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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右:中旗蓝线规划—管,。理办:法 中?。政办:发[20《16]13号—  : 第一章  —    《。      总则 !第一条 《 为加?强察右中旗水—体及:生态资源保》护凸现园林》特,色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法需要—保护的?城市水域(》包含:河渠、湖泊、水库、!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     第】三条  城市蓝线规!划管制?是指划定城市蓝线】和对城市蓝线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 旗: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旗城市【蓝线:规划管制与》。监督:旗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做【。好城市蓝《线规划管制的—行业配合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生态环?境遵守城《市蓝线的义务—;并有权了解城【市蓝线范《围及其?规划: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出—意,见对破坏城市蓝线】的行为进行检—举 :  第二章   】        】 城市蓝线的划定与!审批 第六条  城!市蓝线由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划定— 第:七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城市蓝!线应当依据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所控】制,的河渠、湖泊、水库!、湿地等界线划定】; :(二)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应当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 —(三)城市蓝—线划定应《当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调蓄!等需要?;,。 (四)《统筹考虑城市水体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五)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八条  划定【的城市蓝《线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与相关!规划一并审批— 第九条  城市】蓝,线,划定应征求》公众及相关部门【意见经修改后提【交,旗规:划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报经》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城市蓝线划定—并经法定程序审核后!报旗:人民政府审批并【公布实?施 城市蓝》线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后一个月—内应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章    !        】城市蓝?线的实施 第十【条 : 城市蓝线一经批】准必须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不执行经!批准:的,城市蓝?线 第十二条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城市蓝线 第【十三条 《 纳入城市蓝—线划定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及其控制范!围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做好规划控!制,工,作对现有不符合【城市蓝线所确定性】质的用地应当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城《市蓝线的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拆除!搬迁 第十四条 】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的建设》。行为; (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 (三》)填:埋、占用城市水体的!行为; (四)挖取!沙石、土方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五)其《。它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实施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七条  》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城市蓝线规划管】制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向旗人民政》府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擅自!调整:和改变城市蓝线违】。。反城市蓝线规—划管制办法的—行为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督促执行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立规划监督—员对:城市:蓝线: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   ?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在城市蓝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和批:准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 ,      —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