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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1993》年11月2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8—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11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向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 第四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水土?流失防治地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实?行,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防治—目标责任《制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审批并《监督实?施水土?。保持方案; (四】)调查处理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负责水《土流失动态》监测、预报;— (:六):组织开展有关水土保!持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工】作; (七)负责】。水土保护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收缴水土流【失防治费 第七条 !本,办法授权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土保持工作【的需要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的水】土,保,持工作被委托的部】门,须执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凡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均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完《成本行业《、本单位应》当承担的防》治任务?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每年必须在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中】安排:百分之十以上—的资金用于》水土:。保持并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农业发!展基金等资金用【于防治水土》流失 在水土—保持经费中应—当,安,排,百分之二十的专【。项,资金:用,于,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和管护—。 水土保持》资金逐步实行—有偿扶持《、滚动使《用的办法《将回收的资金继【续用:于水土保持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水土流失状况—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提高全民水土!保持意识 》。鼓励:开展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水土保持【的先进技术 —第十二条 在—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造林鼓》励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增《加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四条 禁止在十【五度以上的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禁《止开垦坡地的具体】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本办【法,。施行前已在十五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有计划地退—。耕植树种草;退【耕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耕地使用—者限期营《造经济?林、:修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五条 禁止违法毁林!、毁草原开荒、烧山!开荒和在陡》坡地、干《旱地区铲草皮—、挖树兜 》禁,止在侵蚀沟坡—、土质瘠薄和风蚀】严重地区《开,。荒 :。第,十六: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应当按—林业的有《关规定执行采伐方案!中必须有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方案—后应:当将采?伐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抄送》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集体和个人】采伐自有林木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 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第十七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照《有关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以!及采石、淘金、【挖砂、取土等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方可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生产建设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建或者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其生产建设者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应当!建立:封山:育林、育《草制度?对适宜封禁》的荒山、荒》沟及退化《的草原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封禁!范围和?时间建?立,封禁:标志: 第二?十条 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对?从事烧砖《瓦、挖(《种)药材、养蚕、】伐木耳段等副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水土保持的】要求加强管理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恶化! ,第二十一《条,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禁止】挖砂:、,取土:、采石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本—办法颁布施行—两年内提出划定【范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对水】土保持设施、种【植的林草、试—验场地和《其它治?理成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侵占和!破坏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章 治 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计划地对水【土流失?。进,行综合治《理 水土流失的【治理应当《确定重点与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发《展当地生产》相,结合:在发挥综《合效:益的基础上注重【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四,条 在水力侵蚀区】应当以小流》域为单元山、水、田!、林、路《全而规划综合治理】集中治理连续治理】。实行植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坡面治》理与沟道治》理相结合田间—工,程与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相结合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 在风《力侵蚀区应》当采取开发》。水源、设置防护林】网、农作《物留残茬、植树【种草、改《良土壤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控制风沙《危害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具体的治理实施!计划对?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坡耕地根【据坡度大《小因地制宜采取【等高垄作耕作措施】、种植地《埂植物带、兴修梯田!、截流?沟、蓄水池等—蓄水保土工程和【整治排水系》统进行?综合治理《 ,。。第二十六《条 水土流》失地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农户使用的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监督合同—的履行 水土流【。失地区的农、—林、牧?场应当制定水—土流失防治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水土流失】。可以由农户、—联户或者专业队承包!治理也?可以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投】资,投劳入股治理实【行承包治理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承包治理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治理合同【可以:继承:和转让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可以交纳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企—业事:业单:位自行治理的应【当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预算防治!费,存入:同级:财政:的预算外资金—专户:由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用中列支》 防治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物价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资营【。造的: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时所提取的育林】基金应当用于—营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 第【三十条? 已经发挥》效,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应当按照库】区流域防治》任务的需要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由水》库、电站掌握用于】本库区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验《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物价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一条 水土流失!地区按规划》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和种?植的林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技》术标准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进行【管护:。 县、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治理成果的管护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护办法或者乡规】。民约落实管护责任】制, ,第四章 监 督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监督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并佩《带执:法标志 《第三:十四条? 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本单:位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情?况 第三十五条 】地区之间《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十五度以上坡地开】荒种植农作物的按开!荒,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元至二】元的罚款; (二】)在侵蚀沟坡、土质!瘠,薄和风蚀严》重地区?开荒的按开荒面【积处以每《平方米零点五—元至一元的罚款 】违法:毁林、毁《。草原开荒、烧—山开荒的按林—业法规和草原法【规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按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治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罚—款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中直或者省】直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停业治理!须按其隶属》关系报请《批准其余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停》。业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罚款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统一票据【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破【坏水土保持设施、以!暴力和威胁方法阻】碍,。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请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应?当提:出,申请报告 第四十四!条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1!985年3》月8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黑龙江—省水土保持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