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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百城建—设提质工程》规划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县城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河南省县城—规划:建设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在实施县城建设!提质:工,程过程中,凡—涉及:规划内?容的,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多规合一、节—约集约、功能完善】、生态宜居、—彰显特色《的原则?:   (一—)城:乡统筹积《极,推进县城《。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形成城乡互】动、以城带》乡的:格,局,增强县城—。辐射力?。 ,  (二)多—规合一优先》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多规合一在编】制规划时《,要与上位规划【。和各类相关规—划严格对接,下【位规划不得违背上】位,规划  《 (三?)节约集约始—。终把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依法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作为:。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重要目标,做!。到合理?规划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 (四)功能完【善要: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规划】建,设县: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高【度重视县城防灾减灾!工作,加强》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重点防灾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县:城综合防灾体系【   ?(五)生《态宜居树立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绿色低《碳的理?念,: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保【等项目建设,着力】打造宜居温馨的【幸,福家园,增》。强县城吸引力 【  (六)》。。彰显特色《县城:布局和建筑风貌【设计应充分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点和时》。代特征,注重—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提升建】设,品,位,彰?显中:原,文化特色《,增强县城魅力【   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 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县(市)】城,乡,总体规划《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七条《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建设、房》管、市政、环保、园!。林绿化、《水利、人防、—文物、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县(市)—应设立?规划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各县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按照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等—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  第九《条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条卫《辉市、辉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县城乡总体规—划报:。新,乡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县(》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  :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  第十二》条各:县(市)应依据【总体规?。划,,编制覆盖》。城乡的综合交通【、海绵城市、综合】管廊、防洪、供【水、排水防》涝,、燃气、供热、绿】。地系统、环境卫【生,、电力、通信信息】、教:育、医疗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人?民防空、综》合防灾、地》下空间?利用等专项》规划,并根据专项规!划建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库,明确》近,期建设重点和重大】建设项目   专项!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县(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  县(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主要】街区、重要景观【。地带、主要出—入口、主干道两【侧,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重要交—通设施、园林绿地、!广场周边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 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定   《第十五条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同步《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和!区段城市设计;已】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同:步编制城市设计的】,应在?。规划批准后》一年内补充编制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  ? 总体城市设—。计编制?完成后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总体城市】设计,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市)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备!案   重点区段】城,市设计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后,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条件—方便公众《查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第十《七条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报新乡市人民【政府备案;县(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备案 】。  :第十八条各》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的相:关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 第十?九条经依法批准【的,。县(市)城乡—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省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条县(市)城】乡总体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城乡总体规划,【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修—。改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二)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三)】经县(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  (四)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省重大建—设工程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 ,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第,二十三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法定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二十:四,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编制》机关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二)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  (三)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如《已经: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原则上?不,得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   各【类城乡规《划经过修改》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二)发改】部门对拟建项目出】具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1:》10:00现状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选《址意见书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选《址意见书期满自行失!效   第三十条在!县(:市,)规划区内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发改:。部门:。对拟建项《目出具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划拨《用地项目需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四)划拨用地项目!需提供?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五)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1:100】0现状地形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一条在县(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出让前应【当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不能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擅自变】更已经确《定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三《条变更规《划,条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就?变更的目的、理由】。。及依据等进行—说明;  》。 (二)规划部门就!。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变更:申请:,应及时《将,变更:的规划条件》。进行公?示,并向土地部门—通报;   (三】)土地部门》依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中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依法?办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手续,?需补交土地》地价差价的,应按】规定补交地价差价 !  第三十》四条在县(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含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二)发》改部门对拟》建项目出具》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1:1【000现状地形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县(》市)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县【(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各类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审核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蓝】图;   》(五)拟《建项:目平立?剖,图纸:;   (六)【拟建项目《。建筑效果图;   !(七)?相关会?议纪:要;:   (八)—1:1000现【。状地形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第】四十条在县(市)】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需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的:,不得批准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途  》 第四十一条—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 在使用期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城》乡规划,《依法予以拆除   !第四十二条核发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监督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制 ? , 第四十三条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第五章监—督检查  》 ,第四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  第四十五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四十六条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七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可以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举》报   第》四,十八:条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镇:人,民政府?违反城乡规划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县(市)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  第五十》条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的举报或者控!告,: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公开核查处理结!果;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控告人 —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中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或省市】有关文?件另作?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四—条各县(《市)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进,一步细化   第】五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