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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  ? ,2013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地《下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规划、保护、利用!、监测以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面以》下含水层中的水【 ,   ?第三:条 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统!一规划、厉行节约】、综合利《用、最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下水保护和管理!考核体系《鼓,励和支持地下水替】代水:源,工程建设《、地下水《保护和?节约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最严格的措》施确保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地下水优先用—于,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节约》地下水的义务—有权对污染、—违法开发《、破坏和《浪费:地下水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二章? 地下水《规则 ?       【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 —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地下水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规划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水规划应当服—从流:域、: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并与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的相关—规,划,相协调  》  第十条 经【批准的地下水规【。划是保护、节约【、利用和管》理地下水的》依据地下水规—划的变更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划定自治区地下【水,功,能区和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地下水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符合自治区地下水】功能区?划和地下水超—采地区?。的管理要《求 :   第十二条 涉!及取用地下》水或者可能对—地下水保护产—生影响的各类规划】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    !   ?第三章 地下水【保护   》    《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自治区地下—水超采地区》治理规?划和自治区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地下水超】采地区?所在地?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边界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关闭: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自:。。。。。备,。井    》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企业使用自备井!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取用地下水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 开采矿藏、建筑施!工等对含水》层有影响的生产【活动:应当:采取:。保护和?补,。救措施减小对地下水!的,破坏    开发】利,用地下水《时应当做好不—同含水层《。的止水措施不得【多层混合开采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十七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采取人工回灌、雨水!。渗透等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    城乡】硬化地面应》当采用透《水,性强的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增:加,雨水入渗对地—下水:的补给  》。 禁止将《废污水用于地下水回!灌      【第十八条《。 对以人工回灌【方式进?行地下水《回灌的回灌》水水质应《当优于含水层—地下水水质》。和地下水功》。能区:的目:标,水质  《 ,。第十九条 》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地下!水超采地区以及深层!承压含水层利用地】源,热泵取用地下水 】。   新建》地源热泵《应当采用闭路循环】技术已建成》但未采用的应当【限,期进行技《术改造      ! 第四章 地下水利!用       】  第二十条— 自治区对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管理 !   各行政区域内!年,度开采地下水总量不!得超出批准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  地下水超采地】区和重要《。地下水水源地年度】开采地下水总量【不得:超,出,批准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不—得低于水《。。位控:制指标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解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地下—。水超采地区的开【采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饮用水水】源地以及重要地下】水水源地的开采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由具有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逐年减少地下水超采!地区地下《水开采量逐步—达到采补平衡—    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确需!。增加取用地下水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压减其他用水户】。地下水取用量—确保地下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总取水—量不增加《   ?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高耗水工业】项目禁止《擅自使用地下水【食品、制药等项目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取用】地下水    农牧!业灌溉?严禁开采深层承【压地下水  —  第二《。十,五条 取《用地下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应当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  : 第二十《六条 水《井工程竣工》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井工程—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水井工》程所在位《置的地理坐标—。、,高程和?平面位置图; 【   (二)单【井实际井深、井径】和水文地质钻孔柱】状图;    【(三)抽水试验报告!和水质化验报—告;    (四)!水井工程取水设备性!能以及计《量设备装置情况; !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水井工程!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现场验收《    《第二十七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必须《疏干:排水的应当》向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疏干排水方》案并按照批准的【疏干排水《方案:进行疏干《、,。。回收利?用或者排《放不得擅自扩大疏】干区域和变更排放地!点   《 建设或者生产【。。单位应当《采取:回灌补源以及回【收利用?措施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给!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由建设或】者生产单位依法【。给予补偿 》 , 对地热水、矿泉】水同时依法》实行采矿《许可制度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制度?    取水许可、!。采矿:许可的审批权—限、程序、》监督管理和》。。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有偿使用税费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地下水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直接取用地下】水资源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对》。超过自治区》规定的农牧业生产用!水限额部分的水资源!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符合?。规定:的农牧业生产—用水限额内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十【条 取用地下水的取!用水:户应当安装》经依法?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并按照—计量水?量缴纳水资源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第!三十一条 特殊干】旱年和突发事件【等需要临时取用【地下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水井工程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性!备案手?续应急期结》束,后水井工程应当停止!使用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封存!管理       !第五章 地下—水监测 《 ,  :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的统一?规划:和技术标《准的制定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的建【设和监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国家级监《测站网配套资金和运!行,费用、自治区级监】测站网?建设和运行费用【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的监【。测站网其建设资金】。和运行?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水文部门》负责国家、自治【区监测站《网,的长:期动态监测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划组织建设其地【下水:监测站?网并负责长期动态监!测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地下水监测】工作 ?   ?地下水?监测内容包》括水量、水位、水质!和水温等  —  第三《十四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必须疏干排水以【及集中开《采地下水的应当安装!地下水监测》设施并?接入自?治区地下水监测站网!    第三—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地下?。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受到《。污染源?威胁以?。及出现?区域地下水水—。位明显?下降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补救【和预:防措:施    第三【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下】水管理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地下水的—取水许可审批、【开采量、水质、【水位动态以及凿井】等情况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企业擅【自使用?。自备:井的;   — (二)未按照要】求,安装:地下水监测设—施,的;    (三】。)特:殊干旱年和突发事】件等需?要临时取用地下水】应急期结束后—水井工程继续使用】的”:       【第七章 附则  】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地下水水源地【是指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地下:水水:源地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