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鹤壁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和医【疗废物   第四】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等】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收?集   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鼓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产业化和经营【性服务  》 第六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规模和处置方】式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  第八条  按照!。合理布局、区域统】筹的原则鼓励规【划建设区域性垃圾焚!烧发电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协!同处置设《施建设通过建设【大,中型中转《设施增强城市生活】。垃圾:收,运能:力提升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  》 第:九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  第十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要!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鼓励由供!水,、供气、供电企业采!取代扣代缴等方式统!一收费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足额征收 【。 , 第十一《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十二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进—行可回收《物分拣、贮放—   ?处置:有害垃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 ,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  【 (二)卫生填埋场!和焚烧?发电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安全生产、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 (: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境【。保,护,部门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联网;  ! (七)生活垃【圾填埋处理设施和焚!烧发电处《理设施建成后必需】通过环保验收—;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十六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 ,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  第十八条 【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第》二十:条  分《类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 分类收《集后的?。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由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建设危】。险废物贮存》点负责临时贮存 】  第二十一—条  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垃圾指可循环利【用,的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易腐垃—圾指:单位和个人》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主要》。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三)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四)其他】垃圾除可回收垃【圾、易腐《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 第二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分类投放  ! (一?。)可回收垃圾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  (二)易腐【垃圾应当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相关?单位:或个人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对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