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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右中旗《蓝线规划《管理:。办,法 中政办发[20!16]13号  】 第:一章 ?。 , ,         !总则 第一》条 : 为加?强察右中旗水体及】生态资源《保护:凸,现园林特色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法需】要保护的城市—水域(包含河渠【、湖:泊、水库、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   《  第三条  【城市:蓝线规划管制是【指,划定城?市蓝线?和对城?市蓝线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与管理   】  第?四条  旗》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旗城市蓝线!规划管制与监督旗】。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做好!城市蓝线规划管制的!行业配合工作 第】五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生态环境遵守城】市蓝:线的义务;并有【权了解城市蓝线范】。围及其规划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出意—见对破?坏城市?蓝,线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章    —。  :   ?   ?城市蓝线的划定与审!批 第六条  城】市蓝线由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划定: 第七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城市蓝线应—当依据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所控《制的河渠、湖泊、水!库、湿地等界—线划定; (二【)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应当》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 (三)城市】蓝线划定应》。当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调蓄等需要;【 (四)《统筹考虑《城市水体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五)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八条 【 ,划定的城市蓝线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与相关规划!一,并审批 第九条【  :城市蓝线划定应征求!公众及相关》部门意见经修改【后提交旗规划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报经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城市—蓝,线划定并经法定程】序审核后报》旗人民政府》审批并?公布实施 城市蓝线!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后一个月内【应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章     —       城市!蓝线的实施 第十】。条  城《。市蓝线一经》批准必须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不!执行经批准》的城:。。市蓝线 第十—二条 ?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城市—蓝线 第十》三条:  纳入城市蓝线】。划,定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及其控制范围】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做好规划控制工】作对现有不符—合,城市蓝线所确定性质!的用地应当》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城市蓝线!的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拆!除搬:迁 第十四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的建设行为;】 (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 :(三)填埋、占用】城市水体的行为; !(四)?挖取沙石、土方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五,)其它?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实施》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七条  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城【市,蓝,线规划?管制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向旗人【民政府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擅自调整和改!变城市蓝线违反城】市蓝线规划管—制办法的行为—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督促执行—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立【。。规划监督员对城市】蓝线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       【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在:城市蓝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和批准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 ,  :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