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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真:实有:效、责任清晰的工】。程质量验收机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质〔!2,013〕《171?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以下简《称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遵—循组织合规、程序严!谨、内容齐全和【结论明确的原则 】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阶段验收是指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工程】阶段完工后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   地基阶段验】收是指基础垫—层,。施工:前的验收   基】础阶:段验收是指基础【承台、基础梁或【者底板施《工完成?下步施工前的验【收   主体结构】验收:是指承重结构施工完!成二次?结构或者装饰装修施!工,。前的验收主体结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划:分为若干《个,子阶段进行验—收   第五—条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应?当成立验收组验【收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验收组可以》按专:业划分为若干个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 (:二)验收组》组长及小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或者?其聘请?的专业人《员担任并应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国家》一,级注册资格》;   《(三)验收人员应】当专业齐《全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 (四)有相—应的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   第》六条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建筑《节能工程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章【阶段验收 》  第七《条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已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图审合格   【(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阶段—自检验收合》格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分别出具!阶段验收《自评报告(》附表一)和阶段验收!评,估,报告(附表》二)   (三【)质量控制资料【及监理资料》完整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有完整的整改记录影!响结构?的重大质量》缺陷处理情况资【料齐全并应》有影像资料》   (四)—勘察单位出具地【。基阶:。段质量证明文—件(附表三)工【。程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相符不相符的已处!理并满足勘察要求】 ,  (五)设计单】位出具质量证—明文:件(附表四》)确认施工图符合现!行规:。范、规定《的要求工程按图审合!格的图纸《。施,工重大设计变—更经:重新图审并备—案,。   (六)桩基】验收时应《有桩基?检测报告桩位偏【移和桩顶标高复测】记录、桩位竣工图等!工程应标识桩位控】。制线桩标高控制点】。或线   (—七,)结构(子结—构)验收时现—场无验收障碍—模板已?全部拆除《单,线平面?图,、实测实量数据在自!查处标识、标明水】平及:纵向控制《线等:   (八)建【筑节能验收》时,有关建筑节能的设备!。应调试运行》正常标?识清:楚具:备使用条件》   第八》条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各阶《段工程具《。备阶:段验收条《件后经?工程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阶段【验收:。   ?。。。第,九条阶段验收应当】通过抽取一》。定数量?的检验批采取—。资料核查、实物测】量等方法《核验:检验批的真实性抽】查检验批《比,例,原则上不少于5%】。。且不少于3批—不足3批的全—数检查并《做好检验批质量验】收复查记录(附表五!。)   对工程实体!质量有质《疑的可以采取实体】检测进行验证 【  :第十条抽取的检验】批经核查《。真,实,有效的实《体检测?结果符合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的】。验收组?提出验收意见建【设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出具验【收,报告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符合验—收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当】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阶段验》收前:应,当告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章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施工单位—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自评【报告:(附表六)》工程竣工验收自评】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工程监!理资料并《出具竣工验》。收评估报告(附表七!)竣工验收》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工程》。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证【明文件?(附表三、附—表四)质《量证明文件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 (五)施工单位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住宅工—程完成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七)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 !  (八)施工单】位已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九)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十)规【划部门已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十一)公安消—防部门已《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意见书   (!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三》条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 3.实地查验工】程观感质量、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质量、工程质量安全!和主要功能检验; !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要件和工程竣【工资料、工程观感】质量、工《程质量安全和主要】功能检验应当分别】按照本办法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附表《十一验收   住宅!工,程还应当抽取10】%分户按照分—。户验收表(附表【十二)现场核查验】收   第》十六条?验收合格的验—收,组,提出:验收意见建设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出具验收报【告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不合》格的:责任:单位整改后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告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三)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四)人防验【收,证明;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  (六)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意:见书;   (【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标!志牌镶嵌申》请表 ? ,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修?书和: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九条工业项目】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中(一)至【(九)和(》十二)、《(十:三)条件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至十六条进》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章附则  【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所监督建设工程的!质量阶段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组《织,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