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
】。201?3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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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地下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规划、保护—、利用、监测以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面以下—含水层中的水—
第三条 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统一:规划、?厉行节约、综合利用!、最严?格管理的原则 【
:。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下水!保护和管理考核【体系鼓励和支—。持,地下水替代水源工】程建设、地下水保】护和节约《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最—严格的措《。施确保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地下水?优先用于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节约地下水—的义务有权》对污染?、违法开发、破坏】。和浪费地下水—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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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地下水规则 —
【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地下水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规划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水?。规,划应当服从流域、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并与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的相关规—划,相协调 《
, :第十条 经批准的地!下水规划是保—护、节约、利用【和,管理地下水的依据地!下水规划的变更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划【定自治?区地下?水功:能区和?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地下水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符合自—治区:地下水?。功能区划和地—下水超?采地区的管理要求 !
第十二条 】涉及取用《地下水或者》可能对地下水保护产!生影响的各类规【。划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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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地下水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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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自治区【。地下水?超采地区治理—规划和自治区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地下水超采—地区所在地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边:界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关:闭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自备井?。
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企业使用自!备井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六条 取》用地:下水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 开采矿》藏、建筑施工等对含!水层有影响的生【。产活动应《当采取保护和—补救措施减》小对地下水的破坏】
开发利用】地下:水时应当做好不同含!水层:的,。止水措?施不:得,多层混合开采—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十七?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采取—人工回灌、雨—水渗透等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
城—乡硬化地面应当【采,用,透,水性强的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增!加雨水入渗对地【下,水的补给《
, :。禁止将废《污水:用于:地下:水回灌 《
第十八】条 对以人》工回灌方式进—行地:下水回灌的》回灌水水《质应当优《于含水层地下水【水质和?地下水功能区的【目标水质《
, , 第十九条 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地:下,水,超采地区以及深层承!。压含水层利》用地源?热泵取用地下—水
新—建地源?。热泵:应当采用闭路循【环技术已建成—但未采用的应当限期!进行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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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地下【水,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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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自治—区对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管理!
: 各?行政区域内》年度开采地》下水总量不得超出批!准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地下水【。超采:地区和重要》地下水水源地年度开!采,地下水?总量不得《超出批准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不得低于水!。位控制指标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解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地】下水超采《地区的开采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饮用水水源—地以及重要地下水水!源地的开采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由具?有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逐年减少地】下水超采《地区地下水开采【量逐:步,达,到,采补平?衡 :
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确需增加】取,用地下水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压减其他!用水户地下水—取用量确保地下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总取水量】不增加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高】耗水工业项目禁止擅!自,使用地下水食—品、制药等项目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取用地下水 【
农牧》。。业灌:溉,严禁开采《深层承压地下水 】
第二十—五条: 取用地下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应当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
第二十六条 !水井:工程竣?工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井工《程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水井?工,程所在位置的地理】坐标、高《程和平面位置图;】
(二)【单井实际井深、井】径和水文地》质钻孔柱状》图;
(三)!抽水试验报告和水质!化验报告《;,
? (:四)水?井工程取水设备【。。性能:以及计量设备装【置,情况;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水!井工程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现场验收》
第二十七】。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必须疏干排水的【应当向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疏干排水方案】并按:。照批准的疏》干排水方《案进行?疏干、回收利用【或者排放不得擅自扩!大疏:干区:域和变更排放地点】
建设或【者生产单位应当采取!回灌补源以及回收】利用措施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给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由建:设,。或者生?。产单位依《法给予补偿
【 对地热水》。、矿泉水同时依法实!。行采矿许可制—度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制度
【取水许可、》采矿许可的审—批权限、程》序、监督管理—和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有偿?使用税?费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地下水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直接取《。用地下水《资源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对超过自—治区:规定的农牧业生产】用水限额部分的水】资源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符合规定的农牧【业生产用水限—。额内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 》
, 第三十条 【取用地下水》的取用?水户应?当安装经依法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并按照?计量:水量缴纳《水资:源,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第三十一】条 特殊干旱年和突!发事:。件,等需要临时取用地】下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水井【工程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性备》案手:续应急期结》束后水?井工:程应当停止使用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封》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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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地《下水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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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的统一规》划和技术标准的制定!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的,建设和监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国家级监测站网配套!资,金和运行费》用、自?治,区级监?测站网?建设和运《行,费用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的监—测站网?其建设资金和运行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水文部门负—责国家?、自治区监测站网】的长:期动态监测
】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划组》织,建设其地下水监测站!。网,并负责长期动—。态监:测
《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地下水监【测工:作 :
地下水监测】内容包括水量、【水位、水质和水温等!
: 第三十四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必须疏干《排水以及集中—开采地下水的应当】安装地下水》。监测设施并接—入自治区地下—水监测站《网
》第三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地下: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受到污染源【威胁以及出现区域】地下水?。水位明显下》降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补救和预防措【施
第三【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下水管理》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地】。下水的取《水许可审《批、开采量》、水质、水》位动:态以及凿井》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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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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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企业擅自使用自【备井的;
— (?二)未按《照要求安装地下【水监测设施》。的;
(三)!特殊干旱年和突发】。事,件等需要临时—取用地下水应—急期结束后水井【。工程继续使用的”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地下水水源地是指!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地—下水:水源地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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