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新乡市?百城建设提质工【程规划管《理,细则(试行) 【  : 第:一章总则 》     》 第一条为加强县城!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河南省县城规划】建设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实施县—城建设提《质工程过程中,凡】涉及规划内》容的:,应遵?守本细则 》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多规合—一、节约集》约、功?能完善、生态宜居】、彰显特色的原则:!  :。 (一?)城乡统筹积极推】进县城?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形成城乡互动、以!。城带乡的格局,增】强,县城辐射力   】(二:)多规合《。一优先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多规合】一在编制规》划时,要与上—位规:划和各类相关规【划严:格对接?。。,下位规划不得违背!上位规划   (三!)节约集约始终把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依法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作为【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重要目—标,做到《合理:规划: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  (四)功能完善!。要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规《划建设县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高度重视!县,城防灾减灾工作【,加强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重】点防:灾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县城《综合防灾体》系   《(五)生态宜居树】立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绿色低碳的理念,】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保等】项目建设,着力【打造宜居温馨的【幸福家园,》增强县城《。吸引力?   ?(六:)彰显?特色:县城布局和建—筑风貌?设计应充分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点和时代!特征,注重》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提升建设品!位,彰显中原文【化特色,增强县【城,。魅力   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  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县—(市:)城乡总体》规划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国土、建设—、房管?、市政、环保、【园林绿化、水利、人!防、文物、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县(市)应设立】规划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各县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按照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  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等《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  第九条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条卫辉!市、辉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县城【乡总:体规划报新乡—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县(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  :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各》县(市?),。应依据总体》规,划,编制覆盖城乡】的综合交通、—海绵城市、综—。合管:廊、防洪、供水、】排水防涝、燃气【、供热、绿》地系统、环境卫生】、电力、通信—信,息、教育、医疗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人民防空、!综合防灾、地下空】间利用?等,。专项:规划,并根据专项规!划建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库,明确近期】建设重点和重—大建:设项目 《  专项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县(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  县(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主要街区、重【要景:观地带、主要出入】口,、,主,干道两侧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重要交【通设:施、园林绿地—、广场周边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定?   ?第十五?条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同步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和区段城市设】计,;已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同步编【制城市设计的,应】在规划批准后一【年内补充编》制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 —。。 , 总:体城市?设计:编,制完:成后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总:体城市设计》。,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市)!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备【案  ? 重点?区,段城市设计》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后,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条件!。方便公众查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七条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报新【乡市:人民政府《备案;县《(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备案 ?  第十八条各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的相关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十—。九条经依法批准【的县(市)城乡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省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条?县(市)城》乡总体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城乡?。总体规划,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 ,第,二十:一条修改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二)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 (三)经县(【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  (四)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 第二十二条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 ,(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 (二?)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省重大?建设:工程: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第二十—三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法定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  第二十四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组织编制》机关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二)【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  :(三)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 ,第二十?五条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如已经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原则》上,不得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  — 各类?城,乡规划经《过修改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七条》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二)发改部门【。对拟建项目出具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1:1?000现状地形图】;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选》址,意见书?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选址意见【书期:满自行失效   第!三十:条在县(市)规划区!内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发改》部门:对拟建项目出具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划拨用地项目需!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四)?划拨用地《项目需?提供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五)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1:1】000现状地形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一条在—县,(,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出让前应【当,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不能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擅自】变更已经确定—的规:划,条件  《 第三十三条—变更规划条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就变更的目】。。。的、理由《及依据等进行说明;!   (二)规划】部门就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变更《申请,应及》时将变?更的规划《条件进行公示并向土!地部门通报;   !(三)土地部—。门依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中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依法办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手续,需补交土地】。地价差价的,应按】规定:补交:地价:差价   》第三十?四条在县(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含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发改部门—对拟建项目出具【。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1:!1000现》状地:。形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县,(市)?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县【(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各类: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四)审核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蓝—图; ?  (五)拟建【项目平立剖图纸;】  : (六?)拟:建项目?建筑效果图; 【  (?七)相关会议纪要】;   (》。八)1:《1000现状地形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 第四十条》在县(市)》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需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的,不得!批,准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途   第四十【一条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在使用期《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城【乡规划,《依法予以拆除   !第四十?二条核发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监督!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制  ! 第:四十三?条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  第四十五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四十六?条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七】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可以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举报】   ?第四十八条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镇人民】政府违反城乡—规划的,应当责令改!正, ,  :第四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县(】市)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  第五十条—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  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的举报或者控告【,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公开核查处理!。结果:。;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控告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中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或省市有关】文件另作《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四条各】县(市)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进一步》细化  《 第五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