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
!。 :2013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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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地下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规划、《保护、利用、监测】以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面以下含水层!中的:水
第三条 !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统一《规划:、厉行节约、综【合,利用、最严格管理】的原则 《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下水《保护和管理考核体】系鼓励和支持地下水!。替,代水源工《。程建设、地下水【保护和节约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最【严格的措《施确:保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地下】水优先用于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节约地下水—的义务有《权对污染、》违法:开发、破坏和—浪费地下水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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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地下水!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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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
—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地《下水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规划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地下水规—划应当服从流域、】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并与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的【相关规划《相协调
》 第十条 经批准!。的地下水规划是保】护、节?约、利用和管理【地下水?的依据地《下水规划的变更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划定自治【区地下水《功能区?和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地《下水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符《合自治区《地,下水功能区划和地下!水超采?地区的管理要求 】
, 第十二条— 涉及取用地下【水或者可能对地【下水保护产生影【响,的各:类规划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
】
第三章】 地下水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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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自:治区地下水超采地】区治理规《划和自治区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地下水超采地区所】在地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边界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关】闭,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自:备,井,
《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企!业使用自备》井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取:用地下水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
开采矿藏【、建筑施工等对含水!层有影响的》生产活动应当采【取保护?和补救措施减—小对地下水的破坏 !。
?开发利用地下水时应!当做好?不同含水层的止水】措施不得多层—混合开采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 第十七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采取?人工回灌、雨水【渗透等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
】城乡硬化地面应【当采用透水性—强的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增加?雨水入渗《对地下水的》补,给
: 禁止将废污水用!于地下水回灌
! 第十》八条 对《以人工?回灌方?式进行地下水回【灌的回灌水》水质应当优于—含水层地《下水水质和》地下水功能区的目】。标水质
—第十九条 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地下】水超采?地区:以及深?层承压含水层—利用地源热泵取用】地下水 《
, 新建地源热【泵应当采用闭路循】环技术已《建成:但未采用的》应当限期进行—技术:改造
!第四章 地下水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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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自治区对!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管》理
各—行政区域内年度【开采地下水总—。量不得超出批准【。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地下水超采地区和】重要地下水水源地年!度开采地下》水总:量不得超出批—准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不得低于水位!。控制指?标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解—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地下水?超采地区的开采【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饮用水水】源地以及重要地【下水水源地》的开采?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由具有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逐,。年减少?地下水超采地区地】。。下水开采量逐步达】到采补平衡》
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确需增加取用地下水!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压减其【他用水?户地下水取用—量,确保:地下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总:取水量不增加
】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高耗!水工业项目禁止擅自!使用地下《。。水食品、制药等【项目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取用地下!水,
: 农牧业灌溉严】禁开采深《层承压地下水
】 第?。二十五条 》取用地?。下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应当!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水井工《程竣工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井工程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
(一)水井工!程所在位置的地理】坐标、高《程和平面位置图;】
(二—。。)单井?实际井深、》井径和?。水文地?质钻孔?柱状图?;
》(三:)抽水试验报告和水!质化验报告;
! ,。(四)水《。井工程取水设备性能!以,及,计量设?备装置情况;—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水井工?程,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现场验》收
第二十七!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必【须疏干排水》的应当向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疏干排】水方案?并按照批准的疏【干排水?方案进?行疏干?、回收利用或者【排放不得《擅自扩大疏干区域】。和变:更排放地点》
建设或者】生产单位《应,当采取回《灌补源以《及回收利用措施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给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由建设或—者,。。生产单位依》法给:予补偿
》。 对地热水》、,矿泉水同时依法【实行采矿许可制【度,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制度
!取水许可、》采矿许可的》审批权限、程序、监!督管理?和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有偿使用》税费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八条! 对地下水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直接取用地—下水资源《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对超【过自治区规定—的农牧业生》产用:水限:额部分?的水资源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符合《。规定的农牧业—生产用水限》额,内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 】
第三》十条 取用》地下水?的取:用水户应当安装经依!法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并按【照计量水量缴纳水】资,源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 第三十一条 【特,殊干旱年和突发【事件等需要临时取】用地下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水井工—程,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性备案手续】应,急期:结束后水井工程应】当停止使用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封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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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地】下,水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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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的统一规划和技【。术标准的制定—。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的建设和【。监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国家!级监测站网配—套资金和运行费用】、自:治区级监测》站网建?设和运行《费用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的监测站网!其建设资金和—。运,。行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水【文部门负责国家、】自治区?。。监测站网的》长期动态监测
】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划》组织建设其地下水监!。。测站网?并负责长期》动态监测 》
: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地下水监测工【作
? 地下水》监测内容包括水量、!水位、水质和—水温等
》 第三十四—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必》须疏:干排水以《及集中开采地下【水的应当安》装地下?水监测设施并—接入自治区地下水】监测站网
【 第三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地下》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受到】污染源威《胁以及出现区—域地下水水位—明显下降《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补救和预防措施】
第》三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下》水管理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地,下水的取水许可【审批:、开采量《、水质、水位动态】以及凿井等情—况
《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企业擅自《使用自备《井的;
(】二)未按照》要求安装地》下,水监测设施的; 】
, :(三)特殊干旱【年和突发《事件等需《要临时取用地下水应!急期结束后水井工程!继续使用的”
】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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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地下水水源地是!指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地下水【水源地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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