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面以】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城市综合管廊
本办!。法所称城市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地:下管线、军事—和铁路专《用地下管线、油气输!送,管道、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等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综合】协调、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重大事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统一规《划管理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占道《、挖掘城《市道路作业及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网接】入城市管《网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通信、国土资源】、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文物、公安、人防】、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鼓?励城市地下管线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毁、侵占】、偷盗?。、,破坏地下《管线:。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有关主管部门】对在地?下管:线建设和维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 规划管《理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
市《政,。专项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依职责?分工由?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 下《列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依附于现状—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
(二)结合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配套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
(》三)在城市道路【。。和河道外侧绿—化带内或者在规【划确:定的输电、输气等管!线走廊内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
(—四)城市综合—管,。廊;
(五)其【他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地下—管线工程
与—道路、桥涵等—建设项目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同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城市地下管线—穿越:铁路、轨道交通、】地下建筑、》河道、沟渠、绿地】、文:物保护区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审查?意见并制定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条 ?。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线!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验线合格的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测》绘,报告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依据竣工测【绘成:果,按程序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并同【时向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单》位报送竣工测绘【成,果等:测绘基础《数据
第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组织《制定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同步实施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建设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合理安排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和道路的!建设:时序: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景观路以及!景区、重点功能【区内部道《路,应当实行管线入地】其地下管线附属设】施采:取,隐蔽:方式:。设置
城市建成区】现有架空《电力、通信等线路】应当逐步改》造入地?敷设
第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需要占用绿—地、河道《等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本市建【。立施工掘路总—。量控:。制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因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确需挖掘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市、?县(区)人民政府核!准前应当征询社会公!众意见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的应当事先经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与》道路、桥涵》等建设项《目,同步实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告知】拟实施项目的有关】情况并与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方案》。相衔接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服从整体工程【同步建设进度安【排
第十八条 【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划:要求和?实,际需要预留用户支管!用户支管井》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用地
第】十,九条 ? 城市地下管线施】工过程可能》影响:邻近城市地下—管线、?人防设施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发现不—。明地下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因施工!损坏有?关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与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现:状资:。料不符时应当及时】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时组】织测绘单位查明管】线性质、权属—并将信息资料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 建设城《市地下管线时应【。当根据?。有关:标准要求设》置地下?管线标识、定位、示!踪,等装置?
第二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章 城!。。市综合管廊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组织编制城【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
城:市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开发与改】造对未?来基础设《施容量、城市地下管!线入:廊敷设和引出支线】的,需求为城《市地下管线入廊【。敷设预?留空间容量》和接口?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道路建设稳步推进城!。市综合?管廊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城市《综,合管廊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综合管廊》经营:单位负责城市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开发利用工—作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综合管廊!的建设应当满足规】划设计?的要:求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确】。保各类入廊管线安全!、有序?、,。高效、节能地建设】和运:行
城市综合管【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供电、照明》、监控、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
【第二十六条》 城市综合管【廊应当集中管—理、统一《运营和维护
—已建设城市综合管】廊的区域除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无法纳入城市综【合管廊或者与外部用!户连接的《管线:外该区?。域,内所:有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按—照专项规划要求【进入城?市,综合管廊
城市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可,以通:过租赁等方》式取得综合》管廊:使,用权:合理:分担: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维】护,费用
?城市:。综合管廊经营单【位负责综合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和维修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
】城市综合管》廊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确保入廊管线运】行安全
第二十七】条 ?。本市建立城市综合】管廊安全保》护区制度城市综合管!。廊安:全保护?区范围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综合》管廊安全运行需要共!同划: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可,。能危害城市综合管】廊安全的应当事【先告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与城市综合管—廊经营单位签订【保护:协议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地面堆卸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周边?河,道清淤、驳岸与水利!施工修建、》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挖掘道路、公【路,。;
(五)建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六)地质—勘探、轨道交—通建:设、:人防设施建设—;
(?七,。)堆:放或排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放射性—的物质;
》(八)其他可—能危害城市综合【管廊安全《的行为
》
第五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地下管线【的维护管理进行专项!检查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对所属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负责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立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
(》三,)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以及城市地下管!线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控保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正常—运行;
(四)按】照应急预案》处置城市《地,下管线?突发事故;
(【五,)建立城市》管线信息《档案制?度配合做好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 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应当编制城市—地下管线应急防灾】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三十一《条 : 城市地《下管线发生故障、灾!害需要紧急》抢险排危时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及时—修复同时通知市【政工程、公安交通】管理:、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并在24小】时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得擅自】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确需:废弃的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危及公共安全的废】弃城市地下管线【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占压城市地—下管线进行工程建】设;
(二)损【坏、占用或》者,擅自挪移城》市,地下管?。线;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识?;
(四)在城市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放射性—的物质等;
(五】)擅自接《驳城市地下管线【;
(六)其他【危害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
【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共享互通、—即,时交互、动态更新、!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基础信息平台—及时将城市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等【信息输入系统—实现:动态更新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更新和管理费【用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地下: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建立本《。单位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存储管》线信息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专业管线信息—资料并对报送信【息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 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合格的工】程竣工测量信息资】料
:城市: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发生变【化的: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1个月内》将,更新后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因规划、设计—、建设、维》护、管理《需要:需,。。要查阅、利用—相关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行?政处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县(】。。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报《送,合格的?工程竣工《测量信息资料的【由市、县(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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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