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 , 《 , : 】 【 》 】 】 — 第一《。章 总《 ,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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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采取措施《鼓励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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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下列规划时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 】。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
— ,。(三) 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
— :(四) 各类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
—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下列专项规划—时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 (一) 能【源、化工、》冶金:。、装备制造、—农畜产品《加工业等行》业发展规《划;
—(二:) 种植业、渔业、!畜牧业发展规划【。和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
】 , (三) 涉及江】河、湖?泊,。的,水资源建设、开【。发利用规划跨—。流域调水规划、【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供水等专!项规划;《。
(四)【 地方公路、铁路建!设规划;
【 (五) 土地开发!整治规划;
】 ,。。(六)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 (七) 旅【游区总体规划;【。
? (:八) 国家规定其】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
第!八条 ?。 旗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但是所在!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已有相—。应规划并且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
第九—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编制区域开》。发规划?时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称?的开发区是指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等集中发展工业的】区域、物流》园区和农业示—范区
第【十条 规》划编制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
第十二—条 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的功能定位!、规模、适用期【限以及规划范围【等作:调整的应当对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补充或者修正—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补充或者《修正的应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组织【审查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依法从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 参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家不得作为该】审查小组的成—员
》。第十五条 》 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公众和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
?第十:七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规划草案!时,应,当包含下列文件 】
(《一,), 环境影响报告书;! ,
(二) 规】划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说:明;
(【三) 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还,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八条?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规划编制—机关未提交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 第二十条》 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实施部门【应当:同步实施配套的环】境,。保护措施
— 第二十》一条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 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
》 (二) 》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
》(三) 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
(四)】 跟踪评价的结论 !
第二十二【条 对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形式和内容可以简】化简化?的形:式和内容应当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中予以明确
】
》 】 ? — 】 — 【 !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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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自治—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一)】。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 , (二)《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
(三)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未做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编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 第二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关】工作前应当》到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负责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分级审批!。
《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旗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级、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环境【保护机?构不得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决定是否需要】进行技术审查 【
: 第三十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在报《批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当!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
第三十一【条,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认为?有,。必要征求有》关单位、公众—和专家意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作为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据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
: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有—重大变化或》者产业政策、环【境标准有重大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变】更并重新《报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未开工建设—的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效 》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十五日!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在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 :
第三十六条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组?织实施环《境监理
》 环境监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确需!。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试【生产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批准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其,。试,。生产 ?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验收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生产进—行整改建《设单位整《改后应当重新—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
》 (一)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 ,
?(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中: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
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发现《有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并《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情况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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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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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并,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审查—小组的?专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设立专家!库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 第四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未【依法组?织环境?。影响评价《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
? (二) 规划实施!过程中?未同步实《施配套的环境保【护措施的;
】 (三) 无权【批准、超越》批,准权限批准》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批!准规划草案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 (四)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
(】五)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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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第五章》 附 则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