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 , : : 第一章总 则
】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真?实,有,效,、责任清《晰,的工程质量》验收机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质〔201!3〕171》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以下简?称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遵循组织合】规、程序严谨—、内容齐全》和结论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阶段验收是指—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工】程阶段完工后—。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
! 地基阶段—验收是指基础垫层施!工,前的验?收
: :基础阶段《验收:是指基础承台、【基础梁或者底板施工!完成:下步施工前的—验,收
主》体结构验收是指承重!结构施工完成二次】结构或者装》饰装修施《工前:的验收主体结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划分为若干个子阶!段进行验收
— , ,第五条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应当成—立验收组验收—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验收组可以按专业】划分:为若干个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 (二)验收组【组长及?小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或者其《聘请:。的专业人《员,担,任并应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国家一?级注册资《格;:
(三)验收人!员应当专业齐全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 :(四)有相应的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
! :第六条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建筑节》能工程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章阶段验收
!第七条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图审合格
(】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阶段—自检:验收合格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分别出具—。阶段验收自评报【告(附表一)和阶段!验收评估报告(附表!二)
(三)】质量控制资料及【监理资料完整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有,完整:的整:改记录影响结构【的,重大质量缺陷—处,理情况资料》齐全并应有影像【资料
》(四)勘《察单:位出具地《基,阶段质量证明文件】(附表三)工程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相符不】相符的已处》理并满足勘察要【求
(五)设计!单位:。出具:质,量证明文件(附表】四)确认施工图【符合现行规范、【规定的要求工程按】图审合格的图—纸施工?重大设计变更经重新!图审并备案》
(《六,)桩基验收时—应有桩基检》测报告桩位偏移和】。桩顶:标高复测记录、桩】位竣工图《等工程应标识桩位】控制线桩标》高控制?点或线
—(七)结构》(子结构)验收【时现场无验收障碍】。模板:已全:部拆除单线平面图、!实测实?量数据在自查—处标识、标明水平】及,。纵向控制线等—
?(八)建筑节能验】收时有?关建筑节能的设【。备,应调试运行》正常标识清楚具【备使用条件
第!八条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各《阶段工程具备阶段】验收:条件后经工程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阶段验收
第!九条阶段《验收:应当通过抽取一定数!量的检验批采取资】料核查、实物测量】等方法核《验,检验批的真实性抽查!检,验批比例原则上不】少于:5%且不少》于3批不《足3:批的全数检查并【做好检?验批质量《验收复查记录—(附表五)
】对工程?实体质量有质疑【的可以采取实体检测!进行验证
》 第十条抽取【的检验批经核—查真实有效的—实体检测结果符【合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的验收《。组提出验收》意见建设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出具验】收报告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符合》。验收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当》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阶段验收前应当告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第三章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施【工单:位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自评报】告(附表六》)工程?竣工验收自评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 (三)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工:程监理资料并出【具竣工验收评估报】告(:附表七?)竣工验收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工!程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证明文件(附【表三、附表》四)质量证明文【件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施工单位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六)住宅《。工程完成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七)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
! (八)施工单【位,已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九)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 (:十)规划部门已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 (十?一,)公:安消防部门》已,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意见?书
: (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观感质》量、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质量、工程》质,量安全和主》要功能检验;—
,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要件和工—程,。竣工资料、》工程观感质量、工程!质量安全和主要【功能检验应当分【别按照本办》法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附表十一!验,。。。收
: 住?宅工程还应当抽【取10%分户按【照,分户验收表(附表】十二)现场核查【验,收
? 第十六条验收合】格的:验收组提出验收意】见,建,设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出具验》收报告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不合?格的:责任单位整改后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告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三)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四)人防—验收证明《;
?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 (六)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意!见书;
《 (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八)标志牌】镶嵌申请表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修书和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 第十九《条工业项目》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中—(,一)至(九)—和(:十二)、(十三)条!件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至十!六条进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所监督建《。设工程的质量阶段】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组织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