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煤浆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60-2016 建标库

1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4.1    

14.1.1  设置集中供暖的地区,采暖室外计算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及《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执行。规范中未列出的地区可采用气象、地理条件与之相邻近的县、市的气象资料。

14.1.2  设置集中供暖的建筑物应按下列规定分类:

    1  经常有人工作、值班或对室温有一定要求的生产车间和地下(上)带式输送机栈桥,转载点、通廊、控制室、各类泵房等可划分为生产性建筑物;

    2  办公楼、化验室、食堂、浴室及单身宿舍楼等可划分为生产辅助建筑物。

14.1.3  设置供暖的建筑物,根据类型和使用功能,其外围护结构的最小热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技术标准》JGJ134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技术标准》JGJ75的相关规定。

14.1.4  供暖热负荷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相关规定执行。

14.1.5  供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14.1.5的规定。

表14.1.5  供暖室内计算温度

    注:表中未涉及的建筑物可按照现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14.1.6  供暖热媒宜采用热水,热水温度不宜大于110℃。当厂区供热以蒸汽为主时可采用高压蒸汽,蒸汽压力不宜大于0.2MPa。水煤浆厂如与其他用户共用1个锅炉房供热时,其热媒参数应与其他用户相同。

14.1.7  严寒地区的生产厂房和辅助建筑物,其开启频繁的主要通道外门宜设置热空气幕。

14.1.8  少量远离热源的建筑物供暖,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采用电热或其他热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