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002年《1月:31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 第:。四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权属登记
【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土地登记省—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一)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驻辽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 (二)跨》市,行政:区域的公路、—铁路、?水利:工程、名《胜,风景区等使用—的土地;
—(三)?跨市行政区域—土地权属《争,议并已作《出,处理决定的土地
!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土—地登记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 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具体办理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委托下级人民政!府和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六,条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内无异议的给予】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
第七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土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原土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改变土地用途【的;
? (二)转》。让、租赁《、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的;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之间调整土!地的;
》(五)分割地上建】筑,物,致使土?地,使用:权分割的《;
(《六)企?业破产、兼并、分立!的;
(七)【其他:需要变更土》地登记内容的
【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 ,。(一)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二)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的—;
(四)其【他土地?权利终止的》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 省、》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各类:经济开发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发区管委会、】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市辖郊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省小城镇建设—示范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修】改,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因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 (三?。)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修【。。改后: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作出相应修【改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 (:。五)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十一》。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的以及?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不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市、县人民政府!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未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因抢险、—救灾:使用土地的可以追】加,该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每半》。年向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出让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地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对本地区【查处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章 耕地!保护
《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制定耕地开垦【。计划确保全省耕【地总量不减》少;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保证耕地】开,垦计划的落》实
:。 第十五《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下列规《定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应当先补后【占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耕地】补充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并组织验收;
】。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占用【耕地的应《当先补后占》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建设单位》进行耕?地补充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补充耕地;【没,有条件?开垦耕地《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有【能力补?充耕地?的单位代为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所》补充的耕地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新增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后被占用》耕地的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或】者受开?发能力?。限制新开垦的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数量的?由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统一组织进—行易地开垦同时【相应核减《该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
第十六条 【耕地开垦费》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不得减免和挪用【。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应考虑—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需要确需】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经省国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相关市人民】政府:组织调?划并补划《基本农田《。保证基木农田面【。积不减少
第十】八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开发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下列规定》批准
(一)一】次性开发土》地10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土地10公【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 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 依照?前两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到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书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省规定【的标准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有《条件复垦但复垦【后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上述标】。准补交?。土,地复:垦费
? 第二十条》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的土地整理【方,案应当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地?区可以按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积—向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留,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用于本地区—。必需的?非农业建设》
第二十一条 】下,列款项应当作为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耕地开垦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开垦新耕地—
(?一)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留存部分;
— (二)耕地开垦费!;
(《三,),土地闲置《费;:
(四)土—地复垦费;》
(五)耕地占】用税中?用于耕地开发部【分;
(六)政】府拨付的《其他资金《
:。耕地开垦《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预审制度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未进行用地预审或!者用地预审》未通过的其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在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属于【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7倍;》其他项目《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二)【。征,收,。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第二十四条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征收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农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
(二)》征收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补偿
《(三)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及未利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
(四)征—收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补》偿
?征收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收前2—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征收未计征】农业税的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打谷场等土地—不给:。予安置补助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附着物》按,。其价值和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按一茬【作物:的,产值计算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村民委员会》使用征地补偿—费,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地补偿】费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同意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征收》土地除了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以采取其他安置办】法具体?。安,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盐场的土地【的补偿费用比照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办理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使用的除基本—农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者以联营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占】地0.5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占地0.5【公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规定的—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严格】执行村庄和集镇规划!。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人均《耕,地,13:00平方米以上的】村每:户不准超《过4:00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1?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村每户不准超过】300平方》米;
(三—)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村每户不准【超过2?00平方《米,
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
第三】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以及三代以上】同堂并?且己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回乡落户的【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四)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被收回!的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批准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必!须严格土地审批【。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四条【实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限—价制:度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合理地制定!协议出让土地的【最低价标准严格执行!并,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土—地,
第三十五—条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并公开进行
!第,三,十六条留给》地方的70》%,。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具体收?缴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等级、【土地收?益,和土地市场交易【价格评定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以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交易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准予》。交,易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用;经】批准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
!。 ,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后【方可抵押《抵押所担保的债务不!得超过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的土地!价值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在以:土地使用权拍卖【或者转?让所得的价款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款:额后:方可依法受偿—
需要改变划【。。拨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用
第三十【。九,条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实【行租赁实行》租赁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逐年收取—土地租?金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得实行租赁
【 第四十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应当经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一】条对旧城区内—不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或【者市容要求的国【有企业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转让》收益可以作为政府】投,资用于异地再建【属,于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还可以用—于安置企业职—工以及偿还企业债务!
,第四十二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关单—位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临时用地!3公顷以下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临时用【地3公顷以上(【含本:数)的或者使用基本!农,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而使用土地—或调整使用土地【的以及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第四十四条【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 第四十五条—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抵触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修改或撤销
【 第四?十六条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或】者处罚不当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依法作出【。处罚或者《直接作出处罚并可直!接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未依法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经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交付土地【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付土地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住宅或者】超过规定的标准建住!宅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
【 ,第五十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批准文】件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理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23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