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真:实有效、责任清晰的!工程质量验收机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质〔20—13〕171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以下简称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遵循组织合规、程!序,严谨:、内容齐全和结论】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阶段验收是指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工程阶段完—工后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
地基》阶,段验收是指》。基础垫层施工前的验!收
? 基础阶段验收是指!基础:承台、基础梁或者底!板施工完成下步【施工前的验》收
主体结【构验:收是指?承重:结构施工完成二次结!构或者装饰装修施工!前的验收《主体结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划分为若干!。个子阶段进行验收
! 第五条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应当!成立验收组验收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验?收组可以按专—业划分为《若,干个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 (二)验收—组组长及小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或!者其聘请《。的专业人《员担:任,并应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国家一级注》册,资格;
》 (三)验收人员应!当,专业齐全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四)有相应的—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
第】六条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建筑节能工程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章阶段验!收
第七条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已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图审合格
】 (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阶段自检验收合【格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分别出具阶—段验收自评报告(】附表:一,)和阶?段验收评估报告【(附表二)
— , (:三)质量控》制资料及监理资料】完整: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有完整的整【改记录?影响结构《的重大?质量缺陷处理情况】资料齐全并应有影像!资料
》(四)勘察单位【。出具地基《阶段质量证明文件】(附表三)工程【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相符!不相符的已处理并满!。足勘:察要:求
?。 (五?)设计单《位出具质量证明文件!(附表四《)确认施工》图符合现行规范、】规定:的要求工《程按图审《合格的图纸》施工重大《设计变更经重新图审!并备案
—(六)桩基》验收时应有桩基检测!报告桩?。位偏移?和桩顶标高复测【记录、桩位竣—工图等?工程应标《。识桩位控制线桩标高!控制点或线
】(七)结构(子结】构)验收时现场无验!收障:碍模板已全部—拆除单线平面图【。、实测实《量数据在自》查,处标识、标明水平】及纵:向控制线《等
(八)建筑!节能验收时有关【。建筑节能的设—。备应调?试运行正《常标识清楚具备使用!条件
第八条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各阶段工程具备】阶段验收《条件后经工程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阶段验《。收
第九—条阶段验收应—当通过抽取一定数量!。的检验批采取资料】核查、实物测—量等方法核》。验检验?批的真实《性抽查检验批—比例原则上不—少于5%且不少于3!。批不足3批的—全数检查并做好【。检验批?质,量验收复查》记录(附表五)
! 对工程实体质量】有质疑的可以采【取,实体:。检测进行验证
【 , 第十条抽取的检验!批经核查真实有效】的实体检《测结果符合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的验收】组提出?验收意?见,建,设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出具验收—报告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符合验!收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当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阶段验收—前应当告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第三章竣工验收!
,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施工【单位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自评《报告(附表六)工】程竣工验收自评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 :(三)?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工程监》理资料并出具竣工】。验收评估报告—(附表?七)竣工验》。收,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工程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证明文件(附!表三、?附表四?)质:量证:明文件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 (五)施工【单位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住宅工程完成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七)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
(八—。)施工单位已—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十)规划】部门已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十一—)公安消防部—门已: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意见书
】 (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三条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观【感质量、《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质量、工【程质量安全和主【要功能检验;
】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要件和工程竣!工,资料、工程》观感质量《、工程质量安全【和主要功能检验应】。当分:。别按照?本办法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附表!十一:验收
? , 住宅工程还应当】抽取10%分户按】照分户?验收表(附表十【二):现,场核查验《收
《第十六条《。验收:合格的验收组提出】验收意见建设—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出!具验收报告》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不合!格的责任《单位整改后》。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告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三)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人【防验收证明》;
?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六)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意见书;
【(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标!志牌镶嵌申》请表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修书和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九】条工业?。项目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中(一)至!(九)和(十二)】、(:十三)条《件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至:十六条进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所监【督建设?工程的?质,量,阶段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组织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