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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真实有】效、:责任:清晰的工程质量验收!机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质〔20《13〕1《71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以下简称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遵循组织合【规、程序严》谨、内容齐全和结】论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阶段验》收是指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工程》阶段完工后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 ,  地?基阶段验收是指基础!垫层施工前的验收 ! , 基础阶段》验收是?指基础承台、基础】梁或:者底板?施工完成下步—施工前?。。的,验收   》主体结构《验收是指承重—结构施工完成二次结!构或者装《饰装修?施工前的《验,收主体结《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划分为若干个子!阶段进行验收  】 第五条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应当:成立验收组》验收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验收组可以按专【业,划,分为若干个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 (二)验收—组组长?及小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或者其—聘请:的专业人员》担任并应《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国家一《级注册资格;  】 (三)验收人员应!当专业?齐全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四!)有:相应的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   第六条】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建筑节能《。工,程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 第二章阶段验收】  :。 第七条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一)已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图审合格 —  (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阶段【自,检验收合格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分别出具阶段验】收自评报告(附【表一)和阶段验收】评估报告《(附表二《)   (三—)质:量控制资料及—监理:资料完整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有完《。整的整改记录—影响结构的重大质量!缺,陷处理情况资—料齐全并应》有影像?资料   (四【。)勘察单《位出:。具地基阶段质量证明!文件:(附表?三)工?程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相符不—相符的?已处理并满足—勘察要求  — (五?),设计单位出具—质,量证明文件》(附表四)确认【施工图?符合现行规》范、规定的要求工】程按图审合格—的图纸施工》重大设计《变更经重新》图审:并备案   (【六)桩基验收时应有!桩,基,检测报告桩》位偏移和桩顶标【高复测?记,。录、桩位竣》工图:等工程应标识桩【。位控制线桩标—高控制点或》。线   《(七)?结构(子结构)【验收时现《场无验?收障碍模板已全部】拆除单线《平面图、《。实测实量数》据在自查《处标识、标》明水平及纵》向控制线等 —  (八)》建筑节能验》收时有关建筑—节,能的设备应调—试运行正常标识【清楚具备使用条件 !  第八条》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各!阶段:工,。。程具备阶段验收条件!后经工程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阶段验收  】 ,第九:条阶段验收应当【通,过抽取一定数量的】检验批采取资料核】查、实物《测量等方法核—验,检验批的真实性抽查!检验批?比例原则上不少于】5%且不少于—3批不足《。3批的全数检查【。并做好检验批质量验!。收复查记录(附表】。五)   对工程】实体质量有》质疑的可以采取【实,体检:测进行验证  【 第十条《抽取的检验》批经:核查真实有效的实体!检测结果符合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的验收组【提出验收《意见:建设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出具验》收报:告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符《合验收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当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阶段!验收:前应当告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章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施工!单位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自评—报告(附表六—。)工程竣《工验收?自评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 (三)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工程—监理:资,料并出具竣》工验收评估报—。告,(附表七)竣—工验收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工程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证明文件!(附表三、》附表四)质量证【明文件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  (五)施工单位!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六)住—宅工程完成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  (七)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   (八)—施工单位已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十)【规划部门《已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十一)公安消—防部门已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意见书 》  (?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观,。感质量、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质量、工程【质量安全和主要功】。能,检,验; ?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要】件和工程竣工资料】、工程?观感质量、》工程质量安全和主】要功能检验应当分】别按照本办法—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附表十【一,验收   住—宅工程还应当—抽取:10%分《户按照分户验—收表(附表十二)】现场核查验》收 :。 , 第十六条验收合】格的验收《组提出验收》意见建设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出具验—收报告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不合【格,的责任单位整改【后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告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 (:三)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人防:验收证明;  【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六)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意见书;【 ,  :(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标志牌镶—嵌申请表《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修书:和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九条工业—项目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中(《一)至?(九)和(十—二,)、(十三)条件】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至十六条进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第四章附则  【。。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所?监督建设《工程的质量阶段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组织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