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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公开、公正、透【明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要求我委于201】5年7月印》发,的,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建?管〔2015〕【451?号) 文件即将到期!我委总结办法—试行阶段的执行情况!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指?。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建设工程、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工程、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建!。设工程?、使用?国家融资资金等其他!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以下简称“竣—工结:算文件”《)指建设《工程完成《后由承包方编—制、经?发,包方审核后并经双方!确认作为建设—工程最终价款支【付依:据的工程造价—文件包括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确认单】、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清单《等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园区管委《会分别负责其—招投标?监管: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的!监督管理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全市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的平台】建,设及业务指导—并由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日》常管理及数据—分,析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结《。算  ?。 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   第五【条, 发包方应从“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的“网上—。政务大厅《”的:“,建设:管理”栏目下—。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专栏”操作—指南中下载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确认单(附【表二)   发【、承包双方确认竣】工结算价以后应在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确认单《上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确认单上【承包方编制》人应当签《字,:发包方审核人应当】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六【条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 3【0 日内发》包方:应使用本《单位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的“网—。上政务?。大厅:”中“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报送专》栏”上传《以下数据和资料进】行网上备案   (!一)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附表一); 【  (?二)上传已签字【盖章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确?认单;   (三】)上传?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清:单电子文件(附表】三)电子文件应符】合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清单文件数据】标,准,要求  《 ,发,包方对报送》竣工结算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园【。。区管委?会应对?。上传备案的竣工【结算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表格!内容是否遗漏等进行!核对   第—八条 经核对发包】方上传数据和—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园,区管委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通?过,对,于上传数《据和资料不》齐需要补《正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备案平台上【一次性告知》。发包方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以发包?方补:齐资料并再次—上,传,的时:。间为准;《未告知的自收—到网上备《。案上传数据和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九!条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通过后发》包方可以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的?“网上政《务大厅”《。中“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专栏”进行!备案:结果的?查询或打印》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附件一《)应作为项目—决算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应当与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一起在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的“【建,设管理”栏目下进行!“三价”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园区管委会应当依照!。有关法规和》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发包》方对:已 竣工结算的项目!及时备?案  ? 第十二条 —发,包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竣】工结算文件》备 :案的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园区管委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57条】予以1-3万元处】罚 :  第十三》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竣工结算文件编】制、审?核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造 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竣工结算《。文,件编制?、审核?。。 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造价企业信用—档案依?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园区管!委,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7—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   附表】一,。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 【  附?表二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确认》单,   附表三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清》单〔表?(1)?。~表(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