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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00?2年1月31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权属登记 【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土!。地,。登记:省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一)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驻?辽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二—)跨市行政区域【的公路、铁路、水】利工程、名胜风【。景区等?使用的?土地;  (—三)跨市行政区域】土地:权属争议《并已作出处》理,决定的土地》  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土地登】记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 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具体办!理,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委托下级—人民政府《和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六条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内:无异议的给予—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  第七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土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原土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改变土地《用途的;  (二)!转让、租《赁、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三)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的《;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之:间调整土地》的;  (五)【分割地上建》筑物致使土地使用】。权分割的; — ,(,六)企业《破产、兼并、分立的!;  (七》)其他?需要变更土》地,登记内容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一)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二【)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 (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的;  (四)其】他土地权利终—止的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 省:、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各类经济开【发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发区管!。。委会、?。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市辖郊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省小:城镇建设示》范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修改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 (二)因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 ,(三)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修改!后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作出相》应修改?。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五)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十一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的以及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不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市、县【人民:政,府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未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因抢险、救灾使】用土地的可以追加该!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每半年向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出让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地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对》本地区查处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章 耕地保护   !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制定耕地《开垦计?划确保全省》耕地总量不减少;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保证耕地】。开,垦计划的落实 【 第十五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下列规定【。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应当先补后占—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耕地《补,充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并组织《验收;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占用】耕地的应《当先补后占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建设《单,位进行耕地补充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补—充耕:地;:没有条件开》垦耕地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有能力补充耕地的!单,位代为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所补充《的耕地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新增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后被!占用耕地的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或者受—开发:能力:限制新?开垦的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数》量的由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统一组—织进:行易地开垦》同,时相应核减该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  第《十六条 耕地开垦费!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不得减免《和挪用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应考虑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需要确需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经省】国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相关?市,。人民政府组织调【划并补划基本农【田保证基木》农田面积不》减少  第十八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开发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下列?规定批准 》 (:。一)一次性》开发土地1》0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 (二)一次性开发!土地10公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前两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到》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书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省规定的标》准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有条》。件复垦但复垦后【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上述标】准补交?土地复垦费  第】二十条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的土地!整,理方案应当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地区可以按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积向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留《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用于本地区必【需的非农业》建设  第二十【一条 下《列款项应当作为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耕地开垦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开垦!新耕地  (一【),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留《存部分?;  (二》),耕地开垦《费;  (三)【土地闲置费; 【 (四)土地复【垦费;?  (五)耕—地占:用,税,中用于耕地开—。发部:分;  (六)政府!拨付的其他资金  !耕地开?垦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建设用地 】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预审制度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未进《行用:地预审或者用—地预审未通过的其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在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属于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7倍;其他项【目,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二)征《收,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 第二十四》条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征收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农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  (二)征—收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补偿  (三)!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及?未,利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 ! (四)征收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补?偿  征《收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收前2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 征收未《计征农业税》的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打谷场等土—。地不给予《安置补助《。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 (一)附》着物:按其价值和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 (二)青苗补偿】费按:一茬作物的》产值:计算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 第二十六条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村民委员—会使用征地补—。偿费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地补偿—费,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同意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征收土地除了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以采取》其,。他安置办法》具体安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盐场的》土地的补偿》费用比照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办理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使,。。用,的除基本农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者以联营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占地0.】5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占地【0.5公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规定的?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第三?十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严:格执行村庄和集【镇规划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人均耕地13【00平方《米以上的村每户不准!超,过400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1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村每:户不准?超过300》平方米;《  :(三:),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村每户不《准超过200—平方米?  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  第三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以及!三代:以,上同堂并《且,己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回《乡落:户的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四)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被收回的【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批:准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必】须严格土地审批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四条【实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限价制度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合理地制《定协议出让土地的】最低价标准》严格执行并》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土地  》第三:十五:条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并公开进行  第!三十:六条留给《地,方的70《%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具体收缴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等级【、土地收益和土【地市场交易价格评】定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以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交!易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准予交易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用;经批准》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  ?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后方《可抵押抵《押所担保的债务不】得超过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的土地《。价值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在以》土地使用权拍卖或】者转让所得》。的价款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款额后?方,可依法?受偿  《。需要改变《划拨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用  第三十九【。条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实行?租赁实行租赁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逐年收取土地租!金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得实行租赁》  第四十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应!当经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 第四十一条—。对旧城区内不—。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或》者,市容:要求的国有企业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转让收益可以作!为政府投资用于【异地再?建属于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还可以用于安】置企业职工以及偿】还企业债务 第【四十:二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关单位【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临时用】。。地3公顷以下—。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临时用地3公顷【以上(含本数—)的或者《使用基?本农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而》使用:土地或调整使用土地!的,以,及,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第四十四条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五条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抵触!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修改或撤销  第!四十六条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或者处—罚不当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依法】作出处?罚或者直接》作出:处罚并?可直接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未依法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经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交付土地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付土地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九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住宅或者超过规【定的标准建住宅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  第五十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批】准文:件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理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2》3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