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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百城建设【提质工程《规划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县城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河南省县》城规划建设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在实施县城建】设提质工程》过程中,凡》涉及规划内容的,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多规合一、节约【集约、?功,能,完善、生态宜—居、彰显特色—的,。原则:  》 (一)城乡统筹积!极推进县城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形成—城乡互动、以城带】。乡的格局,增强县城!辐射力   (二)!。多,规合一优《先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多规合《一在编制规划—时,,要与上《位规划和各类相【。。关规:划严格对接,—下位规划不得违【背,上位规划  — (三)《节约集约《始,终把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依【法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作为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重要目!标,做到合理规划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  :(四)功能》完善要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规?划建设?县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高度重视】县城防灾减灾工【作,加强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重点?防灾: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县《城综合防灾体系【   (五)生【态宜居树立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绿色低碳的】理念,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保等项】目建设,着力打造宜!居温馨的幸福家园】,增强县城吸引【力,   (六)彰显】。特色县城布局—和建筑风貌设计应】充分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点和时代】特征,注重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提升建设品【。位,:彰显:中原:。文化特色,增—强县城魅力 —。  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县?(市)?城乡总?体规划?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七条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建设、房管、【市,政、环?保、园林绿化、【水利、人防、文物、!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县(市)应!设立规?划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各县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按照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 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等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九条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第十?条卫辉?市、辉?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县城乡总—体规:。。划报新乡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县(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各县(市—)应依据总体规【划,编制覆盖城乡的!综合交通、》海绵城市、综合【管廊、防《洪、供水、排水防涝!、燃气、供热、【绿地系统、环境卫】生、电力、通信信】息、教育《、医疗?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人民防!空,、综:合防:灾,、地下空间利用等】专项规划,并根据专!项,。规,划建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库,—明确近期建》设重点和重大建【设项目?  : 专项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三条》县(: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县(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主要街区、—重要景观《地带、主要》。。出入:口、:主干道?两,侧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重要交通》设施:。、园林?绿地、广场周边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 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定   第【十五条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同步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和区段城市!设计;已《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同【步编制城市设计的,!应在:规划批准后一年内补!充编制?。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  》 总体城市设计编】制,完成后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总》体城市设计,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市)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备案: ,  重点区》段城:市设计?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后,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条》件方:便公众查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七,条,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报新乡市人民政府!备案;县(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各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的相关?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十九!条经依?法批:准的县(市)城【乡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三)因国务【院、省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县(市)【。城乡总体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城,乡总体?规,划,,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修改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二):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三)】经县(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 (二)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省重大建设工【程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第二:十三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法【定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二十四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组织》编,制机关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二)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三)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如已—经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原则上《不得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 ?  各类城乡—规划经过修改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二)发改部门对拟!建项目出具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1:10【。。00现状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选址—意,见,。书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选址意见书期—满自行失效   第!三十条在县(—市)规?划区内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二)发改部】门对拟建项目—。。出具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划【拨用地项目需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四)划】拨用地项目需—提供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五,)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1:1《000?现状地形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一条在县!(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出让前应当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不能: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 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擅自变更》。已经:确定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三条变—更规划条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就变更【的目的、理由—。。及依据等进》行说明;  — ,(,二)规划部门—就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变更申请,应及时!将变更?的规划条《件进行公示》并向土地部门通【报;:   (三)土地】部门:依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中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依法办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手续,需补交土】地地价差价的,【应按规定补交地价】差价   》第三:十四:条在县?。(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含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二)发改部门对拟】。建,项,目,出,具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1:1000现!状地形图;》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县(:市)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县(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各类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四《。)审核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蓝图;   (【。五)拟建项目平【立剖图纸;   (!六)拟建项目建筑】效果图;  — (七)相关会议】纪要;?   (八)1:1!000现状地—形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第】四十条在县》(市)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需?。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的,不得批!准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途   第四十一】条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在使】。用期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城乡规划,依法予!以拆除   第【四十二条核发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监督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制   !第四十?三条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章监督检查 【  第四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 第四十五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 第四十《六条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七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可以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举报   第四!十八条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镇人】民,政府违反城乡—规划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县(市?。),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 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的,举报或?者控告,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公开【核查处理结果;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控告人 》  第六《章法律责任 —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附则 !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中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或省市有关—文,件另作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四条各【县(市)《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进一步细化 —  第五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