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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0】02年1《月,3,1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权属登【记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土》地,。登记省?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一)》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驻辽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二)跨!市行政区域的公路】、铁路、水利工【程、名?胜风景?区等:使用的?土地:;  (三)跨市】行政区域土》地权属争议》并,已作出处理决定【的土地  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土地登—记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具体办理—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委托下级人【民政府和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六—条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内无异议的给予】。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  第七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土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原【土,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一)改?变土地用途》的;  (二)【转,让、租赁、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三)《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的;《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之间调整!土地的;  (五】),分割地上建》筑物致使土地—。使用权分割》的; ? (六)企业破产、!兼并、分立的;【  (七《。),其他需要变更—土地登记内容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 (一)《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二【)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的!;  (四)其【他土:地权利?终止的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 省!、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各—类经济开《发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发区管委会、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市辖郊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省,小城镇?建设示范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修改 》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因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三)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修改后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作出相?应修改的;》 ,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五)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十一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的以及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不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市、县人民!政,府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未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因抢险、【。救灾使用土地的【可以追加《该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每半年】向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出】让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地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对本地区!。。查处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章 耕地保》护   《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制定耕地开】垦计划确保全—省耕地总量不减少;!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保证耕!地开垦计划的—落实  第十—五,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下【列规定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应当先补后】占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耕地补!充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并组织?验收;? ,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占用耕地的应—当,先,补后:占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建设单位进【行耕地补充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补?充耕地;《没,有条件开垦》。耕地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有能?力补充耕地的单位】代,为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所补充的耕地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 新增?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后:被占用耕地的—。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或者受开—发能力限制新开垦】的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数量的由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统:一组织进行易—地开垦同时相应核减!该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  第十六条 耕!地开垦费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不得减免和—挪用: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应考虑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需要确需》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经省国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相关市—人民政?府组织调划并补划】基本农田《保证基木农田—面积不减少》  第十八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开?发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下列规【定批:准  (一》)一次性开发土【地1:0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土地—。。10公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 依照前两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到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书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省规定的标准—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有条件复垦但复!垦后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上述标准《补交土?地复垦费  —第二十条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的土】地整理方案》应当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地区可以按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积向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留?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用于?本地区必《需的非农业建设 】 ,第二十一《条 下列款项应【当作为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耕地开垦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开垦新耕地】  (一)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留存【部分:;,  :(二)耕地开垦【费;  (三)土】地闲置费;  (】四,)土地?复垦费;《 , ,(,五)耕地占用税中用!于耕地开发部分; ! (:六)政?府拨付的其他—资金  耕地开垦】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预审制度《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未—进行:用地预审《或者用地预》审未通?过的其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在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属于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7:倍;其他项》目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二)征收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 第二十《四条: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征收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农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  (二)征收【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补《偿  (三)—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及未利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 — ,(四)征收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补偿  征收】。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收前2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征,收未计?征,农业税的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打谷场】等土地?不给:予安:置补助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附着物!按其价值和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 (二)《。青苗补偿《费按一茬《作物的产值计算 】。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村民委员会使用【征地补偿费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地】补偿:费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同,意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征收土地!除了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以:。采取其他安置办【法具体安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盐场的土地的补偿费!。用比照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办理》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使用的除基本农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者以联营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占】地,0,.5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占地0【.5公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规定的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严格执》。行村庄和《集镇规划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人均耕!地13?0,0平方米以上的【村每户?。不准超过4》00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1《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村每户不【准超过3《00平?方米;  》。(三)?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村每户不准超过2】00:。平方米  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  第三】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以及三代》。以上:同,堂并且己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回乡落户的》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四—。)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被—收回的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批准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必须严》格土地审批》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四条:实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限价制度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合!理地制定《协议出让土地—的最低?价标准?严,格,执行:。并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土!地  ?第三十五条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并公—开进行  第—三十六条留给地方的!70%?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具体收《。缴,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等,级、土地收益和土地!市场交易价》格评定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八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以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交易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准予—交易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用:;经批准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 , 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后方可抵押抵押!所,担,保的:债务不得超过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的土地价值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在以土地使用!权拍卖?或,者转让所得的—。价款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款额后方可依】。法受偿?。  需要改变划拨】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用  】第三十九条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实行【租赁实行租赁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逐】年收:取土地租金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得《实,行租赁  第四十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应当经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一条!对旧城?区内不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或者市容要求的国】有企业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转让收益】可以作为政》。府投资用于异地再】建属于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还可以用于安—。置企:业,职,。。工以及偿还企—业债务 第四十二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关单位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临时用?地3公顷以下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临时用《地3公顷以上(含本!数)的?或者使?用基本农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而使用土地或调!整使用?土地:的以及?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五—条,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抵》触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修改或撤销】  第?。。四十六?条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或者处罚》不当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依法】作出处?罚或者直《接作出处罚并可直】接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未依!法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经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交付土地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付土《地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住宅:。或者超过规定—的标准?建住宅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  —第,五十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批准【文件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理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23《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