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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002【。。年,1月31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权】属登记?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土地【登记省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一)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驻辽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 (二)《跨市行?政区域的公路、铁路!、水利工《程、名胜《风景区等《使用的土地》;  (三)跨市】行政区域《。土地权?属,。争议并已作出处理决!定的土地  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土地登记】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具体办》理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委托下!级人民?。政府和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六条【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内无异议的给予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  第七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土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原土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一)改变土地用!途的:;  (二)转让、!租赁、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的;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之间调整《土地的;  (五)!分割地上建筑物【致使土地使用权【分割的;  —(六)?企业破产《、兼并、分》立,的;  (》七)其他《需,要变:更土地?登,记内容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一)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二《)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 (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的; 【 (四)其他土地】权利终止的》。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 省、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各类【经济开发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发区?管委会、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市辖郊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省小城【镇建设?示范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修改 】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因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三—)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修改后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作出相《应修改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五)行】政区划调整的—。 , 第十一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的》以,及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不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市、县人民【政府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未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因抢险、【救灾使用土》地的可以追加该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每半年【向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出让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地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对本地区查处!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制定】耕,地开垦计划确保全】。省耕地总《量不减?少;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保证耕地—开垦计划《的落实 《 第十五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下】列规定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应当【先补:后占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耕!地补充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并组织验收; 【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占—用耕地的应当先补】。后占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建,设单位进行耕地补充!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补充》耕地;没有条—件开垦耕地》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有能】力补充耕地》的单:位代:为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所:补充的?耕地: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 新增?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后被占用耕地—。的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或者受》开发能力限制新【开垦的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数量的由【。。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统?一组:织进行易地开垦同时!相应核减该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  】第十六?条 耕地开垦费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不得减免和》挪,用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应?考虑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需》要确需?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经省国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相:关市人民《政,府,组织调划并补划基本!农,田保证基木农—田面积不《减少  第十八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开发》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下列规【定批准  (一)一!次性开发土地1【0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土地《10公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 依:照前两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到【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书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九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省规定—的标准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有条件复垦但复】垦,后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上述标准补交土地复!垦费 ? 第二十条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的【土地:整理方案《应,当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地区?可以:按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积向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留》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用于本地区必需的】非农业建《设,  第二《十,一条 下列款项应当!作为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耕地开》垦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开垦新耕地  (!一)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留?存部分;  (二)!耕地开垦费;  】。。(三:。)土地闲置费; 】 (:四)土地复垦费;】  (五)耕地占用!。税中:用于耕?地开发部分;  (!六)政府拨付的其】他资金  耕地【开垦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预审制度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未进行用地预】审或者用地预—审,未通过的其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在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属于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7】倍;其他项》目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二—)征收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 第二十四条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征收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农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  (二)征】收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补偿 ? (三?)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及未利—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  (四)征—收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补】偿 : ,征收: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收前?2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征收未计】征农业税的》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打谷场《等土地不给予—安置补助 》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附着:物按:其价值和《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 (二)青苗补偿费!按一茬作物的—产值计算《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村】民委:。员,会使用征地补—。偿费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地补!偿费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同【意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征收土地除了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以《采取其他安置办法】具体安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盐场的土【地的补?偿费用比《照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办理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使用的除!基本农?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者以联营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占地—0.5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占:。地0.5公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规定的《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第三十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严格执行村庄—和集镇规划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人】均耕地13》00平方米以—上的村?每,户不准?。超过4?00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1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村每户不准—超过3?。00平方米; 【 (三)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村每】户不准超过200平!方米  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  》第三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以及三代以上同堂!并且己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回乡《落户的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四—)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被收回的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批准: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必须严格土—地审批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四,条实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限价制度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合理地制定》协议出让土地的【最低价标准严格执行!并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土地  第三十】五条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并公》开进行 《 第三十六条留【给地方的7》0%: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具,体收:缴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等级、土地【收益和土地市场【交,易价格?评定: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八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以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交易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准予交易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用;经批准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  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后方—。可抵押抵押所—担保的债《务不得超过》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的土地价值【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在以【土地使用权拍卖【或者转让《所得的价款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款额《后,方可:依法受?偿  需要改变划】。拨,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用  】第三十九条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实行租赁【。实,行租赁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逐《年收取?土地租金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得实行租赁【  第四十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应当经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一,条对旧城区内不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或者市】容,要求的国有企业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转让收!益可以作为》政府投资《用,于,。异地再建《属于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还可以用于》安置:企业职工以》及偿还企业债务 第!四十二?。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关?。单,位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临时用?地3公顷以下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临时用【地3公顷以上(含本!数)的?或,者使用基本农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而使:用土:地或调整使》用土地?的以及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 第四十《五,条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抵【触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修改或撤销》  第?四十六条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或者?处罚不当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依法?作,出处罚或者直接作出!处罚并?可直接?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未依法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经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交付土!地,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付?。土地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住【宅或者超《过规定的标准—。。建,住宅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  —第五十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批准文件】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理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23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