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
2013!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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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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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地下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规划、保护、!利用、监测以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面以下含【水层中的《水 :
第三条—。 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统一规?划、:厉行:节约、综《合利用、最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下水保护和管理【考核体系鼓励和支持!地下水替代水源【工程建设《、地下?水保护和节》约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最—严格的措施确—保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地下水优先【用,于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节约地【下水:的义务有《权,对污:染,、,违,法开发、破坏—。和浪费地下水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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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地下水】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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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
》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地下》。水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规划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水规划应当服【从流域、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并与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的相关规》划相协调 》
第《。十条 ?经批准的地下水规】划是保?护、节约、》利用和管理地下【水的依据地》。下水:规划的变更》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划定?自治区地下水—功,能区和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水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符合自治】区地下水功能—区划和地下》水,超采地区的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涉及取?用地下水《。。或,者可能对《。地下水保护产生【影响的各类规—划,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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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地下水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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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自治—区地下?水超采?地区治?理规:划和自治区》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地下水超采》地区所在地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第十:四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边!界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关闭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自备井
】 , 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企业使用自—备井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取用地下》。水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开采—矿藏、?建筑施?工等:对,含水层有影响—。。。的生产?活动应?。当采取保护和补【救措施减小对地【下水的?破坏
《 开发利》。。用地下水时》。应,当做好?不同含水《层的止水措施不【得多层混《合开:采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
: 第:十七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采取—人工回灌、雨水渗】透等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
城乡硬!化地面应当采—用透水性强的—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增加雨水入渗对地下!水,的补:给
: 禁止将》废污:水用于地下水—回灌
《 , 第十八—条 对以《。人工回灌方式进行地!下水回灌的》回灌水水质应—当优于?含水层地下水—水质和地下》水功能?。区,的目标水《质
第十—九条 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地下水超—采地区?以及深层承》压含水层利》用地源热《泵取用地下》水
《 新建地《源热泵应当采用【闭路循?。环,技术已建成但未采用!的应当限《期进行技术改—造
】第四章? 地下水《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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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自治区对【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管理
】 各行政区域内年!度开采地《下水总量《不得超?出批准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
地下水—超采地?区和重要地下水水源!地年度开采》地,下水总量不得超出批!准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不得?低于:水位控制《指标
》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解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
?地下水超采地区的】开采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饮?用水水源地》以及重要地下—水水源?地的开?。采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由具【有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逐年减少地下水超】采地区地下水开采量!逐步达到采补平衡 !
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确需增加取用!地下水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压减其他《用水:户地:下水取用《量确保地下》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总,取水:。量不:增加 ?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高耗水工业项目!禁止擅自使》用,地下水食品》、制药等项目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取用地下水 】
农牧业灌溉严!禁开采深层承压【地,下水:
第二—十五条 取用地下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应!当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水井工程竣工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井工程—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 (一?)水井?。工程所?在位置的地》理坐标、高程和【平,面位置图;
!(二:),单井实际井深、【井径和水《文,地质钻孔《柱,状图;
(三!)抽:水试验报告和水质化!验报告;
— (四)水—井工程取水设—备性能以及计量设备!装置情况《;
《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水井工程】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现场】验收 ?
, 第二十七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必须疏干排水的【应当向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疏干排水!方案并按照》批准的?疏,干排水?方案进?行疏干、回收利用】或者排?放不得擅自扩大疏干!区域和变更》排放地点
】建设或者生产—单位应当采取—回,灌补源以及》回收利用措施—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给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由,建设或者生产单位依!法给予补偿
】对地热水、矿泉水同!时依:法实行采矿许—可制:。度,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制度 】
: 取水许可、采【矿许可的审》批权:限、程?序、监督管》理和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有偿使《。用税费?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八条 《对地下?水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直接取用地—下水资源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对超过自【治区规?定的农牧《业生产?用水限额部分—的水资源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符合规定!的农:牧,业生产用水限额【内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 》
第三》十条 取用地—下水的?取用水户应当安装】经依法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并按照计量水】量缴纳水资源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 第三十一条【 特殊干旱年和突】。发事件等需要—。临时取?用地下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水井工程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性备案—手续应?急期结束后水井工程!应,当停:止使用?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封存管理 —
第五】章 地下水监测 】
—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的统—一规划和技》术标准的《制,定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的建设和监【。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国家级监!测站:网配套资金》和运行费用、自【治区:级监测站网》。建设和?。运行:费,用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的监测站网其!建设资金和运行【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水文部门负【责国家、自》治区监测站网的长期!动态监?测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划》组织建?设其:地,下水监测站网并【负责长期《动态监测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地下水监测【工作
地【下水监测《内容包括水量、水位!。、水质和水》温,等
第三【十四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必须疏干—排水以及集中开【采地:下水的应《当安装地下水—监测:设施并接入自—治区地下水监测【。。站网 ?
第三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地下!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受—到污染源威》胁以及出《现区域地下》水水位明显下—降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补救和—预防措施
第!三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下水管理【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地下水的取【水,许可审批、开采量、!水质、水位动态【以及凿井《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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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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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企—业擅自使用自备井】的;
(二)!未按照要求安装地】下水监测设施—的;
《 (三《)特殊干旱》年和突?。发事件等需要—临,时取用地下水应急期!结束后?水井工程继续使用的!”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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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地下水水源地是】指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地下水水源!地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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