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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1】。7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前《款所称?的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财政投》。入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工《。程,建设:、管理?需要 第《六条 自治区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环境:管理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规划、》水量配置和调—度以及取水许—可管:理等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国土资源、农牧业、!林业、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第八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权举报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一条 《自治区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了保护?集中供水的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安全而划定的予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水域【以及相关陆》域, 第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的》确定应当与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质标准等】要求 已有的饮用】水水源不《符合国家有关水质标!准,等要求并且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应当重》。新,。确定饮用水水源【 第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跨盟市、旗县】(,市、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需!要调整?的按:照本:条规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关【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建设》专项规划;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供水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根据需要—在一级保护区周边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 第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化工、生物发—酵、电镀、皮革、】。冶炼、放《。射,性,、炼油、炼焦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 (二《)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和水量的—矿产勘?查、采选等活动【; (三《)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垃圾、—粪便以及《其他废弃《物; ?(四)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第十八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其!他设施; 》(三)影《。响,水源补给的活动以及!与饮用水供水无关】的,勘,查,、开采活动》。; (四)新—建、扩建油》库、加油《站;: (五)建立火【葬,场,。、墓地; (—六)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七)【。利,用,未,经净化处《理达标的污水灌溉】农,田; (八)—超过:标准使用《农药、化肥、—含,磷,。洗涤剂; 》。(九)掩埋、弃【置动物尸体;—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第十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第二?十条 新建公路、铁!。路、桥梁、输油输】气管线等《基础设施《不得穿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因工】。程条件和自然因素】限制确需穿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或者准保》护区的应当就项目实!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影响进!行专题评《价 第二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健全取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按照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的原则制定饮!。用水水?源,取水计划 第二【十三条 饮》用水取水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保障?优质水优先用—于,城乡:居民饮?用依法应《。当申:请许可而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水源工程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供水》专项:规划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应当与饮用水水【源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实施: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生态保护措施维护!水体的自净》能力 第二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的建设与保护发】生水源污染等事件】。导,致饮用水供应中断】时应当及时启用【。饮用:水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供?应 饮用水》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管理单位】应当维护供水设施】发生突发事件时保障!饮用水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正常启【用 第二十七条 】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按照行政管—辖原:则分别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补偿制度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饮用》。水水源?保护补偿 第二【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治理项目 第三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环境保护《、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整合—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资源科》学划分和确定监测】范围、点《位和项目加强水质】自动:监测监控和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监测?信,息系统?和共享机制 第【三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水质标准要求—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本行?政区域的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第三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安全评估—。机制:开展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建设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开展对【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水量【和饮用水水源保【护情况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 第三》十四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报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按照要求】。储备必需的》应急物资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三十五条【 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环:境保护和饮用—水供水?主管部门及时通报】;饮用水供水—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取】水单位和当地居【民避免污染水体进】入用户;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第》。三十六条 》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值班巡查制度—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对】巡查中发现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途径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污染:饮用水水源行为的举!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和水量的矿产!勘查、采选等活动】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垃圾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倾《。。倒、堆放粪便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影响水!源补给的活动以【及进行?与饮用水《供水:无关的?勘查:、开:采,活动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新建、《扩建:油库、加油站或者建!立火葬场《、墓地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利用未《经净化处理达标【。。的污水灌溉农田或】者超过标准使—用农药、《化肥、含磷洗—涤剂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掩埋【、弃置动《。物尸体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第四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对饮用水】水源:进行水?质、水量监测的【; (二)发现破坏!、,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的检举【后不及时《查处的; 》(三)接到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或者《隐患的报《告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的》; (四)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