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
17.1 一般规定
17.1.1 水煤浆工程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7.1.2 水煤浆工程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应以安全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为依据,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17.1.3 水煤浆工程生产车间、作业场所、辅助建筑、附属建筑、生活建筑以及地下建筑物的防火分区、防火隔断、防火间距、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