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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和医疗废—物   第四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等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收集《   ?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鼓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产业化和经【营性服务   第六!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规模—和处置方《式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  第?。。八条  《按照合?理,布局、区域》统筹的原则鼓励规划!建设区域性垃圾焚烧!发,电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协同处置—设施建设通过建设】大中型中转设施增强!城市生活《垃圾收运能力提【升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   第【九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要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鼓!励由供水《。、供气、供电企业采!取代:扣代缴等方式统【一收费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足额!征,收   第十—一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  第十二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  第十三条 【。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进行可回】收物分拣、贮—放 :  处?。置,有害:垃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和?焚烧发电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安全生产、!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  (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境保护部》门,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联网;!   ?(,七)生活垃圾填【。埋处理设《施,和焚烧发电处理设施!建成后必需通过环】保,验收;  》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十六—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  (三《)按照所在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 ,第二十条 》 ,分类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分类收集后的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由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建设危险【废物:贮存点负责临时贮存!。。  : ,第,二十一条  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垃圾—指可循?环利用?。的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易腐垃圾指】单位和个人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主要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三)!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 (四)其他垃【圾除可回收垃圾【、易腐?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垃圾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易腐垃圾应当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相关】单,位或个人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等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二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对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