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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百城建设提质!工程规划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县城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河南省县城规划建设!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在—实施县城建设提质工!程过程中,》凡,涉及规划《。内容的,《应遵守本细则 【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多规合一、节约集!约、功能完善—、生态宜居、—彰显特色的原则: !。  (一《),。城乡:统筹:积,极推进县城》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形!成城乡?互动、以城带乡的】格局,增强县城辐】射力   (—二)多规《合一:。优先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多规合一—在编制规划时,【要与上?位规划和各类相关规!划严格对接,下【位规划不得违背上位!规划   (—三)节约集约—始终把?。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依法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作为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重要《目标,做到合理规划!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四,)功能完《善要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规》划建设县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高度重—视县城防灾减灾工作!,加强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重点!防,。灾,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县城《综合防灾《体系 ?  (五《)生态宜居树立【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绿色—。低碳:的理念,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保等【项目建设,着—力打造宜居温馨【。的,幸福家?园,增强县》城吸:引,力 :  (六)彰显【特色县?城布:局和建筑风貌—设计应充分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点和时代特—征,注重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提,升建设品位,彰【显中原文《化特色,增强县城魅!力   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  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县(市)城乡总体】规,划 :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七条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国】土、建设、房管【、市政、环保、园林!绿化、水利、人防】、文物、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县(市《)应:设立规划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各县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按照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  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等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 ,第,。九条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第十条》卫辉市、辉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县城!乡,总体规划报》新乡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县(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  第十二条—各县(市)应依据总!体规划?,编制覆盖城—。乡的综合交》通,、海绵城市、—综合管廊、防洪、】供水、排水防涝【、燃气、供》热、绿地系统、环境!卫生、电力、通信信!息、教育、》医疗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人!民防空、《综合防灾、地—下空间利用等—专,项规划,并根据专项!规划建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库,?。明,确近期?建设重点和重大建】设项目?。   专项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县(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  县(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主要街区、重要【景观地带、主要出入!口、主干道两侧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重要交通设施—、园林绿地、—广场周边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定  《 第十五条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同步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和区段!城市设计;已—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同步】编制:城,市设计的《,应:在规划批《准后一年内》。补,充编制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   总体城市【设计编制《完成后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总体城市设!计,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市)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备案   重点区】段城市?设计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后,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条件方!。便公众查《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 第十七条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报新:乡市人民政府—备案;县(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各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的相关!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十九条经》依,法批准的县(市)】城乡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省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条县【(市)城乡总体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城—乡总:体规划,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修改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 (: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二):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三)经!县(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  (四)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  第二《十二:条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省【重大建?设工程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第二十三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法定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二十四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组织—。编制机关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二,)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 , (三?),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如已经》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原则上不得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   各—类城乡规划经过修】改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二【。。)发改部《门,对拟建?项,目出具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1:100—0现状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八条选址意》见书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选址意】见书期满自行失效 !  第三十条在县(!市)规?划,区内: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发改部门对拟建!项,目出具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三)划拨用地】项目:需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四)划拨用地!项目需提供》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五)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1::1000现状【地,形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在县(》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出让?前应当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不能: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  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擅自变更《已经确定的》规划条件 》  第?三十三条《变更规划《条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就变更的目的、理!由及依据等进行说明!;   (二)规划!部门就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变更》申请,应及时—将变更?的规划条件进—行公:示并向土地部门通】报;   (—三)土?地部门依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中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依法办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手续,需补交土】地地价差价》的,应按规定—补交地价差价  】 ,第三十四条在—县(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含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二)发改部【门对拟建项目出【具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1:【。10:00现状《。地形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县(市)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县(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各类?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审?核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蓝图;  ! (五)《拟建项目平立剖图纸!;,   (六》)拟建项目建筑效果!图;   (七)】相,关会议纪要; 【  (八)1:【100?0现状地形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第四:十条在县《(市)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需》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的,不得批》准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途   第》四十一条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  在使用期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城乡规划,依—。法予以拆除》   ?第四十?二条:核发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监督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制》   第四十—。三条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章!监督检查  — 第四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四十六条!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七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可以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举报   【第四十八条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镇人民?政府违?反城乡规划的,【应当责令改正 【。  第四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县(市)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  第五十条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  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的举报或者控】告,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公开】核查处?理结果;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控告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中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或省市?有关文件另作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各县(市【),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进一步细化【。   第五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