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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  ! 2013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正   】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地下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规划、保《护、利?用、监测以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面以下含水层中【的,水    第三条】 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统一规划《、厉行节约》、,综合利用、》最严格管理的原则 !  :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下》水保护和管理—考核体?系,鼓励和?支持地下水替代水】源工程建《设、地下水保护和节!约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最严格的措施!确保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地》下水优先《用于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节约地下水的义!务有权对污染、【违法开发、破坏和】浪费地下水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    《 第二章 地下水】规,则,     》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地【下水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规划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地下水规划应!当服:。从流域、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并】与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的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 经批准的》地下水规《划是保护、节—约、利用和》。管理地下水的依据地!下水规?划的变更《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划定自治区地—。下水功能区》和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地下水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符《合自治区地下—水功能区划和地下】。水超采地区》的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涉及取用地》下水或者可》能对地下水保—护产生影响的各【类规划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     》  第?三章 地下水保护】      —。 ,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自治?区地下水超采地区治!理规划?和自治?区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地下水超采》地区:所在地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边:界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关闭】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自—备井    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企业使用自》备井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取:用地下水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 开采矿藏、—。建筑施工等对含【。水层有影响的生产活!动应当采取保—护,。和补救措施减—小对地下《水,的破坏    【开发利?用地下水时应当做好!不同含水层的止水措!施不得多层混合开】采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十—。七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采取人工回灌!、雨水渗透等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 —   城乡硬化地】面应当采用透水【性强的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增加:雨水入渗对地—下,水的补给   【禁止将废《污水用?于地下水回》灌 :   ?  第?十八条 对以人工】回灌方?式进行?地下水回灌的—回灌水水《质应当优于含—水层地下水水—质和地下水功—能区的目标水质  ! 第十九条 —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地:下水超采地区以及】深层承压含水—层利用地源热泵【。取,用地下水《    新建地【源热泵应当采用【闭路循环技术—已,建成但未采用的应当!限期进行技术改造 !      —第四章 地》下水利用   【      第【。二,十条 自治区—。对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管,理    各行【政区:域内年度开采—地下:水总量不得超—出批准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 地下水超采—地区和重要地下水】水,源地:年度开采地下水总】。量不得超出批—准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不得—低于水位控制指标 !。 ,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解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地【下,水超采地区的开采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饮用水水源【地以及重要地下【水水源地的》开,采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由具有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逐年减》少地下水超采—地区地?下水开采量逐步达】到采补平衡    !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确需?增加:取,用地下?。。水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压减其他用水—户地下水取用—量确保地《下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总取水量不—增加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高耗水工业项!目禁止擅自使用地】下水食品、制药等】项目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取》用地下水   【 农牧业灌溉严【禁开采深层承压地下!水  ? , 第二十五条 取用!地下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应当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 第二十六》条 水井《工程竣工《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井工程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   (一》)水井工程》所在位?置的地?理坐标、高程和平】面位置图; —   (二)单井实!际井深、《井径和水文》地质钻孔柱状—图;  《  :(三)抽水试验报】告和水质化验报告;!。    (四—)水井工《程取水设备性能以】及计量设备装置【情,况;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水井工程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现场验收!    《第二十?七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必,须疏干?排水的应当向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疏干排】水方案并按照批准的!疏干:排水方案进行疏【干、回收《利用或者排放不【得擅:自扩大疏干区域和变!更排:放,地点  《  建设或者—生产单位应当采【取,回灌补源《以及回收利用措施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给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由《建设或者生》产,单位依法给予—补偿   对地【热水、矿泉水—同时依?法实:行采矿许可》制度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制度    取水许!。可、采矿《许,。可的审批权限—、程序、监督—。管理和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有】偿使用税费》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八条 对地【下水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直—接取:用地下水资》源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对超过自治区规】定的农牧业》生产用水限》额部分的水资源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符合规》。定的农牧《业,生产用水限额内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十条! 取用地下水的取】。用水户应当安装经】。依,法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并按照!计量水?量缴纳水《资源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第三十】一条 特《殊干旱?年和突发事件—等需要临时取—用地下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水井工程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性—备案手续应急—。。期结束后水》井工程应当停止【使用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封存管—理       第!五章 地下水监测 !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的统一规【划和技术标准的制】定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的建!设,和监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  : 国家级《。监,测,站网配套资金—和运行费用、自【治区级监测站—网建设和运行—费用: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的监测站网其【建设资金和运行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水文部门负责国!家、自治《区监测站网的长期动!态监测 《 ,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划组织!建设其地下》水监测站网》并,负责长期动》态,监测  《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地下水监测工—作,    地下水【监测内容包》括水量、水位、水】质,和,水温等    第三!十四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必:须疏干排水以及集】中开:采地下水的应当【安装地下《水监测设施并接入自!治区地?。下水监测站网  】  第?三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地下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受到污染源威】。胁以及出现》区域地下《水,水位明显下降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补救和预防措施  !  第三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下水:管,理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地?下水的取水许可【审,批,、开采量《、,水质:、,水位动?态以及凿《井等情况《  :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企,业擅自使用自备井的!; :   (二)—。未按照要求安装【地下:水监:测设施的;    !(三)特殊干旱【年和突发事件等【需,要临时取用地下水应!。急期结束后水井【工程:继续使用《的”     【  第七章 附则 !。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地下水水源!地是指?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地下:水水源?地,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