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 第【一章总 则
【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真实有效、责任!清晰的工程》质量:验,收机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质〔》2013〕17【1,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以下简称【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遵循组织】合规、程序严谨、内!容齐全和结论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阶段】验收是指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工程:阶,段完工后《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
!。地基:阶段验收是指—。基础垫?层施工前的验—收
基础阶段验!收是:。指基础承台、基础梁!。或者底板施工完【成下步施《工前的验收
】主体结构验收是【指,承重结?构施工完成二—次结构或者装饰装修!。施工前的验收主体结!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划分为若干个子!阶段进行验》收
第五条【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应当成立验】收组:验,收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验收组可以按!专业:。划分为若干个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 (二)验》收组组长及》小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或者其聘请的专业!人,员担:任并应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国?家一级注册》资格;
《 (三)验收【人员应当专业齐全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 :(四)有相应—的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
第六条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建》筑节能工程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 ,第二:章阶段验收
第!七条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图审合格
!(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阶段自检《验收合格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分》别出:具阶:段,验收自评报告—。(附表?一)和阶段验收评估!报告(附表》。二)
? :(三)质量》控制资?料及监理资料完【整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有—。完整的整改记录【影,响结构的《重大质量缺陷—。处理情况资料齐【全并应有影》像资料
(四)!勘察单位出》。具地:基阶段质量证—。明文件?(附表三)工程【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相符不相符的已】处理并满足勘察【。要,求
? ,(五)设计单位出】具质:量证明文件》。(附表?四)确认施工—图符合现《行规范、规》定的要求工》程按图审合格的【图纸施工重大设计变!更经重新图审并【备案
》(六)?桩基验收时应有桩】基检测报告》桩,位偏移和桩顶标高复!测记录、桩》位竣工图《等工程?应标识桩《位控制线桩标高【控制点或线
【 ,(七:)结构(子结—构)验收时现场无】验收障碍模板已全】部,。拆除单线平》面图、实测实量【数据在自查处—标识:、,。标明水平及纵向控制!线等
《 (八)建筑节能验!收时有关《。建筑节能《的设备应调》试运行正常标—识清:楚具备使用条件
】 第?。八条: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各阶段工程】具备阶段验收条【件后经?工程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阶段】。。验收
》第九条阶段验—收应当通《过抽取一定数—量的检验《。批采取资料核查、】实,物测量等方法—核验检验批》的,真实性抽查》检验批比例原—则上不少于5%且不!少于:。3批:。不足3批的全数检】查并做好《检验:批质量验收复查记】录(附表五》)
对》工程实体质量有质疑!的可以采取实体检】测进行验证
第!十条抽取的检验批经!核查真实有效的实】体检测结果符—合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的验收组】提出验收意见建设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出具验收报告!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符合验收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当?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阶段验!收前应当《告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第三章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施工单位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自】评报告(附表六)工!程竣工验《收自评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 , (三)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工程监《理资料并《出具:竣工验收评估报告(!附表七)竣工—验收:。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工程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证明文《件(附表三、—附表四)质量证【明文件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 (五)施工单】位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六)住宅—工程完成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 (七《)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
— , ,(八:)施工单位已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 ,。 (十)规划部门】已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十一?)公安?消防部门《。已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意》。见书
(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 3.实地》查验工程《观感:质量、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质量、》工程质量安全—和主要功能》检验;
《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要件》和工:程竣工资料、—工程观感质量—、工程质量安全和主!要功能检验应当分别!按照本办法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附表十一【验收
住—宅工程还应当抽取1!0,%分户按《照分户验收表(【附表十二)现场核查!验收
第十六条!验收合格的》验收组?提出验?收意见建设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出具【验收:报告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不合格的责—任单位整改后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告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三)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人】防验:收证:明;
?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六)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意《见书;
—(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标志牌镶《嵌申请表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修书和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九,条工业项目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中(一)】至,(九)和(十二)】、,(十三)条件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至十六条进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章附则
《。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所监《督建设工程的—质量阶?。段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组织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