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百城建设提】质工:程规划管《理细则(《试行)
《
第一》章总则
《 : 《第一条为加强县【城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河南省县城规!划建设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在实—施县城建设》提质工程过程—中,凡?。涉及规划内容的,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多规合一—、节:约集:。约、功能完》善、生态宜》。居、彰显《特色:的原则:
(】。一)城?乡,统筹积极《推进县城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形成城乡】互动、以城》带乡的格局》,增强县城辐射力
!。 (二)多规合一!优先: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多《规合一?在编制规划时—,,要与上位规》划和各类相关规【划严格对《接,下?位规:划不得违背上—位规划
《 (三)节约集约!始终:把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依法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作:。为,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重要目标,做到合!理规:划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 (:。四)功能完善—要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规划建设【县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高度重—视县城防灾》。减灾工作《,加强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重》点防:灾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县【城综合防灾体系
! (:五,)生态?宜居树立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绿?色低碳?的,理念,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保等项】目,建设,着力打造宜居!温馨的幸福家园,】增强县?城吸引力
(六!)彰显特色县城【布局和?建筑风貌设计—应充分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点和时代】特征,注重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提升?建设:品位:,彰显中原文化特】色,增强县》城魅力
—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县(?市)城乡总体规划
!。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七条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建设、》房管、市政》、环保、《园林绿化、水利【、人防、文物、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县(!。市)应设立规—划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各县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按照【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等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九【。条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 第:十条卫辉市》、辉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县城乡】总体规划报新乡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县(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 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各县(市)应依】据总体?规划,?编制覆?盖城乡的综》合交通、海绵城市】、,综合管廊、防洪、】供水、排《水防涝、燃气—、供热、绿》地系统、环境卫生、!电力:、通信信息、—教育、医疗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人民防空、综合】防灾、地下空—间利用等专项规划】,并根据专》项,规划:建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库,!明确近?。期建:。设重点?。和重大建设项—目
专项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县(: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县(—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主要—街,区、重要景观地【带、主要出入—口、主干道两侧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重要【交通设施《。、园林绿地》、广场周边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定
】第,十,。五条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同步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和区段城市设【计,;已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同步《编制城市《设计的,应在—规划批准《后一:年内:补充编制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
《 ,总体城市设计编制】完成后?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总体城市》设计,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市)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备案!
重点》区段城市设》计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后,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条件方便公【众查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七条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报新乡市《人民政府《备案;县(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各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的相关》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十九—条,经依法批准的县(市!)城乡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三)《因国:务院、省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县,(市)城乡》总体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城乡总!体规划,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 ,。第二十一条修—改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二)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 (三)经县(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 第二?十,二,条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省重?大建:设,工程: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
!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第二十三】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法定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二】十四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组—织编制机关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二)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三)】。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 第二十》五条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如已经》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原则上不得】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
各类城乡】规划经过修改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七条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二)发改部门对【拟建项目出具—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1:【10:00现状地形—图;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选址意】见书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选址意】见书期?满自行失效
第!三,十,条在县(市)—规,划区内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发改部—门对拟建项目—出,具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划拨用地项目需!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四《),划拨用地项目需【提,供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五—)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1:1000—现状地形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在县(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出让前应【当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不能】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 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擅自变更已【经确定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三【条变更规《。划条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就】变更的目的、理由及!依据等进行说—。明;
? (?二):规,划部:门就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变更申请,应】及时将变更的—规划条件进行公【示并向土地》部门通报;》
(三)土【地部门?依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中,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依法办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手?续,需补交土地地】价差价的,应按【规,定补交地价差价
】 第三《十四条在《县(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含,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二)发改—部门:对拟:建项:目,。出具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1:10!00现状地形—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县(市)!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县?(,。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各《类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审核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蓝图?。;
(》五)拟建《项目平立剖图纸【。;
? (六)《拟建项目建筑效【果,图;
》。(,七)相关会议纪要;!
: (八?)1:1000现】。。状地形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第四十条在!县,(市)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需: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的,不得批》准,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途
》 第四十一条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在使用期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城,乡规划,依法予【以拆除
—第四十二条核发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监督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制
第四—十三条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 第四十五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 , 第:四十六条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 ,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第四:十七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可以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举报
【第四:十八条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镇人民政府》违反城乡《规划的?,应当责令改—正
? 第四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县】(市)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的举报或者控】。告,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公开核查处理!。结,果;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控告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中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或省市》有关文件另作—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四条各县(!。市)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进一步《细化
第五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