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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百?城建设提质》工程规划管》理细则?(试行)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县城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河南省县城【规划建设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在实施县》城建设?提质工程过程中,】凡涉及?规,划内容的,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多规合一、节约!集约、功能完善、生!态宜居?、,彰显特色的原—则:   (一【)城乡统筹积极【推进县城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形成?。城乡互动、》以,城带乡的格局,增强!县城辐射力  【 (二)多规合【。一,优,先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多规合一—在编制规划时,要】。。与上位?规划和各类相—关规划严格对接,下!位规划不得违背上位!规划 ?  (三)节约集】约始终把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依法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作为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重:要目标,做到合【理,规划: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四)功?能完善要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规划建设县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高度:重视县城防灾—减灾工作《,加强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重点防灾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县】城综合防灾体系【   ?(五:)生态宜居树—立,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绿色低碳的理!念,: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保等项目建设,】着力打造宜》居温馨的幸福家【园,增强县城—吸引力 《  (六)》。。。彰显特色县城布【局,和建筑风《貌设计应充分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点和时代特征,注重!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提升建设》品位,彰显中—原文:化特色,增强—县城魅力 》  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 , 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县(市?)城乡总体规划【。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建设、房管、市【政、环保、园林【绿化:、水利、《人防、文物》、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县(:市)应设立规划【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各县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按》照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等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九条!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第十条卫辉市、】辉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县?城乡总体规》划报新乡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一条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县(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  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各县《(市)应《依据总?。体规划,《。编制覆盖《城,乡的综合《交通、海绵城市、综!合管廊、防洪、【供水、排水防涝、燃!气,。、,供热、绿地》系统、环境卫生、电!力,、通信信息、教育、!医疗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人》民,防空:、综合防灾、地下】空间利用等专项规】划,并根据专项【规划建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库,明确近期【建设重点和重大【建设:项目   专项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县(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县—(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主【要街区、重要—景观地?。带、主要出入口、】。主干道两《侧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重!要交:通设施、园林绿地】、,广场:周边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定   】第十五条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同步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和区段城!市设计;已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同步编!制城市设计的,应】在规划批准后一【年内:补充编制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   总体城!市设计编制》完成后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总体城《市设计,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市)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备案   重点区段!城,市设计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后,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条件方便公—众查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七条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报新】乡市:人民政府备案;县】(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备案 【  第十八》条各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的相关》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  第?十九条经依法批准】的县:(市)?城,乡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省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县(市)城乡—总体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城乡总体《规划,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修改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二?)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三)—经县(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 (四)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 第:二十二条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  (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 ,(,二)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省重大!建设工程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  —。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第二十三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法定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二十四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编制机【关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二)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三)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 第二十五》条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如已经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原则上《不得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   !各类:城乡规划经过修【改,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二)发改部门对拟建!项目出具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1《:1000现—状地形图《。;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选址意见书》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选址意见书期满】自行失效   【第三十条《在县(市《),规划区?内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发改部门对拟】建项目出具》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划拨用—地项目需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四)划拨】用地项目需提—供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五)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1:100】0,现状地形《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一条在—县(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出让前应—当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不能: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擅】自变更已经确—定,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三条变更规】划条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就变更】的目的、《理由及依据等—进行说明;  【 (二)《规划部门就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变更《申请:,应及时将变—。。更的规划条件—进行:公示并向土》地部门通报;   !(三)土地部门依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中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依法办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手续,【。需补交?土地地价差价的,】应按规定补交地【价差价   第三十!四条在县(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含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二)发改部》门对拟建项目出具】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1:1!000现《状,地形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县(市)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县?(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各类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审核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蓝图;   (!五)拟建项目平立】剖图纸;《   (六》)拟建项目》建筑效果图;  】 (七)相》关会议?纪要;   (【。八)1:100【0现状地《形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 第四?十条在县(》市,)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需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的,不得批》。准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途   第四十一条!。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 ,。在使用期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城乡规划》,依法予以》。拆除   第—四,十二条核《发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监督—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制  【 ,第四十三条》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 第四十六》条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七!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可以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举报   第四!十八条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镇人民政府违反城!。乡规划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县(市)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的》。举报或者控告—,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公:开核:查处理结《果;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控告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附则 !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中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或省:市有关文件》另作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各县(市)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进一步细化 !  第五《。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