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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   (!2015《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保,障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    》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水?土保持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相关工作   !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村民履】行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    】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教—育和:。宣传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   中《、小学校应当将水】土保持基《本知识纳入教—育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和水土保《持设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和水【土保:持设施以及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  :      第二】。章 规划     !  :   ?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自治区发展需要组织!开展全区水土流【失调查水《土流:失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告 !    水土—流失调查内容包括】水土流失的分—布、类型、强—度、面积《、成因、《危害以及变化趋势】、预防治理情况【及其效果等    !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水土流失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本《行政:区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  :  (?一)潜在退化的【草原地区;    !。 (二)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 ,    (》三)水库库区、湖泊!、重要湿地;—     (四【)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   !  (?五)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其他—区域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二【)侵蚀沟道密集【、植被严重》退,化、土地沙化、水旱!风沙灾害严重—的区域;    】 (三)矿产资源开!发等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   —  (四)对—河流湖?。库,淤积影响《较大:严重威胁《土地资源的》区域;   —  (五)水土【流失严?重的其他区域 【    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以!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编制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时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规划草案向社会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   第十四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乡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开发】区建设、旅游景【区开发、土地整理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    第三章 】预,防  ?   ?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禁牧休牧轮牧、舍】饲圈养、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   第十六—条,。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   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下确需在上述区!域抢修铁路、—。。公路:、水工程等应急【项目进?。行取:。土、挖?砂、采石的建设单位!事,后应:当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 ,   第《十七条 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建立和完善—运行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水:土保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水土保持【设施的用途》     单位和】个人因生产建设活】动确:需占用?、拆除?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按照同等【功能予以《重建或者补偿—     第十八】条 禁?止在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开?。垦的范围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已经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退】耕还林还草》;耕地短缺或者已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实际【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    】 在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   在十》五度以?下坡耕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坡改梯?、等高耕《作,。、带状间作、—免耕、保护》性耕作等《措施     【第十九条《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苁蓉、?锁阳、甘草》、麻黄等植》物,     》在林区进行林下种】植的应?当采:取保护枯《枝落叶层和土壤、】植被:的措:施 :    《在草原牧区》生产建设《的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不得随意开辟【道路碾压草原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    在》戈壁、沙漠、沙地】、黄土?丘陵沟壑区》、东北黑土》区等: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第!二十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生产》过程的管理》严格:控制施工生产活动扰!动土地?。的范围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减少土石《方重复倒运》和地表裸露时间【保护地貌《植被     【矿产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项目施—工等生?产,活动占?压的林草植被,能】够移植、移栽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移?植,。、移栽     第!二十一条 依法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开办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一)矿产和石—油天然气开》采以及冶炼、电【力、化工、》建材、输油输—气管道等能源、【工业:项目;?     (—二)公路、》铁路、机场、市【政、水利水电枢【纽等:基础设施项目;【     (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分期【建设以及改建—、扩:。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分】期编制  》  :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 ?   ? (:一)审批制》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   !  (二)》核准制项目》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  【   (三)备案制!项目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  《   (四》)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完成     第】二十:三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第二十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一)建《设地点、规模发【生变化的; —    (二)实】际征占地面积—增加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    (三)取】弃土(石、渣)场位!置变化以《及设置数量》超过百分之二十土】石,方,量超过百分之四【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变《化的情形  —   第二十五条 !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备案》    《。 第二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未及时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采取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并进行诚信》记录  《 ,      —。第四章 《。治理     【      第二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和自治区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 第:二十八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及时进】。行治理    【 依法?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扰!动、:占压、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资!金补助、项目扶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强水:。土保持技术推广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投资入股、承包【、租赁等《方式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水土流失    !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根据水土流》失类型?以及:特点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在】。水力侵蚀地区以小】。流域为单《元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护》体系     在风!力,侵蚀地?区采取?禁牧休牧轮牧、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   《  在重《力侵蚀地区结合地】质灾:害,防治采取封山育【林,。、植物护坡、径流】排导、削坡》减载、支挡固坡、】修建拦?挡工程等措施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第三十一条 —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的土—。地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地:表土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     生产建设!项目设计中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取弃:土(石、渣)场设】置和土石方数—量    》 生产建设项目施工!中建设单《位对:施工:生,产场地应当采取【拦挡、苫盖》。、砾石压盖》、洒水降《尘、排水、沉沙等临!时,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复垦等!治理措施    】 第:三十二条 生产建设!项,目停工、停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已经?形成的路《堤,、堑坡、施工—场地、材《料,堆,场、堆土弃渣、施工!道,路等采取《防治水?土流失的措施   !  第三十三—条 财政资金—扶持建设的》水土保持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组织验收并设—立,标志建立档案明【确管理主体  【      —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     》 , 第三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    《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布局—。监测站?点健全?完善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并充分利《用气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牧业和林!业等部门的监测成果!。对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 :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对下列事项【每,两年进行一次公告】。    《 (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  《 , ,。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 】    (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流失动】态,及时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监测公!告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资!。质的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每季度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监测情况    ! 第三十七》条 从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单位应当定》期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报、瞒报和!伪造水土保持监测】数据  《   第三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土保持工作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群【众,监督;制《定和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网上举报平台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    !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区域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一)对个人取土】、,挖,砂、采石等》不,足一百立方》米,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百!立方米以上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单:位取土、挖》砂、采?石等不足一百—立方米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百立》方米以上不足五百立!方米:。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五】。百立方米以上不足】一千立方米的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千:。。立方米以上的—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并按照开垦面!积对个人处以每平】方米2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集发菜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和滥挖苁蓉、!锁阳:、甘草、麻》黄等植物《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一)破坏地表和】植被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破坏《地表植被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生产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未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按照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处以罚款 !    (》一)占?地面:积不足五公顷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二)《占,地面积在五公—顷以:上不足十公顷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地面》积在十?公顷以上不足二十公!顷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四)占【地面积在二》十公顷?以上不足三十公顷的!处以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五)!占地面?积在三十《公顷以上《的处:以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第四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按照规定发布水土流!。失调查结果、水【土保持监《测公告的;  【   (二)未按】照规定划定、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     —(,三)未依法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    (》四)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七章 附《则   《。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 ,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 , 水:土流失是《指在水力、》风力、重《力和冻融《等,自,然营:力和不合理的人【为活动作用下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力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土地—表层侵蚀和水的【损失  《   水土保持设施!是指具有防治—水土流失功》能的各类人工建筑物!。、自然和人工—植被以及自然地物】的总称   — , 地貌植被是指【。原,。地,貌、人工植被和【天然植被    】 第四十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机构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10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第三次修】正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