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右:中,旗蓝线?规划管理办法
中】政办:发[201》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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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察?右中:旗水体及生态—资源保?护凸现?园林特色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法需要保护的【。城市:水域(包《含河渠、湖泊、水库!、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
第三条 ! 城市蓝《线规:划管制?是指划?定城市蓝线和对城】市蓝线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与《管理
《 : 第四条 —旗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旗—城,市蓝线规划管制与监!督旗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做好城市蓝线规划】。管制的行业配—合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生!态环境遵守城市【蓝线的义务;并有权!了解城市蓝线范围】及其规划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出意见【对破坏城市蓝线【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章! 《 : —城市蓝?线的划定与审批
第!。六条 城》市蓝:线由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划定
第】七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城市?蓝线应当依据—。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所控【制的河渠、》湖泊、水库、—湿地等界线划—定;
(二》),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应当?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
】(三)城市蓝线划】定,应,当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调蓄等需要【;
(四)统筹考】虑,城市:水体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五【)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八条 《划,定的城市蓝线—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与相关规《划一并审《批
第九条》。 城市蓝线划定应!征求:公众及相关部门【意见经修改后提交】旗规划?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报经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城市蓝线】划定并经法定程序】审核后报旗人民政】府审批并公布—实施:。
城市蓝线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后一:个月内应《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 城市蓝线的实!施
第十《条 : 城市蓝《线一经批准必—须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不,执行经?批准的城市蓝线
】第十二条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城—市蓝线?。。
第十三《条 纳《入城市蓝《线划定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及?其控制范围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做!好规划?。控制工作《对现:有不符合城市—蓝,线所确?定性质的用》地应当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城市【蓝线的?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拆除搬?迁
第十四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的建【设行为;
(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
(三)填埋、占!用城市水《体的行?为;:
,(四)挖《取沙石、土方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五)其它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实施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七条: 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城市蓝线规】。划管:。。制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向旗人民政【府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擅自—调整和改变城市蓝】线违:反城市?蓝线规?划,管制办法的行为【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督促执行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立规】划监督员对城—市,蓝,线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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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在城【市蓝: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和批准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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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