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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百城建设提质!工程规划《管,理细则(试》行):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县?城,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河南省县城规划【建设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实施县城建设—。提质工程过程—中,凡涉《。及规划?内容的,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多规】合一:、节:约,集约、功《能完善、生》态宜居、彰显特色】。的原则?:   (一)城】乡,。统,筹积:极推进县《城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形成城乡互动、!以城带乡《的格局,《增强县城辐射力  ! (二)多规合一】优先: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多规合》一在编制《规划时,要》与,上位规划《和各:。类相关规划严格对】接,下位规划不得违!背上位规《划   (三)节约!集约始终《把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依法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作为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重要目标,做到合】理规划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四:),功能完善《要,。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规划建设!县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高度!重视县城防灾减灾工!。作,加强《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重点防》灾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县城综合防灾!。体系   (五)】生,态宜:居树立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绿色【低碳的理念,—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保等项目建设,着!力打造宜居温馨的】幸福家园《,增强县城吸引力】   (《六):彰显特色《县城布局和》建筑风貌设》。。。计应充分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点和】时代特?征,注重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提升建—设品位,彰显中原文!化特色,增强县【城魅力   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县(》市)城乡总体—。规划  《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建设》、房管?、市政、《环保:、园林绿化、水利】、人防?、文:物、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县(市)应设立】规划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各县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按!照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  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等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九条: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条卫《辉市、辉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县城乡总体规划报新!乡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县(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 第十二条各县(市!。)应依据总体规划,!编制覆盖城乡的综合!交通、?海绵城市、综—。合管廊、防洪、供水!、排水防涝、燃气】、供热、绿地系【统、环境卫生、电】力、通信信息、教】育、医疗《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人民防】空,、综合防灾、地【下,。。空间利用等专—项规划,并根—据专项规划建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库,《明确:。近期建设重点—和重:。大建设项目》。   ?专项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县(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  县(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主要街区!、重要景观地带【、,主,要出入口《、主:干道两侧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重要交?通设施、园林—绿地、广场周—。边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定!   ?第十五条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同步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和区段城市设】。计;已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同步编制城市设计的!。。,应在规划批准后一!年内补充《编制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   !总体城?市设计编《。制完成?后,。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总体城市设计,】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市)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备案《   重点区段城】市设计?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后,,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条件?方便公众查》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七条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报新乡市】人民政?府备案;县(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各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的《相关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十【九条:经依法批《准的县(市》)城乡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省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条县(市)城】乡,总体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城,乡总体规划,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修改: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二)!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  (三《)经:县(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 (四)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  第二十二条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 , (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省重大》建设工?程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第二十三》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法定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二:十四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编制机关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二)】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三】)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 (四)修改后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如:。已经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原则上不—。得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   各—。类城乡规划经过【修改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七》条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二)发改》部门对?拟建项目出具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1:1000【现状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选址意见!书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选址意【见书期?满自行?失效   第三十条!在县(市)规划区内!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二)发改部门】对拟建?。项目:出具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划拨用地项目需!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四)划拨用!地项目需提供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五?)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1:100【0现:状,地形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在县(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出让》前应当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不能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擅自变更已—经确定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三条变更规划条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就】变更的目的、理由及!。依据等进行说明【;   (二)【规划部门就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变更申请!,应:及时将变更的规划条!件进行?公示并向《。土,地部门?通报;   —。(三)土地部门【依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中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依法办》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手续,—。需补交土地》地价:差价的,应按—规定补交《地价:差价   第三十四!条在县(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含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二)《发改部?门对:拟建:项目出具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1:100!0现状地形图—;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县(市)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县(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各:类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三)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四)审核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蓝图;   】。(五)?拟建项目平立剖图纸!;   (六)拟建!项目建筑效果图; ! , (七)相》。关会议纪要;   !(八)1《:1:000现状地形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  第四十条在县(!市):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需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的,不《得批准?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途   第四十【一条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  在使用期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城乡:规划,依法》予以拆除 》  :第四十?二条核?发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监督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制   第四十三条!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四十六】条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七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可《以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举报   第【四十:八条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镇—人民政府违反城【乡规:。划,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县《(市)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  第五十条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的《举报或者控告,【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公开核】查处理结《果;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控告》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规定给予处罚  ! 第七章附则 【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中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或省:市有关?文,件另作?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四条各【县(市)《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进一步细化 】  第五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