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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  《 (2015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保障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  !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水土保持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相,关工作   — ,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村:民履行?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  :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    《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教育和宣传》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    中、小【学校应当将水土保】持基本知识纳入教育!内容  《   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的公益【宣,传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和水土保】持设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和水土保《持设施以及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规划—         !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自治区发展需要】组织开展全区水土流!失,调查:。水土流失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告   !  水土流失—调查内?容,包括水土流失的【分布、?类型、?强度、面积、成【因、危害以及变化趋!势、预防《治理:情况及?其效果等  —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水土:流失调查工作  】   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本行政区】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一):潜在退化的草—。原地区;  —   (二)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     (三!)水库库区、湖泊】、重要?。湿地;?  :。 ,  (四)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  ?   ?(五)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其他区域  【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二【),。侵蚀沟道密集、植被!。严重退化、土地沙化!、水旱风沙》灾害严重的区域; !    (三)矿】产资源开发等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    【。 (四)对河流【。湖库淤?积影响较大严—重威胁土地资源【的区域;《     (五)水!土流失严重》的其他区《域   《 , 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以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编制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时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规划草案向【社会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第十四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乡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开发区建设【、,旅游:景区开?。发、土地整理—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    《  第三章 预防】  :    《   ?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禁牧休牧轮!牧、舍饲圈养、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 第十六条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  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下确需在上述区域抢!修铁:路、公路、水—工程:。等应急项目进行取土!、挖砂、采》。石的建设单》位,事,后应:当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  :  第十《七条 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建立和完》。善运:行,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水土保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水土保持设施的用途!   ?  单位和个—人因生产《建,设,。活动确需占用、【。拆,除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按照同—等功能予《以重:。建或者补偿    ! ,第十:八条 禁止在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开垦《的范围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已,经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退耕还林—还草;?耕地短缺或者已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实际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  !   在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在,十五:。度以下坡耕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坡改梯、》等高耕作、带状间作!。、免:耕、保护性耕—作等措施     !第十九条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苁蓉、锁【阳、甘草、》。麻黄等植物》     在林区】进行林下种植—的应当采取保护枯枝!落叶层和《土壤、植被的措施】     在草【。原牧:区生产建设的—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不得?。随意开辟《道路碾压草原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在戈壁!、沙:漠、沙地《、黄土丘陵》沟壑区、东》北,。黑土区等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 第二?十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生产》过,程的管?理严格控制施工生】产活动?扰动土地的范围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减少!土石方重复倒运【和地表裸露时间保】护,地貌植被   【  矿?产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项目施工等!生产:活动占压《的林草植被,能够】移植、移栽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移!植,、移栽    【 第二十一条 依】法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开:办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一—)矿产?和石油天然》。气开采以《及冶炼、电力、【化工:、建:。材、输油输气管【道等能源、》工业项目《;   《  (二)》公,路、铁路《、机场、市政、水利!水电枢纽等基础设施!项目;? ,    (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  : , ,分期建?。设,以及改建、扩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分期编制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  《   (《一)审批制》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     (!二):核准制项目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   ?  :(三)备案》制,。项目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 ,    《(四:)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完成—    《 ,第二十三《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第二十》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 (一)建设地【点、规模发》生变化?的;     (二!)实际征占地面【积增:加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    (三)取】弃土(石、》渣)场位置变化【以及设置数量超过】百分之二十》土石方量《超过百分之》四十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变化的—情形  《   第二十五【条 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备案】   ?  第二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未及时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采?取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并进行】诚信记录 》  :。      第四章! 治理  》    《     第二【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和自治区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  第二十八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及时】进行治理     !依法: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扰动《、占压、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资《金补助、项目扶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强!水土保?持技术推广》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投资入股】、承包、租赁等方】式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水,土流失?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根据水土流失—类型以及特点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在水力】。侵蚀地区《。以小流域《为单元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护体系【     在风【力侵蚀地区采取禁牧!休牧轮牧、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     在重【力侵:蚀地区?结合地质灾害防【治采取封《山育林、植物护坡】、径:流排导、削坡减【载、支挡固》坡、:修建拦挡工程等措施!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第三十】一条 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的土【地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地表土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  》   ?生产建设项》目设计中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取弃—土(石?、渣)场设置和土】石方数?量 :  :  生?。产建设项目施工中】建,设单位?对施工生产场地应当!采取拦挡、苫盖、】砾,石压盖、洒水—降尘、排水、—沉沙等临时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    《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复垦等—治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生产建设项目【停工、?停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已经》形成的路《堤、堑坡、施工【场地、材料堆场、堆!土弃渣、施工道【路,。等采取防治》。水土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财政资】金扶持?建设的水土保持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组织验收并设立】标,志,建立档案《明确管理主体—。    《。   ?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        】  第三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   ?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布局监测站点健【全完善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并充分利用气!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牧业和林业等】部门的监《测成果对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    【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对下列事项!。每,。两年进行一次公【告     (【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  】 ,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     (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  !。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流失动态及时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监,测公告    【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资质】的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每季度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监—测情:。。况    》 第三十七条— 从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单位应当【定期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报【、瞒:报和伪?造水土保《。持监测数据  【 ,  第三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土保》持,工作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群众监?督,;制定和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网上:举报平台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 】    《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区域《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  (一)》对,个人取土《。、挖砂、采石等不足!。一百立方米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百立方米—以上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二)对单位取!土、挖砂、》采石等不足一百【立方米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百立方米以】上不足五百》立方米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五百立方》米,以上不足一千立方】米的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千立》方米以?上的: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并》按,照开垦面积对—个,。人处以?每平方米2》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集,发菜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和滥《挖苁蓉、锁阳、甘】草、麻黄等植物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   (《一)破坏地表和【植被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破坏地表《植被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三【条 生产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未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按—照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处以罚款 》    (一)占】地面积不足五公顷】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占地》面积在五公顷以上】不,。足十公顷《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地面—积在:十公顷以上不足【二,。十公顷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四)—占地面积《在,二,十公顷以《上不足三十公顷的】。处以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五)】占地面积在三十公顷!以上的处以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四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按!。照规定发布水土【流失调?查结果、水土保持监!测公:。告的:;,     (二)】未按照规定划定、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   【 , (三)未依法【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  (四)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 第七章 附—则       】  :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  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 水土流失是指【在水力、风力—、重力和冻融等自】然营:。力和不合理的人为】活动作用下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力》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土地表层侵】蚀,和水的损失 —    水土保【持设施是指具—有防治水《土流失功能》的各:类人:工,建筑物、自》然和人工植》。被以:及自然地《物的总称《   ?。 , 地貌植被是指原】。地貌、人工植被和】天然:植被     【第四:十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机构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 【  :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10《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第》三次:修正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