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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牧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行为》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村,牧区生产力》。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除》宅基地、公益事业】用地以外《的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不转】移土地占有、—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除宅基地《和农村牧《区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用地外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贷款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必须坚【持产权清晰、—据,实申:请、:科学合?理评估?、依法登记》、切实保《障抵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拥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抵押权人是指【。提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  : ,第六条? 抵押人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合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明【;   《(二)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抵押的须经本—。嘎查村村民大会2/!3以上村民》同意或嘎查》村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同意;   (!三):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下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   (》一):宅基地; 》  (二《)用于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建设用地; 【  (三)》权属:不清的;   【(四)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的; ? , (五)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三章 —抵押申请  — 第八条 抵—押,。人申请抵押》贷款需向金融—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抵押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贷款用途、贷款用途!效益分析及还款来】源证明材料;  】 ,(三)抵押物清【单、抵押物使用【状,况及: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明;  》 (:。四)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作—出的承诺设作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有—多个共有人的—权,。。利人和其他使用权共!有人应共同》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且所有共【。有,人,。均为:。抵押人?;   (五)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必《要资料   —第九条 抵押物【。价值评估《   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由抵押当事》人选择的具有土地价!格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也:可由抵押当事—人,直接:。协商确定   【集体建设用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需一并评估   第!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抵押期间在该土地!上新:增建筑物、构筑物应!经抵押人同意该土地!新,增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在!实现抵押权时—地上新增的建—筑物:、构筑物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构》筑物所?得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十】一条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四章 》抵,押登:记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合》法登记机构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当事人或由抵押】。当事:人委托的登》记代理?人需到登《记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抵押登记!申请:书; ?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文件抵押—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构》进行备案《登记的需《提供登记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抵《押当事人对登记代理!人的授权《文件; 《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五)—。抵押物?评估报告《。或价值证《明,文件;   (六】)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人?还需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相,关证:。。明;   (七)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必:要资料   第十】四条 登记机构【实,地勘查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依法予》以登记并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在—抵押合同《。上填注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编号】、日期登记机—构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 第十六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或抵押期届—满要求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的必须由【抵押:。权,人出具债务》履行完毕或其他同】。意变更、《。注销证?明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  第?十七条 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抵,押当事人或由抵押当!事人:委,。托的登记代理人需持!还款证明《。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等有效—证明:自解除或终止抵押】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发—生的办公经费列【入地:方财政支出不—得以手?。续费、工本》费,等名义?向抵押?。。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五章 抵押权实】。现   第十九条 !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同【意抵押权人可依照相!关规:定处置?抵押财产《   处置》。抵押财产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由土地?所有权人《与受:让人: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并?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抵押权人在实【现土地抵押权时【也可以向当》地土:。。地储备机《构申请收购土地储备!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土地储备收购【有关规定《将处置土地收购纳入!储备:土地   第二十】。条 处置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地上【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并处置;处】。。置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置 ?  第二《十一条 处置抵押物!。所得按依法》。登记的抵押权顺序偿!。还债务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条《件及用途均不得改】变;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及用途的增!值收益应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抵押【人,应依法与抵押权人协!商处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价款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超过债权部—分数额归抵》押人所有;处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收益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抵押人》继续清偿   第】二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国家《。依法征收、》征用该宗《土,地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服—从补偿费用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所得补偿【。费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