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建筑与结构
15.1 一般规定
15.1.1 建筑及结构设计应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15.1.2 建筑标准应按其在生产上的重要性、使用功能、运行安全和地域特征等因素确定,建筑物的平面布置、空间组合、色彩处理、围护结构以及采光、通风、照明、防火、防爆、防腐蚀、防噪声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15.1.3 结构设计应满足承载力、稳定、疲劳、变形、抗裂及抗震等要求。结构布置应与工艺专业密切配合,宜按照统一模数设计,并应优先采用标准设计。
15.1.4 结构类型应根据生产的重要性,耐久性和使用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应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结构,并应合理选用新材料。
15.1.5 厂房建筑及结构设计应满足工艺要求,并预留扩建余地。
15.1.6 建筑节能设计应满足建筑功能和使用要求。建筑物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采取相应的防寒、保温或防晒、隔热等措施。
15.1.7 地基与基础设计,应根据地质勘察资料和结构荷载,因地制宜地确定基础型式及地基处理方式。必要时,应验算沉降及稳定。扩建厂房的地基基础设计,应避免对原有建筑物产生不良影响。
15.1.8 主要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相关规定。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
15.1.9 厂区生活与卫生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
15.1.10 水煤浆工程主要建(构)筑物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准永久值系数,应符合表15.1.10的规定。
表15.1.10 主要建(构)筑物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准永久值系数
15.1.11 主要厂房、栈桥室内通道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表15.1.11的规定。
表15.1.11 主要厂房、栈桥室内通道的最小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