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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提高评《标工作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自》。治区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和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培训、—抽取、选聘、考【核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评标专家库是【指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组》建设立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由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装饰装修、电力】、公路、铁路、水】利,、煤炭、石》化、信息产业、医】药及医疗《设备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按照》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进行分类设】置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相关—专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方】面评:标,工作的行《业评:标专:家库 自《治区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总人数不少于5!。00人且专业—齐全、分类合理按照!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二级类别对应的】入库评?标专家原则上—不少于50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资:格认定后纳入自治区!评,标专家库名》册,的人员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电子评标和!业务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监督部门)!具,体负责?自治区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评标《专家资格的认定、培!训、考核《、取消、终止、【建档及监督评—标专家抽取等工作】 中心?负责自治区评标专】。家库相关软件开发】、硬件维护、评标】。专家抽取终端管理、!协助: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及《记录评标《专,家抽取情况》等工作 第六条 】入,选自治区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 (二)熟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三)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独立地?履行:职责:并自:觉接受监《督;  《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周岁(稀缺专业!可放宽至七十—周岁);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评标专家的申请!和资:。。格,。。认定   (一)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以单位推荐方—式提出申请已—退休且未在其他单】位应聘的人员由【退休前所在》单位推荐《。已退休且在其他单位!应聘的人员由—所在:应聘单位推荐;  ! (二)申请人【填写自治区》。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附表1)报中心】。初审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职称证原件!和复印件; —  :(三:),中心:初审合?格后报监督》部,门监督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的组:。织进行相关培训【。。、考核考核》合格:人员发放《评标专家证书—纳入自治区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入选自治》区,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 (二)《受到刑?事处:罚;    (三】)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  (四)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在职人员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职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评!标专家的权利  】。 (一?)接受招标人选【。聘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 (二)查阅与招标!项目: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资格资》质等资料; —  (三)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扰; —  (四)对评标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六)对监》督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申请复核】。;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当对评标专家【参,加相关培训和—评标活动给》。予支持 《第十条 《。评标专家的义务 】  (一)根据【通知准时参》。加评标活动; 【  (二)保证【公平、公正评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等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给予!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结束《后在评标报告等材】。料上:签字;   (【五):。及时向监督部门或者!招,标人反映《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常【现象协助、配—合,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  (六)参加监】督,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自觉?。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  (?七):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书面告知监督部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招标】人在:抽取评标专家—前应当按要求填写】自治区?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表—(附:表2)?并提交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24小时内抽】取,评标专家其中抽【取本地评标》专,家应当在评标前【1小时内进行抽取外!地评标专家可酌【情延长至评》标前24小时内进行!若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抽取时—间的应当征得监督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抽取终端—的计算机硬件和系统!软件设置双重密码分!别,由监督部《门和中心专人—负责实现监督与使用!分离同时从技术上】合理分?。配软件窗口管理和】使用权限杜绝—人为干扰因素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允许不得《单独使用系统—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必须: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在中心内!进行抽取评标—专家时招标人代表、!中心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必须!。。同时在场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参与》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当从自治—区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中心—工作人员协助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全部到达指定】评标区域后方可打印!评标专家名单(一】式两份)由招标人代!表、中心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一份交招标人!代表一份留存中心备!查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成员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或》者自:。治,区评标专家库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监督部?。门同意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选聘评标》专家也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六条 》接到通知的评标专家!应当按时到达—指定评标地点已经】确认参加评标—活动而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当及—时告知抽取终端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招标人的工作人】员(除招标人代【表外)?;   (》二)投标人的—。在职工作人员或者过!去三年内与投标人有!工作关系的》人员及?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三)招标项目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 , (一)已抽取的】评标专家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需要《回,避的;?   (二)已抽取!的评标专家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补充抽取评—标,专家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进行 第十九条【 自治区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业!务能力、评标质量、!。遵纪守法、职业道】。德等方?面每年年底根—据日常评标记录【、抽查复评记录【、业务培训考核【记录、监督》部门的奖惩》记录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考核结果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或者原因!之,一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   (—一)继续教》育、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三)—。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四)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 ,(一)应当主动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私下接触《招标人?、投:标人的?;,   (《三):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  (七)一年内】2次迟到《30分钟以上或【者1次确认》。能够参加评标—。活动却无故不—。参加的;《   (八)有【恶意讨要不合理【报酬并由《此拒不?评标或者拒不在评标!报告等签字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及服务人员不得【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不得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抽取】和依法进行的评【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施行】有效:期至:二O二0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表1  ! 《 【 自治区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 :   !   《   【 ,    !   —    】。   —   【 姓    名!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 《(照:片)   ! 《 民 《   族 【   《 政治面貌 【  《 , 最高学历 !     ! 》 毕业院校—   —。 毕业》时间 》   —  】 所:学,专业   】 从事》专业 1、】。 2、 ! 3、?   ! : :职    称—   — : 注:册资格专业》名称   】   【 《 职称证号 — ?  《 注册资格》证号 》     】 ,。 , : 工作单位 】  《 《职   务》 《    ! ? 身份《证号 《   — 电  《  话 单】 ,   位 【 ,    ! ? 邮?  :  编? , ,   【。。住    》宅   】   — ? 电子邮箱—   【 移动电话 !     】。。 通】信地址  】。 , ?  】 ,从事工?程,。技术、经济工作简】历 :   【 ?    》     》       【        】       【 ,   — — 主 ?要 技 术》 (经济)业 绩】 ,登 记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推荐意见 ! 推《荐,单位(公章》)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 :  ? 》。 中心初审》意见 ?   —   】 ?评审委员会复审意见!。 : ,      —      —         !      —    《         ! 年:  :月  日 》 : ,。  : : 监 督 !部 门? 审: 批 意 见 】 年  月  】日 》 , : ,   【 :   》 【 ! 《 , 附表2!。 【 自治区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表 》 — :    】 ,   — 填表时间 【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招,。标编:号   【。 ? 招》标,人 ?   联】系,人 :   】 ? 招标?代,理机构? 《  《 联系?人  — 授!。权抽取人 —   联】系电话?  》。 ? ? 身?份证号 【  : 评标时间 !。 预计评标  】 天 】。 评标委员会 】人数 》。   》 抽取专家人数 】   !。 抽《取专家专业类别及人!数 ?   【  :   》 需】回避单位 》 ?回避单位名称 】 ,。 回避原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招标人(《公,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监】督部门(《公章) — , ,   》  :      —  年 《 月 ? 日 》 年  月  日 ! 注此!表在抽取《专家:。前,一天报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