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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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面以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城,市综合?管,廊
:本办法所称》城市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地?下管线、军》事和铁路专》用地:下管线、油气—输送管?道、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等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综合【协,调、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重大事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统一规划管理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占道、挖掘城市】道路作?业及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网接入》城,。市管网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通信、国】土资源、《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文物、?公安、人防、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 》 鼓:励,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鼓励城】市地下管线》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毁、《侵占、偷盗》、破坏?地,下管线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有关主管部门对在!地下管?线建设和维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
【市政专项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依,职责分工由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 下列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依附于现】状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
(《二)结合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配套—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
(三》)在城市道路—和河道外侧绿—化带内或者在规划确!定的输电、》输气等管线走—廊内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
(—。四)城市综合—管,廊;
(五)其他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地下管线工程【
,与道路、桥涵等【建设项目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同》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城市地下】管线穿越《。铁路、?轨道:交通、地下建筑、】河道、沟渠》、绿:地、文物《。保护区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审查意见并制—定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线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验线合格的》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测绘报《告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依据竣工测绘【成果按程《序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并同时向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单位—。报送竣工测》绘成果等测绘基础数!据
:第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三章【 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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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组织制定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同步实【施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建设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合理【。安排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和道?。路的建设时序—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景—观路以?及景区、重点—功能区内部道路应】当实行管线入地其地!。下管线附属设—施,采取:隐蔽:方式设置
》城市建成区》现有:架空电力、通—信等线路应当逐步】改造入地敷》。设
第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需要占用绿地、【河道:等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本市《建立施工《掘路总量控制—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因!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确需挖掘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市、《县(区)《。人民政府核准前应当!征询社会公众意见】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的应当事先【经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 与道路《、桥涵等建设项目同!步,实,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告知拟】。实施项?目的有关情况并【。与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方案相衔接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服从整体—工程:同步建?设进度?安排
第十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划要】求和实际需》。要预留用户》支管用户支管井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用【。地
第十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施工过程《可能影响邻近城市】地下管线、人防设施!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发现不明地】下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因施工损坏有关!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与!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现状资料不符时应!当及时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时组】织测:绘单位查明管线性】质、权属并将信息】资,料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建设城市地!下管线时应当根据】有关标准要求设【置地下管线标识、定!位、示踪等装置【
第二十二条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第,四章: 城市综合管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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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组织编制城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
城:市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开》发与改造对未来【基础设施容量、城市!地下管线入廊—敷设和引出支线的需!求为城市地》下管线入廊敷—设预留?空间容量和接—。口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道路建设】稳步推?进城:市综合管廊》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城市综合管!廊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综合管廊经】营单位负责城市【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开发利用工作
!第二:十五条 《 城市综合管廊的建!设应当满《足规划设计的—要求: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确保各类《入廊管?线安全、有序—、,高效、节能地建设和!运行
城市综合【管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供电、?照明、监《控、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
第二【十六:条, :城市综?合管廊应当》集中管理、统一【运营和维护》
已建设城市—综合管?廊的区域除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无法!纳入:城市综合管》。廊或者与外部用户】连接:的管线外该》区域:内所有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按照专项规【划要求进入城市【综合管?廊,
城市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可【以通过租赁等—方式取得《综合管廊使用—权合理分《担,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维护费用
城市综!合管廊经营》单位负责综合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和,维修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
城:市综合管《廊,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确保入廊管线运行!安全
第《二十:七条 《本市建立城市—综合管廊安全保【护,区制度城《市综合管廊》安全保?护区范围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综合管廊安全【运行需?要共同划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可能危害【城,市综合管廊安—全的应当《事先:告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与城市综合管—廊经营?单位:签订保护协》议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地】面,堆卸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周边河道清淤、!驳,。岸与水利施工修建、!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挖掘道路、!公路;?。
(五)建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六)】地质勘探、》轨道交通建设、【人防设施建设;
】(七)堆放或排【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放射【性的物质;》
(八)《其他可能危》害城市?综合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 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地下管【线的维护管理进行专!项检查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对》所属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负?责,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立【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
(三)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以及城市地!下管线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控保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正常—运行:。;
(四《)按照?应急预案处置城市】地下管线突发事故;!
(五)建立城【市管线信息档案制】度配合做好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应当?编,制城市地下管线应急!防灾: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三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发生故》障、灾害需要紧急抢!险排危?时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及时修复同时通!知市政工程、公【安交通管理、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并在24【小时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得擅自?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确需?。废弃的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危及:公共安全的》废弃:城市地下管线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占压城市地下管线进!行工程建设;
(】二)损坏、》占用:。或者擅自《。挪移城市地下—管线;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识!;
(?四)在城《。市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放射性的物质等【;
(五)擅自接】驳城市地下管—线;:
(六)其他危害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
?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共享:。。互通、即时交—互、动态更新、【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基!础,。信息平台及时将【城市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等—信,。息输入系统》实现动态更》新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更新和—管理费用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地下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建立】本单位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存储管线信息—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专】业管线信《息资料?并对报?送信息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合格的工程竣】工测量信息资料
城!市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发生变!化的: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1?个月内将更新—后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因规:划、设计、建设【、维护、《。管理需要《需要查阅、利用【相关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行政—处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条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县《(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报送合!格的工程竣工测量信!息资料?的由市?、县(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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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