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27-2001 建标库

5.2  水文地质勘探孔的结构

5.2.1  勘探孔深度是根据任务的要求和勘察区的水文地质条件而确定的,不能规定一个具体的数值。为此,本条文只作了原则的规定,即应钻穿有供水意义的主要含水层(带)或含水构造带。这样规定,是基于正确取得水文地质数据和参数及评价地下水资源的需要。但是本条文不能理解为在勘探工程中所有的勘探孔都要求钻穿含水层或含水构造带。譬如,当勘察区地下水丰富,远远大于需水量要求时,勘探孔深度也可根据具体任务要求来定。

    条文中的“有供水意义”,应理解为是针对任务的“需水量”而言的。

5.2.4  本条文对止水的规定与要求,主要是针对勘探孔而言的。同样,作为长期观测孔,为保证观测资料的正确,也应分层止水。故本次修订时以注的形式对此作了规定。

5.2.6  本条文是新增条文,旨在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充分搜集、研究和利用已有资料,合理设计钻孔结构,达到节省勘察费用,提高效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