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002年1月3!。1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 第四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权属登记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土地登记省—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一)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驻辽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二)!跨市行?政区域?的,公路、铁路》、水利?工程、名胜》风景区等使用的土地!;
: (三?)跨:市行政区域土地权属!争议并?已作出处理》决定的?土地
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土地登记!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具体办理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委托下级人民—政,府和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六条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内?无异议?的给予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
第七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土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原土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改变【土地用途《的;
(二)【转让、租《赁、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的;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之间调整—土地的?;
(五)分割地!上建筑物致》使土地使《用,权分割的;
—。。 (六)《企业破?产、兼并、分立的;!。
(七)其他需要!变更土地登记内容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一)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二,)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的;
(四)】其他土地权利—终止的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第九条 省、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各类经济开—发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发区—管委会、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市辖》郊,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省小城镇建设—示范: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修改
—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因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三)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修改后《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作出相应修】改,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五【)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十一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的以及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不: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市《、县人民政府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未【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因抢险、救【灾,使用土地的可以追】加该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 第十二条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每?半年向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出让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地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对【本地区查处》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制定:耕,地开垦?计划:确保全省耕地总量不!减少;?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保证耕地【开垦:计划的?落实
第十五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下列规定—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应当《先补:后占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耕!地补:。充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并组织验收;】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占用耕地的!应当:先补后?占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建设】单,位进行耕地补—充,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补充》耕地;没有条件开垦!耕地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有能力补】充耕地的单位—代为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所:。补充的耕地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新增【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后被:占,用,耕地:。的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或》者受开发能力限【制新开垦的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数量的由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统一组织《进行易?地开垦同时相应核】减该: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
第十!六条 ?耕地开垦费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不得减免!和挪用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应考】。虑,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需要《。确,需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经省国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相关市人民政府组!织调划?并补划基本农田保证!基木农田面积—不,减少
第十—八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开发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下列规定】批,准
(一》)一次性开发—土地10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土地:10公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前两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到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书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省规定的标【准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有—条件:复垦:但复垦后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上述标准补【交土地复垦》费
第二十条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的土地整《理,方案应当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地区—可以按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积向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留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用,于本地区《必需的非农业建设】
:第二十?一条 下列款项应】当作:为,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耕地开垦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开》垦,新耕地
》(一)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留存部分《;,
(二)耕地开垦!费,;
(三》)土地闲置费;
】 (四)土》地复垦费《;,
(五)耕地占用!税中用于耕地开发部!分;
(六—)政府?拨付的其《他资:金
耕地开垦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预审制度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未进行用地】预审或者用》地预审未通过的【其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在?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属于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7倍:;其他项《目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二)征收!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 第二十四—条,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征收《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农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
: (二)《征收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补偿
《 (三)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及未!利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
?(四)征收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补偿
征收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收前2—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征,收未计征《农业税的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打谷场等土地不!给予安置补助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附,着物按其价值—。和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按一茬作物!的产值计算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 第二十六条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村民委员会使用征】地补偿费《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地补偿费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同!意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征收土地除了】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以》采取其他安置—办法具体安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盐场的土地的补【偿费用比照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办理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使?。用,的除基本农》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者以联?营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占—地0.5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占地0.5公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规定的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严格执】行村庄和集》镇规划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人均耕》地1300平方米】以上的村每》户不准超过400】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1,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村每户?不准:超过:300平方米;
】 (三)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村每户!不准超过200平方!。米
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
! 第三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 (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以?及三代以《上同堂并且己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回乡落户的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 (四)《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被收回》的,
,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批准》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必须严格土】。地审批?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 第三十四》条实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限价制度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合理!地制定?协议出让土》地的最低价》标准严格执行并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土地
第三】十五条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并公开进!。行
第三十六条留!给地方的70%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具体收缴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七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等级?。、土地收益和土地】市,场交易?价格评定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以,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交易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准予—交易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用;经批准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
】 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后方?可抵押?抵押所担保》的债务不得超过【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的:土地价?值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在以土!地使用权《拍卖或者转让所得】的价款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款—额后方可依法受【偿
?需要改变划拨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用
】第三十九《条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实:行租赁实行租赁【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逐年收】取土地租金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得》实行租赁
—。第四十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应当经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一条】对旧:城区:内不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或者:市容要求的国有【。企业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转让收—益可以作为政府【投资用于异地再【建属于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还可以用于—安置企业职工以及偿!还企:业债务?
第四十二》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关单【位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临时用地3【。公顷:以下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临时!用地:3公顷以上(—含本数)的》或者使?用基本农《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而使》用,土地或调《整使:。用土地的以》及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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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 第四十五条—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抵触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修改《或撤销?
第四十六条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或者处罚不!当,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依法作出】处罚或者《直接作?出处罚并可》直,接,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未,。依法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经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交付:土地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付土—地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住宅【或者超过规》定的标准建住宅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
第五】。十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批准文件—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理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23【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