专项【规划(给水、—排水:、电力?、电信、供热、燃】气、防洪排涝、绿】地系统、环境—卫生、商业网点【、加油加气站、【菜市场?。、养老?设施、消防、—充电:设施、医疗卫生、中!小学、文化体育等)!由各专?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城区(—开发区)乡》村建设?规划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性文件已明确—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及!审批主体的按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八条? 单:独编制的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的区:段城市设计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周边重点(】乡)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襄州《区所辖?一般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襄州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城区(!开发:区)规划分局—审查后报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襄阳?市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建设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执行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确需《修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拟修:编专:项规划的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修编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和》修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地?区”是指城市中【心地:区(万达《商圈、沃《尔玛商圈等)—、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古城、陈老!巷等)、综》合性新城区》(东津C《BD等)、重要城】市街道(东西轴【线、长虹路》等)、临山》滨水区?、交通枢纽地区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区】域,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