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右中旗绿线—管理办法《
中:政办:发2016》14号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旗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旗,行政区域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 第四《。条 旗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线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
(二)山体、!。江,河、湖泊、湿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 ,(三)风景名胜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 ,(四)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其它:绿地
第六条】 城市绿线划定【应当遵循保》护自:然生态、均衡绿【地布局、协调城【市建设、分》层分类控制的原【则
: 第七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 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建《设目标、标准、控制!原则和总体布局【方案明确各类绿地】基本控?制范围?并对下一《层次规划中》的绿地配置提出【指标分配《和控制要求》
?第九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确定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生态控制《区域:以及其他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划定其绿线》。
:。 第十条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确定附属绿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提出绿化配置—原则等规划条—。件明确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划定其绿线
第!十一条 规划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因规划调整或者】基础设施等》公,益项目建设》需要调?整的规划部门应当】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组:织论证进行》公示: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第十三?条, 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状居住绿《地进行?调整的应当在满足绿!地规定指标的情况下!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规划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现状!绿地和建成后的绿地!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明确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有关】部门不?。得违反经批准的规】划,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开敞空间的隔—离,绿地应当保持主【要,山体和生态》网络的结构完整除按!照规划安排少量【休闲旅?游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建设
《 一般的隔离绿地林!木覆:盖率应当达到—80%以上与绿地】。兼容:的开发建设用地不得!超过:总用地的《。。20%
沿江】、沿河、《沿路带形绿地和城】镇内:部的公园绿地—应当以绿化功能为】主除:。按照规划《。安排:小型的休闲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建《设
: 第十六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用】地选址不得占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
!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进》行改建?和扩:。建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迁移《或者拆除
【第十七条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规划用地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恢复
第十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可以》按规划要求》进行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和地面综合防灾避险!设施建设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报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第十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植被树木的生!长空间
》 第二十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废!。弃物;
》 (二)攀折、损】毁植:物;:
,。。 (三)擅自【搭建临时性设施【或者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当《如实公?示该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载明》的绿线范围不得将绿!线范围外《的其他绿地或者【临时性?绿地作?为其:配套绿地进行宣传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地—指标配套建设绿地
! 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地应当—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
》建设工程竣工—后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应当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园林绿—化,、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二十《五条 ?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