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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0—02年1月3—1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 第三条《 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权属登—记 :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土地登—记省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一—)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驻!辽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 (:二):跨市行政区域的公】路、铁路、》水利工程、名—胜风景区等使用的土!地;  (三)跨市!。行政区域土地权属争!议并已?作出处理决》定的:土地  《。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土!地登记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具体办理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委托下级人民政府】和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 第六?条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内,无异议的给予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  !第七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土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原土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改变土地》用途的;  —(二)转让、租赁、!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三)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的《;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之间:调整土地的;—  (五)分割【地上建筑《物致使?土地使用《权分割的;  【(六)企业破产、兼!。并、分立的; 【 (:七)其?他,。需要变更土地登记】内容的 《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一】)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二—)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的;  (四【)其他土地权利终止!的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第九《条 省、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各类经济》开发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发《区管委?。。会、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市辖郊》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省小?城镇:。建设示范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修《改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因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三)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修改后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作出:相应修改的; 【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五)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十一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的以及【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不》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市、【县人:民政府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未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因抢险、救灾使用】土地的可以追加该】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 第十二条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每半年【向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出让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地: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对本地区】查处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制定耕地开】垦计划确保全省耕地!总量不减《。少;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保证耕地开【垦计:划,的落实  第十五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下列规定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应当先补后占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耕地:补充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并组织验收!;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占?用耕地的应当先补】后占: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建设单位进行耕地】补充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补充耕地;没有】。条件开垦耕》地,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有能力补充耕【地的单位代为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所补充的《耕地: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 新增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后被占用】耕地的?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或者—受开发能力限制新开!垦的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数量的由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统一组!织进行易《。地开垦?同时相应核减—该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  —第十六条 耕地【开垦:费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不得减免和挪】用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应,考虑: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需要确需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经—省国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相《关市人民政府组织】调划:并补划基本农田【。保证:基木农田面积不减】。少  第十》八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开发: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下列—规定批准 》 (一)一》次性开发土地10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 (二)一次性开发!土地10公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 ,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 依照前两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到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书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省—规定的?标准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有条》件,复垦但复垦后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上述标!准补交土地》复垦:费,  第二十》条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的土地整《理方案应当》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地】。。区可以按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积向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留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用:于本地区必需—的非农业建》设  ?第二十一条 下列款!项应当作为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耕地!开垦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开垦新耕地  】(一)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留】存部分;  (【二)耕地开》。垦费;  (三)土!地闲置费;》  (四)土—地复垦费;  【(五)耕《地占用税中用—于耕地?开发部分;》。。  (?六)政府拨》付的:。其他资金 》 耕地开垦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预审制度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未进行用!地预:审或者用《地预:审未通过《的其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 (一)在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属于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7倍!;其他项目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二:)征收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第二十四条》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征收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农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 》 (二)《征收: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补偿 ?。 (三)《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及未【利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  (四—),征收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补偿《。  征收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收前2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征收未计!征农业税《的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打—谷场等土《地不给?予安置补助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附着】物按其价值和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按一茬作物!的产值计算》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村民委员会使】用征地补偿费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地补?偿费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同意【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征收土》地除了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以采取其他》安置办法《具,体安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盐场【的土地的补偿费用】比照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办理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使用的除基本!农,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者以联营【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占】地0.5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占地0.5公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规,定的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严格执行村庄】和集镇规划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人《均耕:地,1300平方米以】上的村每户不准超】过400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1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村每户不《准超过300平方】米;  (三)【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村每户不准超过2!00平?方米  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 】 第三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以》及三代?。以上同堂《并,且,己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回乡落户》的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四《)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被收回的 》。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批准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必须严格土】地,。审批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四!条实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限价制度《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合理地制定【。协议出让《土地的最《。低,。价标准?严格:执行并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土地  第】三十五条《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并公开进行【  :第三十?六,条留给地方的70%!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具体收缴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等级、】土,地收益和土地—市场交易价格评定】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八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以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交《易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准予交易【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用;经批准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  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后方可—抵押抵押所担—保的债务不得—。超过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的》土地价值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在【。以土地?使用权拍卖》或者转让所得的价】款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款额后方可依法!受偿  《需要:改变划拨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用:  第?三十九条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实行租赁实行!租赁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逐年收取!土地租金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得实行租赁》  第?。四十: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应当】经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一,条对旧?城区内不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或!者市:容要求的《国有企?业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转让!收益可以《作为政府投资用于异!地再建属于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还可以用》于安:置企业职工》以及:偿还企业债务 第】四十二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关单位?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临—时用地3公顷以【下,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临《时用地3公顷—以,上(含?本数)的或者使【用,基本农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而使用土地或调【整使用土地的以【及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五条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抵触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修改或撤】销  第四十六【条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或者?。处罚不当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依法作出处罚—或者直接作》出,处,罚并:可直接?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未依法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经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交付土地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付土地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九》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住:宅或者超过》。规定的标准建住【宅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 【 第五十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批—准文:件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理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23—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