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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真实?有效、责《。任清晰?的工程质《量验收?机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质〔2—。01:3〕:17:1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以下简称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遵,循组织合规、程序严!谨、内容《齐全和结论》明确的原则 —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阶段验收是指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工程】。阶段完工后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  《 地基阶段验收是指!。。基,础垫层施工前的验收!   基础阶段验】收是指基础》承台、基础梁或者】底板:施,工,完成下?步施工前的》验,收   主体结构】验收是指《承重结构施》工完成二次》结构或者装饰—。。装修:施工:前的验收主体结【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划分为若干【个子:阶段进行验收  】 第五条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应《当成立验收》组验收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验】收组可?以按专业划分—为若干个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二,。)验收?组组长及小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或【者其聘?请的专业人员—担任并应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国家【一级注册资》格;   》(三)验收人员应】。当专业齐《全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四)有】相应:的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   第六条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建筑?节能工程《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章阶段验收》。   第七条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图:审合:格   (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阶段自检验收合格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分别出《具阶段验收自—评报告(附表一)】和阶段验收评估【报告(附表二)【   (《三)质?量控制资《。料及监理资料完【整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有完》整的整改记录影【响结构的重大质量缺!陷处理情况资料齐全!并应有?影像资料 》  (四《)勘察单位出—。具,地基阶段质量证【明文件(附表三)工!程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相符不相符—的已处理并满足勘】察,要,求  ? (五)设计单位出!具质量?证明:。文件(附表四)确】认施工?图符合现行》规范、规定》的要求工程》按图审合格的图纸】施工:重大设计变》更经重?新图:审,并备案 《  (六《),。桩,基验收时应有—桩基检测报告—桩位偏移和桩顶标】高复测记《录、桩位竣》工,图等工程应标识【桩,位控制线桩标高控制!点或线   (【七)结构(子—结构)验收时现场】无验收障碍》。。模,板已全?部拆除单线平—面,图、实测实》量数据在自查处标】。识、标明水平及纵向!控制线等   (】八)建筑节能验【收时有关建》筑节能?的设备应调试运【行正常?。标识:清楚具备使用条【件,。   第八条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各阶段工程》具备阶段验收—条件后经工》程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阶:段验收?。   ?第,。九,条阶段验收应当【通过抽取一定数量的!检验批采《取资料?核查、实物》测量等方法核验【。检验批的真实—性抽查检验批比例原!则上不少于5%【且不少于3批不足3!批的全数检查并做】好检验批质量验收】复查记录《(附表五)   】对工程实体质—量有质疑的》可以:采取实体检测进【行验证   —第十条抽取》的,检验批经《。核查真实《有效的?实,体检测结果符—合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的验收组—提出验?收意见建设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出具验收报告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符—合,验收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当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验收  !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阶段验收前应当【告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第三《。章竣工验《收  ?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施!工单:位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自评报告】(附表六)工—程竣工验收自评【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工程【监理资料并出具竣工!。。验收评估报告(附表!。七):竣工:。验收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工程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证,明文件(《附表三、附表四【)质量证明文件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 (五)施工单【位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住《宅工程完成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 , (七)《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   —(八)施《工,单位已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九《)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十,)规划部门已—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 ,(十一)公安消【防部门已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意见》书   (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三条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  3.实地查验】工程观感质量、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质量:。、工程质量》安全和主《要功:能检验;《 , ,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要件和工!程竣工?资料、工《程观感质量、工【程质量安全和主要功!能检验应当分—别按照本办法—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附表十一】验收   》住宅工程还应当抽】取10%分》户按照分户》验收表(《附表十二)现场核查!验收   第—十六条验收合格【的验收?组提出验《收意见建设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出具—验收报告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不合】格的责任单》位整改后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告》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三:)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四,)人防?验收证明;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六》)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意见书《;   《(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八)标》志牌镶?嵌申请表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修!书和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  第十九条工【业项:目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中(一)至(九!)和(十二)、【(十三)条件—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至十六条进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第四章附则 】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所监督建设【工程的质量阶—段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组织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