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制气厂站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208-2016 建标库

6  油(气)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

6.1  一般规定

6.1.2  目前我国已建的轻油制气装置,有两条到四条不同规模的生产线,单条生产线制气能力从17.5×104m3/d到30×104m3/d不等。采用的原料有轻油、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等。采用不同的原料进行改质制气,对应的制气炉本体结构基本相同,只是原料系统和部分设施有所差别。改质气的处理工艺,可根据产品气的要求采用不同的工艺,如采用一氧化碳变换和不同的增热方式,以满足用户对产品气的要求。

6.1.3  本条规定“控制室不应与空气鼓风机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这是由于空气鼓风机的振动和噪声很大,对仪表的正常运行及使用寿命都有影响,对操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也不利。

6.1.4  制气炉的操作人员大多在中控室内工作,很少在炉体附近直接操作,因此没有必要将炉体设备布置在厂房内。此外,由于原料及产品燃气均属易燃易爆物质,构成甲类火灾危险性区域,为此本条文规定“制气炉应露天布置”。

6.1.5  油(气)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装置的生产为间歇循环工艺,即以加热、改质为主要生产过程进行的间歇循环操作,在一个生产周期内的不同阶段,燃烧室及改质室内会存在不同的工作介质,如空气、原料油、燃烧废气、燃气、蒸气等。为了保证安全生产,装置内采用安全可靠的阀门、火焰监测、程序控制和联锁报警等多种措施,并在炉体与空气系统连接管上采用防止炉内燃气窜入空气管道的措施。从国内已有的几套生产装置多年来的运行情况来看,到目前为止虽然还未有制气炉发生爆炸的事故报道,但作为必要的安全性措施,本条仍提出制气炉应设置防爆装置作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