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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牧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行为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村牧《区生产力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除宅—基地、公益事业【用地以外的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不!转移土地占有、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  》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除宅:基地和农村牧区【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用地外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贷款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必?须坚持产权清晰、据!实,申请、科学合—理评估、依法登记】、切实保障抵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拥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抵押权《人是指提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   第六条 【抵押人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明;  】 (二)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抵押】的须经?本嘎:。查村村?民大会?2/:3以上?村民同意或嘎查村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同意; 》  (三《。)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七条 下》。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   (一)宅!基地;   —(二)用于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建设用地;!   (《三)权属不清的【; :。  (四)》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的; 【  :(五)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三章 抵】押申请 《 , 第八条 抵押【人申请抵押贷款需向!金融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 (一)抵押—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贷】款用途、贷款—用途效益分析及还款!来源证明材料; 】  (三《)抵押物清》单、抵押《物使用状况及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明; !  :(四)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作出的?承诺设作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有多个共有【人的权利人和其【。。他使:。用权共有人应共同】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且所有共有人均!为,抵押人;  — (五?)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必要资—料,   第九》条, 抵:押物:价,值,评估 ?  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由抵押当事人选择的!具有土地价格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也可—由抵押当《。事人直接协商确定 !  集体建设用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需一并评估   】第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抵?押期间在该土地上】新,。增建筑物《、构筑物应》经抵:押人:。同意该土《地新增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在实现抵】押权:时地上?新增的?建筑:物、构?筑物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构筑物所得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  第十一条—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四章】 抵押登记  【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合法》登记机构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当事人【或由抵?押当事?人,委托的?登,记,代理人需到登—记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  第十《三条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文件《抵押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构进行备案!登记的?需提供登记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抵押:当事:人对登?记代理人的授权文】件;: ,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明;  》 (四)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五):抵押物评估》报告或?价值证明文件;【   (六)—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人:。还需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相关证明—;   (七)【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必要【。资料   第—。十,四,条 登记《机构实地勘查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依:法予以登记并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在抵押合!同上填注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编号、日期登记!机构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 第:十六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或抵押期届!满要求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的必须由抵》押权人出具债务【履行完毕或其他同意!变更:、注:销证明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 第十?七条 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抵押当事人或由【抵押当事《人委托的登记代理人!需持还款《证,明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等有效证《明自解除或终止【抵押: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 第十八条 —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发生的】办公经?费列入地《方财政支出不得以】手续费、工》本费等名义向—。抵押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五】章 抵押权实—。现   《。第十九条 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同意抵押》权人可依照相关规】定处置抵押》财产   处置【抵押财产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由】。土地所有《权人与受《让人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并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抵押权人!在实:现土地抵押权—时也可以向》当地土地储》备机构申请收购土地!储备: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土》地储备收购》。有关规定将处置土】地收购纳入》。。储备土地  — 第二十《条 处?置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地上《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并处置】;处置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置?。。   第二十一条 !处置抵?押物所得按依法登】记,。的抵:押权顺序《偿还债?务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条件及》用途:均不得改变;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及用途的增值】收益应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抵押人应依!。法与抵押权》。人协商处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价—款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超过债权部分数!额归抵押人所—有;处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收益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抵:押人继续清偿 【  第二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国】家,依,法征收?、征:用,该宗土?地,。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服从补偿费用】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所得补偿费—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第《六章 附 》 则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