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真实有效、责任清】晰的工?程质量验收机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质〔》2,01:3〕171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以下简称《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遵循组织合规、!程序严?谨、内容齐全和结】论,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阶段验【收是指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工程阶段完工后】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
地基阶段验】。收是指基础垫层施】工,前的验收
基础!阶段验?。收是指?基础:承台、基础梁或【者,底,板施工完成下步施工!前的验收
主体!结构:验收是指承重结构施!工完成二次》结构或者装饰—装,修施工前的验收主】体结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划分为若干个—子,阶段进?。行验收
第五】条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应当成立验收组【验收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验收组—可以按专业划—分,为若:干个:。。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 :。。。。(二:。)验收组组长—及小: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或《者其聘请的专—业人员担任并应【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国家:一级注册《资格;
(三)!验收人员应当专业齐!。全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四)】有相应的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
: 第六《条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建筑节?能工程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 第二章《阶段验收
第】七条: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图审合格《
: (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阶段【自检:验收:合格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分别出】具阶段验收自评报】告(附表一)和阶】段验收评《估报告(附》表二:)
《(,三,)质量控制资料及】监理资料完》整,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有完整的】整改记录《影响结构的重大质】。量缺陷?。处理:情况资料齐》。全并应有影像资料
! , ,(四)?勘察单位《出具地基阶段质量】证明文件(附—表三)工《程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相符不相符的!已处:理并满足勘察要【求
(五)设】计单位出具》。质量证?明文件(附表四【)确认施工图符【合现行规范》、规:定的要求工程按图审!合格的图纸》施工重?大设计变更经重新】图审并备《。案
(六)【。桩基验收《时应有桩基检测报告!桩位偏移和桩顶标】高,复,测记录、桩位—竣工图等《工程应标识桩位【控制线桩标高—控制点或线
— (七《)结构(子结构【)验收?时,。现场无验收》障碍模板已》全部拆除单线平【面图、实测实量数据!在自查处标》识、:标明水平及纵—向控制线等》
(八)建【筑节能验《收时有关建筑节【能,的设备应调》。试运行正常标—识清楚具《备使用条件
— 第八条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各,阶段工程具备—阶,。段验收?条件后经工程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阶段】验收
第九条】阶段验收应》当通过抽取一定数】量的:检验批采取资—。料,核查、实物测量等】方法核验检验批的】真实性抽《查,检验批比例原—则上不?少于5%且》不少于3批不足3批!的全数检查并做【好检验批质量验收复!查,记录(附表五)
】。 对工程实体【质量有质疑》的可以采取实体检测!进行验证
》 第?。十条抽取的检验【批经核查真》实有效的实体检测结!果符合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的《验收组提《出验收意见》建设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出具?。验收:报告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符合》验收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当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阶段!验收前应《当告: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第三章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施工单位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自评报【告,(附表六)工—程竣工验收自评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 (三)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工程?监理资料并出具竣工!验收评估《报告:(附:表七)竣工验收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工程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证明文件【(附:表三:、附表四《)质量证明》文件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 (五)施工【单位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六)住宅工程【完成: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七)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
(八)—施工单位已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 :。(十)规《划部门?已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十—一)公安消》防部门?已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意见书
【 (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 3.实地查验【工程:观感质量、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质—量、工程质量安全和!主要功能检验;【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要件和工程竣!。工资料、工程—观感质量《、工程质量安全和】主要功能检验应【当分别按照本办法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附表十一】验收
? 住宅工》程,还应当抽取10%】分户按照分户验【收表(附表十二)现!场核查?验收
第十【六条验收合格的验收!组提出验收意见建】设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出,具验收报告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不—合格的责任单位整改!后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告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三)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人防验收证—明;: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六)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意见书;
】 :(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标志《牌,镶嵌申?请表: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修书和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九条工业!项目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中(一】)至(九《)和(十二)—、(十三)条件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至十六》条进: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章附】则
?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所监督建设工】程的质量《阶段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组织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