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煤浆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60-2016 建标库

2  基本规定

2.0.1  水煤浆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相关政策要求。

2.0.2  水煤浆工程设计应符合相关行业和企业的发展要求,并应结合建厂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水煤浆厂厂型和设计生产能力宜符合表2.0.2的规定。水煤浆应用工程的厂型划分应符合电力等行业的相关规定。

表2.0.2  水煤浆厂厂型及设计生产能力

2.0.3  水煤浆厂建设类型可分为坑口型水煤浆厂、区域型水煤浆厂和用户型水煤浆厂。水煤浆厂建设类型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煤浆用户邻近煤炭产区时,宜依托煤炭产区建设坑口型水煤浆厂;

    2  为城镇区域内或数量较多的分散用户供应水煤浆时,宜在城市边缘或邻近主要用户建设区域型水煤浆厂;

    3  与大型水煤浆应用工程配套的水煤浆厂或制浆系统,宜按用户型水煤浆厂规划建设;

    4  煤炭产区距主要水煤浆用户较远时,应结合制浆原料煤品质、用户对水煤浆产品质量的要求、运输条件、运距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建厂类型。

2.0.4  水煤浆厂工程设计应合理选择制浆的煤源与煤质;水煤浆应用工程设计应合理选择供浆来源及水煤浆质量。

2.0.5  水煤浆试验方法宜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水煤浆试验方法》GB/T18856的规定执行。作为燃料的水煤浆质量标准宜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燃料水煤浆》GB/T18855的规定执行。作为气化原料的水煤浆质量标准应符合相关行业和煤气化装置的要求。

2.0.6  水煤浆工程工作制度应根据建厂类型、工艺特点、用户需求、产品外输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煤浆厂宜采用连续工作制,年工作时间不应小于6000h;

    2  水煤浆应用工程的工作制度应符合现行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2.0.7  与水煤浆应用工程配套的大型水煤浆厂的产品运输宜采用管道输送方式。

2.0.8  水煤浆工程设计应采用经实践证明成熟、可靠和先进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2.0.9  水煤浆工程各环节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应与建厂类型、厂型、工艺特点和用户要求相匹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料煤受卸及储存系统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选煤厂直接来煤应取1.2,汽运来煤应取1.5,铁路或船运来煤宜为3.0;

    2  储煤场(仓)至制浆车间缓冲仓之间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单路系统三班制运行时应取1.6;双路系统三班制运行时,其中每路系统应取1.2;

    3  制浆系统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采用单磨机湿法制浆方式应取1.05,其他方式应取1.10~1.15;

    4  水煤浆加工处理系统、供浆系统、药剂准备系统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应取1.15~1.40;

    5  成品浆的储存、输浆系统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管道输送应取1.15;汽车运输、铁路运输和船舶运输设备的处理能力,应与该运输方式允许的能力及车船调度相适应,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不宜小于2.0;

    6  废水、废浆处理系统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应取1.3~1.5;

    7  未涉及的系统和设备可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2.0.10  大型水煤浆工程宜设置机电设备维修间、材料库等辅助设施。水煤浆工程的其他公用、辅助、附属生产设施,应充分利用现有公用设施或与同期建设的其他工程相协调,不应设置重复的系统、设备或设施。

2.0.11  水煤浆工程必须实现生产用水的闭路循环。

2.0.12  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工业卫生、消防、节能设施等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0.13  水煤浆燃烧应用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和《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660等的规定。水煤浆气化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