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百城建设提—质工程规划管理【细则(?试行)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县城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河南》省县城规划建—设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实施县【城建设提质》工程过程中,—。凡涉及?规划内容的,应遵】守本细则
》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多规合一【。、节约集约》、功能?。完善、生态宜居【、彰显?特色的原则:
【 (一)城乡统】筹积极推进县城【。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形!。成城乡?互动、以城带乡的格!。局,增强《。县城辐射力》
(二)多规】合一优先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多规合一在编制】。规划时,要与上位规!划和各类相关规划】严格对接《,下位规划不得违背!上位:规划
(三)】节约:集约始终把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依法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作为:。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重要目】标,做到合理规划】。。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四)功能《完善:要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规《划建设县《。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高度重视县城防【灾,减,灾工作,加》强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重点防灾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县城】综合防灾体》系
? (五)生态宜居树!。立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绿色低碳】的理念,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保等项目—建设,着力打造宜居!。温馨的幸福家园【,增强县城吸—引力:
, (六《)彰显特色县城布】局和建筑风》貌设计?应充分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点】和时代特征,—。注重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提升《。建设:品,位,彰显中原文化特!色,增强县城魅力】。
?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县《(市)城乡总—体规划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国】土、建设、房管、】市政:、环保、园林绿化】、水利、人》防、文物、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县(《。市,)应设立规》划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各县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按照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等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 第九条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条卫《辉市、辉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县城乡—总体规?划报新乡《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一条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县(】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各县(市)应依【据总体规《划,编制覆盖城乡】的综合交通、海绵】城市、综合》管廊、防洪、—供水:、排水防涝、燃气】。、供热、绿》地系统?、环境卫生、电【力、通信《信息、教育、医疗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人民防空》、综:合防灾、地下空【间利用等专项规划,!并根:据专项规划建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库,明确【近期建设重点和【重大:建设项?目
?。。 专项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三》条县(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 县(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主要街】区、重要《景观地?带、主?要出入口、》主干道两侧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重要交》通设施?、,园林绿地、广—场周边?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 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定,
第《十五条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同步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和区段城市!设计;已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同步—编制城市设计的,】应在规划批准—后一:年内补?充编制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
?总体城市设》计编制完《成后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总体城市设计,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市)!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备案
重点区段!城市设计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后,—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条件方便—公众查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第十七条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报新乡【市人民政《府备案;县(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各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的相关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十九条经依法批准!的县(市)城—乡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省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县(市)城】乡总体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城乡总体【规,划,: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修改【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二)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三)?经县:(,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 第二十二条【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 (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 :(二)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省重大《建设工程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第二《十三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法:定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二十【四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编制机关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二)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 ,(三)?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如已经【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原则上【不得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
, :。各类城乡规》划经过修改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七条?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二》)发改部门对—拟建项目出具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1:?1000现状—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选!址意见书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选》址意见书《期满自行失效—
第三》十条在县《(市)规划区—内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二)发改《部门:。对拟建项目出具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三)划拨用地项【目需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四,)划拨?用地:项目需提《供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五)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1:—1000《现状:。地形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在县(—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出《让前应?当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不能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擅自变更】已经确定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三条变更《规划条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就变更?的目的、理由—及依据等进行说【明;
? (二)规划部】门,就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变更申【请,应及时将—变更的?规划:条件进?行公示并《向土地部门通报;】
?(三)土地部门依】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中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依法—办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手续!,需补交土地地价差!价的,?。应按规定补交地【价差价
第【三十四条在县(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含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二)发改部】门对拟建项目出具】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1:—1000现状地【形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县(市)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县?(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各类【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四)审核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蓝图;
! (五)拟建项目】平立剖图纸;
【 (六)拟建项】目建筑效果图;
】 (七《)相关会《议纪要;
(八!)1:100—0现状?。地,形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第四十条在】县(:市)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需—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的—,不得批准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途《
, 第四十一条【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 在使用期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城乡规【划,依法予以拆除】
第四十二【。条核发?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监—督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制
第四十【三条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 第?四十五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 第四十六条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七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可以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举!报
第四十八】条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镇人民政《府违反城乡》规划的,应》当责令改正
— 第四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县(市?。)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 第五十《条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的举报?或,者控告,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公开核查】处,理结果;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控告【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规定给予处罚
【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中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或省》市有关文件另—作,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各县(市《)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进一步细化!
第五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