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面以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城?市综合管廊
本【办法:。所称城市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地—下,管线、军事》和铁:路专:用地下管线》、油气输送》管道、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等《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综合协?调、: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重大事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统一规划《管,理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占道、挖掘城市道路!作业及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网接入】城市管网《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通信、国土!资源、?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文物、公安、人防】、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鼓《励城市?地下:管,线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毁、【侵占、偷盗、破坏】。地下管线《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有—关主管?部门对?在,地下管线建设和维】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
市政专项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依!职责:分,工由: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八条 】 ,城市地下管线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 下列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依附于现—状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
(】二):结合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配套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
(》三)在城市道路【和河道外侧》绿化带内或者—在规划确定的输电、!输气等管线走廊内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
(四)城市综合!管廊;
《(五)其他》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地下【管线工程
与道【路、:桥涵:等建设项目》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同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城市地下管线—穿越铁路《、轨道?交通、?。地下建筑《、河道?、沟渠、绿地—、文物?保护区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审查意见并制【定,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线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验线合【格的: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测》绘报:告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依据竣工《测绘成?果按:程序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并同时【向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单位《。报送竣工测绘—成果等测绘》基础:数据
第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组织制定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同】步实施
第十四条 ! 城市?道路建设《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合理安排!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和,道路的建《设时序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景:观路以及景区、【重点:功能区内《部道路应当实行管】线,入地其地下管线【附属:设施采取《。隐蔽:方式设置
》城,市建成区《现有:架空电力、》通信等线路应当【逐步改?造入地?敷,设
第?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需要】占,用绿地、河》道等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本市建立【。施工掘路总量控制】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因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确需挖掘】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市、县(区—)人民政府核准前应!当征询社会公众意】见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的—应当事先经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与道—路,、桥涵等建设项目同!步实:。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告知拟实施【项目的?有关:情况并与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方案相衔】接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服从整体《工程同?步建设进度安排
第!十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划要求和实际需!要预:。留用:户支管用户》支管井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用地
!。第十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施工过程可能影响】邻近城市地下管线、!人防设施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发现不明地下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因施工《损坏有?关,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与】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现状资料不符时!应当及时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时组织测【绘,单位查明管线—性质、权属并将【信,息资料?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建设城市地】下管线时应当根【据,。有关标准要》求设置地下管—线标识、定位、示】踪,等装置
第二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章? 城市综合—管廊: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组织编制城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
城市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开发与改造对【未来:基础设?施容量、城》市地:下管线入《廊敷设和引出支【线的需求为城市地】下管线入廊敷设【预留空?间容量和接口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道路建》设稳步?推进城市综合管廊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城】市综合管廊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综合】管廊经营单位负责】城,市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开发利【用工作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综合管廊的建设【应当满足规划设【计的要?求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确保各》。类入:廊管线安全、—有序、高《效、:节能地建设和运【行
城市综》合管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供【。电、照明、监控、】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
第二十六【条 城市综合管廊!应当:集中管?理、统一《运营和维护
已建】设,城市综合《。管廊的区域除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无法纳入城—市综合管廊或者【与外部用户连接的管!线外该区域内所【。有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按照专《项规划要求进入【城市综合《管廊
城市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可以通过租赁等方式!。取得综合管廊使用】权合理分担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维护!费用
?城市综?合管廊?。经,营,单位:负责综?合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和维修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
:城市综?合管廊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确保入廊管线【运行安全
第二十】七条 本市建立城!市综合管《廊安全保护区制【度城市综《。。合管廊?安全保护《区,范围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综合管廊安】全运行需要共同【划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可能危害城市综【合管廊安全》的应当事先告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与城:市综:合管:廊经:营单位签订》保护协?议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地面:堆卸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周边《河,道,清淤:、驳岸与水》利施工?修建:、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挖掘道!路、:公路;
(五)建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六?),地质:勘探、轨道交—通建设、人》防设施建设;—
(七)堆放或排】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放!射性的?物质;?
(八)其》他可能危害城市综合!管廊安全的行为
】
第五章 — 运行维护管理
!。
第二十八条 【 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地下管线!的,维护:管理进行《专项检查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对所属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负责《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立!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
(三】)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以及:城市地下《管线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控保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正常】运行;
《(四)按照应急预】案处置城市》地下管线《。突发事故;
—(五)建《立城市管线信—息,档案制度配合—做好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应当编制城市地下】管线应急防灾—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
第三十一条 【 城市地下》管线发生故》障、灾害需要紧【急抢险?排危时?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及时修复同时【通知市?政工程、公安交【通管理、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并在24小时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得擅自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确》需废弃的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危!及公共安全的废弃】。城市地下《管线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三条 !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占压城市》地下管线进行—。工程建设;
(二】)损坏、占用或者擅!自挪移城市》。地下管线;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识—;
(四)在城市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放射】。性的物质等;
【(五)擅自接—驳城市地下管线【;,
(六)其他—危害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六章 【 信息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共享互通、—即时交互、》动态更新、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基础信息平台及时!。将城市?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等信息输入系【统实现?动态更?新,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更新和管理!费用: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地下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建立本单位!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存储!管线信息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专业管《线信息?资料并对报送—信息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 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合格的工程】竣工测?量信息资料
—城市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发生变化的!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1个月内将—。更新后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因规划、设计【、建设、维护、管理!。需要需?要查:阅、利用《相关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行政处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县(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报送合格—。的工程竣工测量信息!资料的由市、—县,(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 !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