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右中旗蓝线—规划管理办法
【中政办发[20【16]13》号
第一章【 【 : 总则
—。第一条 《 为加强察右中旗水!体及生态资源—保护凸?现园林特色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法?需要保护的》城,市水域(包含河渠】、湖泊?。、水:库、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
第!三条:。。 城市蓝线规划管!制是:指划定城《市蓝线和对城—市蓝线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与管理》
《 第四条 旗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旗城:市蓝:线规划管制与监【。督旗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做好城市蓝线规!划管制的行业配合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生》态环境遵守》城市蓝线的》义务;并有权—了解城市蓝》线范围?及其规划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出意见?对破坏城市蓝线的行!为进: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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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城,市蓝线的划定与【审批
第六条 【 城市蓝线由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划!定
:第七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城市蓝线》应当依据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所控》制的河渠《。、湖泊、水》库、湿地等》界线划定;》
(:二)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应【当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
(三)城市蓝线!划定应当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调《。蓄等需要;
(【四)统筹考虑城市水!体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五):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八条 【 划定的《城市:蓝线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与相关【规划一并审批
第】九,条 城市》蓝线划?定应征?求公众及相关部门】意,见经修改后提交【旗规划?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报】。经,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城【市蓝:。线划定并经法定【。程,序审核后报》旗人民政《府审批并公布—实,施,
城市蓝线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后:一个月内《应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 》 城市蓝】线,的实施
第十—条 城市蓝线【。一经批准《必,。。须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不执行经批准【的城市蓝线》。
第十二条 —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城市》蓝,线
第十三条 纳!入城市?蓝线划定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及其:控制范围《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做好规划控制—工,作对现有不符合城市!蓝线所确《定性质的用》地,。应当: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城市?蓝线的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拆》除搬迁
《第十:四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的建—设行为;
(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
(三【)填埋、占用城【市水体的《行为;
(四)挖】取沙石、《土方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五)其它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实:施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七条】 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城市蓝线!规划管制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向旗《人民政府《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擅自调整和【改变城市蓝线—违反城市蓝线—规划:管制:办法的行为》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督促执行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立规划监督员】对城市蓝线》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 : ,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在城市蓝》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和批准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 — 附《则
第二十一条【 , 本办法由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