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右中旗绿线管理【办法
?中政办发《。2,01614》号,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旗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旗行政区】域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四条 旗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线?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
(二)山体!、,江河:。、,湖泊、湿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 (:三)风景名》胜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 , (四)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其它绿地!
第六条 【城,市绿线?。划定:应当遵循保》。护自然?生态、均衡绿—地布局、《协调城?市建:设、:分层分类控》制的:原则
《 第七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 ? :。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建设目标、标准!、控制原则和总【体布局方案明—确各类?绿地基本控制范【围并对下一层次【规划中的《绿地:配置提出指标分【配和控制要求
!第九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确定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生《态控:制,区域以及其他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划定其绿线
!第十条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确定附?属,绿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提:出绿化配置原则等规!划条:件明确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划定其绿线
】 :第十:一条 规划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因规划!调整或者基础设【施等公益项目建设需!要调整的规划部门】应当: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组织论证进行公【示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第十三条 】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状:居住绿地进行—调整的应当在满【足绿:地规定指标的情【况下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规划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现【状绿地和《建,成后的绿地》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明确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有关部门不得违反经!批准的规划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开敞》空间的隔离绿—地应当保持》。主要山体和生态网】络的结构完》整除按?照规划安排少量休闲!旅游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建设
】一,般的隔离绿》地,林木覆盖率》应当达到80%【以,上,与绿:地兼容的开》。发建:设,用地:。不得超过总用地【的20?%
: 沿江、》沿,河、沿路带》形绿地和城》镇内部的公园绿地应!当,以绿化功能为主除按!照,规划安排小型—。的休闲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建设
! :第十六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用》地,。选址不得《占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进行改】建和扩建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迁移—或者拆除
— 第十七条》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规划用地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恢复
— 第十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可以按规划要!求进行?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和地《面综合防灾避险设】施建设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报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植被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二十?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废弃物;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临时性设施或者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当【如,实公示该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载明的绿线范】围不得将绿线范【围外的其他绿地或者!临时性绿《地作为其配套—。绿地进行宣传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地》指标配套《。建设绿地
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地应》当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
! 建设工程竣工后】。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应?当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园,林绿化、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