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
2013【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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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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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地】下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规】划、保护、利用、监!测以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面以》下含水层中的水 】
第三条 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统一规划、》。厉行节约《、,综合利用、》最严格管理的—原则
》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下水保!护和管理《。考核体系鼓励—。和,。支持地?下水替代水源工程】建设、?。地下水?保护和节约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最严格的措施确】保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地:下水优先用于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节约地下水的义务】有权对污染、违法开!发,、破坏和浪费地下水!。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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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地下?水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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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地下水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规划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地下》水规:划应:当服从流域、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并与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的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 经批准的地下】水规划是保护、节】约、利用和管理【地下水的依据地【下水规划的变更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划定自治区地下【水功能区和》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地?下水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符合自治区地!下水功能区划和地下!水超采地区的管理】。要求:
? ,第十二条 涉及【取用地下水或者可】能对地下水保护产】生影响的各类规【划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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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地】下水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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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自治区?地下:水超采地区治理规】划和:自治区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地下水超采地区】。所在地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第十四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边—界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关闭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自备井!
? 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企业使用—自备井?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取用?地下水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开采!矿藏、?建筑施工等对含水层!有影响的生产活【动应当?采取保?护和补救《措施减?小,对地下水的破—。。坏
《 开发利用地下水】时应当做好不同含】水层的止水》措施不得多层混合开!采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十七: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采取?人工:回灌、雨水》渗透等?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
! 城乡硬化地面应】当采用透水性强【的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增加雨!水入渗对地下水的补!给
禁止—。将废污水用》于地下水回灌 【
《 第:十,八条 对以人—。工回灌方式进行【地下水回灌的回【灌水水质应当优【于含水层地下水【水质和地下》水功能区的》目标水质
【第十九条 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地下水超采地区以及!深层承压含水层利】。用,地源热泵取用—地下:水
《 新建地源热泵应当!采用闭路《。。循环:技术已建成但未【采用:的应当限《期进行技术改造【
第】四章 地下水—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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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自治区对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管【理
各—行政区域内年度开】采地下水总》量不得?超,出批准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 , 地下水超》采地区和重要地下】水水源地年度开采地!下水总量《。不得超?出批准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不得:低于水位控制指标】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解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地】下水超采地区的开采!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饮用水—水源地以及重要【地下水水源地—。的开采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由具有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逐年减少地下】水超采地《区地下水开采—量,逐步达到采》补平衡
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确需增加《取用地下水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压减】其他用水户地—下水取用量确保地下!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总取水量【不增加
》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高耗水工》业项目禁《止擅自使用地—下水食品、制药【等项目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取》用地下水《
? 农牧业灌》溉严:禁开:采深层?承压地下水》
第二十五条! 取:用地下?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应当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
: 第二十六》条 水井工程竣工】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井工程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水井《工,程所在位置的—地理坐标、高—程和平面位置—图;:
: :(二)单井实际井】深、井径和水文地质!钻孔柱状图;—
(三)【抽水试验报告和水】质化验报告》;
? (四)水井工程!取水设?备性:能以及计《量设备装《置情:况;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水井工程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现【场验收
— 第:二十七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必须疏干!排水的应当向—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疏干排水方案—并按照批准》的疏:。干排水方案进行【疏干、回收利用或者!排,放不得擅自扩—大疏干区域》和变更排放地—点
建—设,。或者生?产单位应当采取回灌!补源以及《回收利用措施—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给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由:建,设或者生产单位依法!给予补偿
【对地热水、矿泉水同!时依法实行采矿【许可制度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制度》
《取水许可、采矿许】可的:审批权限、程序、监!督,管理和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有:偿,使用税?费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八条 对地》下水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直接】取用地?下水资源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对超过?自,治区规定的农—牧业:生产用水限额部分的!水,资源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符合规定的》农牧业生产用水限】额内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十条 取《用地下水《的取用水户》应,当安:装经依法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并【按照计量水量缴纳】水资源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
, 第三十》一条 ?特殊干旱年和突发事!。件等需要临时—取用地下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水井工程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性《备案手续应急期【结束后水井工程应】当,停,止使用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封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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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地下水监测》
【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的—统一:规划和技术标准的制!定,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的建设和《。。监,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 , 国家?级监测站《。网配套资《金和运行《费用、自治》区级监?测站网建设和运行】费用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的监测站网其建设】资,金和运行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水文部门负责国【家、自治区监—测站:网的长期动态—监测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划组织建设其地!下水监测站》。网并负责长期—动态监?测,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地?下水监测工作
】 地下《水,监测:内容包?括水量?、水位、水质和水温!等 :。
第三十四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必须疏干排水【以及集中开采地下】水的应当安装—地下:水监测设施并接入】自治区地《。下水监测《站,网
第—三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地下【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受到—污染源威《胁以及出《现区域地下水水位】明显下降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补救和!预防措施《
第三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下水管理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地—下水的?取水许可审批、开】采量:、水质、水》位动态以及凿井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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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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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企业】擅自使用自备井【的; ?
(二》),。未按照?要求安装地》下水监测设施的; !
, (?三):特,殊干旱年和突—发事件等《需要:临时取用地》下水应急期结—束后水井工程—继,续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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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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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地下《水水源地是指—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地下《。水水:。源地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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