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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  !。 201《3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地!下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规【划、保护、利—用、监测以》。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面以下?含水层中的水—    《第三条 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统一规划、厉—行节:。约、综合《利用、?最严:格,。管理的原则   】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下水保护和管理考核!体系鼓励和支持地下!。水替代水源工程【建设、?地下水保《护和节约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最:严格的措施确保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地》下水优先用于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节约地下《水的义务《。有,权对污染、违—法开发?。、破坏和《浪费地下水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      第二】章 地下水规则 】  :  :   ?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  《 ,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地下水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规划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地下水规划—应当:服从流域、》。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并与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的【。。。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 经批—准的地下水规—划是保护、节约、】利用和管理地—下水的依据》地下水规划的变更】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划定自】治区地?下水功能区和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地下》水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符合自】治区地下《。水功能区划和地【下,水超采地《区,的管:。理要求   — 第十二条 涉及】取用地下水或者【可,能对地下水保护产】生影:响的各类《规划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    【   第三》章 地下水保护【        】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自:治区地下水超—采地区治《理,规,划和自?治,区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地》。下水超采地区—。所在地?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第十四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边界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关闭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自?备井    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企,业使用自备井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取用》地,下水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   开《采矿藏、建筑施工】等对含水层有影响的!生产活动应当采取】保护和补《救措施减小对地下水!的破坏    开发!利用地?下水时应《当做好?。不同含水层的止水】措施不?得多层?混合开采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十七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采取!人工回灌、》雨水:渗透等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    城乡硬【化地面应当采用透】水性强的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增加—雨水入?渗对地下水的补【给   禁止将【废污水用《。于,地下:。水回:灌     — 第十八条 —对以人工回灌方式进!行,地下水?回灌的回灌水水【质应当优于含水【层地下水《水质和地下水功能区!的目:标,水质  《 第十九条 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地—下水超采地区以及深!层,承压含水层利—用,地源:热,泵取用地《下水 ?   新建地源热】泵,应当采用闭路循环技!术已建成但未—采,用的应?当限期进《。行技术改《造   《    第四章【 地下水利用   !     》。 第二十条》 自治区《。对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管【。理    各行政】。区域:内年度开采》地下水总量不得【。超出批准《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地下水【超,采,地区和?。。重要地?下,水水源地年度—。开采地下《水总:量不得超出批—准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不得低于水位—控制:指,标  ?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解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地下水【超采:地区的开采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饮用水水》源地:以及:重要地下水水源地的!开采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由具有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逐年减少】地下水超《采地区地下水—。。开采量逐步达到采补!平衡 ?   ?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确?需增加取用地下水】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压减—其他用水《户,地下水取用》量确保地下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总取水量不增—加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高耗》水工:业项目禁止擅—。自,使用地下水食—品、制?药,。等项目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取用地下水   ! 农:牧业灌溉严》禁开采深层承压【地下水  》  第二《十五条 取用地下】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应当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水井工程竣!工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井】工,程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水】井工程?所在:。位置的地理坐标、高!程和平面位置图; ! ,  (二)单井实际!。井深、井《径和水文地质钻孔】柱状图;    】(三)抽水试验【报告和水质化验报】告;    (四)!水,井工:。程取水设备性能以】及计量设备装置情况!; :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水《井工程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现场验】收  ?。。  第二十七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必须疏?干排水的应当—向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疏干!排水:方,案并:按照:批准的疏干排水方案!进行疏干、回收利用!或者排放不得擅自扩!大疏干区《域和:变更排放地》点    建设【。。或者生产单》位应:当采取回《灌补源以及回收利】用措施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给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由建设》或者生产单位依【法给予补偿   对!地热:水、矿泉水同时依法!实,。行采:矿许可制度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制度  《  取水许可—、采矿许可的审批】权限:、程序?、监督管《。理和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有偿使《用,税费: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八条】 对地下水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直【接取用地下水资源】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对超过自治区规】。定的农牧《业生:产,用水:限额:部,分的:水资源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符合规定》的农牧业生产用【水限额内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   】 第三十条 取【用地下水《的取用?水户应当安》。装,经依法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并按照计量水量缴纳!水资源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  第三十一条 】特殊干旱年和突发】事件等需要》临时取用地下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水《井工程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性备案?手续应急《期结束后水井工【程应当停止使用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封!存管理 《  :  :  :第五章 地下水【监测      】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的统!一规划和技术标准的!制定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的建设和监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国家—级监测站《网配:套资金和《运行费用、自—治区级监测站网建设!。和运行费《。用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的!监测站网《其建:设资金和运行—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水文部门—负责国?。家、自?。治区:监测站网《的长期动态》监测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划:组,织建设其地下水【监测站网并负责【。长期动态《监测   》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地下水监测工作【    地下水【监测内容包括水量、!。水位、水质》和水温等  — , 第三十四》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必须:疏干排水《以及集中开采地【下水:的应当安《装地下水监测设【施并接?入自治区《地下水监测站—网    第三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地】下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受到污染源】威胁以及出》现区域地下水水位】明显:下降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补》救,和预防措施 —   ?第三: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下水【管理: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地!下水的取水许可审批!。、开采量、》水质、水位动态以及!凿井等情况   】  :。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企业擅—自使用?自备:井的;   — (二)未按照要求!安装地下水》监测设施《的;  《  :(三:)特殊干旱年—和,突发事件等》需要:临时取用地》下,水,应急期结《束,后,水井工程继续使用的!”     —  第七章》 附则?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地》下水水?源地是指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地下水?水源地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