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百城建》设提质工程规划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城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河南省县》城规划建《设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实施县城【建设提质工程过程中!,凡涉及规划内容的!,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多规合【一、:节约集约、功—能完善、生态宜居】、彰显?特色的原则:
!(一)城乡》统筹积极推进—。县城: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形成《城,乡互动、以城带乡的!。格局,?增强:县城:辐射:力
《(二)?多规合一优先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多《规合一在《。编制规划时,—要与上位规划和各类!相关规?划严:格对:接,下位规划不得】违背上位规划—
(三)节约】集约始?终把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依法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作?为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重要《目标,做到合—理规划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四—)功能完善》要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规划!建设县?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高度重?视县城防《灾减灾工《。。作,:加,强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重点防灾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县城综《。合防灾体系
】(,。五)生态宜居树立】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绿色?低碳的理念,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保等项目建设!,着力打造》宜居温馨的幸—。福家园,《增强县城吸引力【
(六)彰【显特色?县城布局和建筑风】貌设计应充》分,。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点和【。时代:特,征,注重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提升建设品位—,,彰显中原文化特【色,,增强县城魅力【。
: 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县(:市)城乡总》体规划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建?设、房管、市政、环!保、园?林绿化、水利—、,人防、文《物、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县(市)应设立!规划:。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各?县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按照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 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等: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 第九条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第十?。条卫辉市、辉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县!城乡总体规划报新乡!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县(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各县:(市)应依据总【体,规划,编制覆盖城乡!的综合交通》。、海绵城《市、综合管廊、【防洪、供水、—排水防涝、燃—。气、供热、绿地【系统、环境》卫,生、电力、》通信信息、教育、】医疗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人民防空、综】合防灾、地下—空间:利用等专项规划,】并根据专项规—划建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库,明【确近期建设》重点和重大建—设项目
》 专项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三条县(【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 县(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主》要街区、重要—景,观,地带、主要出入【口、主干《道两侧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重要交通设!施、园林绿地、广场!周边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 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定
—第十五条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同步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和区段城市设】计;已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同步编制城市】设计的,应》在规划?批准后一年内—。补充编制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
总》体城市设计编制完成!后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总体城市设计,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市)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备案!
: 重点区段城市设计!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后,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条件方—便公:众,查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七条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报新乡市人!民政:府备案;县(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各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的相关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十!九条经依法》批准的县(市)城】乡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省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条县(市)!城乡总体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城乡总体规》划,: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 第二十一》条修改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二!)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 (三)经县【(,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 , 第二十《二,条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 ,。。(二)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省重大《建设工程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第二?十三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法定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 ,第二十四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编—制机关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二《)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 (:三)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 第二《十,五条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如已经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原则上?。不得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
? 各:类城乡规划》经过修改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七?条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 (二)发改部门对!拟建项目出具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1,:100《0现状地形图;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选《。址意见书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选【址意见书期满自行】失效
第三十】条,在县(市)规—划,区内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二)发》。改部门对拟建项目】出具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划拨用地项目需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四)划拨用地项目】需,提供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五—)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1—:1000》现状地形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一条在县(》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出让前】应当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不能】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擅自变更已经确定!的规:划条件
》 第三十三条变【。更规划条《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就变更的目》的、理由及依据【。等进行说明;
!(二)规划部门就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变:更申请?。,应:及时将变更的—规,划条件进行公示并】向土:地部门通报;
!(三)土地部门依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中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依法】办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手续,—需补交土地地价差价!的,应?按规:定补交地价差价
】。 :第三十四条》在县(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含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二)发改部【门,。对,拟建项目《出具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1:10》00现状地形图;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县(市)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县(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各类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审核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蓝图;《
(五)拟【建项目平立剖图纸】;
(六)拟建!项目建筑效果—图;
(七)】相关会议纪要—;
(》八)1:1000】现状地?形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第【四十条在县(市)】。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需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的,不得批【准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途
第四十【一条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 在使用期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城!乡规划,依法予以】拆除
第四十】。二条核发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监督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制
】 第四十三条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 :第四十?五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四十六条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第四十七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可以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举!报
: 第四十八条【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镇:人民政府违》反,城乡规划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县《(市)?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的举报或者控—告,: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公开核查处—理结果;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控告【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规定给予!处,罚
? 第七章附则
】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中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或省市有—关文:件另作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四》条各县(市)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进一—步细化
第五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