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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百城建》设提质工程规划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县城》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河南省《县城规划建设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在》实施县城建设—。提质工程过》程中,凡涉及规【划内容?的,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多规合一、!节约:集约、功能完善【、,生态宜居、》彰,显特:色,的原则:   (】一)城乡统筹—积,极推进县城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形成城乡《互动、以城带乡【的格:局,增强县城—辐射:力   (二)多规!合,一优先?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多规合一在!编制规划时,要与】上,位规划和各类相【关规划严格对接,下!。位规划不得违—。背上位规划   】(三)节约集—约始终把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依法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作,为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重要目标,做】到合理规划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四)功能完善—要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规《划建设县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高度重视县城】防灾减灾工作,加】。强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重点防灾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县城综—合防灾体《系   (五)生态!宜居树?立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绿色低!碳的理念,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保等项目建!设,着力打造宜居温!馨的幸?福家园,增强—县城:吸引:。力   (六)彰】显,特色县?城布:局和建筑风貌设【计应充分《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点?。。和,时代特?征,,注重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提升建设!。品位,彰显中—原文化特色,增强县!城魅力 《  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县(市)城乡【总,体规划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国土、建设、房【管、市?政,、环保?、园:。林绿化?、水利、《人防:、文物?、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县(市)应】设立规划《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各县】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按照《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等—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九条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条卫辉《市、辉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县《。城乡总体《规划:报新乡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县】(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各县》(市)应依据总【体,规划,编制覆盖城乡!的综合?交,通、海绵《城市、?综合管?廊、:防洪、供水、—排水防涝、燃气、】供热、绿地》系统、环《境卫生?、电力、通信信息】、教:育、医疗《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人民!防空、综《合防:灾,、地下空间》。利用等专项规划,】并根据专项规—划建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库,明确近期】建设重?点和重大建设项目 !  :专项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县(: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县《(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主要街区—。、重要?景观地带、》。主要出入口、主【干道:两侧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重要交通设施、园】林绿地、广场周边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定   第十【五条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同步】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和区》段城市设计;已【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同步编制城市设!计的,?应在规划批准后一年!内补:充编制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   ?总体城市设计—编制:完成后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总体城市《设计,?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市)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备!案   重》点区:段城:市设计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后,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条:件方便?公众查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七条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报新乡市人!民,政府备案;县—。(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各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的相关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十九条经依—法批准的县(市【)城乡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省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条《县(市?)城:乡总体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城乡总体!规划,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 第二?十一条修改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二,),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三)经县(!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 第:二十二条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  (二)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省,重大建设工程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第二十三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法:定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 第二十四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编制机—关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二)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三)!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  (四)修改后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如,已经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原?则上不得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   各类城!乡规划经《过修改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七条—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二)发改部门【对拟建项《。目出具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1:1000现状】地形图;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选址意见书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选址意见书期满自行!失效 ? , 第三十条在县(】市):规划区内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发改部!门对:拟建项目出》具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三)划拨用地项【目,需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四)划?拨用地?项,目需提供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五)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1:1】000现状地—形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一—条在县(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出让前应当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不?能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擅自变更已经】确定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三条变更规划—条,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就变更《的目的?、理由及依据—等进行说明;—   (二)—规划部门就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变更申请!,应及时《将变更的规》划,条件进行《公示并向土地部门】通报;   —(三)土地》部门依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中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依】法办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手续,【需补:交土地地价差—价的,应按规—。定补交地价》差价 ?  第三十》四条在?县,(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含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发改】部门对拟建项目【出具: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1?:,1000现状地形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县(市?)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县(: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各类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四)《审核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蓝图;  ! (五)拟建—项目:平立剖图纸;   !(,六)拟建项》目建:筑效果图;   】(七)相关会议【。。纪要;   —(八)1:10【00:现状地形图;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  第?四,十条在县(》市)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需?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的,不!。得批准?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途  《 ,第四十一《条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在《使用期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城乡?规划,依法予以【拆除   第四【十二条核发》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监督!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制   !第四十三《条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章—监督检查  — 第四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四十六条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第四十七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可以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举报 ! ,。 第四?十八条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镇人民政府违反【城乡规划《的,应?当责令改《正 :  第四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县(:市)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 第五十条》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的举报或者控告!,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公—开核查处理》结果;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控告人 —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中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或:省市有关文件另作】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各县(市—。)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进一步细《化   第》五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