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制气厂站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208-2016 建标库

4  煤的干馏制气

4.1  一般规定

4.1.1  我国城镇燃气中,以煤为原料的人工制气厂站多采用干馏制气。煤干馏制取煤气的同时,还联产焦炭并回收氨、苯、焦油等化工产品。干馏制气所选用的炉型主要是焦炉和直立炉,这两类炉型在我国已有多年的生产经验,运行安全可靠。

4.1.2  干馏制气对原料煤的种类和质量、加热用燃料的种类和质量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原料煤的种类和质量以及加热用燃料的种类和质量,决定是否适用于干馏制气以及适用于哪一种炉型,因此应按本规范的要求首先落实原料、燃料的数量、质量和供应条件。

4.1.3  本条文规定了炉型选择原则。当能够获得生产合格焦炭的炼焦煤且生产的冶金焦有销路时,应选择焦炉作为制气炉型;当中高挥发分弱黏结性煤和不黏结性煤较多且铁合金焦或电石焦有销路时,应采用直立炉作为制气炉型。

4.1.4  焦炉制气车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将焦炉视为生产装置,以建(构)筑物为单位对其进行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2)对炉顶集气管仪表室,当变送器设置在室外时,划分为无危险场所。

    (3)对下喷式焦炉的两侧烟道走廊,因无煤气设备且通风良好,在正常生产时可使煤气浓度不超过下限的10%,故划分为无危险场所;对侧喷式焦炉的两侧烟道走廊,因有较多的煤气设备,存在释放源,故划分为1区。

    (4)对煤塔底层,当变送器不集中设置在煤塔下而是分散设置在煤塔外时,煤塔内无释放源,煤塔底层划分为无危险场所;当煤塔下设有集中的变送器室时,变送器室内有释放源,变送器室应划分为1区。