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27-2001 建标库

6.2  稳定流抽水试验

6.2.1  抽水试验时,水位下降的次数应根据试验目的确定,宜进行3次。其中最大下降值可接近孔内的设计动水位,其余2次下降值宜分别为最大下降值的1/3和2/3。

    各次下降的水泵吸水管口的安装深度应相同。

    注:当抽水孔出水量很小,试验时的出水量已达到抽水孔极限出水能力时,水位下降次数可适当减少。

6.2.2  抽水试验的稳定标准,应符合在抽水稳定延续时间内,抽水孔出水量和动水位与时间关系曲线只在一定的范围内波动,且没有持续上升或下降的趋势。

    注:1当有观测孔时,应以最远观测孔的动水位判定。

        2在判定动水位有无上升或下降趋势时,应考虑自然水位的影响。

6.2.3  抽水试验的稳定延续时间,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卵石、圆砾和粗砂含水层为8h。

    2  中砂、细砂和粉砂含水层为16h。

    3  基岩含水层(带)为24h。

    注:根据含水层的类型,补给条件、水质变化和试验的目的等因素,稳定延续时间可适当调整。

6.2.4  抽水试验时,动水位和出水量观测的时间,宜在抽水开始后的第5、10、15、20、25、30min各测一次,以后每隔30min或60min测一次。

    水温、气温观测的时间,宜每隔2~4h同步测量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