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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 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  各旗、县、【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提出的“便】民高效、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廉洁自】律、公平公》正、严格审批—、强:化验收”七》。项承诺加强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行阳光行》政根据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及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试行】)(内环发[2【010?],1,56号)制定—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2013年5【月10日  【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试行)及!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试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其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按一、二、三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 一【、二类建设项—目由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组?织试生产《和竣工环保验收;】三类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旗县区环【境保护局进行试【生产和竣工环保验】收 第?五条 呼《和浩特市环》境监察支队和项目】所在旗县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承担验!收监测?或调查、环》境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客观》。公正反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对验收!。监测或调查、环境工!程监理结论负责  !。 第二章 》“三:同时”监督》检查和试生产管理】 第七条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抄》送呼:。和浩特市环》境,监察支队《和项:目所在的《旗县区环境保护局 !呼和浩特市环境监察!支队和项《目所在?旗县区环境保—护局受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分别负责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呼和浩特市环—境,。监察支队或项—目所在旗县区环境】保护局书面报告【开工建设情况并定】期书面报告“三同时!”执行?情况 第《八条: 一类建设》项目需试生产—须向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呼和浩特市环!境监察支队或项目所!在旗县区环》境保护局出》具建设?项目的?环境监?。察报告 《二类:建设项目委》托呼和浩特市—环境监察支队或项】目所在旗县区环境】保护局出具建—设项:目的环境监察—报告 监察》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工程建设内容—变更情?况;: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文件要求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变!更情况?;项目单位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预:案制定?落实:情况、居民搬迁【安置情况等;—环境监察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试生产》申请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试生产申请材料包!括 (一)》试,生产申请纸件1【份; (二)—环境保护执行情况纸!件,1,份;: (三)环》境监察?报告纸件1份; (!四)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纸!件1份 第十条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自受理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项,目提:交试生?产申请经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否则不予进行【试生产?   第三章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依法!。进入试生产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受》。委托的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在:。验收监测或调查期间!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严重的“三同时”】落实不到位》或擅自作出重大变更!等问题应《建议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并书面报告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第十—三条 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组织《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对于?验收申请材料完整的!建,设项目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登记【表;对于验收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一)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验收申请纸件】1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纸件1份;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纸件6!份; (四》)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一类项—目需提供)纸—件6份电子件1【份; (五)环【境监察报告纸件6】份; (六)由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报告书需提供】),纸件1份《。电子件1份; 【(七)监控部—门出具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设施的的验】收材料(《应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设施》的项目需提交)纸】件1份; (八)】环境监理《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需提!交)纸?件6份电子件1份】;, (九)供》。热合同或协议(集中!供热的项《目需提交)复印件1!份 第十四条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对受理的》建设项目进行公【示(涉?密建设项目除外)】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公众—反映:的问题由呼和浩特市!环境监?察,支队或项目所—在旗县区环境保护】。局予以调《查核:实后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一类建设项!目由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市环境监】察支队、项目所在旗!县区环保《局、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专家(不得少于【2人)等组》成验收现场验—收,组进:行,验,收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环境监理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二类建设—。项目由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科组织有【关,科室组成现场验收】组,进行验?收其中?房,地,产项目涉及地下停】车,。场的邀?请,。专家:1人 三类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旗县区环境保护【局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批?复文件15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十六《条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审批手续(不】包括现?。场验收和整改时【间): 建设项目》验收审?批文件抄送呼和【。浩特市环境》监察支队《、项目所在旗县区】环境保护局》和验:。收、监测、调查单】位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验收分类处理 (!一)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通【过验收 (》二)需要进一步【核实:或补充说明有—关情:况的建设项目核实补!充后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三)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项目下达限】期整改由呼和浩特市!环境监察《支队或?所在旗县区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落—实整改要求并出具书!面材料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科跟踪整》改,进展 按《期完成限《期整:改的建设项目应【重新向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提交验收申请;逾!期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整改的》建设项目《由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分期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九条 ?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定期?进行公告(涉密建】设项目除《外)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旗县区环】境保护局《可参照本规》程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1、》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分类:目录 2、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一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流程图 3、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二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流程【图 4、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受理【单, 5、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受理—。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