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27-2001 建标库

6.2  稳定流抽水试验

6.2.1  稳定流抽水试验不宜少于3次下降,其理由是:

    1  可以获得孔的抽水试验特性曲线,以便正确选择计算水文地质参数的公式。

    2  有可能推算孔的出水量。

    3  有可能验证水文地质参数的计算是否准确,例如采用3次不同下降值计算所得的渗透系数应基本一致。

    对可不作3次下降的抽水试验,在本条注中作了说明。

6.2.2  关于水位的稳定标准,本条文没有采用通常的“在多长时间的间隔内不超过某一数值”的规定。因为抽水试验中时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即使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水位变化不超过规定的数值,但是从相邻的时间间隔内水位变化的对比来看,水位实际上并没有稳定,而呈现持续上升或下降的趋势。因此,动水位的稳定与否,单看水位的波动范围是不够的,更主要的是要考虑有无持续上升或持续下降的趋势。所谓“在一定范围内波动”,是指不同的抽水设备,可能出现的水位上下波动值。在执行时,必须注意自然水位的变化及其对抽水时动水位的影响。

6.2.3  规定稳定延续时间,主要是为了检查抽水试验地段,由孔中抽出的水量与地下水对孔的补给量是否已经达到平衡。达到两者平衡的时间,对各种补给条件和不同颗粒组成的含水层是不一样的。实际上,一旦出水量与补给量能达到平衡时,稳定延续时间就没有必要太长,因为在整个稳定延续时间内,水位的波动已在允许范围内。

    据此,本条文将稳定延续时间适当作了缩短。但在补给条件较差的地区,应特别注意是否达到了稳定,必要时,应延长稳定延续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