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建筑设计导则<!!--?xml:na!me:。space pr】efix = o !/-->
(试行】)
第1章 总则】
,1.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以—国家和湖北省及十】堰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十堰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4【本标准规定》未尽:事宜尚应符合国【家先: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5 全!市域本市城区(含乡!镇)城市建设用地内!的建筑项目的设计、!。。审查、审批适—用本规则
第2章】。 名词解释
2.】1 建筑分类名词
!2.1.1 居住】建筑
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1)住—宅建:。筑
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公寓《式住宅建筑
—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除日》照要求?。外均满足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其他!强,制性:内,容的一类特》殊的生活单元只【。能,在规划的住宅—用地(含兼容住宅】用地)上《建设
(3)宿舍建!筑
: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2 公共】建筑
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1)行政办【公建筑
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如机关、企!业单位?的办公楼等
(2)!文,教建筑
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如:学校、图书馆、文】化宫:、文化中心等
(3!)托教建筑 如托儿!所、幼儿园等
(4!)科研建筑 如研究!。所、科学实验楼等】
(5)《医疗建筑 如医院】、诊所、疗养院等
!(6:)商业建《筑
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如商店、商场、!购物中心、超—级市:场等其中《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为【公寓:式,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7)市】政观览建筑 如【电,。。影院、剧院、音【乐厅、影城》、会展中心、展览馆!、博物馆《等
(8《)体育建《。筑
供人们进行【体育活动、比—赛健身的建筑 【如体育馆、体育场、!。健身房等
》(9)?旅馆建筑 如—旅馆、宾馆、度【假村、招《待所等
(10)】交通建筑 如航【空港、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水路客》。运站等?
(:12)园林建筑【 如公园、动物园】、植物园、亭台【楼榭:等
(13)—纪,念性建筑 如纪【念堂:、纪念?碑,、陵园等
2—.1.?3 公共配》套,设施
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4城市综合体【
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多,种功能组合》建造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为》超大:城市综合《。体
2. 1—.,5附设式停车库及】共用:停车:。场(库?)
与主体建筑相】连、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车设】施为:附设式停车库—
可供宗地内所有】业主共同使用—的停车场(库—)为共用停》。。车,场(库?)
:2. ?1.6?工业建筑
供人们】从事各类工业生产】活动的建筑
(1)!。生产性用房
—供人们?进行各类《工业:化生:产的建筑如》生产车间、仓—库等
(2)非【生产性建《筑
除去生产性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配》套生活、科》研等的建筑》如科研用《房,、职工宿舍》。、食堂、锅炉房【、变:配电房、变压器房】。等
2.1.—7仓库
以货—物储存为主》的,库,房建筑
2.1【.8 ?物流建筑
用于进】行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物流管—理及展销等》综,合功能的建筑—。
,2.:1.9农业建筑
】农,业建筑主要是—指用于农业》、牧业生产》和加工的建筑—如温室、畜禽饲养】场、粮食与饲料【加,工站、农机修理【站等
2.2 建】筑,通用空间名词
【2,.2.1 裙—房
在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的附属建筑
当】裙房的建《筑高度超过》24M时其建筑退线!、,间距:、消防、《覆盖率等均应按高】层建筑控制
2.2!.2塔楼
带裙房的!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中!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下的低楼—层部分与裙房一起合!。称为裙楼;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上!。的高楼层部分称为塔!楼
2.《2.:3 骑楼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2.2.4】 架空?走廊
专门设置在】建筑物二层及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2.》5 内天井
四【周均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两栋】或,两座建筑之间的【单层架空连廊除外】)围合的室》外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2【.2.6 地下【室与半地下室
【地下室指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半地下室!指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的且不超过1/2的!房间
当地下室、】半地下室周》边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按以下标准—确定室外地面—标高
?(1:),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包括路《边绿:化带下同)直—接相邻的以城市道】路或路边绿化—带(覆?土,面层)标高》增,加不超过《0.6m作为—建筑室外地》面标:高,
(2)多个标高】场地宜采《用分台地设计—标高如建《筑室:外平面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等级最—高城市道路(含规】划)标高增加—不,超过0.6m—作为建筑《室外地面《标,高,
(:3)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不直接相邻【的取:。建筑基地原始—标高:及设计标高中的较】。低值作?为室外地面标高
(!。4)与地下室、半地!下室结合设》置的:下沉式采光井或下沉!式广场?地,面不作?为,。室外地面
2.2.!7 公共停车场(库!)
可?供社会公《众共同使用的停【车场(?。库)
2.2—。.8 架空层
建筑!物中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因安全【要求必须设置的净】高不超过1.5M的!栏,杆除:外,)的开敞空间层
】2.2?.9 避难层
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2《.2:.1:0 :。结构转换层
因建筑!物,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类型而?用于设置转换结构】构件:(包:括转:换,。梁、转换《桁架:、转换板等)—的楼层、
2.2.!11设?备层
建《。筑物中?。。。专,用于布置暖》。通、空调、》给排水和电气等专业!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2.2.—12 夹层》
在一个《楼层内以结构板形式!局部增设且投影面积!不大于该楼层建【筑面积1/》2,的楼层
2.3 建!。筑部件名词
2.3!.1 幕墙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建筑外装饰!结构
2.3.2 !阳,台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周:。边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或半!室外平台
2.【3.3 露台
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
2.3【.4: 挑檐
建筑屋盖】挑出外墙面的—部分:。
2.3《.5 女儿墙
【建筑外墙高》出,屋,。。面的部分《
,2.3.6 —楼梯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2.3.7— 台:阶
联系室内外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
2.3.8 】凸窗(飘窗)—
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墙面一部分且—距(楼)地面有【。一定高度
2.4 !建筑容量名词
2】.4.1 》建筑面积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4.2》 ,。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4.3 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允许—建设的地《下建筑面积
—2.4?.4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
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上/下部分实际使用!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4【.5建筑层高
【建筑物相邻楼层【。的,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楼面的结构【面层之?间的垂直距》离
2.4》.6 梁底净—高
从地面或楼面】面层(?完成面)至上方最大!结构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4.—7 地下室顶—。板埋深
地》下室结构顶板面到室!外地面最《低点的垂直高—度
第3章 方案】设计总图设》计要求
方案设【计总图?是对用地内》的建筑布局》、道:路、:竖向、绿化及工程】管线等?进行综合性》的设计又称为场地设!计或总平面设—计
3?.1:。。。 总体要求
3【.,1.1 《总图设计必须对【建设:场地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条件作—深入的了解依—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要【求和:规划设计条件依据】用地:内外的?现状:条件和有关法规、】规范合理组织—与安排场《地中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
3.1.!2总:平面图应《准确、真实地反映用!地周边不低于50m!范围的?现状和规划》情况(包《括地形地《貌、现有《建筑、规划用—。地性质、《开,发强:度):。以及:片区交通《、,市政公用设施—情况总图设计应统】筹考虑本地块—与相邻地块的建【筑,。布局关系使本地【块建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创造良?好的城市空间—品,质
3.1.3【 建设用地内道路、!。广场、绿地及建【筑等均?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要求做—好无障碍《设计:
3:.1.4 建设规】模大、周边情况【复杂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应根据—其规模、进度以及公!共,配,套设施等情况—合理:分期并?在总:。平面图上明确—标注各期范围—、指标等前期的交】通、消防、设施等应!满足使用要》求
3.1.5 总!平,面图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中应列?明该宗?地,内所:有公共空间、公共配!套设施、《绿地绿化《等,其他建筑面积—的位置、《功能和数量
3.1!.6设计《文件:中,应标明配建停—。车位数据指标
3】.2 建筑退线【
,建筑:退线分为地上建筑退!线和地下室退线【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应符合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其他有明确—用地规划条件的批复!文件的相关规划要】求有特别管制—或安全防护要求【的(如高压线、输】。油管、输《气管:、轨道交通等)【应符合?相关规定
3—.2.1《 地:。上建筑退线》
3.?2,.,1.1? 地上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机械停?车、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雨篷、遮阳】板、屋顶挑檐等【)的水?平投影?外,缘不应逾越建筑【控制线
3.2.】。1,.2 以下情况允许!。突出建?筑控制线《但不应逾越用地红】线
:。(1)距离》室外地面净高—6m以上突出深【度不超过3m的悬】挑雨篷、《遮阳:板、屋?顶挑檐等;
(【2)投?影,面积:不大于4㎡》且高度不大》。于2m的地》下,室风井以及投—影,面积:不大于30㎡且【高度不大于0.5m!的人防出《入口:可突出建筑控制线设!置但退用地》红,线距离一般不小于3!m;
(3》)建:筑面积不大于10】㎡且建筑高度—不大于4《.5m的《。门卫房?建筑其正投影—外缘退用地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m;超》过该规?模的门卫房》。建筑需满足地上建筑!退线要求《;
(?4)按城市》。规划要?求单独设置的环卫设!施其正投影外缘【退用地?红线距离不得—小于4m
》3,.,2.2? 地下室退线
3】.2:.2:.1 ?地下室外墙面(柱】外缘)退《用地红线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不应小?于5m
3.2.】2.2 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地块在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下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地下室可适当减少退!线
:3.2?.2.3 基础等永!久性构件不应逾越用!地红线
3.2.2!.4: 规划允《。许相邻地《块的地下《室连通时,连—通处:可,零退:线
3.《2.2.5 —半地下?室外墙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1,.5m时按地上【建筑退线要求控【。制
3.《。2.2.6 —居住区内《道路、地面露—天停:车场、绿化》和,。地,下工程管线》等允许突出》建筑控制线》但不应?逾越用地《红线
3.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
3.3】.1 ?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应符合十堰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消防规范《、日照标准等—有关规定有爆—炸、有害气体—、烟、雾、粉—尘、辐射等危险的建!筑物其建筑间距【(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规范《及行:业规定要求》
3.3.2 建筑!日照:
建筑日照应符【合十堰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规】定
3.3.2.1! 在:十堰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的均应进行日照分析!
(1?)拟建建筑对用地内!其它拟建日》照需求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
(2)【拟建:建筑对周围已—建、在建或已通过方!案,核查待建日照需求】。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
(】3):周围:已建、?在建或已《。通过方?案设计核查待建【的建筑对《拟建日照需》求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
(4)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日照需求建筑的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或日照遮!挡建筑的位置、【外轮:廓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
3.3【.2.2日照分【析方法及影响因素
!(1)对于日照需】求建筑在有效时间带!。采用“多点沿线分析!”的方法沿建筑【外墙:线,。分析日?照状况;对组团【绿,地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等采—用“多点《分析”或“等时线分!析”的方法分析日】照,状况;
(2)自然!山体的遮挡影响【可不纳入计算但【是开挖山体》。形成:的挡土墙等永久性地!势高:差应纳?入,日照分析;除高4】。m及以上的高围【墙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的主体;
(3】)日照分析》的计算高《度取最底层有—日照要?求的:房间的室内地坪标】高h+0《.9m与实际外窗】窗台:高度无关各计算【建筑:间的:地坪高差须纳—入计:算;
(《4)无?论是一般《窗户或凸窗日照【基准面均是外窗与外!墙相:交的洞?口即室内主要空间】获得日照的界面;】。
(5)《两侧均无隔板遮挡的!。凸阳:台计:算基准面为阳台门所!在外墙面《;形:式,复杂的阳台难以【确定计算基准面时取!阳台日照《较,好的基准面为计【算基准面;
(【6)外窗宽度大于2!.4:m时在计算满窗【日照时可缩减至2】.4m;宽》度小于0.6—。m时不得作为—符合日照要求的窗洞!口纳入日《照分析;
(—7)日?照分析及建筑高度计!算时应综《合,考虑屋面《太阳能板及屋—面构架的遮挡—因素并纳入计—算
3.4建筑面】宽
:建筑面宽设计应符】合十:堰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规定
建筑面宽!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控制避免—。。。因面宽过大而—。形成:屏风效应《对于建筑《面宽:较,大的建筑可考虑采】用局部通透的—方式来解决通—风和视线遮》挡的问题
3.5】 道路系统
道路系!统设:计及场?地机动车出入口【设计应符合》十堰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规,定
3.5》.1: 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
(1)!场地机动车出入【口应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设置不《应直接向城市—主、次干道开口且应!避开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位于】城市支路上》的车行?出入:口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5】0m距离与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30m;
(2)!场,地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应避开【人流集中的场—所机动车出入口距人!行过街天桥的距离应!不小于5《m距公园、》。学校、托幼等用【地出入口的》距离应不小》于20m《;住宅区《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公交!场站出入口》的距离应《不小于50m(【两个出入《口距离为其相邻【道牙之?间的距?离);
(》3)相邻《地块:需共用道路的—应协调?处理好相邻用地的场!地标高和《工程管线《等的衔接关系;【。
(4)配建型【公交:场站出入口宜设【置在城市次干道或支!路上,?不宜直接《设,在主干?。道或快?速路上且《不应直接向主干道开!口;配建《型公交?场站进出场道路原则!上应独立设置—但可与消防通—道,共用
3.6 【场地其?它规:定,
3.6.1 公】共空间?(包:括,公共活动、休—闲、:体,育广场等)》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空间应与【建设用地《周围的城市空间【密,切联系形成》。有机:整体
3.6.1.!1 公共空间—。的设计应遵循开【。放可达的原则
3】.6.1.》2 规划要求占地面!积不超过800㎡的!公共空间应集中【设置;占地面—积超过?800?㎡的公共空间—为方便?居民活动可分设,】但每个公共》空间占地《面积不?得小于400㎡【
,3.6.1.3【 建筑架空层作为】公共:空间时(《室内型公共空间)】其,梁,。底净高应不》小于3.3m保【证,与周边有良》好的交通联系
】 3.6.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在项《目用地红线内—解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登高【场,所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消《防车登高场所场地的!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 3.6.—。3 场地防护—
3.6.3.1 !挡,土墙、护坡一般应】设,置在用?地红线内与建筑【物的:距离应满足安—全要求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护《坡的上?。缘与位于其上方的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4m—。下缘与?位于:其下侧方的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3m
3.》6.3.2人流密】集的场所当》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其上、下缘高差【大于0.7m时应在!挡,。土墙:或护:坡顶:。面加设?安,。全防护措施》居住区?场地上述高差—大于1m《。时应加设安全防护】措施住宅用》地种植绿《化的土质护坡的【坡,比值应不大》于0.?5
3.6.4【。 ,围墙设置
3.6.!4.1 非》部队驻地、学校、托!幼建筑物等特殊【要求项目周围一般】不宜设置围墙—
3.6.4.2】 因消防安全—。需要设置的》围,墙除应符合相关规范!外还应满足城市【。规划及城《市景观要求
—3.6.4.—3 :因治:。安管理等《需要沿建设》用地红线周边设置围!护,隔离设施时宜—结合绿?化,。、景观设计优—先,采用绿篱等》形式如?。。采用:围墙应满足以下【要,求
(1)》围墙:的设置?应不影响城市—规划不影响用—地内现状或》规划公用道路的建】设实施和通行使用不!影响相邻地块(或】小区)合理、必要】的交通?组织:;
(2)》围墙的基础及地上部!。分均不得逾》越用地红线;
(3!)围墙应通透、【美观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得超过0.【4,m
第4章》 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
4.】。1 地下空间连通建!设的要求
(1)新!建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应!与附近现状或规【划的地铁站点、【公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进》行,整合与无障碍连通;!
(2)地下步行】系统应与《其他地下空间如【地铁站点、地下商业!。街,、地下过街通道【、地下停车》库、地下人防设【施等紧密衔接共享】通,道和:出入口;
》(3)地下空间连】通,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地下】车,库、人?民防空及《消防等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4)先建项目应按】照规划要求及—相关规范预留—地下空间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项目应负责!。实施连通对》接地下空《间的连通接口应在图!纸中有明确标注【。
4.1.2— 地下空《间连通通道的设计除!应满足消《防、设备管》线敷设、人》防设计?。规范等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规定
(!1)人行交通—人行连通《通道净宽不应小于】6m净高不应小【于2.8《m;商业人行连通通!道净宽不应小—于8:m净高不应小—于商:。业使用要求》;,
(:2,。)机动车行保证【双向通行《净宽:不应小?于,6m净高《不应小于《2.:4m;
(3—)人:车混行保《证双向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m【。净高不应小于—2,.8m;
(4)】特殊车辆通行应【满足特殊车辆通行的!净宽和净《高要:求;:
(5)地》下综合性公共—交通设施的设计还】须满足其特殊规【定,
4.1. 3【 建筑地下通—道空间可结合商业布!置地下通道的空间】尺,寸应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各类地》下商业街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4.2【 玻:。璃幕墙
4.—2,.,1新建玻《璃幕墙要综合考虑城!市景观、《周边环境以及—建筑性质和使—用功能等因素按照】建筑安全、环保【和节能等《要求合?理控制玻璃幕墙【的类型、形状和【面积鼓励使》用轻质节能的外墙】装饰材料从》源头上减《少玻璃?幕墙安?全隐患
4.—2.2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4.《2,.3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以上【建筑在二层及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应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或裙房等缓【冲区:域也可采用挑—檐、防?冲,击雨篷等防》护设:施
4.2》.4 以下》位置不宜设》置玻璃?幕,墙
(1《)位于城《市道路交《叉口;
(》2,)城市主干道、立】交桥、高《架路两侧的建筑物】20m以下》。和其余路《段10m以下部【位(:高度平路面》起算)?
4.2.5— 如需设置玻璃幕】墙应采用低》反射环保玻璃考虑】。对邻近建筑》或周边环境的影【响并满足相关—规范
4.3 建筑!立面:设计
4.3.1 !幕墙使?用的擦窗及维—护设备宜《进行遮蔽隐藏—避免影响建筑物整】体外:观
:4.3.2 建【筑沿街立《面不宜?装设空调室》外机如需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统一:考虑装设空调室外】机的位置通过适【当的建筑手段进行】有效遮蔽做到美观】。、整齐、易于—维修:检查;
(2—)在人行道及主【。要人员出入口处【均应:设置防坠落》设施;
(3)【空调室外机位不【应对相邻房》间造:成,噪音和气流》干扰空调器冷凝水】应有组织《地收集排放
4.4!.,3,建筑外墙门》窗原则上不》。应设置防盗网确需设!。。置,时应统一设计、【统,一安装?窗的防盗网应安装在!窗的内侧阳台、走廊!的,安全防?护设施不能超出阳台!、走廊的外缘—边线阳?台外露防盗网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并加设应急逃生】口
4.4》。.,4 建筑物沿街【立面的进出》。风口应按其》技,术要求分类》。整理、统一定位布】设并尽量与建筑物】立面统一设》计;出风口底—边与地?面垂直距《离应不小于2—m
:4.4.5》 建筑物沿街—立面的给排水管、】电力线、弱电线、煤!。气管:道等应按其安装的】技术要求分类整【理、统?一定位布设尽量设】在建:筑物内的管井中当】需在建筑《外墙敷设时应—。尽量:集中在次要》立面或较《隐蔽的?立面:凹口部位《。
4.5 》。建筑:屋,面设计
《。4.5?.1 屋《面设计提倡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材,料,、新:。技术并尽可》能采用绿化种植屋面!的方式以提高城市屋!顶的绿化比例
4.!5.2 对高出【屋面的空调冷—却塔等设备应—通过建筑手段进行有!效遮蔽减少对相【邻建筑的影》响,
4.5.3 用】于支撑?幕,墙的屋面构架高度】不,得超过?其邻近的幕墙顶点】;用于支撑》太,阳能板或幕墙的【屋面构架不得超【过一层
第5章 建!筑设计通用规定【
5.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应符合!十堰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有?关规定
《5.1.1 公共】配套:设施应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同一宗地内—分期建?设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必,须在首期建》设和验收
5—.1:.2:。设在住?。宅首层?的公共配套设施【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息
5】。.1:.,3裙楼屋《顶平台设置社—区体育活动场—地,的应有从屋顶平台直!达,室外地面的24【小时开放的专用楼梯!。及,无障碍?电梯
5.2 【住宅建筑
(1)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通达机《动车;
(》2)住?宅与附设的公—共配套设施或商业】用房的出《入口及水平、垂直交!通,应分开布置;
(】3)位于坡地上【的低层、多层住宅建!筑,其底部的《挡墙:或吊:脚架:空高度不得超过【4.:2m;
(4)两户!及以下使用》的地下室《外墙不得超》出首:层建筑外墙范围层高!不,得超过3.6—m;
(5)—楼梯间、电梯间宜】。与地下车《库连通并采取安全防!盗措施;严》禁利用楼梯间—、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6》。。)自行车库应有单】独出入口不应与【。。机动车库合并设置且!不得:与,。机动车共用坡道出入!;
(7)》公共出入口应—。有明显的《识别标志高层或超高!层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宜设置门—厅、管理室;
(】8)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机房、变《配,电所等公共机电用】。。房不应?设置在与住宅单元】直接相?邻的位置《在无法满足上—述要求贴《临设置时应增—加,隔声、减振等封【闭处理?措施:
5.3 》公共建筑《
(1)主》。要立面应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和,建筑特点不得设置不!。计面积的凸窗临城市!主、次干道或重要】景观一侧的外立面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凸!阳台;
(2)超】高层:办公建筑外围不【得设置任何》室外透空空间—;
(3)办公建】筑不得设计为住宅的!户型形式;
(4)!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独立院落和出入口!;
(5) 建筑外!墙及其正投影外【轮廓线与甲》类火灾危险》性,场所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与?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50m;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应区别仓》库和厂房对应说【明与高层建筑—、重要性《建筑之?间,的水平距离高层【不小于?50米多层》不小于2《5米与裙房、单多层!建筑的距离不—小,于25米;其—余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3】.4.1《规定独立设》置的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与其?它,。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5.4》 ,。停车位设《计
(1《)地上普通》停车库层高》不得大于3》.9m设有两层机】械,停车位的车库—层高不宜大于5.6!m车库?停车位宜设计—为普通?停车位机械停—车位不宜超过规【划总停车位数量【的50%;
—。(2)子母车位只】可作为单《一车:位计入规划指标【
5:。.5公共厕》。所设计
(1)在公!交场站、《口岸:、地铁、《火车站、机场—、文体旅游》。设施、医院、公园、!公共绿地、广—场,、商业设施》、金融电信营—业网点、加》油站、旅游景点、】机关单位对》外,开,放区等公共》场所:和新:建居住区应按规划】要求设置固》定式公共厕》所用地?充裕时?以独立式为宜用地】紧张时可《采,用附设式建设
(2!)独:立,式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5m》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m的!绿,化隔离?带用地面积按一【层计算不包》括与相邻《。建筑物间的绿—化,隔离带用地公共厕所!等级标准《。请参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
5.6】 无:障,碍要求
《地下停车库和地面】停车场均应合理设】置,非机动车位和残【。疾人专用车位非机动!。车的停?。车,位应靠近使用者【。活动:区,域,。;,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应—设置在方《便出入的《位置并应作显著标识!配置:数量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5【.7绿色建筑设【计
应?按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试》。行)鄂建文〔201!4〕72号》进行绿色建筑—设计
第6章— 附则
《6.1 国家、【省和各部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有【。与本规则不一致的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6.3 【本规则由《十堰市规划局—负责解释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本—规则动态修订—。机制十堰市规划【局,可根据需要对—。本,规则进行适时—修订
6.4 【。。本规则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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