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 】 ! 《 ? — ! 】 ?第一章 《 总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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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采取措】施,鼓,励,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
第五》条 :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
》 【 : — 【 】 《 】 》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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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下列规划时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 ,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
(三】) 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
(四) 】。各类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
? 第七《条 : 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下列专—项规划时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 (一) 能源、】化工、冶金、—装备制造、农畜【产品加工业等—行业发展规划; 】
(二)— ,种植业、渔》业、畜牧《业发展?规划:和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
(三)【 涉及?。江河、湖泊》。的水资?源建设、《开发:利用规划《跨流域调水规—划、: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供水》等,专项规划;》
: (四) 地方】公路、铁路》建设规划;
【 (五) 土地】开,发整治规划;
! (六)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 ,(七) 旅游—区,总体规划;
】 ,。(八) 国家规【定,。其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
第八条 】 旗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但是所在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已有》相应规?划,并且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
第九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编《制区:域开发?规划时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 前款所称的开【发区是指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等集中发展工业的!区域、?。物流园区和农—。业示范区
— , 第十条 》 规划编制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 第十一条 — 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十二条】 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的功能定【位、规?模、适用期限以及】规划范围等作调整的!应当对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补充或【者修正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补—充或者修正的应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组织审《。查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 第十四条 【 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依法从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参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家《不得作为该审—查小组的成员
! 第十五条 【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公众和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 第十七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规《划草案时《应当包含下》列文件?
(一) 】。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 规划《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说明;—
(三) 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还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八!条 :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
【 第十九条 规划!编制机?关未提交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 第二十条 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实施部《门,应当同步实施配套的!环境保护措》施 :
第二十一【条,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 :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 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
(—二,) 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 —
, (三)》 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
(四)! ,跟踪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二条 对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形式?和内:容可以?简化简化的》。形式和内容应当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中予以明】确
? ,
】 》 — 】 》 《 , ? — :。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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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自治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一)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 :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未做: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编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 第二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关【工作前应当到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负责
【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分级审《批,
: , 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旗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各级、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环境保护机》构不得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决定是【否,需要进行技术—审查
第【三十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在报—批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当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
第三十一条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认为有必要征求【有关单位、公众和专!家意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作为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据,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第三十三条》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有重大变化】或者产业政策、【环境标准有重大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变更并重新报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未开工建设】的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效
》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十五日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在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
? 第三十六条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组织实施环【境,监理:
? 环境监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确需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试生】产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批—准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其《试生产
》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
《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验:收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生产进行整【改建设?单位整改后》应当重新《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 !
(一)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
(】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中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
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发现有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并: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情况【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
【 , : 》 : ?。 《 , 《 】 】。 第四章 】 ,法律责任
】
, , 第四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二:条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并:。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
: 审查小《组的专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设立专家库!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依法《组,织环境?影响评价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
? (二)《 规:划实施过程》中未:同步实施配》套的环境《保护:。措施的;
(!三): 无权批准、超越批!。准权限批准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批准规划《。草案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
(四》)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
(【五)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 》 , — , ? 】。 , : 》 》 】 第五章 ! 附 则
【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