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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右中旗绿》线,管理办法 中—政办发20161】4号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旗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旗行政区》域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四:条 旗?。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线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  (一)》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  【 (二?)山体、江河、湖】泊、湿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  (四《)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其它绿地— ,  第六条 城市】绿线划定应当遵循】保护自然《生,态、均衡绿地布局、!协调城市建设、分层!。。分类控制的原—则   《第七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 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建!。设目标、《标准、控《制原:则和总体《布局方案明确—各类:绿地基本控制范围】并对下一层次规划中!的绿地?。配置提?出指标分配和—控制要求   【第九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确定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生态控《制区域以及其他【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划定其】绿线 ?  第?十条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确定附属绿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提出!。。绿化配置原则等规划!。条件明确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划定》其绿线   第【十一:条 规划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因规》划调:整或者基础》设施等公《益项目建设需要调整!的规划?部,门应当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组织论?证,进行公示《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第十三条 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状居住—绿地:进行调整的应当在满!足绿:地规定指标的情【况下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规划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现状—。绿地和建成后—的绿地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明【确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有关部门【不得违反经批准的规!划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开敞:空间的?隔离绿地应当—保持主?要山体和生态—网络的结构完整【除按照规《划安排少量休闲旅游!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建《设 :  一般《的隔离绿地林木【覆盖率应当》达到8?0%以上与绿地兼容!的开发?建设用地《不得超过《总用地的20%【   沿江、沿河】。、沿路?带形绿地和》城镇内部《的公园绿地应当【。以绿化功能为主除】按照规?划安排小型的休闲】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建!设,   第《十六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用地【选址不得占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进行改建和】扩建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迁移或者!。拆除 ?  :第十七?条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规划用】地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恢【复   第十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可以按规划要求【进行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和地面综合—防,灾避险设施建设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报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植—被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二十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废弃物—;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临—时性设施或者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  :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当—如,。实公示该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载明的《绿,线范:。围不得将绿线—范围外?的其:他绿地或者》临时性绿地作为其】配套绿地《进行宣传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地指标配套建【设绿地   —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地应当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   建设—工程竣工《后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应当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园林绿化、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