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新乡市百《城建设提质工程规划!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县城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河【南省县城规划建【。设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实施县城建设!提质工程过程中,】凡涉及规《划内容的,应遵【守本细?则 : ,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多规合》一、节?约集约、功能完善、!生态宜居、》彰显特色的原则:】。   (一)—城乡:统筹:积极:推进县城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形成【城乡互动《、以:城带乡的格》局,增强县城辐【射力   (—二)多规合一优先】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多!规合一在编》制规划时,要与上位!规划和各类相关规】。划严格对接》,下位?规,划不得?违背上位规划  】 (三)节约集【约始终把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依法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作:为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重【要目标,《做到合?理规划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四)功能完—善,要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规划建设》县,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高度》重视县城防》灾减灾工作,加强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重点防!灾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县城综!合防灾体系  【 (五)生》态宜居树立》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绿色低碳的理念!,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保等项目建设,着力!打造宜居《温馨的?幸福家园,增强县】城吸引力《   (六)彰【显特色县城布局【和建筑风貌设计【应,充分: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点:和时代特《征,注重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提升建】设,。品位,彰显中—原文化特色,—增强县城魅力 【  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县(市)城乡总体!规划 ?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七条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国土、建设、房管】、市政?、环保、园林绿化】、水利、人防、【文物:、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县(》市)应设立》规划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各县【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按!照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等】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  第九条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条卫辉市、【辉,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县》。城乡总体规划—报新乡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一》条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县》(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各县(市)应依!据总体规《划,编制覆盖城【乡的综合交》通、海绵城市、【综合管廊、防洪【、供水、排水防涝、!燃气、供热、绿地系!统、环境卫生、电力!、通信信《息、教育、》医疗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人民:防空、综合防灾、】地下空间利用—等,专项规划,并根【据专项规划建—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库,明确近期】建设重点和》。重大建设《项目   》专项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县!。(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县(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主要街区、》重要景?观地带、《主,要出入?口、主干道》两侧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重要—交通设施《、园林绿地》、广场周《边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 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定   第十五【条,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同步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和区段《城,市设计;已》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同!步编制城市设—。计的,应在规划批】。准后一年内补充编】制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   总【体城市设《计编制?完,成后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总体城市设》计,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市)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备案   重点!区段城市《设计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后,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条件方便公众查!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七条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报新:乡市人民政府备案】;县(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各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的相关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 第:十九条经依法批准的!县(市)城》乡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三)因国务院、】省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县?(市)城《乡总体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城乡总体规》划,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  第二《十一条修改》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 (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二)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三!。)经县(《。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 (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 (二)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省重大建】设工程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第二十—三,。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法定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  第二十四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编!制机关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二)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 (:三)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 第二十《五,条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如已经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原则上不得!。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   各类城【乡规划经过》修改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七条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 (二)发改部门对!拟,建项目出具》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1—:10?00:现状地形图;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八:条选址意《见书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选?址意见书《期满自行失效  】 第三十条在县【(市)规划区内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二)发改部—门,对拟建项目出具【。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三)《。。划拨用地项目需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四)划拨用地!。项目需提供》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五)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1:《100?0现状?地,。形,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在县(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出让?前应当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不能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 , 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擅自?变更已经确定的规】。划条件 《  第三十三—条变更规《划条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就变《更的目的、理—由及依据等进—行说明?;   (二)规划!部,门就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变?更申请,应及—时将变更《的规划条件进行【公示并向土地—部门通报《;   (三)土】地部门依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中!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依法办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手续!,需补交土》地地价差价的,【。应,按规定补交》地价差价   【第三十?四条在县《(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含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二)发》。改部门对《拟建项?目出具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1:》10:00现状地》形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县(市【)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县(—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各类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四)审核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蓝图; !  (?五)拟建项目平【立剖图?纸;   (六)拟!建项目建筑效果【。图;   (七)相!关会议纪要;  】 (八)1:—1000《现状地形《图;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 第四十条在县【(市)?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需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的,》不得批准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途   》第四:十一条?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 , 在:使用期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城】乡规划?,依法予以拆除  !。 ,第,。四十二条核发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监督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制   第四—十三:条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四十【六,条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第四十》七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可以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举报   第】四十八条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镇人民—政府:违反城乡规划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县(市!)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的举报或者!控告,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公开核查处》理结:果;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控告!人 :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中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或省市有关【文件另作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各县(市【。)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进—。一步细化   第】五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