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真实有效《、责任清晰的—工程质?量验收机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质〔》2013〕1—。71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以下简称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遵:循组织合规、程序严!谨、内容齐全和结论!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阶段验收是指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工程?阶,段完:工后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
】 地基阶》段,验收:是指基础垫层施工】前的验收
【基础阶段验》收是指基础承台【、基础梁或》者底板施工》完,成下步施工》前的验收《
: 主体结构》验收是指承》重结构施工完—成,二次结构《或者装?饰装修施《工前的验收主体结】。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划分?为若干个子》阶段进行验收
】 第五条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应当成立验收组!验收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验收组可以按专【业划分为若》干,个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二)验收组组长及】小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或者其聘请】的专业人员担任并应!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国家一级注册—资格;
(三】)验收人《员应当专业齐—全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 (四)有—相应的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
第《六条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建筑节能工程】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章!阶段验收
第】。七,条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已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图审合格
— , (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阶—段自检验收合—格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分别出具》阶段:验收自评报》告(附表一)和【阶,段验收评估》报告(附表二)
】 (三)》质量控?制资:料及监理资料完整】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有完整的整改!。记录影响《结,构的重大质量缺陷】处理情况《资料:齐全并应有》影像资料
(】四)勘察单》位出具地《基阶段质量证明文】件(附表《三)工?程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相符】不相符的已》处理并满足》勘察要求《
: (五)设》计,单位出具质量—。。证明文件(》附表:四)确认施工图符】合现行规范、—规定:的要求工《程按图审合》格的图纸施工重大设!计变更经重》新图审并备》案
(》六)桩基验收时【应有桩基检测报告桩!位偏移?和,桩顶标高复测记录、!。桩位竣工图等工程应!标识桩位控》制,线桩标高控制点或线!
,。 (七)结构(】子结构)验收时现场!无验收障碍模—板已全部拆除—单线平面图、—实测实?量数据?在自查处标识、标】明水平?及纵向控《制,线等
? , (八)《建筑节能验收时有关!建筑节能的设—备,应调试运行正常标】识清楚具备使用条件!
第八条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各阶段!工,程具备阶段》验收:条件后?经工:程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阶段验《收
:。 第九条阶—段验收应当》通过抽取一定数【量的检验批采取资料!核查、实物测—量等:方法核验检验批【的真:实性抽?查检验批比例原【。。则上不少于》5,%且:不少于3《批不:。足3:批的全?数检查并做好检验批!质量验收复查记录】(,附表五)《
:。 对工程实体质量】有质疑的可以—采,取实体检测》进,行验证
第十】条抽取的检验批经核!查真实?有效:的,实体检?测结果符合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的验收组—提出验收意见建设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出具验收报告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符?合验收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当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验收
—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阶段验收前!应,当告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章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施,。工,单位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自评报告【(附:表六)工程竣工验】收自评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 (三)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工程监理资料!并出具竣工验—收,。评估报告(附—表七:。)竣工验《收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工程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证明文件(附】表三、附表四)质】量证明文件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施工单位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六,),住宅工程完成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七)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
?(,八)施工单》位已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九?)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 (十)》规划部门《已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 :(十一)《公安消防部门已【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意见书
》 , (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观!感,质,量、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质量、?工程质量安全—。和主要功能检验【;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要件和—。工程竣工资料、【工程观感质量、工程!质量安全和主—要功能检验》应当分?别按照本办》。法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附?表十一验《收
住》宅工程还应》当抽取?10%分户按照【分,户验收表(附表十二!)现场?核查验收
第十!六条验?收合格的验》收组提出《。。验收意见建设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出具验收报—告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不合格的责任单位】整改:后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告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三)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人《防验:收证明;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六)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意见书;
— (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标志牌!镶嵌申请表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修书和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 第十九条—工,业项目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中(一)至!(九)和《(十二)、(十三】),条件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至十六条【进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章,附则
?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所监督建设工!程的质量《阶段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组织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