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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百城建设【提质工?。程规划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县:城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河南—。省县城规划》建设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在实施县城建设【提质工程《过程:中,凡涉及规划内】容,的,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多—规,合一、?节,约集约、功》能完善?、生:态宜居、彰》显特色?的原则: 》  (?一,)城乡?统筹积极推》进,县城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形成城乡互】动、以?城带乡的《格局,?增,强县城?辐射力   (二)!多规合?一优先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多规】合,一,在,。编制规划《时,要与上》位规划和各》类相关规划严格对】接,:下位规划不得—违背:上位规划《   ?(,三)节?。约集约始终把—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依法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作为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重要目标【,做到合理规划【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四:)功:。能完善?要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规划建设县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高度重视【。。县城防灾减灾工作,!加强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重【。点防:。灾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县城综》。合防灾体《系  ? (五)生态宜居】。树立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绿】色低碳的理念,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保等【项目:建设:,着力打造宜—居,温馨的幸福》家园,增强县城吸引!。力   (六)彰显!特色:县城布局和建筑风貌!设计应充分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点和时代特征,注】重,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提升建设品位,彰】显,中原文化特》色,增强县城—魅力 ?  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县(市)】城乡总?体规划 《 ,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国?。土、建?设、房管、市—政,、环保、园》林绿:化、水利、人—防、文物、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县(市)》。应设立规划》。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各县【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按照?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等】。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九条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第十条卫辉市【、辉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县】城乡总体《规划报新乡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县》(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  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各县(市【)应依据总体规划,!编制覆盖城乡的综】合交通、海绵—城市、综合管—廊、防洪、供水、排!水防涝、燃气、供热!、绿地系统、环境】卫,生、电?力、通信信息—、教育、医》疗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人民防空!、综合防《灾、地下空间利用】。。等专项规《划,并根据专—项规划建《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库,明确近期建设!。重点和重大建设【项,目   《专项: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三条县【(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 , 县(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主要《街区、?重要景观地》带、主要出入口、主!。干道:两侧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重要交通!设施、园林绿地、广!。场周边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定   第!十五条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同》步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和区段城》市设计;已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同步:编制城市设计—的,应在规划—批准后一年》内补充编《制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  — ,总,体城市设《计编制完成》后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总体城市《设计,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市)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备—。案   《重点区段城市—设计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后,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条《件方便公众》查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第:十七条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报新乡市人民【政府备案;县(【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备案  】 第十八条各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的相关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 第十九条经依法批!准的县(市)—城乡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省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条县【(,市):城乡总体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城乡总《体规划,《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修》改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二?)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三!),经县(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  (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省》重大建设工程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第二十【三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法定—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二十四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编》制机关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二)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 (三)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如已经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原则上不《得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 ,  各类城乡规【划经:过修改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二)发改!部门对拟建项—。目出具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1:100】0现状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八条选【址意见?书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选址【意见书期满自行失效!   第三十条在】县(市)规划—区内: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 (二?)发改?部门对拟《建项目出具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划拨用地项目需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四)划拨】用地项目需提供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五)》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1:!。1000现状地形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在县(?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出让前应当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不能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擅自变【更已:经确:定的规划条件  】 第三十三条变更】规划条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就变更的目的、理由!及依据等进行—说明;   (二)!。规,划部门就《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变更申》请,:应及时将变更的规】划,条件进行公》示并向?土,地部门通报;  】。 (三)《土地部门依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中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依法办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手续:,需补交《土地:地价差价的,—应按:规,定补:交地价差价》   第三十四条】在县(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含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发改】部门对拟建项目出具!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1:1000!现状地形《。图;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县(?市)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县(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各类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四):审核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蓝图;  】 (五)拟建项目平!立剖图纸《;   《。(六)拟建》项目建筑效果图; !  (七《)相关会议纪要【;   (八—),1:1000—现状地?形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第,四十条在县》(市)?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需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的,不得批【准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途   !第四十一《。条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 在使用期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城乡规划,依法!予以拆除   【。第四十二条核发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监督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制—   第四十三条】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四十六【条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 第四十七》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可?以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举报【  :。 第四十八条—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镇:人民政府违》反城:乡规划?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县(—市)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的【举报或者控》。告,: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公开】核查处理结》果;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控告人  》 第:六章法律责》任  ?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中《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或省市有《。关文件另《作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各县:(,市)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进!一步细化   第】五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