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002年《1,月3:1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 第四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权?。属登记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土地登记省!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一)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驻:辽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 ,(二)?跨市行政区域的公路!、铁:。路、水利工》程、名胜风》景区等使用的土地】;
(三》)跨市行政区域土地!权属争议《并已作出处理决定的!土,地,
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土地登记】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 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具体办理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委托下》级人民政府和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六条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内无】异,议的给予《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
第七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土—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原土】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改变土地用途!的;
? (二)转让、租】赁、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的—;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之间《调整土地的;
【 (五?)分割地上》建筑物致使土地使】用,权,分割的?;
(六)企业】破产、兼并、分立】的;
《(七)其他》需要:变更土?地登记内容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一)】。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 ,(二)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的;
》(四)其他》土地权利《终止的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 !省、: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各类经!济开发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发区管委会、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市辖郊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省小城】镇建设示范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修改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因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 (三)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修改后!。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作出相应修—改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五)行政【。区划调整的
— 第:十一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的以:及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不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市《、县人民政府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未: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因《抢,险、救灾使》用土地的《可以追加该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每】半年:向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出让?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地: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对本】地,。区查处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章 耕?。地保护
》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制定耕地开垦计】划确保全省耕—地总量?不,减少;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保证耕地开垦—计划的落实
第】十五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下列规【定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应?当先补后占》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耕地补?。充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并组】织验收;
》。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占用耕地的应当!先补:后占: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建—设单位进行耕地补】充,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补充耕!地;没有条件开【垦耕地?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有能力补充!耕地的单位代为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所补:充的耕地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新增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后被占!用耕地的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或者受开发能力!限制新开垦的—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数量《的由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统一组织进行【易地:开垦同时相应核【减该:。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
第十六条— 耕地开垦费—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不得减免和挪用!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应考虑!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需要》确,需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经省国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相关市!人民:政府组?织调划并补》划基:本农田?保证基?木农田面积不减少
! 第十八《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开】发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下列规定!批准
(一—)一次性《开发土地10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土地10公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 依照前两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到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书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九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省规定】的标准?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有条件复】垦但复垦《。后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上述标准补交!土地复垦费
第】二十条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的土地整理方案【应当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地区可以》按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积向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留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用于—本地区必需的非【农业:建设
? 第二十一条 下列!款项应当作为—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耕地开垦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开垦新?耕,地
(《一)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留存部?分;:
(二)耕—地开垦费;
(三!)土地闲置费;
】 (四)土》地复垦费《;
(五)耕地】占用税中用于耕地】。开发:部分:;
: (六)政府拨【付的其他资金
【 耕:。地开垦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预审制度【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未进行用地预审或!。者用地预审未通过的!其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在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属于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7倍;其他》项目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 (二?。)征收?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第《二十四条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征,收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农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
(二)!征收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补:偿
(三》)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及未利【。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
(四)征—收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补偿
】 征收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收前》。2,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征收未计征农业税的!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打谷场等土地!不给予安置补助【。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附着物按其价值和!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按一茬作物—的产:值计算?。
,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村民委—员会使用《征地补偿费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地补偿费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同意—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 第二十七》条征收土地除了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以采取其【他安置办法具体安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盐场的土地的【补偿费用比照—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办理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使用的除基本!农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者以联—营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占地0.!5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占地0】。.5:公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规定的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第三:十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严格】执行村庄和集镇规划!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人均耕地130【0平方米以上的【村每户?不准超过40—0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1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村每户?不,准超:。过300平方米【;
(《三)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村每?户不准超《过200平方米【
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
:。 第三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以及三!代以上同堂并且【己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 (三)回乡落户】的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 (四)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被收回的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批!。准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必须严格!土地审批《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四条实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限价制度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合理地!制定协议出让—土地的最低价标准】严格执行并》。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土地
第三十】五,条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并公开进行
【第三十六条留给【地方:的70%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具》体收缴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等级、土地》收益和土地市—场交易价格评定【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以【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交易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准—予交易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用;:经批准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
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后方可抵押抵!押所担保的债务不得!超过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的土地】。价值: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在以土《地使用权拍卖或【。者转让?所得的价款》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款额后方可》依法:受,偿
需要改变划】拨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用
— 第:三十:九条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实?行租赁实行租赁【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逐年收取】土地租金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得实行?租赁
第四—十,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应当经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 第四十一条对旧城!区内不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或者【市容要求的》国有企业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转让收益可】以作:为政府投资用—于异地再建属于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还可以用—于安置企业职工【以,及偿还企《业债务
第四十二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关单位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临时用地《3公顷以下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临】。。时用地?3公顷以上(含本】数):的或者使用基本农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而使《用土地或《调整使用土地的以】及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第四十四条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 第四十五条—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抵触【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修《改或撤销《
第四《十六条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或者处罚不当】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依法作出】处罚或者直》。接作出处罚并可直】接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未依法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经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交付土】地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付【。土地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住宅《或者超?过规定的标》准,建,住宅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
第五十【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批准文件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理,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2:3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