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建》筑,设计:导则<!--—?xml《:namespac!e prefix】。 = o /—--:>
(试行)
第1!章 总?则
1.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以国家和湖!北省及十堰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十堰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4本标准】规定未尽事宜—尚应符合《国家先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5 全—。市域本市城区(含】乡镇)城市建—设用地内的建筑【项目的设计、审查、!审批适用本规则
】第2章? 名词解释
2.1! ,建筑分类名词
2.!1,.1 居住建—筑
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1)住宅建筑!
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公寓!式住:宅建筑
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除日照》要,求外均满足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其他强制《性内容的一类特殊的!生,活单:元只能在规划—。的,。住宅用地(》含兼容?住宅用地)上建设】
(3)宿舍建【。筑
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2 公共建筑
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1:)行政办公》建筑
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如机:。关、企业单位的【办公楼等
》(2)文《教,建,筑
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如学校、图书—馆、文化宫、文化中!心等
(3》),托教建?筑 如?托儿所、幼儿园等
!(4:)科:。研建筑? 如研究所、科学】实验楼等《
(5)医疗建【筑 如医院、诊【所、疗养院等—
(6)商》业建筑?
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如《商店、商场、购物】中心、超《级市场等其》中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为公寓式】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7)?市,政观览建筑》 如电影院》。、剧院?、,音乐厅、影城、会展!。中心、展览馆、博】物馆等
(8)【体育:建筑
供人》们进行体育活动【、比赛?健身的建筑》 如体?育馆、体育场—、健身房等
(9】)旅馆建筑 —如旅馆?。、宾:馆,、,度假村、招》待所等
(1—0):交通:建筑 如《航空港、《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水路客运站等【
,(12)园林—建筑: ,如公园、动》。物,园、植物园、亭【。台楼榭等
(—1,3,。)纪念性建筑 如纪!念堂、纪念碑—。、陵园等《
2:.1.3《 ,公共配套设施
【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4》城市综?。合体
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多种】功能组合建》造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为超大!。城市综合《体
2. 1.【5附设式停车—库及:。共用:停车:场(库?)
与主体建筑相连!、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车设施为附【设式停车库
可供】宗地内所有业主【共同使用的停车场(!库)为?共用:。停车场(库》)
:。2. 1《.6:工业建?筑
供人们从事各】类工业生产活动【的,建,筑
(1)生—产性用房
》供,人们:进行各?类工业化《生产的?。建筑如生产车间、】仓库:等
(2《)非生产性》建,筑
除去生产性【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配套【生活、科研》。等的建筑如》科研用房《。、职工宿《舍、食?堂、锅炉房》、变配电《房、:变压器房等
2.1!.7仓库
以—货物:储存为?主的库房建筑
【2.1.《8 物流建筑
用】。于进行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物流】管理及展销等综【合功能?的建筑?
2.1《.9农业建筑
农业!建筑主要是》。指用于农业》。。、牧业?生产和加工的建筑如!温室、畜《禽饲养场、粮食与】饲料加工站、农机】修理:站等
2.2 【。建,筑通:用空间名词
—2.2.1 裙【。房
在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的附属《。建筑
当裙房—。的,建筑高度超过2【4M时其建筑退线、!间距、消防、覆盖】率等均应按高层【建,。筑,控制
2.2.2塔!楼
:带裙房的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中《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下的—低楼层部分与裙【房一起合称》为裙楼;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上的《高楼:。层部:分称为塔楼
2.】2.3 骑楼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2.2.4 !架,空,走廊
专门设置【在建筑物二层及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2.5 内天井!。。
四周均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两栋或两座建筑】之间的单层》。架空连廊除外)【围合:的室外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2?。.2.6 地下室与!半地下室
地—下室指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半?地下:室指: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的且不超!过1/2的房—。间,
当地下室、半地下!室周边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按以下标准确定室外!地面标高《
(1)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包括【路,边绿化带下同—)直接相邻的以城】市道路?或路边绿化带(【覆土:面层)?标高:增,加不超过0.—6m作为《建筑室外地面—标高
(2)多【个标:高场地宜采用分台】地设计标高如建筑】室,外平面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等级最高城】市,。。道路(?含规划)标高—。增加不超过0.6】m作为建筑室外【地面标高
(3【)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不直接相》邻的取建《筑,基,地原始标高及设计标!高中的较《低值作为室外地面标!。高
(?4)与地下室—、半地下室结合【设置的下《。沉式:采光井或下沉式广】场,地面不作为室外地】面
2.2》.,7 公共停车场(库!),
可供社会》。公众共同使用—的停车场《(库)
2.2【.8 架空层
【建筑物中《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因安【全要求必《须设置?的,净,高不超过1.5M】的栏杆除外)的【开敞空间层
—2.:2.9? 避难层《
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2!.2.10 —结构转换层
因【建筑物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类—型而用于设置转换结!构构件(包括转换】。梁,、转换?。桁架、?转换板等《)的楼层、
—2.:2.11设备—层
建筑物》中专用于布》置暖通、空调、给排!水和电气等专业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2.?2.12 夹层【
在一个《楼层内?以结构板形式局【部增设且投影—面积不?大于该楼层》。。建筑面积《1/2的楼层
2.!3 建筑部》件名词
2.3.】1 幕墙《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建筑!外装饰结构
2【.3.2 阳台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周边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或半室外平【台
2.3.—3 露台
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
2.3.!4 :挑檐
建筑屋—盖,挑,出,外墙面的部》。分
2.3》.5 女《。儿墙
建筑外墙高】出屋面的部分
【2,.3.6 楼梯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2.3.7【 台阶?
联:系室内外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
2.3.8 【凸,窗(飘窗)
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墙面一部分且距(楼!)地面有一定—高度
2《.4 ?建筑:。容量名词
2—.4.1 建—筑面积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4.2《 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4.3 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允许建设—的地下建筑面—积
2.4.4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
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上/下部分!。实际使?用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4.【5建筑层高
—建筑物相邻楼层的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楼面的结构面—。。层之间的《垂直距?离
2.4》.6 ?梁,底净高
从》地面或楼面面—层(完成面)至【上,方最大?结构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4.—7 地下室顶—板埋深?
地下室结构顶【板面到室外》地面最低点的垂【。直高度
第3—章 方案设计总【图设:计要求
方案—设计总图《是,对用地内《的建筑布局、道【路、竖?向、:绿化及工《程管线等进行—综合:性的设计又称为【场地设计或总—平面设计
3.1 !总体要求
3—.1:.1 总图设计【必须对建设场—地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条件作深入【的了解依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要【求和规划设》计条件?。依据:用地内外的现状条件!和有关法规、规范】。合理组?。织与安排场地中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
3.1.2【总平面图应准—确、真实《地,。反映用地周边不【。。低于50m》。范围的现状和—规划情况(包括地形!地貌、现有建筑【、规划用地性质【、开发强《度)以及片区交通】。、市政公《用设施情况总图设计!。应统筹?考虑本地块与相邻地!块的建筑布局关系使!本地块建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创造良《好的城市《空间品质《
3.?1.3? 建:设用地内道路、广场!、绿地及建筑等均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要求做】好无障碍设计—
3:.1.4《 建设规模》大、周边情况复杂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应根据其规模、】进,度以及公《共配套设施等情【。况合理分期》并在:总平面?图上:明确:标注各期范》围、指标等前期的】交通、消防、—设施等应满足使用】要求
3.1.5】 总平面图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中应列明【该宗地内所有—公共空?间、公共配》套设施、绿地—绿化:等其他建筑面积的】位置、功能和—。。数量
3.1.6】设计文件中应标明】配建停车位》数据指标
3—.2 建筑退线
】建筑退线分为地上建!筑退线?和地下室退》线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应,符合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其他有明—确用地规划条件【的批复文件的相关规!划要求有特别—管,制或:安全防护要求的(如!高压线、输油—。。管、输气管》、轨道?交通等)应》符合相关规定—
3.2.1— 地上建筑退线【
3.2.1.1】 地:上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机械停车、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雨篷《、遮阳板、屋—顶挑:檐等)的水平投【影外缘不应逾越建】筑控制线
3.2.!1.2 以下情况允!许突出建筑控制线但!不应逾?越,用地:红线
(1)距【离室外地面净高6】。m以上突《出深度不《超过3m的悬挑【雨篷、遮阳》板、屋顶《挑檐等;《
(2)投影面积不!大于:。4㎡且?高度不大于2m的地!下室风井以及投【影,面积不大《于3:0㎡且高《度不大于0.—5m的人防出入口】可突出建筑控制线】设置但退《用地红线距离—一般不?小于:3m;
(》3)建筑面积不【大于10㎡且建【筑高度不大于—4.5m的门卫【房建筑其正》。投,影外缘?退用地?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m;【超过:该规模?的门卫房建筑需满足!。地上建筑退线要【求;:
(:4)按城市》规划要求单独设置】的环卫设施其正投】影,外缘退用地红线距】离不得小《于4m
3.2【.2 地下室退线
!3.2.2》.1 地《下室外墙面(柱外缘!)退用?地红线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不应小于5m
3!.2:.2.2 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地块—在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下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地《下室可适当减少【退线
3.》2.2.3 基础等!永久:性构件不应逾越用地!红线
3.》2.2.4》 规划允许相邻【地块的地《。。下室连通时,连【通,处,可,零退线?
3.2.2.5 !。半地下室外》墙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1,.5m时按地上【建,筑退线要求控制【
3.2.2.6】 居住区内道路、】地面露天停车场、】绿化和地下工—程管线等允许突出】建,。筑控:制线但不应逾—越用地红《线
:3.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
,3.3.《1 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应符合》十堰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消防规范【、日照标准等有关】规定有爆炸》、有害气体》。、,烟、雾、粉尘、辐】射等:危险的建筑物其建】筑间距(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规范及行业【规定要求《
,3.3.2 建【筑日照
建筑日【照,应符合十堰》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规《定
3.《3.2.1 在【十堰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的均应进行日照】分析
?(,1,)拟建建筑对用地内!其它拟建《日照需求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
(2)拟建建!筑对:周,围已建、在建或【。已通:过方案核查待建日照!需求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
(3】)周围已《。建、在建或已通过方!。案设计核《查待建的建筑—对拟建?日照需求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
》(4)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日照【需求建筑的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或《日,照遮挡建筑的—位置、外轮廓—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
3《。.3.2.2日照】分析方法及影响因】素
(1)对于日】照需求建筑》在有效时间》带采用“多点沿线分!析”的?方法沿建筑》外墙线分析》日照状况;对组【团绿地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等采用“】多点:分析”或“等时线分!析,”的:方法分析日照状【况;
(2)自然】山体的遮挡》影,响,可不纳入计算但【是开挖山体形成【的挡土墙等永久性】地,势,高,差应纳入日照分析;!除高:。4m及以上的—高,围墙: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的【主体;
(3)【。日照分析的计算【高,度取最?底层有日《。照要求的房》间的室内《地坪标高h+—0.9m与实际外】窗窗台?高度无关《各计算建筑间的地坪!高差须纳《入计:算;
(4)无论】是一般窗户或凸窗日!照基准面均是外窗与!外墙相交的洞—。。口即室内主要—空间获得《日照的界面;
【(5:)两侧均无》隔板:遮挡的凸阳台计【算基准?面为:阳台门所在》外墙面;《形式:复杂的阳《台难:。以确定计算基—准面:时取阳台日照—。较,好的:基,准面:为计算基准面;
】(6)外窗宽度【。大于2.4m时【在计算满窗日照【时可缩减至2.4】m;:宽度小?于,0.6m时不—得作为符合日—照要求?的窗:洞口纳入《。日照分析;
(7)!日照分析及建筑高】度计算时应综合考】虑,屋面太阳《能板及?屋面构架的遮挡因素!并,纳入计算
》3.:4建:筑,面宽
建筑面宽【设计:应符合十堰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规定
建筑面【宽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控制避免》因面宽过大》而形成屏《风效应对于建筑面宽!较大的建《。筑,可考:虑采用局部》通透的方式来解【决通风和视线遮挡的!问题
3.5 【道路:系,统
道路系统设【计,及场:地,机动车出入口—设计应符合十堰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规定
3》.5.1《 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
(1)场—地机动车《出,入口应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设置不应直接向城市!主、次干道开口【且,应避开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位于城市《支路上的车行出入口!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50m—距离与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30!m;
(2》)场地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应避开—人流集中的场—所机动车出入口距】人,行,。。过街天桥的距离应】不小于5《m距公园、学校、】托幼等用地》。出入口的距离—应不小于20m;】住宅区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公交场》站出入口的距离【应不小于50—m(两?个出入口距离为【其相邻?道牙之间《的距离?);
(3)相【邻,地块需共用道路的应!协调处理好相邻【用地:。的场地标高和—工程管线等的衔接关!系;
(4》),。配建型?公交场站出入口宜】设置在城市次干道或!支路上?,不宜直接》设在主?干道或快速》路上且不《应直接向主干道开】口;配建型公交【场,。站进出场道路原【则上应独立设置但可!。与消防通道共用
3!.6: 场地其它规定
3!.,6.1 公共空【间(:包,括公共活动》、休闲、《体育广场等)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空间应与《建,设用地周围的—城市空间《密切联系形》成有机整体
3【.6.1《.1 ?公共空间的》设计应?遵,。循,开放可达的原则
3!.6.1.2— 规划要求》占地面积不》。超,过800㎡的公【共,。空间应集《。中设置;《占地面积《超过800㎡的公】共,空间:为方便居民》活动可分《设,但每《。。。个公共空间占—地,面积不得小于—400㎡
》3.6.1.3 建!筑架空层《作为公共空间时【(室内?型公共空间)其梁底!净高应不小于3【.,3m保证与》周边有?良好的交通》。联系
3.6】.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在项?目用地红线内解【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登高场所!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消防车》登高:场所场?地的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 3.6》.3 场《地防护
3.—6.3.1 —挡土墙、护坡一般应!设置在用《地红线内与建—筑物的?距离应满足安全要求!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护坡的上《缘与位?于其上方的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4!m下缘?与位于其下侧—方的: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3m:
3.?6.3.2人—流密:集的场所《当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其?上、下?缘高:差大于0.》7m时应在》挡土:。墙或护坡顶面加设安!全,防护:措施:居,住区场地上述高差】大于1m《时应加设安》全防:护,措施住宅《用,地种植绿化的土质护!坡的坡比值应—不大于0.5
【3.:6.4 围墙设置】
3:.6.4.1—。 非部队驻地—。。。、学校、托》幼建筑?物等特殊要求项目】。周围一般不宜—设置围墙
3.【6.4.2 —因消防安全需要设置!的,围墙除应符》合相关规范外—还应满足城市规【划,及城市景《。观,要,求
3.6.—4,.3 因《治安管理等需要沿】建设用?地红线周边设置【围,护隔离设施》时,宜结合?绿化:、景观设计优先采】用绿:篱等形?式如采用围墙应满】足,以,下要求
(1)【围墙的设置应不影】响城市规划不影响用!地内现状《或规划公用道路的】建设实施《和通行使用》不影响相邻》。地块(?。。。或小区)《合理:、必要的交》通组织;
(2)围!。墙的基础及地上部分!均不得逾越》用地:红线:;
(3)》围墙应通透、美【观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得?超过0.《。4m
第4章 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
4【.1 地下》空间连通建设的要求!
(1)新建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应与附近】现状或规划的—地铁站点、公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进行《。整合与无障》。碍连通;
(2)地!下步行系统应与其他!地下:空间:如地铁?站点、地下商业街、!地下过街通道—、地下停车库、地】下人防设《施等:紧,密衔接共享通道和出!入口;
《。(,3)地下《空,间,连通: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地下车【。库、人民《防,空,及消:防等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4)先建项目应按照!规,划要求及相关—规范预留地下空间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项目应《负责实施连通对接】地下空间的连—通接口应在图纸中有!明确标注
4.1】.2 地下空间连】。通通:道的设计除应满足消!防、设备管线敷设、!人防设计规范等【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规定
(1)【人行交通人行连通通!道,净宽:不应小于6m净高】。不应小于2.8m;!商业:人行连通通道净宽】不应小于8m净【高,不,应小于商业使用【。。要求;
(》。2)机动车》。。行保证双向通—行净宽不应小于【6m净高不》应小于2.》4,m;
(《3)人车混》行保证双向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m,净高不应《小于2.《8m;
(4)特】殊车辆通行应—满足特殊车辆通行】的净宽和净高要求;!
(5)地下综【合性公共交通设施】的设计还须满足其】特殊规定
4.1】. 3 《建,筑地下通道空—。间可结合商》业布置地下通道【的,空间尺寸应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各—类地下商业街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4.2 玻璃幕墙!。
4.?2.1新建玻—。璃幕墙?要综合考虑》城市景观、周边环境!以及建筑性质和【使用功能等因素【按照建?筑安全、环保—和节能?。等,。要求合理控制玻【璃,幕墙的类型、—形状:和面积鼓励使—用轻质节能》。的外墙装饰》。材料从源《头上减?少玻璃幕墙安全【隐患
4.2.2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4.2.《3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以上建筑在二—层及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应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或裙房等缓—。冲区域也可采用挑】。檐、防冲击雨篷等防!护设施
4》.2.?4 以下位置不宜】设置玻璃幕墙
(】1)位?于城市?道路交叉《口;
(2)—城市主?干道:、立交桥、高架路两!侧的:建,筑,物20m以下和【其,余路段10m以下部!位(:。高度平路面起算)
!4.2.5 如需设!置玻璃?幕墙:应采用低《反射环保玻璃考【虑对邻?近建筑或周边环境】的影响并满足相【关规范
《4,.3 建《筑立面设《计
4?.3.1《 幕墙?使用的擦《。窗及维护设备—宜进行遮蔽隐藏【避免:影响建筑物》整体:外观
4《.3.2 》建筑沿街《立面不宜《装设:空调室外机如需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统一考虑装设【空调室外机的位【置,通过适当的建筑手段!进行:。有效遮蔽《。。做到美观、》整齐、易于维—修,检查:;
(2)在人行】道及主要《人员出入口处均应】设置防坠落设—施;
(3)空【调室外?机,位不应?对相邻房间》造成噪音和气流干】扰空调?器冷凝水应有—组织地收集排放
】4.4.3建筑【外墙门窗原则上不应!设置防?。。盗网确需设置时【应统一设计、统一安!装窗的?防盗网应安装—在窗的内侧阳台【、,走廊的安《全,防护设?施不能超出阳—台、走廊的》外缘边线阳台—外露防盗网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并!。加设:应急逃生口
4【.4.4 建筑物沿!街立面的进》出风口应按》。其技术要求分类【整理、?统一定位《布设:并尽量与建筑物立】面统一设计;出风】口底:边与地?面垂直?距离应不《小于2m
4.【4.5 建筑物沿街!立面的给排》水管、电力线、弱电!线,、煤气管道等应按】其,安装的技术要—求分类整理、—统一:定位布设尽量—设在建筑物内的管井!中当需在《建筑外墙敷设时【应尽量集中在次要】。立面或?较隐蔽的立》面凹口部位》
4.5 建筑屋面!设计
4.5.1 !屋面设计提倡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材料、新技术!。并尽可能采》用绿化种植屋面的方!式以提高《城市屋顶的绿化比】例
4?.,5.2 对高出【。屋,面的空调冷却塔等】设备应通过建筑【手段:。进行有效遮蔽减少对!相邻建筑《的影响
4》.5:.3 用于支撑幕】墙的屋?面构架?高度不得超过其【邻近的幕墙顶点;】用于支撑太阳—能板或?幕墙的屋面构架不】得超过一《层
第5章 建【筑设计通用规定【
5.?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应符合十》堰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有【关规定
5.1【.1 ?。公共配套设施应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同一宗!地,内分期建设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必须在首—期,建设和验《收
5.1.—2设在住宅首层的】。公共配套设》施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息
5】.1.3《。裙楼屋顶平台设【置社区体育活动【场地的应有从屋【顶平:台直达室外地面【的,24小?时开放的专》用楼梯及无障碍【电梯
5《.2 住宅》建筑
?(1)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通达机动车;【
,(2)住宅与附设的!公,。共配套设施或—商业用房的出入口】及水平、垂直交【通应:分开布置《;
(3)位于坡地!上的低层、》多层住宅建筑其底部!的挡墙或吊脚—架空高度不得—超过4.2m;【
(4)两》户及以下使》用的地下室外墙不】得,超出首层建》筑,外墙范围层高不得超!过,3,.6m?;
(5)楼—梯间、电梯间—宜,与地:下车库连通并采【。取安全防《盗,措施;严《。禁,利用楼梯间、—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6)自行车库应有!单独出入口》不应与机动车库合】并设置且不得与【机动车共用坡—道出入;《
(7)公共出入】口,应有明显的识别【。标志高层或超高层】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宜设置门厅—、管理室;
(8)!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机房】。、变配电所等—公共机电用房不应设!置在:与住宅单元》直接相邻的位置在无!法满足上述要—求贴临设置时应增】。加隔声、减振等【封,闭处理措施
—5.3 公共—建筑
(1)主要】。立面应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和建筑》特,点不得?设置不计面》积的凸窗临城市主、!次干道或重要景【观一侧的外》立面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凸阳台】;
(?2)超高层办公建】筑,外围不得设置任何】室外透空空间;
】(3:)办公建筑不—得设计为住宅的【户型形式《;
(4)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独立》院落和出入口—;
(5) —建筑外墙及》其,正,投影外轮廓线与【甲类:火灾危?险性场?。所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与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50m;—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应区》别仓:库和厂房对应—说明:与高层建筑、重【要性建?筑之:间的水?平距离高层不小于5!0米多层不小—于2:5米与裙房、单多层!。建筑的?。距离:。。不小:于,2,。5米;其余》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3】.4.1规定独【立,。设置:的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与?其它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5.【4 停车位设计【
(1)地上普通停!车库层高《不得大?于3.9m设—有,两,层机械停车位的车库!层,高不宜大《于5.6《m,车库停车位宜—设计为普通停车位】机械停车位》不宜超过规划—总停车位《数量的50%;【
(2)子母车位】只可作为《单一车位计入规划】指标
5.5—。公共:厕所设计
(1【)在公交场站—、口岸、地铁、火车!站、机场、文体旅】游设施、医院、【公园、公共绿地、广!场、商业设施、【金融:电信营业网点—、加:油站、旅《游,景点、机关单位【对外开放区等公【共场所和新建居住】区应按规划要—求设置固定式公【共厕所用地充裕时以!独立式为宜用—地紧张时可采用【附设式建设》
,(2)?独立式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5m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m的绿化隔!离带用地面积按一】层,计算不包括与相邻建!筑,物间的绿化》。隔离:带用:地公:共,厕所等级标准—请,参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
5.6 【无障碍要求
地下停!车库:和地面停车场—均应合理设置非机动!。车位:和残疾人专用车【位非机动车的—停车位?应靠近使《用者活?动区域;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应设置在方—便出入的《位置并?应作:显著标识配》置,数量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5.7绿色【建筑设计《。
应按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试,行)鄂建文〔20】14:〕72号进行—绿色建筑设计
第6!章 :附则
6.1 国】家,、省和各部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有【与本规则不一致的】。。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6.3 本规则】由,十,堰市规划局》负责:解释: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本规《则动:态,修订机制十堰市规】划局可根据需—要对:本规则?进行适时修》订
:6.4 本》规,则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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