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
: 2013》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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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地下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规!划、:保护、利用、监测】以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面以—下含:水,层中:的,水
》第三条 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统,一规:划、厉?行节:约、综合利》用、最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下《水保:护,和,管,理考核体系鼓—励和:。。支持地下《水替代水《源工程建设》、地下水保护和节约!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最严格的!措施确保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地下水—优先用于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节约地下水的—义,务有权对《污染、违法开发、】破坏和浪费》地下水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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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地下—水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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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
《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地下水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规划!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水规】。划应当服从流域、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并与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的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 ?经批准的地下—水规划是保护—。。、节约、利》用和管理地》下水的?依据地下水规—划的:变更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划定自】治区地下水》功能区?和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地下水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符合:。自治区地下水功【能,区划和?地下水超采地—区的管理要求
! 第十二条 涉【及取用地下》水或者可能对—地下水保护产生影响!的各类规划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 :
第【三章: 地下水保护
】。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自治区地下【。水超采地《。区治理规划和—自,治,区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地下水?超采:地区所在地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第十四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边界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关闭?。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自备!井
》。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企业使!用自备井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取用地下水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 , 开采矿藏、—建筑施工等对含【水层有影响的—生,产活动应当采取保】护和补救措施—减小对地下水—的破坏?
开发—利用地下水时应【当,做好不同含》水层的止水措施【不得多层混合开【采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十七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采!取人工回灌》、雨水渗透等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 】
城乡硬化地面!。。应当采用透水性强】的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增加雨水!入渗对地下》水的补给
禁】止将废污水用于地下!水回:灌
《 , :第十八?条 对以人工回灌方!式进行地下水回【灌的回灌水水质应当!优,于,含水层地《下水水质和地下水功!能区的目标》水质
第十【九条 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地下水!超采地区以》及深层?承压含水层利—用地:源热泵取用地下【水
新建地】源热泵应当采用闭路!循环技术已建—成但未采用的—应当:限期进行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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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地!下水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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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自治区对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管理
— 各行《。。政区域?内年度开采地下水】总量不得超出批准】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 地下水《超采地?区和重?。。要地下水《水源:地年度开采地下水总!量不得超出批准【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不得低于水位控制指!标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解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地下水超!采地:区的开?采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饮用水水》源地以及重要地下】水水源?地的开采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由具有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逐年》减少地下水超—采地:区,地下水开采量逐步达!到采补平衡》
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确需—增加取用地下水【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压减其他《用水:。户地下水《取用量确《保地下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总取水量不增加】
:。 ,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高耗水工业项目禁!止擅:自使用?地下水食品、制药等!项目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取用地下—水
农牧业灌!溉严禁开采深层承】压地下水《
第二十五条! 取用地下》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应当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 第二十》六条 水井工程竣工!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井工程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 (一)水井工程所!。在位置的地理—坐标、高程和平面】位置图;
【 (:二)单井《实际井深、井—。径和水文《地质钻孔柱》状图;
— (三)抽水—试验报告和》水质化?验报告;
— (四)水井工程!取水设备性能以【及计量设备装置情】况;
》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水:井工程?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现场验】收
《。 第二十《七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必须疏干—排,水的应当向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疏干排水方》案,并按照批准的疏干】排水方案进》行疏干、《回收:利用:或者排?放不得擅自扩大疏干!区域和变更排—放地点
— 建设或者生—产单位应当采取回灌!。补源以及回收利用】措施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给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由:建设或者生产—单,位依法给予补偿
】 对地热水、矿】泉水同?时依法实行采—矿许:可制度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制度 《
?取水许可、采—矿许可的审批—权限、程序、监【督管理?和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有偿!。使用税费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八条 对地!下水: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直接取用地下—水资源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对超过自《治区规?。定的农?牧业生产《。用水限额部分的水】资源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符》合规定的农》牧业生产用水限【额内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 ?
第三十—条 取用《地下水的取用水户应!。。。当,。安装经依法》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并按照】。计量水?量缴纳水资》。源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第【三十一条 特殊【干旱年和突》发事件等需要临【时,取用地下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水井工程【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性备案手《续应急期结束后水井!工程应当停止使【用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封—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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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地下水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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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的统一规划【和技术标准的—制定: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的建设和监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 :。国家级监测》站网配套资金和运】行费用?、自治?区级:监,。测站网?建设:和运行费用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的监测站网其建】设资金和运行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水文部】门负责国家》、自治区监测站【网的长期动态监测 !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划组织建设其【地下水?监测站?网并负责长期动态】监测
》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地】下水监测工作—
地下水【监,测内容包括水量【、水:位、水?质和水温等 —
第《三十四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必须疏干—排水以及集》中开采地下水的应】当安装地下水监【测设:施并接入自治—区地下水《监测站网
第!三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地下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受】到污:。染源威胁以》及出现区域地下水水!位明:显下降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补救】和预防措施
【 第三《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下水管—理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地下水的取水!许,可,审批、开采量、水】质、水位动态以【及凿井等《情况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企业擅自使用】自备井?的;
(【二)未按照要求【安装地下水》。监测设施的; 【
(三)—特殊干旱年》和突发事件》等需要临时取用地下!水应急?期结束后水井工程】继续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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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地下水—水源地是指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地下水水源地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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