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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00】2,年1月31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 第四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权:属登记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土?地登记?省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一)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驻】辽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二):跨市行政区》域,的公路、铁路—、水利工程、—名胜风景《区等使用的土地; ! (三)跨市行【政区域?土,地权属争议并已作】出处理决定》的土地  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土地登记】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具体办理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委托下级人民政】府和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六条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内无?异议的?给予: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  第七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土!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原:土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改变土地用》途,的;  (二)转让!、,租赁、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的;【 ,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之—间调整?土地:的;:  (?五):。分割地上《建筑物致使土—地,使用权?分割的?;  (六)—企业破产、兼并【、分立?的;:  (七)》其,。他需要变更》土地登记内容的 】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一:)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二)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的;:  (四《)其他土地权利【终止的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第九条《。 省、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各?类经济开发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发区管《委会、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市辖郊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 》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省小城镇建设!示范: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修改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因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三)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修】改,后,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作出相应修—改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五)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十一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的以及》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不!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市、】县人:民政府?。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未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因抢?险、救灾使用土【地,的可以追加该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每半年向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出让《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地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对】。本地区查处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章 !耕地保护  —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制定】。耕地开垦计划确【保全省耕《地总量?不减少?;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保证《。耕地开垦计划的落实!  第?十五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下列规定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应当先》补后占?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耕地补充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并组织验收;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占—用耕地的应当—先补后占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建,设单位进行耕地补】充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补充—耕地;没有条件【开垦:耕地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有能力补充】耕地的?单位:代为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所补充的耕地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新增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后被占用耕地的【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或者受开发能力限】制新开垦的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数【量,的由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统一!组织进?行,易地:。开垦同时相应核减】该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  第【。十六条 耕地开【垦费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不得减免和挪用!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应考虑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需》要确需?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经《。省国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相关市人民政【府组织调划并补划基!本,农田保证基木农【田面:积不减少 》 ,第十八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开发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下列规定批准 【 (:一)一次性开发【土,地,10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土地】1,0公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前》两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到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书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省规定的标准—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有条件复!垦但:复垦后?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上述—。标准补交土》地复垦?费, ,。 第二十条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的土地整理方案应】当,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地区:可以按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积向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留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用】于本:。地区必需的非农业】建设  第二十一】条 :下列款项应当作为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耕地开垦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开垦新耕—地 : (一)《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留存《。部分;  (—二)耕地《开垦费; 》 ,(三)土地闲置【费;:  (四)土地【复垦费;  (五)!耕地占用税中用于】耕地开发部》分;:  (六)》政府拨?付的其他资金 【 耕地开垦》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预!审制度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未?进行用地预审—或者用地预审未【。通过的其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在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属于》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7倍;【其他项目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二)征】收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  第二十四条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征收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农《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  (二】。)征收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补偿  (三)】。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及未利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  (四)征收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补—偿  征《收,。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收】前,2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征】收未计征农业税的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打谷】场等土地不》给予安置补助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附着物按其价【值和: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按一茬作物!的产值计算》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村民委】员会使用《征地补偿费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地补偿—费,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同意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征收土地除了【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以采取【其他安置办法—具体:安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盐场的土地的补【偿费:用比:照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办理》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使用的【除基本农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者以联营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占地0.【5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占地0!.5:公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规定的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严!格执行村庄和集【镇规划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人均》耕地1300—平方米以上的村【每户不准超过400!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1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村每户不《准超过300平方米!;  (三》。),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村—每户不准超》过20?0,平方:米  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  第三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 (二)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以及三代以上!同堂并且《己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回乡落?户的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四】)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被收回的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批准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必》。须严格?土地审?批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四条实】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限价制度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合理地制《定协:议出让土地》的最:。低价:标准严格执行—并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土地—  第?三十五条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并【公开进行  第【三十六条留》给地:方的70《%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具体!收缴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等级、土地收益】和土地市场交易价格!评定:。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八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以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交易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准!予交易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用;经!批准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 ? ,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后方可抵押抵押所担!。保的债务不得—超过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的土地价值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在以土地使用权!拍卖或者转让所得的!价款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款》额后方可依法受偿】  需要改变划拨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用  第三十九!。条,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实行租赁实行租!赁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逐年:收取:土地租金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得实行租赁】  第?四十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应《当,经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一条对旧城】区内不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或者市容】要求的国有企—业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转让》收益可?。以作为?。政府投?资用于异地再—建属于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还:。可以用于安置企业】职工以及偿》还企业债务》 第四十二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关单—位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临【时用地3公》顷以下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临时用地3》。公顷以上(》含,。本,数):的或者使用基本农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而使用土地或调整】使用土地的以及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第四十四条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五条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抵触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修改或撤销!。  第?四十六条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或者处》罚不当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依法作出!处罚或者直接—作出处罚并》可直接?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未依法】。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经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交付土地【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付土【。地,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住宅或者《超过规?定的标准建》住宅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  第五十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批:准文件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理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23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