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 ? 】 《 — — 【 ,。 《 — ? , 第一章 !。 总 则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 :第三条? ,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采取措施鼓—励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第四条 《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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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第二章 —。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下】列规划时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 !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
— (三)《 ,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 !
(四) 【各类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
》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下列专】项,规划时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一)【 能源、化》工、冶金、装备制造!、农畜产品加工业等!行业发展规划; 】
?(二) 《种植:业、渔业、畜牧业】发展:规划和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
】 (三《) 涉及《江河、湖《泊的水资源建设、开!。发利用规划跨—。流域调水规划、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供水【等专项规划》;
(四) !地方公路、铁路建设!规,划;
—(五:) 土地开》。发整治规划;—
《(六)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
(七) 旅游!区总体规划;—
? (八) 国家规】定其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
第八—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但是所在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已有相】应规划并且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
第九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编制区域】开发规划时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称的开发区是指【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等集中发展工!业的区域、物流园】。区,和农业示范区—
第十条 !规划编制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 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十【二条 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的功!能定位?、规模、适用期限以!及规划范围等作调】整,的应当对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补充或者!修正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补】充或者?修正的应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组织:审查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依法从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 参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家不得作为—该审查小组的成员】。
? 第十五条 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 第十六《。条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公众和!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七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规划】草案时?应当包?含下列文《件
(一)】 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 规划》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说明; —
: (三) 》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还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 第十八条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 《
?第十九条 规划】编制机关未提交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
第二十条 !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实施部门应当同【步实施配套》的环境保《护措施
—。 第:二十一条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 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 【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
(二)】 ,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
(】三): 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
【(四) 跟踪评【价的结论《 ,
第二十—二条 对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形式和内《容可以简《化简:化的形式和内—容应当?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中予!以明确
】 ! —。。 】 】 , ! !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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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自治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一)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 (二《)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未】做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编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第【二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关工作前应当】到,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负:责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分级审《批 :
: 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旗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级、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环境保护机构不得】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决定是—否需要进行技术审】查
《 第三十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在报—批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当】。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 建设单位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认为有必要征求有】关单位、公众和【专,家意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作为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据—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有重大变【化或:者产:业,政策、环境标准有】重大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变更并重新报【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未开!工建设的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效
》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十五日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 在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组织实施环境【。监,理
? 环境监》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确需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试生产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批准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其试?生产: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验收
》。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生!产进行整改》建设单?位整改后应当重【新,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 】
(一)—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
! , ,(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中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 】。
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发现有》。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并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情况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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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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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并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 审查小组的专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设立—专家:库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第四》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依法组织环境—影,响评价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
(二!) 规划实施—。过,程中未同步实施【配套的环境保护措施!的;
》 (三) 无—权批准、超》越,批准:权限批准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批准规划草》案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四)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
《 (五)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 , ! 】 【 【 】 第】。五章 《。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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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