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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提高评标工作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自?治,区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和《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培训、抽】取、选聘、考核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评标专家库是指【。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组建设立》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由《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装饰装?修、电力、公路、】铁路、水利、煤炭】、,石,化,、信:。息产:业,、医:药及:医疗设?。备,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按照》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进行分类设置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相关专!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方面评】标工作的行业评标专!家库 自治》区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总人:数不少于5》00人且专业齐【全、:分类合理按》。。照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二级类别对应的入库!。评标专家原》则上不少于50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资,格认定后纳入—自,治区评标专家库名册!的人员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电子评标和》业务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监督部门!)具体负责自治区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评标专家资【格,的认定、培训—、考核?、取消、终止、【建档及监督评标【专家抽取等》工作 中心》负责自治区评标专家!库相关软件开发、硬!。件维:护、:。评标专?家抽取终端管—理、协助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及记:录评标专家抽—取情况等工作— 第六条 入选自】治区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  :(二)熟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三】)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独立地履行职责并】自觉接受监督—;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周岁(稀》缺,专业可放宽至七【十周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评标专家的】申请和资格认定【  :。 (一)《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以单—位推荐方式》提出申请已退休【且未在其他单位应】聘的人员由退休前】所在单位推荐已退】休且在其《他单位应聘的—人员由所在应聘单】位推荐;   (】二)申请人填写【自治:区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附—表1)报《中心初审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职称证原—件,和,复印件;  — (三)《中心:初,审合:格后报监督部门监】督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的组织—进行相关《。。培,训、考核考核合【。格人员发放评—标专家证书纳—。入自治区《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入选自【治区: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二)受到刑事处罚!;    (三)】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四)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在职?人员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职人—。员;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评:标专家的权利 【。  (?一)接?受招标人选聘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查阅《与招标项目》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资格资质等】。资料;   (三】)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扰【;   (四)对评!。标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 ,(六)对监督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申请复】核;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当对评标专!。家参加相关》培训和评标活动给予!支,持 第十条 评标专!家,的义务   (【一)根据《通知准?时参:加,评标:活动;?  :。 (二)保》证公平、《公,正评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等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给:予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结束后在评—标报告等材料上【签字;  》 (五?)及时向监督部【。门或者招标》。人反映?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常现象协助》、配:合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参加监督》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自】。觉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书面告知监督—部门;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招标人》在抽取评标专家【前应当按要求—填,写自治区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表(附表2)并】提交: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24小时内》抽取评标《。专家:其中抽?取本地评标》专家应当在评标【前,。1小时内《进行抽取外》地评标专家可酌情延!长至评标前24小时!内进行?若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抽取时间】的应当征得监督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抽取终《端,的计算机硬件和【系统软件《。设置双重《密码分别《由,监,督部门和中心—专人负责实现监【督,。。与使用?。分,离同:时从技?术,上合理分配软件窗】。口管理和使用权限杜!绝人为干《扰因:。素,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允许?不得:单独使用《系统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必须【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在中心内进行抽取!评标专家时招标人】。代表、中心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必须同】时在场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参与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当从自》治区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中心:工作人员《协助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全—。部到达?指,定评:标区:域后方可打印评标专!家名:单(一式两》份)由招标人代表】、中心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一份交招《标人:代,表一份?留存中心备》查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成员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或者自治区》评标专家库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监督部门【同意: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选聘评标专!家也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六】条 接到通知的【评,标专:家应当按《时到达指定评标地点!已经:确认参加评标活【。动而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当及时》告知抽取终》端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  (一)招标人的!工作人员(除招标】人,代表外);   】(二:)投:标人的在职》工,。作人员或《者过去三年内—与,投标人有工作—关,系的人员及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  (三)》。招标项目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  :(一)已抽取的评标!专,家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需要回避的;—   (二)—已抽取的评标专家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补充《抽取评标专家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进行 第十—九条 自治区—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业《务能力、评标质【量、遵纪《。守法、职业道—德等方?面,每年年底根据日常评!标,。记录、?抽查复评记录—、业:务培:训考核记录、监督部!门的奖惩记录—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考核结?。果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或者?原因之一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 【  (一)》继续教育、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三】)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四:)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应当主动回避而【不回避的; —  (?二)私下接触招标人!、投标人的;  】。 (三?)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七)】一年内2《。次迟到3《0分:钟以上或者1次确认!能,够参加评标活—动却无故不参加的;!  : (八)有恶—意讨要不《合理报酬《并由此拒不评—标或者拒不》在评标报告等签字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及服务《。人员不得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不:得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抽取!和依法?进行:。的评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施行有效期至二O二!0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表1   【 《 ,。  自【。治区:。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 —   【   —   《   — : ,   !  ?     ! ?  : — 姓 ?   名  ! 性  【  别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民】    族》  》 政治面【貌,   !最高学历 】    【 》 毕业《院校   】 ?毕业时间  !   【 : 所学专业 ! ?  : ?从,事专业 《 1、 — 2、 【 :3、 —  : 职】   ? 称 《   注册!资格专业名称 【 ? ,   — ? 职称—证号 ?   》 注册资格证】号 《   《   】 工作单位 】   》 职   务】 :    】 《 身份证【。号 ?   【电    话 ! ,单   《 位:   【 : , 】。邮    》编 ?   》 住   — 宅 《 :  ?   《 》 电子邮箱—   【 移动《电话   !   【 通》信地址  】 :   《 ? 《从事工程《技术、经济》工作简历《   —   !    《         ! ,。         !。    《     ! ? 主 要 技】 术 (经》济):业 绩 登 记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推荐意见 ! 推:荐,单位(?公章) —   》 ?   《      —        】         !     》   ?。   ?    年  月 ! 日 《  ? 中!心,初审意见 》   》   》 : 评—审委员会《复审:意见 —     》      —        】      —   ? ,    《       【年  ?月  日 —   》 监 督! ,部 门 审 批 意! 见: 年》  月  日 !   】 ,     】 《 ? : 【   ! 附表2【 , 《 自【治区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表— , ? —    】   !。填表时?间, : 年  》月  日 》 — 项目名称 【   【招标编号  !。 — :招标人   ! ?联系人 【  ? ? : ,招标代理《机,构   【 联系人—   !。。 授》权抽取人  ! ? 联系电话 —  《。 : 》 身份证号 —   【 评标时间 】 预计?评标   天 ! 评标【委员会 人》数   ! 抽取专家人数 !   【 抽》取,专家专业类别及【人数 《     !   】 需回避单位! 《回避单位名称— 回》避原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招标人》(公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监督部门(公【章)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注此】表在抽取专家前【一,天报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