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面以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城市综合管》廊,
本办法所称城市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地下管线、—军事和铁路专用地下!管线、油气》输送管?道、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等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综合协调、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重大事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统一》规划:管理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占道、挖掘城市道路!作业及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网接入城市管【网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通信、国土】资源、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文!物、公安、人—防、:。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鼓励城市地—下管线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毁:、侵占、偷》盗、:破,坏地下管线》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有关主管部门对【在地下?管线建设《和维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管理
【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
市政专项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依?职责分工《由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 》 下列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依附!于现状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
(二)】结,合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配套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
(三)在城—。市道路?和河道?外侧绿化带内—或者在规划》确定:的输电?、,。输气等管《线走廊内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
(四!。)城市综合管廊【。;
(?五)其他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地—下管线?。工程
与道路、桥】涵等建设《项目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同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城市地下】管线穿?越铁路、轨道交【通,、地下建筑、河道、!沟渠、绿地、文物】保护区?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审查《。意见并制定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线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验线:合格的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测【绘报告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依据竣】。工测绘成果按—程序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并同时【向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单位报》送竣工?测绘成果等测绘基】础数据
第》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三!。。章 :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组织!制定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同步实施—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建设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合理安】排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和道路的建设—时序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景观路以及景!区、重点《功,能区内部道路—应当实行管》线入地其地》下管线附属》设施采取《隐蔽方式设》置,
城市建成区—现有架空电力—、通信等《线路:。应当逐步改造—入,地敷设
第》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需要占用《绿地、河道等—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本,市建立施工掘路【总量控制《。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因,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确需挖!掘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市、县(区—。)人民政府核准前应!当征询社会公众意】见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的应当事!先经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与道路、桥涵等建设!项目:同,步实: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告知拟实》施,。项目的有关情况【。并,与,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方案:相衔接?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服从整体工【程同步建设进度安排!
第十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划要求和实】际需要预《留用:户支管用《户支管井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用地
第十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施工过程《可能影响邻近城市地!下管线?、人防设施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发现不明地下【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因施工损《坏有关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与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现—状资料不符时应【当及时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时组织—。测绘单位查明管线性!质、:权属并将信》息,资料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 建:设城市地下管线时应!当,根,据有关标《准要求设置地下管】线标识、定位—。、示踪等装》置
第二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章 【。 城市综《合管廊
》
第二十三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组织编—制城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
城市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开发?与改造对未来基础】设施容量、》城市地?下管线入《廊敷设和引》出支线的需》求为城市地》下管线?入,廊敷设预留》空,间容量和接》。口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道路建设稳步推进城!市综合管廊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城市综合管廊—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综合管廊经营】单位:负责:城,市,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开发利【用,工作
第二十五条 ! 城市综合管—廊的建设应当—满足规划《设计的要求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确保各》类入廊管线安全【、有序?。、高效、节能—地建设和运行
【城市综合管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供电、照明、!监控、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
第二十六》条 城《市综合管廊》应当集中管理—、统一?运营和?维护
已《建设城市综合管【廊的区域除》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无法【纳入城市综》。。合,管廊或者与外部【用,户连接的管线外该区!域内所有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按照专项《规划要?求进:入城:市,综合管廊
城市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可以通过租》赁等方式取得—综合管廊使用—权合理分担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维护费用
城市综!合管廊经营单位负】责综:合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和维【修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
城市综合管【廊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确保:入,廊,管,。线,。运行安全
第二十七!。。条 : 本市建《立城:市综合管廊安全保护!区,制度城市综合管【廊安全保护区范【围,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综合管廊安】全运行需要共同划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可能】危害城市《综合管廊安全的【应当事?先告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与城市?综合:管廊经营单位签订】保护协议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地—面堆卸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周边河道清淤、驳】岸与水利施工修【建、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挖掘—道路:、公路;
》(,五)建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六)地!质勘探、轨》道交:通建设、《人防设施建》设;:
(七)堆放—或排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放—射性的物质;
【(八)其他可—能危害城市综合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地下—管,。。线的维护管理进行】专项检查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对所属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负责!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立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
(】。三)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以》及城市地下管线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控保?。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正常】运,行;
?(四)按照应—急,预案处置城市—地下管线《突发:事故;?
,(五)建《立城:。市管线信《息档案制度配合做好!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应当编制城市地下管!线应急防灾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三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发【。生故障、灾害—需,要紧:急抢险排危时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及时】修复同?时通知市政工—程、公?。安,交通管理、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并在?24小时《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得擅自【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确《需废弃的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危及】公共安全的废弃城市!地下管线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占压—城市:地下管线《进,行工程建设;
(】二)损坏、占用或】。者擅自挪移城市【。地下管线《;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识;
(四)【在城市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放射性的物质等;
!(五)擅自接驳【城市地下管线;
】(,六):其他危害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六—章 信息管—理
?
第三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共享互通《、即时交互、动态】更,新、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基础!信息平台及时将城】市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等信【息输入系统实—现动态更新》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更新和管理—费用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地下【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建立本单位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存?。储管线?信息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专业管线—信息:。资料并?对报送?信息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合—格的工程竣》工测量信息资—料
城市《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发生】变化的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1—个,月内将更新后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因规划、!设计、建设、维护】、管理需要》需要查阅、利—用相关?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行政处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条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县《(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报送合格的工程【竣工测?量,信息资料的由市【、县(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