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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右中旗蓝线规划】管,理办法 中政办发[!2016]13号】   第一章—    《      —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察右中旗水体及】生态资源保》护凸现园林特色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法需要】保护的?城市水域(包—含河渠、湖泊、水】库、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 【    第三条【  城市《蓝,线规:划管制是指划定【城市蓝?。线和对城市蓝—线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旗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旗城市蓝线!规划管?。制与监督旗》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做好城市》蓝线规划管制—的行:业配合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生态环境遵守城】。市蓝线的义务;并】有权了解城市—蓝线范围及其规划】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出意《见对破坏城市蓝线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章】   ?   ?   ?   ?城市蓝线的划定【与审批 第六条  !城市蓝线由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划定 第!七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城市蓝线应当】依据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所控制的河渠、湖泊!、,水库、湿地等界线划!定;: (二)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应当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 (》三):城市:蓝线划定应当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调蓄等需】要; (四)统筹考!虑城市水体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五)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八】条  划定的城市蓝!线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与相关规》划,一,并审批? 第九条  —城市蓝线划》。定应征求公众及【相关部?门意:见经修?改后:提交旗规划》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报经《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城市蓝】线划定并经法定程】序审核后报旗人民政!府审批?并,公布:实施 ?。城市蓝线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后?。一个:月内应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 ,  :城市蓝?线的实施 第十条 ! 城:市蓝:。线一经批准必须【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不执—行经批准的城市【。蓝,线 第?十二条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城市蓝线—。 第十三条  纳】。入城市蓝线划定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及其控制—范围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做好规划控制】工作:对现有不符合—城市蓝线所确—。定性质的用地应当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城!市蓝线的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拆?除搬迁 第十四条 !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的—建,设行为; (—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 (》三)填埋、占用城市!水体:的,行为;? (四?)挖取沙石、—土方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五)其它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实,施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七条 【 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城:市蓝线规划管—制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向,旗,人,民政府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擅自调整和改变城】市蓝线违反城市蓝线!规划管?制办法的行为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督促执行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立规划监督员【对城:市蓝线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    《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在城】市蓝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和批】准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