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牧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行为】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村牧区生—产力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除宅基地!、公益事《。业用地以《外的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不转移土】地占有?。、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除宅基?地和农村《牧区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用地外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贷款: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必须坚持产权清】晰、据实申请、科】学,合理评?估、依法《登记、?切实保障抵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拥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抵押权人《是指提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
: 第:六条: 抵:押人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合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明;
】(二)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抵押!的须经本《嘎查村村《民大会2《/3:以上村民同》意或嘎查村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同意;
【(,三)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下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
? :(一)宅《基地;
—。(二)用《于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建设—用地;
(三)!权属不清的;
【 (?四)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的;
(【五):。。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三章? 抵押申请
【 第八条 抵押【人,申请抵?押贷款需向》。金融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抵押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贷款用?。途、贷款用途效益】。分析及还款来源证】明材料;《
?(,三,),抵,押物清?单、:抵押物使用》状况及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作!出的承诺设》作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有多》个共有人的权—利人和其他使用权共!有人应共同》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且所!有共有人均》为抵押人;
【 (五)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必:要资料
第九条! 抵押物价值评【估
?。 ,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由》抵押当事人选—择的具有土地价格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也可》由抵押当事人直接协!商,确定
? 集?体,。建设用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需一:并评估
第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抵—押期间在该土地【上新增建《筑物、构筑物应【经抵押人同意该【土地新增《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在实现《抵押权时地上新【增的建筑物、构【筑物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构筑物?所得: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十一条!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四章 ?抵押登记
》。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合:法登记机构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当事人或由抵押【当事人?委托的登《记代理人需到—登记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文件抵押!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构:进行备案登记的需提!供登记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抵】押当事人对登记代理!人的授权文件;【。
: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明】;
: (四)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五)抵押物》评估报告或价值证明!文件;
(六】)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人还需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相关证明;》
(七》)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必要资料—
第十四—条 登记机构—实地:勘,查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依【法予以登记并—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在抵押!合同上?填注: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编号、?日期登记机》构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十五条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或抵押期》届满要求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的必须由抵押权!人出具债务履行完】毕或其他同意—变更、注销证明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第十七条!。 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抵押当事—人或:由抵押当事人委托】。的登记代理》人需持?还款证明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等有效《证明自?解除或?终止抵押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发生的办公【经费列入地方财【。政支出不得》以手续费、工—本费等名义向—。抵押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五?章 :抵押权实《现
第十九条】 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同意抵!押权:人可依照相关规定处!置抵:押财产
》 处置抵押》财产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由土》地所有权人与受【让人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并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抵押权】人,在实现土地抵—押,。权时也可以向—当地土?地储备机构》申请收购土地储备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土地》储备收?购有关规定将处【置土地收购纳—入储备土地
【 第二十条 —处置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地上—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并处置】;处置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置》
第二十一【条 处置抵押—物所得按依法登【记的:抵押权顺序偿还债务!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条件【及用途均不得改变;!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及】用途的?增,值收益应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抵押人应依法与抵押!权人协?商处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价款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超过】。。债权部分数额归抵押!人所有?;处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收益《。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抵押人继续清偿
! 第二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国家依法征—收、:征用该宗土地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服从补偿》费用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所得补偿费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