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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进—行修正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下水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防,止水质污染和地质】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储存于地下【含水层中与降水、地!表水有直接》排泄关?。系的逐年可以—。回复的动态水量 !。第三条 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严格保护、厉行!节约的原则充—分发挥?地下水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水的管—理工作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管理—工作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地:下水的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地下水【。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有节约和!保护:地下水的义务在地】下水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全《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经武汉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地下水【。的,分布、开《发,利用情况以及地【质环:境条件划《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按照!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在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划定地下水》的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禁止开采《区内已有的取水工程!应当限期《封闭;?。限,制开采区内已—有的取水工》程应当逐年》削减取?水量 第八条 】。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全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划不—得超过地下》水年度可开》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全市地【下,。水年度可开》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以外的地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取用地下水(一【。。。)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二):地下水已受》。到严重污染的地区;!(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五)地质水文—。状况不适《宜取:用,地下水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取用地》下水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取水户)】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办理《取,水许可证(》一)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牲】。畜饮用等取》用地下水年取水量在! 15?00 立方米以【下的;(《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的;(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地下水【的;(四)》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用!地下水的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取水应当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第十一条 》年取用地下》水 30 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用地下水 3!0 万?立方米以上》(含 30万立【方米:。)70 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用地下【水 70 万立【方,米以上(含 70 !万立方米)的取【水许可?申请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因使用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在申请取水许可】时除提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所在《地水文地质勘—。查报告?;(二)《抽水:试验及回灌》试验报告;(三【。)项目所在地地下水!取水水资源论证报告!;(:四)项目所在地地下!。水水质报告 —水文地?质勘查报《告、抽水试验及回灌!。试验报告、》地下水?取水水资源》。论证报告和地下水】水质报告建设—单位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编!制, 第十三条 【地下:水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取】水户方可凿井;井】成后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资料(—一)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二《)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柱状剖!面图;?(三)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五)《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十四条 在江岸、!江汉、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同步建!设观测井 》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水!抽灌和?地,下水水质《的监测?管理工作加强—地下水监测站网【。的建设和管》理开展地下水—水质、水位的—动态:监测逐步实行—实时:在线:。。监测防止地》下水枯竭《和水质污染》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巡查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取水户取用地下水!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对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及】。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并加强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地下水的相关—管理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情况复杂地区地质!环境的监测防止因】不当取用地下水而引!发地质灾害 第】十七条 取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取水】档案和用水管理制度!;,(二)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利用计量器具】作弊;(三)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四)《做好监测《地下水水《位和水质的》日常工作 》 ,第十八条 》使用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的取水!户除应当遵守前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取可靠】回灌:措施确保置换—后的地下水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并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二)地下【水供水管、》回灌管不《得与市政《管道连接;(三)】水井的设置应—。当避:开有污染《的地面?和地层抽水井—和回灌井管上—应当设置水》样采集口及监测【。口;(四)系—统投入运《行后应当对抽水【。量、回灌《量及其水质、水【位进行定期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取水【户应当于每年—的 :1,2 :月 31《。 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取水建】议并提交取》水计划申请表和【取水计划《的合理性分析 第!二,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取水户!的年度取水计—划申请后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二)计划取水、节约!用水措施是否—。。落实;(三)单【。位,产品取水量是否超过!取水定额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户的取?水计划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取《水户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 第二十一条 【取水井内出》现,流砂、水浑、—水位大幅度下降或者!发生井台断裂塌陷、!计量装置失灵等【异常情况时取—水户应当立即停止取!水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地下】水井连续停止—取水满?。 2 年的》取水户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封填取水井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其取水《许可:。证取水户拒不封填】取水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封《填所需费用》由,取水户承担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停《。止取水满 2— 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建设地?。下工程需《要,疏干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因疏干排水】导,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建设单位—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二十四《条 禁止向渗井、渗!坑、废井《、裂隙和《。。溶洞内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水和【含病毒?体,的污水、《。污物:。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取水许?可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取水【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由环保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水管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取水许》。可证、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取水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二)违反规定下达地!下水取水计划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益的;(四)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后果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取用地下水!涉及矿产资源—管理的还应》当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7年2》月1日开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