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乡,规划局?<?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办法—(试行)
! 第一条 — 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核实工?作切实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管线工《程以外的《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简】称规划核实下—同)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为依据对已—竣工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列内容进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 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窗口(简称局【驻大厅窗口)—。负责规划核实—受理及要件》审,查工作;各相关【分局:负责管理本辖区项目!的规划?核实工作;局机关原!项目审?查处室?配合:做好规划核实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规划核—实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竣工;
》(,二)按规划要求完成!配套工程《建设;
(三)规划!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工地》棚、:临时变电设施、厕所!、售楼处、施工围】墙等已?拆除完?毕;
(《四):违法建设行为—已处:罚、:处理完毕
第六【条 规划核实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申请(】含诚信承《诺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
!(二:)提交放验线等【相关报告资料—;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现状】竣工图?、成果报《告和建?筑面积?清单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由局驻大厅窗—口提出意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局驻大厅窗!口受: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及时通知项目所在!辖区:分局进?行现场核实;
(】二,)核实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及经批准的规—划,方案图件的要求;
!(三)各分》局,核,实后及时将规划核实!结果报各分》局主管局长和—分局局长由分—局局长签署是否【同意核实意见后报】局驻大厅首席代表;!
,。(四)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各—相关分局完》成规划核《实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各相关分《局将核?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局,驻大:。厅窗口由局驻大厅窗!口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 第八?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应当核查、【核,对下列内容
(一】)总平面布置包【括核查用《地边界及坐标、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用地红绿线》距,离、建筑间距、【架空电力线路—、排洪渠及挡—土墙与建筑之—间距离?。、场地竖向标高、】道路、绿化布置、机!动车停车位置、【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二)经济技术!指标包括核》对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含不同【功能:计容建筑面积—)、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机:动车位个数等—主要指标《。数值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三)核对建筑—高度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四)核【对建筑层高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五)核查》建(构)筑物的【立面造型、色—彩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其中位于城】市重要地段、节点的!建设工?程还:应依据规划许可内容!核查建?(构)筑物的立面材!质
(六)核查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须通过!。。有资:质的测量单位现场】测量并附影像资【料形成实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含文本和附图】。两部分电子文件格】式应规范并与附【图相关内容一致)】建筑工程测量—成果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测总平面布【置图(含《地形CAD格—式)包?括用地?边界及坐标、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用地】红绿线距离、建筑】间距、?架空电力《线路、排洪渠及挡土!墙与建筑之间距离】、场地竖向》标高、道路》。、绿化布置、机【动车停车《位置、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等内》容,;,
(二)经济—技术指?标包括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不同功能计—容建筑面《积):。、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机:动,车位个数等主要指】标数值;
(三)】主要建构筑》物,一览表包括建构【筑物:名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层】高、建筑高度等【;工:业,项目:生产服务设》施用房控制》指标表(含生产服务!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比例等)【;,
(四)建筑—物彩色?照片;
《(五:)实测建筑》分层平面图各—分层平面图的平【面,尺寸、面积等若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设置公建配》套,设施的应《标注:其位置?。、尺:寸,;
:。(,六)建筑单体剖面】示意图含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层高、檐口出挑】宽,度、室内《外地坪标高等;【
(七)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一《致的对照图
建筑工!程测:量成果报《告,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包含建—筑单:体面积清单;建筑单!。体,面积:计,算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市城—乡规划?。局的相关规定—数据应全面、准确测!量基点、标准、计】算方式应当》与规划要求一致【
(:二)竣工建筑的【高度应包括》
? 总?高,坡屋顶应《标注檐口高》度和屋脊高度—带阁楼的《。建筑应同时标注阁】楼檐口高度;平屋顶!应标注顶《。层结构顶面高—度和女儿墙高度、】构架:高度特殊情况应【加以说明
》 《退台坡屋顶和平屋】顶,均,应标:注每一?。层数的退台距离
! 层数应准确标!注层数和分层对【。底层车?库、地下(半)地下!车库、?架空层、阁》楼均应明《确,标注或说明
】 层高应》标注建筑的楼层高】度、底层车库高【度、架空层高度【、阁楼层《高度:、地下车库(包括半!地下车?库)高度对》因技:术原因?以净高标《注的数据应加以【说明
—。 地坪高度包括室外!地坪、?室内地?坪、地下(半—地下室?),。。地坪标高同》一建筑物的地—坪高度不同时应分】别标注
《 (三)【测绘单位对其测绘】成果应附技》术说明
1.如!实反映规划》用地范围内》。实际建设情况;【
2.如实反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项具体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
3】.,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应!当标注测量时间【
(四)】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内》容
第十条 测绘!单位应?当如:。。实,编制测量成果报告】因测绘成果质量【原因而造成后果【的或由此《引起规划部门的【民事:纠,纷和法律诉》讼的测绘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有弄虚作假提供!不实的?测量成果报告市【城乡规划局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绘的资【格
:第,十一条? : 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面】积为依据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按?本地:规,划容积率计》算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 在进行规划】核实时建筑》工程在实测允许误】差范围内属》于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实测允许误—差指:施工合理《误,差和测量精度误差造!成的建?筑,。工程竣工《实测数据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合理误差高!限
(一)计容【建筑面积规划核【实标准
1.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含民《办医院、学》校等)计容建筑面积!满,足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的实测计容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存在:误差的规划核实【标准
?(1)实测计—容建筑面《积误差在表1—。指标范围《内的予通过规—划核实认定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面积为—准;
【
:
规划许可宗地】。计容建筑面积—M
:(单位平方》。米):。
竣工增容比!例R=m《/M(单位%)
增!容建筑面积m(单位!平方米)《
M】≤3000
【
,
R≤3《且m:≤50
!
3:0,00
R≤】2且m≤20—0
】200?00
》。
,m≤500(—每栋建筑R≤—3):
60!0,00
m≤】1000(》每栋建筑R≤—3)
?
?
M>》1,20000》
?
m≤1200【。(每栋建筑R—。。≤3)
【
表1计容建筑面积!。允许误差指》标表
(2)建设项!目经过放线、—验线等程《序,并严格按照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实测计容建筑面积误!差,仍超过表《1指标?范,。围的由市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并履行【完,毕补缴土地出让【金程序完善规划【手续后予通过规【划核实
2.工】业,项目实测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功能》及其比?例,的规划核实》标,准
(?1):按图施工计容—建筑面积满足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的且建筑功能—及其比例《满足双控《指,标要求的《予通过规划核实;】
(2)《未按图施工或计容】建筑面积不满—足土:地出让?合同要求《或建筑功能及其比】例不:满足双控《指,标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3.以划】拨方式供地并由【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实测总建筑—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要求存!在,误差的规划核实标】准
(1)实测总】建,筑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误差小于等【于1%的项目予通】过,规划核实;
—(2)?实测总建筑面—积或计?容建筑面积误差大于!1%且小于等于【3%的项目在取【得立项部门》。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的!前提下?可予:通过规划核实;【
,(3)?实测总建筑面积或计!容建筑面《积误差大于3—%的项目《。经市国土部门、立】项部门书面同意后】可予通过规》划核实;除》此外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4.经营性房【地,产项目中《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规划核实标准】
(:1)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规划》许可要求建筑—面积的规《划核实标准予—通过规划核》实,;
(2《。)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许可《要求建筑面积的【规划核实标准不【予通过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二)?建,筑密度数值规划核实!标准
?。1.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小于等《于1%、其他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小:于等于3%建筑【平面尺?寸等:实体建设按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实施—的予通过规划—核实;
2.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大于1%其—他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大于3%《不予通过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三)总平《面布置?规划核实《标准
1.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工》作未完成导致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构)筑物未拆】除的规划核实标【准经项目所在地【辖区政府《同意后建《。设单位承诺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可予通过规划!核实辖区政府在签署!意见时注明“如因】未拆迁或应拆除而未!拆除引起的纠纷应】由,区政府协调解决【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2.地—下室实测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规】划,核实标准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不予通过】规划核实
3.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总平?面绿化布置的规【划核实标准未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总平图!要求实施擅自将公】用绿地围挡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不予通过规划!核实
4.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位置规!划核:实标准
(1—)未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可予通》过规划?核,实,。;
(2《)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采取公证等方式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后予以】通过:规划核实;》
(3)涉》及,利害关系人且未能取!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5.建筑间距、!建筑退线数》值规:划核:实标准
(》1)实测《建,筑间距、建筑—退线与规划许可要求!。数值相比误差—值小于等于0—.2米?的且满足日》照分析要《求,的可予通过》规划核?实;
(2)—实测建筑间距、【建,筑退线与规划许可】要求数值相比误【差值大于《0.2米不予通过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在满足邯郸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日照分析要—求的前提下》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后》可,予通过规划核实
第!十三条 开【发项目竣工》核实前根据》实际功能需》要进行内《部优化?分,隔原:审查处室在征得消】防、图审机构同意】并履行相关审查程】序,后可予以规划—核实
?第,。十四条 成片建】设或分期进行建设】的工程?可以按规划许可证分!期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分期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与其配套的【设施工程应》同步实施建设完【。成;申请分》期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分期投》入使:用的:要求
第十五条 ! 其他未尽》事项请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国家?、,省、市和市》城乡:规划局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报送相关资料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将依《据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试!行期暂定《。两年邯?郸市城乡规划—局规划核实办法(试!行):(邯规办字[20】。16:]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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