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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牧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行为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村牧区生】产力:。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除宅基地、》公益事业用地—以外的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不转移土地占有!、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  —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除宅基地和—农,村,牧区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用地外《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贷款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  :第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必须》坚,持产权清晰、据实申!请、科学合》理评估、依法登记】、切实?保障抵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拥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抵:押权:人是指提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   第六条【 抵押?人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明;   —(二)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抵押的须经本嘎【查村村民大会—2/3?以,。上村民同意或嘎【查村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同意;! ,  (三)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七《条 :下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   (一)宅基地!; :  (二)用于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建:设用地; 》  (三)权属【不清的;   (四!)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的【;   (五)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三!章 抵押申请   !第八条 《抵押人申《请抵押贷款需向【金融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抵押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  :(二)贷《款用途?、贷款用《途效益分《析及还款来源—证明材?料;   》(三)抵押物清【单、:抵,押物使用状况及【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作出的承诺设—作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有多个共有】人的权利人和其【他使用权共》有人应共《同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且所有共《有人均?为抵:押人;   —(五)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必!。要资:料  ? ,第九:条, 抵押物价值评【估   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由抵押当事人—选择:的具有?土地价?格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也可》。。由抵押当事人—直接协商确定 【。  集体建设用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需一并评—估   第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抵押期《间在该土地上—。新增建筑物》、构筑物应经抵【押人同意该》土,。地新增?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在实现抵押权时】地上新?增的建筑物、构筑】。物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构:筑物所得《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  :第,十一条?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四章? 抵押登《记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合【。法登记机构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当事人或由抵押【当,事人委?托的登记代理—。人需到登记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文件抵押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构进行备案登【记,的需提供《登,记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抵押当事人对!登记代理人的授权】文件;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五)抵押物—评估报告或价—。。值证明文件》;   (》。六):。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人还需】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相关证明》; :  (七)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必要!资料   第—十四条 《登记机构实》地勘查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依法《予以登记并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在抵押合同上填】注,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编:号,。、日期登《。记机:构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十五条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 第十六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或《抵押:期届满要求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的必须由抵—押权人出具债务履行!完毕或其他同—意变更、《注销证?明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 ,第十七条《 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抵押当?。事人或由抵押当事人!委托:的登记代《理,人需持还款证—。明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等【有效证?明自解除或》终止抵押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发》生的:。办公经费列》入地:方财政支出不—得以手续费》、工本费等名—义向抵押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五章 抵押权】实现   》第十九条 》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同意抵押《。权人可?。依照相关规定处【置抵押财产 —  处置《抵,押财产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由:。土,地所有权人与受【让人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并】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 抵押权人》在实现土地抵押权时!也可以向当》地土地储备机构申】请收购土地储备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土》。地储备收购有关【规,定,将处置土地收—购纳入储《备土地 《  第二十条 处置!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地上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并处置;处置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置:   第二十—一条: 处置抵《押物所得《按依法登记》的抵押权顺序偿还债!务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条件!及用途均不得—改变:;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及用途的增【值收:益应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  : 第二?十二条 抵押—。人应依法与抵押【权人协商处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价款】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超【过,债权部分数额归抵】押人所有;处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收益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抵《。。押,人继续清偿》   第二》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国家?依法征收、征用该宗!土地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服从补偿费用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所得补偿费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第六】。章 附 《 则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