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0?02年1《月31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 第四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权属登记 !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土《地登记?省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一:)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驻辽: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二)跨市行】政区域的《公路、?铁路、水利工程【、名胜风景区等使用!的土地; 》 (三)跨市—行,政,区域土地权属—争议并已作出—处理决?定的土?地  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土:地登记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 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具体办理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委托下】级人民政府和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 第六条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内无异议》的给予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  第七《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土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原土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一?),改变:土,地用途的;  (】二):转让、租赁、—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三)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的;: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之间调整》土地的;  (【五)分割地上建筑】物致使土地使—用权分割的》;  (六)企业破!产、兼并、分立的】;  (七)—其他需要变》更土地登记》内容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一!)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二《)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的;  (四)】其,他土地权《利终止的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 省、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各类经济》。开发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发《区管委会、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市辖郊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省:小,城镇:。建设示范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修改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因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三)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修》改后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作出相应修改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五)—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十一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的?以及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不: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市》、县人民政府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未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因》抢险:、救灾使《用土地?的可:以追加该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每半!年,向,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出:让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地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对本地区—查处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章 耕地保护【   ? ,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制定:耕地开垦计划确【保全:省,耕地总量不减—少;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保证耕地》开垦计?划的落实  —第十五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下列规定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应当先补后—占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耕地补》充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并,组织验收;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占用耕地的应!当先补后占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建设:单位进行耕地补充】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补!。充耕地?。;没:有条件开垦耕地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有?能力补充耕地—的单位?代为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所补【充的耕地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新增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后被:占用耕地的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或者—受开发能力限制【新开垦的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数量的由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统,一组织?进行:易地开垦同时—相应核减该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 , 第十六条 耕地】开,。垦费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不得减免和挪!用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应》考虑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需要:确需: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经?省国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相关市》人民政府组织调划】并补划基本农—。田保证基《木农:田面积不减少  】第十八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开发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下列:规定批准 》 (一)一次—性开发?土地10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土地10公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前两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到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书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省规定!的,标,准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有,条件复垦但复—垦后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上述标准补—交土地复垦费  第!。二十条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的【土地整理方案应【当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地区可以按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积?向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留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用于本地【区必需的非农—业建设 《 第二十一条—。 ,下列款项应当作为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耕地开垦—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开!垦,新耕地  (一)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留存部!分;  (二)耕地!开,垦费;?  (三)土地【。闲置费;  (四)!土地复垦费; 【 (五)《耕地占用税》中用于耕地开—发部分;  (六】)政:府,。拨付的?其他:。资金 ? 耕:地开垦?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建设用地 【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预审制】度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未进行用!地预审或者用地预审!未通过的其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在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属于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7倍;其他—项目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二)征收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第二十—四条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征收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农—。。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  》(二)征收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补偿【  (?三)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及未利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 — (四)征收—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补偿  征收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收前2—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征《收未计征农业—税的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打谷:场等土地不给—予安置补助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附着物按其价】值和: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按》一,茬,作物的产值计—算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村民委员会】使用:征地补偿费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地补偿费》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同—。意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 第:二十七条征收土地除!了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以,。采取其?他安置办法具体安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盐场的土地的】。补偿费用比照—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办理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使用》的除基本农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者以联【营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占地0.《5,。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占地0.5—公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规定的【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严格】执行村庄和集镇【规,。。划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人》均耕地?1300平方米以上!的村每户不》。准超:过40?0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1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村每户不准超过30!0平方米;  (三!)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村《每户不准超过2【00平方米  【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  !第三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以及】三代以上同堂—并且己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回乡落户—的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四)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被,收回的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批准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必—须严格土地审批【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四条实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限价制度】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合理】地制定协议出让【土地的最低价标【。。准严格执行》并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土地  第!三十五?条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并公开—进行  第》三十六条《。留给地方的》70%?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具体收缴!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等级、!土地收益和土地【市场交易《价格评定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以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交易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准,予交易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用!;经批准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  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后方可》抵押:抵押所担保的债【务不:得超:过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的土地价—值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在以土《地使用权《拍卖或者《转让所得的》价,款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款额》后方可依《法,受偿  需要改变】划,拨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用》  第三十》九条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实,行租赁实《行租赁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逐年收取土地【租,金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得:实行租赁  第四】。十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应当【经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一条对旧城区内不!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或者市】容要求的国》有企业?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转让收益》可以作为政府投资用!于异地再建》属于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还可以用《于安置企业职—工以及偿还企业债务! 第四十二》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关单位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临时用地3公】顷以:下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临时》用地3公顷以上【(,含本:数)的或《者,使用基本农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而使用土地或—调整:使用:土地的以及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第四十四—条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五条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抵?。触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修改或《撤销  第》四十:六条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或者处罚不当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依法作出处】罚或者?直接作出处罚并【可直:接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未依法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经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交付土》地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付土—地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住宅或者超】过规定的标》准建住宅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  第五十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批,准文件?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理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2》3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