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右中?旗蓝线规划管—理办法
中政办发】[2016]13】号
第》一章 》 《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察右中旗》水体及生态资源保护!凸现园林特色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法需要【保护的城市水域(包!含,。河渠、?湖,泊、水库、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
: 第三条 【。 城市蓝线规划【管制:。是指划?定城市蓝线和对城】市蓝线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与管理
《 第四—条 旗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旗城市蓝线】规划管制与监督旗】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做好城市蓝线规划!管制的行业》配合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生—态环境遵守城—。市蓝线的义务;【并有权了解城市蓝线!范,围及:其规划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出意见对破坏!城市蓝线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章 】。 城市】蓝线的划定与审批
!第六条 城市蓝线!由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划定
第】七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城市蓝线》应当依?据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所控制的河渠、】湖泊、水《库、湿地等界—线划定;
》(二)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应当】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
(三)城市!蓝线划?定应当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调蓄:等需要;
》(四)统《筹考虑城市》。水体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五)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八条 ?。 划定的城》市蓝:线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与相关—规划一并审批
第九!条 城市蓝—线划:定应征求公》众及相关部门—意见经修《。改,后,提交旗规划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报经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城市蓝线划定—并经法?定程序审核后报旗】人,民政府审批并—公布实施
》。城市蓝线《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后:一个:月内应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 , !城市蓝线的实施
】第十条 城市蓝】线一:经批准必须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不执行经批准的!城市蓝线
第十【二条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城市蓝》线
第?。十,三,条 纳《入城市蓝线划定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及其》控制范围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做好规划控!制工:作对现有不》符合城市《。蓝线:所确定?性质的用地》应当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城市蓝线—的,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拆除搬迁—
第十四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的!建设行为;
(【。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
(三)填【。埋、占?用城市水体的—行为;
(四)挖取!沙石、土《方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五):其它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实施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七条 《 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城市蓝线规】划管制?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向?旗人民?。政府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擅自调?整和改变城》市蓝线?。违反城市蓝线—规划:管制办法的》。行为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督促执—行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立规划监督员—对城市蓝线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在城市蓝【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和批准【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 !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