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 , : 第一?章总 则
—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真,。实有:效、责任《。。清晰:的工程?质量验收机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质〔!2013〕》171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以下简》。称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遵循组织《。合规、程序严谨、内!容齐:全和结论明确的原】则,
: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阶段?验收是指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工!程,阶段完工后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
? 地基阶》段验收是《指基础?。。垫层施工《前的:验,收
? ,基础阶段验收—是指:。基,础承台、《基础梁或者》底板施工完成下步施!工前:的验收
—主,。体结构?验收是指承》重结构?施工完成《二次结?构或者装饰装修施工!。前的验?。收主体结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划分为若干个—。子阶段进《行验收
第五】条,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应当:成立:验收组验收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验收组可!。以,按专业划《分为若?干个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二)验收组—组长及小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或者其聘请】的专:业人:员担任并应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国家一级注】。册资格;
— (三)验收—人员应当专业齐全】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四,)有相?应的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
】 , 第:六条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建,筑节能工程》。。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章,阶段验收
第七!条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已: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图审合格
【 (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阶段自检验【收合格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分?别出具阶《段验:。收自:评报告(附表一)和!。阶段验收评估报告】。(附表二)
】(三)?质量控制资料—及监理资料完—整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有?完整的整改记录【影,响,结构的重大质—量缺陷处理情况资】料,齐全并应有》影像资?。。料,
?(四)勘察单—位出具?地基:阶段:质量证明文件(【附表三)工》程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相符不相》符的已处《理,并满足勘察》要求
(五【)设计单位》。出具质量证明文件(!附,表四)确《认施工图符》合,现行:规范、规《定的:要,求工程按图审合格】的图纸施工重大【设计变更经重—。新图审并备》案
(六)桩】基验收时应有桩基检!测报告桩位偏移和桩!顶标高复测记—录、桩位竣工图【等,。工程应?标识桩?位,控制线桩标高控【制点或线
(七!。)结构(子结构)】验收:。时现场无验收—障碍模板已全部拆除!单线平?面,图、实测实》量数:据在自查处》标识、标明》。。水平:。及,纵向控制《。线等
(八)】建筑节能验》收时有关建筑节【能的设备应调—试运行正常》标,识清楚具备使用条】。件
《第八条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各阶段【工程具?备阶段验收条件后】经工:程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阶段验?收
第九条阶段!验收应当通过抽取一!定数量的检验—批采取?资料核查《、实物测量等—方法核验检验—批的真实性抽查检】验批比例原则上不少!于5:%且不少于3批不】足,3批的全数检查并】做好检验《批质:量,验收复查记录(【附表五)
对工!程实体质量有质【疑的可以采取实体】检测进行验证
!第,。十条抽取的》检验:批经核查真实有【效的实体检测结【果符合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的验—。。收组:提,出验收意见》建设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出具验】。收,报告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符》。合验:收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当,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阶段!验收前应《当告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章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施】工单位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自评报告(附!表,六)工程竣工验【收自评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 (三)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工程?监理资料并》出具竣?工,。验收评?估报:告(附表七)—竣工验收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工程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证明文件《(附表三、附表【四)质量证明—。文,件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 (五)施工—单位: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住】。宅工程完成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 (七《)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
【(八:。)施工单位已—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十】)规划部《门已: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 (十?一):。公安消防部》门已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意见书
(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观!感质量、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质量、工程质量】安全和主《。要功能检验;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要件】和工程竣工》资料、?工程观感质量、工】程质量安全和主要功!能检验应当分—别按照本办法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附?表十一验收》
住《宅工程?还应当抽《取,1,0%分?户按照分户验收表】(附表?十,二)现场核查验收】
第十六条验】收合格的验收组提】出验收意见建设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出具验收报告—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不,。合格:的责:任单位整改》。后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告:。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 (三)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人防验收证明;!。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六】。)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意见书;—
(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八?)标志牌《镶嵌申?请表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修书和?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 第十九条工业项!目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中(一)至(【九)和?(十二)、(—十三)条件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至十六条》进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章附则
【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所监督【建设工程的质量【阶段: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组织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