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 — 【 【 ? : : 】 : , 《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采《。取措施鼓励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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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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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下列规划《时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
(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二) 【。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
《(三) 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
【 (四)《 各:类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 《
, 第七《条 : 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下列专项规【划时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一)【 能源?、化工、《冶金、装备制造、农!畜产品加《工业等行《业发展规划; 【
(二》) 种?植业、渔业、—畜牧业发展规划【和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
【 (:三) 涉及江河、】湖泊的水资源建设、!开发利用规划跨【流域调水规划—、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供水等》专项规划; —
(《四) 地方公路、铁!路建设规《划,;
《 (五) 》土地开发整治—。规划:;
》(六)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 (?七) 旅《游区总体规划; 】
(八)— 国家规定其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 !
第八条 【 旗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但》是所在?。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已有相《应规:划,并且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 》
第九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编制!区域开发规划时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称的开发【区是指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等集中!发展工业的区域、物!流园区和农》业示:范区 ?
第十条 】规划编制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
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十二】条 : 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的功能定位—、规模、适用期【限以及规划范围等作!调整的?应当对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补充或【者修正
》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补充或者修正—的应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组织—审查
》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依法》从,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
参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家不得作为该审查!小组的成员》 ,
第十五条【 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
第十六条【 ,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公众和《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七条 》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规【划草案时应当—包含下列文件 【
(一》) 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 】规划: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说明;
】(三:) :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还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
?第十八条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规划:编制机关未提交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二十条 》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实施部门应】。当同:步实施配《套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
(—二,), 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
】 (三) 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
》 (四)》 跟踪评价的结论】。 ,
: 第:二十二条 对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形式和内容!可以简化简化的形】式和内容应当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中》予以明?确
】 ! : :。。 】 :。 — , 《。 — 》 ,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自治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一,)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 (二)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未】做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编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第二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关工作前应当到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负,责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分级审批!
: 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旗,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各?。级、: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环!境保:护机构?不得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决定是否【需要进?行技术审查 —
第三十条 】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在报批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当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 建设?单位: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认为有》必要征求有关—单位、公众和专家意!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作为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据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 第?三十二条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有重大变化或者!产业:。政,策、环境标》准,有重大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变更并重新报!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未》开工:建设的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效 ?
: 第三十四条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十五!日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三十五条 】 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在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组织实施环境【监理
环境监!。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确需: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试生产?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批准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其》试生:产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
!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验收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生产:进行整改建设单【位,。整,改后应当《。重新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
!(一)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
— (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中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
】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发现》有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并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情况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
! 】 ? 《。 — ? ? 【 —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二【条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并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 审查小组的专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设立《。专家库?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未【依法组织环境影【响评价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
? (二) 规划【实施过程中未同步实!施,配套的环境保—护措施的;
【 , (三)《 无权批准、超【越批准权限批准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批】准规划草案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四)】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
(五)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 【 】 》 , ! 《 : 【 ? 第五章《 ,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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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