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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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 本细则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政,府指导、市场运作、!业主自治、契约【自,由、行业自》律、依法规范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民政、住建》、,国土、规《划、园林、城管【、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用企事!业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以—及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依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在一》定地:域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 ,第六条 本市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社?区网:格化管理的》要求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 ,第七:条 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受】业,主委托?可,以依法享有业—主,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标】准为
(一【)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院《落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由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确定并予以—公告
业主【共同: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后合?理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及本细【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开》展活动?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也可以—决定就近参加—相邻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但应当征得相!邻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同意并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超过建!筑总面积《50%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开发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50%《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或其指定的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成员名《单以及筹备工—作有关?事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业主对筹备】工作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配《合筹备组开展—工作筹备组应—当,。依,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的规定】开展工作
》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依法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决—定前款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事项以及《处分共有物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采取书面委托的【形式约定由》其推选?的业主代表以及【委托的?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委】。托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明确授》权
: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以《及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同时应《。当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邀请!其参加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相?关,费,用;
《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条件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并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
: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向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其:。他委员支付》适当的报《酬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支持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物?业配套设施建—设
: , 第二十条 —所有与?物业配套设施—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相关的活动都】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和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 第二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报批: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充分考虑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水电气!直供管网、》安全防范、消防、】绿化、环卫、通信、!有线电视等必要的物!业配套设施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做到住宅《小区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符?。合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协议约定负责建设】、维修和《养护各自直供终【端用户的《管,网及其设施设—备用户房屋》内的相关管网及【其设施设备》的建设、维修和养】。护按:有关规定执行
【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要求实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直?供管网到户做—到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并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其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中,注,明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
! 配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执行;没—。有规定的《配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建筑总面积—的2‰且《最低不得少于60】。平方米
》 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其中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配置相关居!。民委:。员会驻点工》作用房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由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 第:二十四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公:共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依法属】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除外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 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第二!十,五条: 旧住宅小区的物业!配套设?施,建设如果经批准【的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已作【相关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完成物业!配套设施建设;如果!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没有物业配套设【施建设?要求的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申报必要的物业配套!设施建设《经有权批准》机关依法批准后组织!实施:
: 涉及旧住宅小【区物业配套设施建】设或者?改水、?改电:、,。。改气等改建》项目的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与支持;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相关《的指导、协调和推进!工作
旧住【。宅小区位于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的其【物业配套设》施建设可以与旧城改!造工作结合》起来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防止或者》减少重复建设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手续和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物业建筑总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与之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 第二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范本
》 第二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和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条 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也可以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专业:管理人管理》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具备从事—。物业管理的相应资质!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鼓励!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实行:规模:。经营提供优质服【务政府扶持》物业服?。务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资料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和?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 第三十六条 旧】住宅小区没有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业主自治的【原则逐步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物业管理模!式,主要采取下列—三,。种物:业,管理模式
— (:一)专?业管理模式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通过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专业》管理;
(【二)自行《管理模式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通过【。制定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的物—业管理规约》以业主委员》会为实施主体进行物!业自:我管理;自》然形成的《单位自管住》宅区也?可,以通过?与业主共同签—订单位物业服—务协议由住宅区所属!单位牵头负责物【业统一管《理;
(三)】社区管?理模式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签:订社区物业服务协】议由相关《居民委员会牵头负】责物业统《一管理?
第六?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七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 第?三十八?条 :物业交付使用—后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权》属登记用《途使用物业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经业主大会及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第三十九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 因建设、维修或者!养护物业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业!主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建设》、维修或者》。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 第四十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车位【的,其,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停车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车位?收益主要用于弥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经】费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四【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四十二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以《。及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65号令】)和: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由业主负责业!主对专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时】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物业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相邻业主—应当依法提》供便:利
第》四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第四十五条 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 ,(三)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五—)堆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六)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八)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 (:九,)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物业服务收》费
第》四,十六条? 依照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鄂价房服〔—200?7〕107号)【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 :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的物?业综合管理服务、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双方—当事人按照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其:他住宅、非》住,宅以:及其他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约定?具体价?格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物业交付使用前】及以:后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价格举报—电话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特约》服务收?费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第四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的原因—未实际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出—售后已交付》物业买受人》或者因物业买受人的!原因未实际》交付的物《业房屋未装》修入:住的空置期》未超过一《年的经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减半交纳—;空置期超过一年的!。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五【十条 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小:区,。。内符:合规划标准的封【闭式:共,用车库和露天—停车场(停车—位)由物业服务企】业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经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在优先保证】业主停车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以【设立外来临时停车位!。对进:入小区执行任—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的:搬家车、《送,货车和临《时停:车(15分》钟,内)不得收取停【车费
第五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终端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用》户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委托单位】可以向受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关》的代:。收业务劳务费但不得!采取变相涨价的方】。式将上述费用—转嫁由终端用—户承担?
第八章 》法律责任与救—济
第》五十二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依法?申请:仲,裁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依法!不予支持
【第五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的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
第【五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相关资金—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要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服务《费的依法不予支持
! 第五十六—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
【。 ,业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以《及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等单《位和个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五《十,七,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和解;不能协商】和解: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关【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 第五十《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及本细》则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 第?五十九条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等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及本细则规定—的依照相关》责任条款进行处理;!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关民—事方面协议》。约定的依照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 :第六十条《 本细则中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适?用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所称其他管理人
!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3年》7月3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发〔2《001〕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