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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乡规—划局<?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办,法(试行) —   ?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核实?工,作切实?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管线《工,。程以外的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简:。称规划核《实下同)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为依【据对已竣工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列内容进【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  :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窗《口(简称局驻大【。厅,窗口)负责规—划核实受《理及要件审查工【作;:各相关?分局负责管》理本:。辖区项目《的规划核实工作;】。局机关原项目审查处!室配合做好》规划核?实工作 第五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规划核!。实,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竣:工;: (二)按规—划要求完成配套【工程建设; (三)!规划: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工地棚、临时变【。电设施?、厕:所、售楼处、施工】围墙等已拆除—完毕; 《(四)违法建设行为!已处罚、处理完【毕 第六条  【规划核实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申请》(含诚信承诺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 】(二)?提交放验线等相关报!告,资料:;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现状竣工图、【成果报告和建筑面】积清单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由局驻大厅窗—口提出意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局】驻大厅窗口受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及时通知项目所在!辖区:分局进行《现场核实; (二】)核实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及经批准的—规划方案图》件,的要:求; (三)各分局!核实后及时将规划】核实结果报各分【局主管局长和分局】局长由分局局长签】署是:否同意核实意—见后报?局驻大厅首席—代,表; ?(四)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各相【关,分局完成规》划核实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各?相关分局将核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局驻!大厅窗口由局驻大】厅窗口?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第八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应当【核查、核对下列【内容 ?(一)总平面布置】包括核查用地边【界及坐标《、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用地红绿线】距离、建筑间距【、架空电力线路、】排洪渠?及挡土?墙与建筑之间距离】。、场地竖向标高【、道:路、绿化布》。置、机动车停车位】置、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二)经济技》术指标包括核对【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含不同功能计】容建筑面积)、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机动车位个】数等主要《指标数?值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三!)核对建筑》高度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四)核对建筑层【高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五!)核查建(构)筑】物,的,立面造型、色彩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其中位于城】市重要地段》、节:点的建设《工程还应依据规划许!可内容核查》建(:构,)筑物的立面—材质 (六)核查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须?通过有资质的测量单!位现场测量并附【影像资料《形成实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含文本《和附图两部分电子】文件格式应》规范并与附》图相关内容一—。致)建筑工程测【。量成果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测:。总平面布《置图(含地》形,CAD格式)包【括用地边界及坐标、!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用地—红绿线距《离、建筑间》距、架空电力线路】、,排洪渠及挡土墙与】建筑之间距离、【场地竖向标高—、道路?。、绿化布置》。、机动车停车位置、!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等内容;! ,(二)经济技术指标!包括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不同功能计容建筑面!积)、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机动《车位:个数等主要指标【数,。值;: (三)主要建构筑!物一览表包括—建构筑物名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层?高、建筑高》度等;工业项目生产!服务设施用房—控制指标表》(含生产《服,务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比例等); 】。(四)建筑物彩色】照片; (》五)实测建筑分【层平面图各分层【平面图的《平,面尺寸、《面积等若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设置【公建配套《。设施的?应标注其位》置、尺寸; (【六)建筑单体剖【面示意图含》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层高、檐口—出挑宽度、》室内外地坪》标高等; 》(七)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一致的对!。照图: 建筑工程测量【成,果报告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包含《建筑单体面积清单;!建筑单体面》积计算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市城】乡规划局的相关【规定数据应全面、】准确测量基点、标】准、计算方式应当】与规划要求一致 (!二)竣工《。建筑的高度应包【括 :    总高—坡,屋顶应标注檐口高度!和屋脊高度》带阁楼的建筑应同时!标注阁楼檐口高度】;平屋顶应》标注顶层结构顶面高!度和女儿墙高度、】构架高度《特殊情况《应加以说明》。   ?  退台《坡屋顶和平》屋顶均应标注—每一层数《的退台距离》     层—。数应准确标注层【数和分层《对,底层车库、地—下(半)地下车【。库、架?空层、阁楼均—应明:确标注或《。说明   》  层高《应标注建筑》的楼层高度、底【层车库高度》、架空层高度、阁】。楼层高度、地—下车库(包括半地】下车:库)高?度对因技术原因【以净高标注的数据】应加以?说明    — 地坪高《度包括室《外地坪?、室:。内地坪、地》。下(:半地下室)地坪标】高同一建筑物—的地坪高度不同【时应分别标注   ! , (三)测绘单位】对其:测绘成?果应附技术说—明   1.如实反!映规划用《地范围内实际建设情!况;   》2.如实反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项具体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 3.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应】当标注测量时间【    《 (四)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内容 》第十条  测绘单】位应当?如实编制测量成果报!告因测绘《成果质量原》因而造成《后果:的或由此引起—规,划部门的民事纠【纷和法律诉讼的测绘!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有弄虚【作假提供不》实的测量成果报告市!城乡规划局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绘】的资:格 第十《一条   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面积为《依据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按本地规划】容积率计算》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  在进行规划核实!时建筑工程》在,实测允?许误差范围内属于】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实测允许误差指施!工合理误差和测量精!度误差造成的建筑工!程竣工实测数据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合理》误差高限 (一)】计容建筑面积规划核!实标:准 1.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含民:办医院、学校等【)计容建《筑,面积满足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的实测计容》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存在误差的规划】核实标准《 (:1)实测计容建筑面!积误差在《。表1指标范》围内的予通过规划核!实认定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面积为!准; 《 【规,划许可宗《地计容?建筑面积M (单位!。平方米) — 竣工增容比例R!=m:/M(单位》。%): 增容建筑面积m(!单位平方米) 【 M【≤3000 【 , R≤3且m≤50! — 3000 — ?。R,≤2且m《≤200 【 , , 20000【 《m≤5?0,0(每?栋建:筑R≤3) 】 《60000 — m≤1000!(每栋建筑R≤【3) !。M>1200—00 —m≤1200—(每栋?建筑R?。≤3) 表!1计容建筑面积【允许误?差指标表 (2)】建设项目经过放【线、验线等程序【并,严格按?照,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实测计容建筑面【积误差仍超过表1指!标范围的由市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并履行?完毕补缴土地—。出,让金:程,序完善规划手续【后予通过《规划核实  2.工!业项目实测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功!能及其比例的规【划核实标《准 (1)按图【施,工计容建筑面积【满足: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的且建筑》功能及其比例—满足双控《指标:要求的予通过规划】核实; (2)【未按图施工或计【容建筑面积不—满足土地出让合同要!。求,。或建筑功能及其【比,例不满足双控—指标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3!.以划拨方式供【地并由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实测总?建筑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要求存在误差!的规划核实》标准 (1)—实测总建筑》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误差:小于等于1%的项目!予通过?规,划核实;《 (2)《实测总建《筑面积或计容建【筑面积?误差大于1%且【小于等于3》%的:项目在取得》立项部门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的前】提下可予通》过规划核实; 【(3)实《测总建筑面积或【计容:建筑面积误》差大于?3%的项目经—市国土部门、立【项部门书《面同意?后可予通过》规划核实《;除:此,外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4:.,经营性房《。地产:项目中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规?划核实标准 (1】)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规划】许可要求建》筑面积?的规:划,核,实标准予通过规划】核实:; (2《)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许可要求建筑面!。积的规划核》实,标,准,。不予通?过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二)建—筑密度数值》规,划核实标《准 1.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小于》等于1%、其他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小于等于3》%建筑平面》尺寸等实体建设按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实施的予通》过规划核实; 2】.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大于1%其【他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大于3】%不予通过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三)总平面布置!。。规划:核实标准 1.【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工作未》完成导致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构)筑物未拆除的规!划核实标准经项目所!在地辖区政》。府同意后建设—单位承诺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可予通过规划核实辖!区政府在签署—意见时注明“如因未!拆迁或应拆除而未】拆除引起《的纠纷应由区政府】协调解?决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2.地下室实测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规划!核实标准《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不》予,通过:规划核实 3.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总【平面绿化布置—的规:划核实标准未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总平图要求实施擅!自将公用绿地围【挡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不予?通,过,规划核实 4.【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位—置规划核实标—准 (1)》未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可予通过《规,划核实; 》(2)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采取公证等方式!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后予以通—过规:划核:实,;, ,(,3)涉及利害关【。系人且未《能取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5.》建筑间?距、建筑退线—数值规划《核实标准 (—1)实测《建筑间距、建筑【退,线,与,规划许可要求—数值相比误》差值小于等于0.2!米的且满足日照分】析要求的可予通过规!划核实; (—2)实测建筑—间,距、建筑退线—与规划许可要求数】值相比误差值大于】0.2米不予—通过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在满足邯郸!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日照分析—要求的前提下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后可予—通过规划核实— 第十三条》  :。 开:发项目竣工》核,。。实前根据实》际功能需要进—行内部优化分隔【原,审查处室《在征得消防、—图审机构同意并履】行相关审查》程序后可予以规划核!。实 第十四》条  成片建设或分!期进行建设》的工程可以按规划】许可证分期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分期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与其!配套的设《施工:程应同步实施—建设:完成:;申:请分期?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分期投入【使用的要求》  第十五条 【 ,其他未尽事项请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国家、省、市和】市城乡?。规划:局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报送相关资料【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将依据】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试行期暂定两年!邯郸市城乡》规划局规划核实办法!(试行)(邯规办字![2:016]41—号)同时废止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