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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进:行修正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下水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防止水质污》染和地质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储存于地】下含水层中与降水】、地表水有直—接排:泄关系?的逐年可以回复的动!。态水量 第三条】 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严格保护】、厉:行节约的原则充分发!挥地下水《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水!的管理工作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管理工—作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地】下,水的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地下【水相关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有》节,约和保护地下水的义!务在地下水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全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经武汉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地下水的分【布、:开发利用情况—以及地质环境条【件划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按照!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在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划【定地:下水的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禁止开采区!内已有的《取水工程应当限期】封闭;限制开采区】内已有的取水工程应!当逐年削减取—水量 ? 第八?条 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全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划不得?超过地?下水年?度,可开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全市地下水—年度可开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第:九条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以外的地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取用地下水(一】。)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二)《。地下水已受到严【重污染?的地区;(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五,),地质水文《状况不适宜取用【地下水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取用地下水—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取】水户)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办理取—水,许,可证(一)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牲:畜饮:用等取用《地下水年取水—量在 ?。1,500 立方米【以下的;(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的》;,(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地下【水的;(四)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用地【下水的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取水应当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第十一条 年【取用:地下水 30— ,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用地下】水 30 万立【方,米以上(含 3【。。0万立方《米)70《 ,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用地下水 70! 万:立方米?以,上(含? 70 万立方米】)的:取,水许可申请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因使用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在申请取水许】可时:除提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所在地水文》地质勘?查报告;(二—)抽水试验及回灌】。试,验报告;(三—)项目所在》。地地下水取》水水资源论证报【告,;(四)项目所在地!地下水水质报告【 水文地质勘查报】告、抽水试验—及回灌试验报告、】地下水取水水资源论!证报告和地下—水水质报《告建设?单位: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编制 》第十:三条 地《下水: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取—水户方可凿井;井】成,后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资料【(一)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二)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柱状【剖,面图;(三)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五)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 第:十四条 在江—岸、:江汉:、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同》步建设观《测井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水抽《。灌和地下水水质的】监测管理工》作加强地下水监【。测站网的建设—和管理开展》地下水?水质、水位的动态】监,测逐步实行实—时在线监测防止地下!水枯:竭和:水质污染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巡》查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取】水户取用地下水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对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及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并【。加强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地下水的相!关管理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情况复杂地区【地质环境的监测防止!因不当取用地—下水而引发地质灾】害 ?。第十七条 》取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取水!档案和用水管—理制度?;(二)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利,用计:量器具作《弊;(三)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四—)做好监测地—下,水水位和水质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使用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的?取水户除应当遵守前!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取可靠《回灌措施确保置换后!的地下水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并:。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二)地【下,水供水管、》回灌管?不,得与市政《管道连接;(—三)水井的设置应当!避开有?污染:的地面和《地,层抽水?井和回灌井管上应当!设,置水样采集口及监测!。口;(四)》系统投入运》行后应?当对抽水量、回灌量!及其水质、》。水位进行定期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取水户应当于每!。年的 12 月 3!1 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取【水建议并提交取水计!划申请表和取水计】划,的合理性分析 【。 第二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取水户的《年度取水计划申请】后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二)计划取水、】节约:用,水措施是否落实;】(三)单位产品取】水,量是否超过取—水定额?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户的取水》计划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取水户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第二》十一条 《取水井内出现流【砂、水浑、水位【大幅度下降或者发生!井台:断裂塌陷、计—量装置失灵》等异:常情况?时取水户《应当立?即停止取水》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二条 地】下水井连《续,停止取水满 —2 年?的取水户《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封填取水井】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其取水许可证取水户!拒不封?填取水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封填所需费用—由取水户承担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停止取水》满 2?。 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地下工程需要疏】干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因》疏干排水导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建设单位!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二十四条— 禁止?向,渗井、渗《坑、废井、裂隙和】溶洞内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水和含病—毒体的污《水、污物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取,。。水许可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取水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由环保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水管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取水许可证【、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取水》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二)违—反规定下达地下水】取,水计划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益的;(四)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后果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二十七条 取用!地下水涉及》矿产资源管理—的,还应当?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7年》2月1日开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