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
】。。 ,2,013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地下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规划、保护、—利用:、监测以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面:以下含水《层中的?水
第—三条 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统一规划、厉【行节:约、:综合利用、》最严格管理》的原则 《。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下水保护和管【理考核体系鼓励和】。支持地下水》替代:水源工程建》设、地下水保护【。和节约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最严》格的措施确保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地下水优先用!于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节约地下】水的义务有》权对污染、》违法开发、破坏和浪!费,地,下水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 ,
第二《章 地下水规则 】
:。
》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地下水!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规划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地下水规》划应:当服:从,。。流域、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并《与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的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 ?经批准的地下水规划!是保护、节约、利用!和管:理地下水的依据【。地下水规划的变更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划定自治区】地下:水功:能,区,和,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地下》水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符《合自:治区地下水》功能区划和地—。。下水超?采地区的管理要【求,
: , 第十二条 —涉及取用地下水或者!可能对?地下水保护产生【影响的各类规划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
—
:第三章 《地下:水保护
》
—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自治【区地下?。水超采地区治理规划!和自:治,区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地下水超采地!区所在地《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边界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关闭【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自备井
— 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企业使用自备井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六条 取用地!下水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开采矿藏、建筑【施工等对含水层【有影响的生产活【动应当采取保护【。。和补救措《施减小对地下水的破!坏,
开》发利用地《。。下,水时应当做好不【同含:水层的?止水措施不》得多层混合开采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十七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采取?。人工回灌、雨水渗】。透等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
》城乡硬化地面应当采!。用透水性《强的: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增?。加雨水入渗》。对地下水《的补给
禁止将!废污水用于地—下水回灌
— 第十—八条: 对以人工回灌方】式进行地下水回【灌的回灌《水,。水质:应当优于含水—层地下水水质和地下!水功能区的》目标水质
》 第十九条 【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地下水超—采地区以及》深层:承压含水层利用【地源热泵取用地下】水,。
新》建地:源热泵应当采用闭路!循环技术已建成但未!。采用的?应当:限期进行技术改造 !
—第四章 《地下水利用 —
,
— ,第二十?条 自治区》对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管理
—。 各行政》区域内年度开采地下!水总量不得超出批】准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地下:水,超采地?区和重要地下水水】源地年?度开采地下水—总量不得超出—批准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不?得低于水位》控制指标
—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解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
地《下水:超采地区的开采【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饮用水水【源地:以及重要《地下水水《。源地的开《采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由具有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逐年】减少地?下,水超采地《区地下水《开采量逐步达—到采补平衡
】 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确需增加》取用地下水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压减其他—用水户地下水取用量!确保地下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总取水量不!增加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高:耗水工?业项目禁止》擅自使用地下水食品!、制药等项目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取—用地:下,水
农牧业】灌,溉,严禁开采《深层承压地》。下,水
第二十】五条: 取用?。地下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应【当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水井工程竣工】。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井工》。程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水井工程【所在位?。。置的地理《坐标、高《程和:平面位?置图;
—。 (二)单井—实际井深、井径【和水文?。地质钻孔柱状—。图; ?
(《三)抽水《试验报告《和水质?化,验,报告; 《。
(四》。)水井工《程取水?设备性?能以及计量》设,备装置情况;—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水井【工程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现:场验收
第二!十七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必?须疏干排水》的应当向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疏】干排水?方案并按照批准的】疏干排水方案进行疏!干、:回收利用或》者排放不《得,擅自扩大疏》干区域?和变:更,排放地点
— 建设《。或者生产单位应【当采取回灌补源以及!回收利用《措施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给?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由建:设或:者,生产:单,位依法给予补偿【
, 对地热水、矿泉!水同时依法实行【采矿许可《制度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制度!
取水许可、!采矿许可的审批权】限、程序、监督【。管理和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有偿使用税》费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八条— 对地?下水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直接取用地下】水资源?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对超!。过自治区规定的农牧!业生:产,用水限额部分的水资!源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符合规定【。的农牧业生产用【水限额内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
》 第三十条— 取用地下》水的取用水》户,应当安装经依法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并按》照计量水量缴—。纳水资源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 ,第三十一条》 特殊干旱年和突发!事件等需要临时取用!地下: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水井—工,程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性备案手续应—急期结?。束,后水井工程应当停】止使用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封存?管理
— ,
第五章》 地下水监测 【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的统一规】划,。和技术标准的制定】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的—建设:和,监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 国家级监测【站网配套《资金和运行费用、】自治区级监》测站网?建设:和运行费用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的监!测,站网其?建设资金《和运行?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水文【部门负责国家、【自,治区监测站网的长期!动态监测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划【组织建设《。其地下水监测站网并!负责长期《动态监测
【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地:下水监测工作
! 地下水监测内容包!。括水量、水位、【水,质和:水温等
第三!十四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必须疏干排水【。以及集?中开采?地下水?的应当安装地下水监!测设施并《。接入自治《区地下水监测站网】
? 第三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地下?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受到《污染:。源威胁以及出现区】。域地下水水位明显下!降,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补救和预防!措施
《 第?。三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下水—管理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地下水的取水许可审!批、开采量、水质】、水位动《态以:及凿井等情况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企业擅自!使用自?备,井的;
(二!)未按照要》。求安装地《。下水监测设》施的; 《
(《三)特殊干旱年和】突发:事件等需《要临:时取用地下水应急】期结:束后水井工程继【续使用的《”
—
第七章 附【则 :。
, :。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地《下水水源《地是指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地下!水水源地《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