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和医疗废物
【 第四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等》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收集
【 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鼓【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产?业化和经营性服【务
第六—。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规模和】处置方式
》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七条 !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八条! 按照合理—布局:、区域统筹的原【。则鼓励规划建设区域!性垃圾?焚烧发电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协《同处置?设施建设通过建设大!中型:中转设施增强城市】生活垃圾《。收运能力提》升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
》第九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 !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要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鼓励由供水、—供气、供电企—。业采取代扣》代缴等方式统一收费!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足额征收
第】十,一条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十二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 , (一)任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城市生活垃!圾;
《 (:二)擅自停》业、:歇业;
《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 第十三条 【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进行可回收物!分,拣、:贮放
处置【有害:垃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和【焚烧:发电:。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安全生产、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境保护》部门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联网;!
: ,(七)生活垃—圾填埋?处理设?。施和:焚烧发电处理设施】建成后必需通—过环保验收》;
?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 第十六》。条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
!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
》。。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 第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 第:二十条? 分类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分《类,收集后的《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由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建设危—险废物贮存》点负责临时贮—。存
: 第二十一条 !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 (一)可》。回收垃?圾,指可循环利用的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易腐垃圾指单—。位和个人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主?要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三】),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四》)其他垃圾除可回收!垃圾、易腐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垃圾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易腐垃圾—应当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相关!单位或个人》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等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对》。。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