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002年1》月31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 ,第三条 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权属登记!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土地登记省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 (一?)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驻辽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 (:。二)跨市《行政区域的公—路、铁路、水利工】程、名胜风景区【等使用的土地;
!(三)跨市行政【区域:土,地权属?争议并已作出—处理决定的》土地
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土地登记—。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具体!。办理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委托下—级人民政府和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六条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内无异议的给—予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
第七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土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原土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改变!土地用途的;
【 (:二)转?让、租赁、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的;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之间调整土!地的;
(—五)分割地上建筑】物致使土《地使用权分割—的;
(》六)企业破》产、兼并、》分立的;
(七】)其他需《。要变更土《地登记内容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一,)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二)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的】;
: (四)其》他土地?权利终止的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 省】、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各类》经济开发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发区管委会、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市辖》郊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
,。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省!小城镇建设示—范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修《改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因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 (三)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修改后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作出相应《修,改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 (五)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十一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的以及【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不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市、县人民政府【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未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因抢》险、救?灾使用土地的可以追!加该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每,半年:向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出让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地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对本地区查处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制定》耕地:。开垦计划确保全省】耕地:总量不减《少;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保,证耕地开《垦计划的落实
】第,十五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下列:规,定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应当先补【后占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耕地《补充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并组织》验,收;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占用耕【地的应当先补后【占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建设单位进行耕地!补充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补充耕地;没有条!件开:垦耕地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有能力补充耕】地的单位代为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所补充的耕地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新!。增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后被:占用耕地的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或者受开发能!力限制新开》垦的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数量《的由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统一组织进行易!。地开垦同时相应核减!该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
第十》六条 耕《。地开垦费《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不得减免和挪!用,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应!考虑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需要确需】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经?。省国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相关市人民【政府组织调划并补】划基本农田保证基】。木农田面积不减【。少
:。 第十?八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开发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下列规定】批准
(》一)一次性》开发土地1》0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土:地,1,0公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前两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到: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书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九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省规【定的标准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有条件《复垦但复垦后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上述标准补》交土:地复垦费
第二】十条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的土地整理》方案应当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地区可以按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积向!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留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用,于本地区必》需的非农业建设
!。第二:十一条? ,下列款项应当—。作为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耕》地开垦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开垦新耕地!
(一《。)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留存部分;
!(二)耕《地,开垦费;
—(三)土地闲置【费;
(》四)土地复垦费【;
(五)耕地】占用税中用于耕地开!发部分;《
, (六)政府拨付的!其他资?金
耕《地开垦?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预审制度【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未进【行,用,地预审或《者用地预审》未通过的其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 第二十三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在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属于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7倍;其【他项:目,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 (二)征收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 第二十四》条,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 (一)征收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农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
(二》)征:收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补,。偿
(三)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及未利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
】(四)征收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补偿
》征收: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收前2?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征收《未计征农业》税的: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打谷场!等土地不给予—安置补助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附着?物按其价值和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按《。一茬作物的产值计】算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 第二十六条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村民委?员会:使用征地补偿费【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地补》偿费: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同意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征收土地除—了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以采取其他安置!办,法具体安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盐场—的土:地的补?偿费用?比照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办理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使用的除基本—农,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者:以联营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占地0.》5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占地0.5—公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规定的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严格执行村!庄和集?镇规划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人均耕地1!300平方米以上】的村每户不准超过4!00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1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村每户不准—。。超过300平—方米;
(三)】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村每》户不准超过20【0平方?米
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
!第三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以及三代以上同堂并!且己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 (三)回》乡落户的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四)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被收回的
【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批准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必须严格【土地:审批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四条实】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限价制度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合?理地制定协议出【。让土:地的:最低价标准严—格执行并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土【地
第三十五条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并公开进行
— 第三十六条留给】地方的?70%?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具—体收缴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等级、—土地收益和土—地市场交《易价格?评,定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以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交易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准》予交易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用;经批准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
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后方可抵《押抵押所担保—。的债务不得》超过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的土【。地价值?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在以土地使用】权拍卖或《者转让所得的—价款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款【额后方可依法—受偿
需》要改:变划拨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用?
第三十九—条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实行租】赁实行租赁》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逐年收取土地租金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得实行租赁!
:第四十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应当经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一条对旧城—区内不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或者市容要求】的国有企业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转让收【益可以作为》。政府投资《。用于异地再建属于】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还可以用于安!置企业?。职工以及偿还企业债!务
第?四十二?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关:单位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临时!用地3?公顷以下《。。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临时用地3公顷【以,上,(含本数)的或者】使用基?本农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而使用土地或调整】使用土地的以及【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五条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抵触》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修改或撤销】
第四十六条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或者处!罚不当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依法作出处罚或者!直接作出处罚并可直!接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未依法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经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交付土地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付土地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九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住宅或者超过规定】的,标准建住宅》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
第】五十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批【准文件?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理?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23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